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营业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纳税担保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抵押、质押方式,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已经以其财产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的,不再需要提供新的担保。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款缴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实施办法》的公告【标 签】实施办法,税款缴库退库工作【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发文日期】2014-08-29【实施时间】2014-08-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为使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范有序,有章可循,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并结合税款缴库退库工作实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地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税款退库业务适用本实施办法。
地税机关办理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地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使用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地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具法定税收票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税款调库是指地税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通过国库进行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等调整业务。
第四条 税款缴库、退库、调库按使用票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调库和电子缴库、退库、调库。
第五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各项税款电子缴库业务,稳步开展各项税款电子退库业务,逐步实现各项税款电子调库业务。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的缴库、退库业务,不得混库。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13•【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为加强地方税收税源监控,强化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纳税人使用网络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方税收税源监控,强化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纳税人使用网络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第三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特点和税源监控需要推行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加强发票应用管理,通过发票数据的综合应用提高税源管理水平,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五条纳税人应到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网络发票系统开户登记手续,并与地税机关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 包头市石拐 中央国家行 西部地区和 县(区)级 税源管理股 区国家税务 区国家税务 政机关及其 边远艰苦地 税源管理 及以下 科员 局 局 直属机构 区职位 内蒙古自治 包头市土默 中央国家行 西部地区和 县(区)级 区国家税务 特右旗国家 政机关及其 边远艰苦地 办公室科员 及以下 局 税务局 直属机构 区职位
信息系统建 市(地)以 内蒙古自治 巴彦淖尔市 中央国家行 西部地区和 设与维护、 县(区)级 基层单位科 '07031060 下综合管理 区国家税务 乌拉特中旗 政机关及其 边远艰苦地 网络建设与 及以下 员 01 类和行政执 局 国家税务局 直属机构 区职位 维护及信息 法类 安全。 内蒙古自治 巴彦淖尔市 中央国家行 西部地区和 县(区)级 税源管理股 区国家税务 乌拉特中旗 政机关及其 边远艰苦地 税源管理 及以下 科员 局 国家税务局 直属机构 区职位 市(地)以 '07031060 下综合管理 02 类和行政执 法类
2012
部门名称 用人司局 机构性质 机构层级 职位属性 职位名称 职位简介 职位代码 考试类别
阿拉善盟阿 中央国家行 西部地区和 内蒙古自治 拉善经济开 县(区)级 税源管理股 政机关及其 边远艰苦地 税源管理 区国家税务 发区国家税 及以下 科员 直属机构 区职位 局 务局 内蒙古自治 阿拉善盟阿 中央国家行 西部地区和 县(区)级 税源管理股 区国家税务 拉善右旗国 政机关及其 边远艰苦地 税源管理 及以下 科员 局 家税务局 直属机构 区职位 内蒙古自治 阿拉善盟额 中央国家行 西部地区和 县(区)级 税源管理股 区国家税务 济纳旗国家 政机关及其 边远艰苦地 税源管理 及以下 科员 局 税务局 直属机构 区职位
信息系统建 市(地)以 内蒙古自治 巴彦淖尔市 中央国家行 西部地区和 设与维护、 县(区)级 基层单位科 '07031070 下综合管理 区国家税务 乌拉特后旗 政机关及其 边远艰苦地 网络建设与 及以下 员 01 类和行政执 局 国家税务局 直属机构 区职位 维护及信息 法类 安全。 内蒙古自治 巴彦淖尔市 中央国家行 西部地区和 县(区)级 税源管理股 区国家税务 乌拉特后旗 政机关及其 边远艰苦地 税源管理 及以下 科员 局 国家税务局 直属机构 区职位 市(地)以 '07031070 下综合管理 02 类和行政执 法类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若干政策【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地税字﹝2007﹞360号【发文日期】2007-12-03【实施时间】2007-12-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按照《》(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现对我区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内地税字[2006]135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135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的减免税管理,体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税务部门的服务意识,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的及时落实和准确执行,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并不断提高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的水平,保证税收政策执行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同时在工作中进一步分清职责,不断提高办事效率,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现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申报审批程序明确如下: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应遵循的原则(一)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二)坚持两人以上(含两人)参加具体审核,在出具意见时要进行集体研究;(三)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减免税审批权限(一)在国家规定需要履行减免税审批程序的减免税项目中,凡由区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管企业的减免税项目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的减免税项目由区局负责审批;其他的减免税项目由盟市级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减免税审批权限。
凡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项目,须先报经区局审核。
(二)为了体现减免税审批工作中要进行集体研究的原则,对于能够明确减免税金额的项目,报由区局负责审批的,凡减免税金额在500万以下的,要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减免税金额(包括概算金额)在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要提交局务会审议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标 签】事务所年检工作【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注字﹝2008﹞2号【发文日期】2008-03-04【实施时间】2008-03-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行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有关年检工作的要求,经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同意,由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共同对全区注册税务师及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年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盟市税务机关和各事务所依照执行。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08年3月10日至5月31日;年检年度为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全区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年检内容 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方面也要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⒈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⒉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⒊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⒋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⒌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7.26•【字号】内地税字〔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内地税字〔2016〕136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工作要求,从服从和服务于自治区大局出发,自治区地税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并提出了贯彻保障措施。
为方便基层操作执行,现将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如下:一、支持“去产能”的相关税费政策(一)土地增值税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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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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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过程中税收征管衔接工作的公告
【标 签】营改增,税务登记,税收征管衔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2号
【发文日期】2013-07-10
【实施时间】2013-08-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精神,按照我区“营改增”试点工作总体部署,为确保全区“营改增”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征管衔接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试点前为地税机关“自管户”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对于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即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对于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顺序码从“01”开始。
对于试点前为国、地税“共管户”的纳税人,不需要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只做变更税务登记或补充税务登记信息。
(二)对于在2013年8月1日以后,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的,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37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各自做好税种的认定。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有异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地税机关协商解决。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
项的公告》(2012年第50号)规定,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目前只有广告业的缴费义务人或需扣缴广告业缴费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义务人),应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二、个体税收征管
(一)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对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自管户”的“营改增”试点个体工商业户征收方式的确定,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执行。
(二)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属于“营改增”试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定额暂按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进行核定,原则上一年内暂不进行定额调整。
三、税款缴纳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按税款所属期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即试点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应税服务,仍应按原规定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3年7月3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2013年8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报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前欠缴的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国税机关应积极协助地税机关追缴。
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四)地税机关2013年8月1日之后通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注销检查等,发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1日之前发生少缴税款或偷、逃、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处理。
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五)已实行地税机关委托国税机关代征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地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含)以后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到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国税发票的,国税机关在代开国税发票的同时,应按照国地税机关签定的委托代征协议代征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委托代征协议由各主管国、地税机关签定。
特此公告。
内分送: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 办公室2013年7月11日印发
附件:
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过程中税收征管衔接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制定发布的。
二、本公告基本内容的解读:
(一)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地税机关“自管户”和国、地税机关“共管户”以及
自2013年8月1日(含)起新办属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事宜进行了明确。
1.地税机关“自管户”纳税人是指:2013年8月1日前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只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未在国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国、地税“共管户”纳税人是指:2013年8月1日前从事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均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明确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个体工商业户的征收方式以及定额核定的方法和原则。
(三)根据试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对其应缴税款分不同情况进行了明确,使“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税款征缴环节明晰、衔接流畅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