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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

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

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东与中⼩股东的利益冲突2019-07-08摘要:“国美”的控制权之争终于在2010年9⽉28⽇告⼀段落,黄光裕全⾯落败。

本⽂通过对“国美”控制权之争进⾏分析,认为这是上市公司⼤股东与中⼩股东的利益冲突的直接体现。

此外,受中国传统⽂化的影响,我国民营家族式企业在向现代企业转型时这种冲突将更为明显。

关键词:民营上市公司⼤股东中⼩股东利益冲突传统⽂化作为中国⼤陆最⼤的家电零售连锁上市公司,国美电器的控制权之争受到了媒体、公众和学术界的⼴泛关注。

⽬前讨论的焦点⼤多集中于我国职业经理⼈的道德或是民营企业创始⼈的保护问题,本⽂通过对“国美”控制权之争进⾏分析,认为这是上市公司⼤股东与中⼩股东的利益冲突的直接体现。

此外,受中国传统⽂化的影响,我国民营家族式企业在向现代企业转型时这种冲突将更为明显。

⼀、背景介绍2010年8⽉4⽇,黄光裕发函要求召开股东⼤会罢免陈晓等职位。

国美董事局9⽉28⽇召开特别股东⼤会,股东投票表决黄光裕各项提议,最终陈晓胜出,继续掌控国美电器,历时⼏个⽉的“黄陈之争”终于初步告⼀段落。

有意思的是,国美电器⼤股东黄光裕⼏乎全⾯败北,其所提出的议案中只通过了⼀项。

据媒体报道,参加此次股东⼤会的股东约占国美股权的70%以上,这表明绝⼤部分中⼩股东都对黄光裕提出的议案投出了反对票。

在此之前,黄光裕信誓旦旦,⼤有必胜之势,然⽽为什么遭到这么多中⼩股东强烈反对呢?本⽂结合相关⽂献,对国美之争的始末和结果进⾏了分析。

⼆、案例分析1.起因:因执⾏董事⼈选⽽出现分歧2010年5⽉11⽇黄光裕在年度股东⼤会上突然发难,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执⾏董事投出了反对票,随后以董事局主席陈晓为⾸的国美电器董事会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部分股东的意愿”为由,在当晚董事局召开的紧急会议上⼀致否决了股东投票,重新委任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加⼊国美董事会,国美控制权之争从此开始。

上市公司⼤股东和中⼩股东之间因存在⼀种事实上的委托关系⽽产⽣了较严重的利益冲突,⽽选举董事时的分歧其实是这种利益冲突的表现(罗本德,2007)。

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关系分析

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关系分析

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关系分析摘要:首先分析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表现,进一步分析产生冲突的原因,认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权利不对等,在监督上市公司时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等,以及大股东具有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占的动机和可能性导致利益冲突的发生;然后阐明两者利益冲突所产生的后果,最后提出有效解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建议。

关键词:大股东;中小股东;利益关系;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许多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并不是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而是居于控制地位的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一、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表现由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权利不对等,导致大股东有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条件和倾向,在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表现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利益的冲突。

首先,表现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时的冲突。

具体而言是表现在股东对董监事职位的角逐上。

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下,控股股东选派的代表很容易占据董监事的多数。

上市公司董监事会成员的选任不但基本上被控股股东操纵,而且很多董监事完全就是控股股东的代表。

控股股东一旦控制了董监事成员的选任,实际上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股利的分配,中小股东没有委派代表担任公司董监事等高管职务,基本上被排斥在公司经营管理之外,而沦为一个单纯的出资人。

其次,表现在股利分配上的冲突。

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标准,应当遵循股份平等分配原则。

但是,在存在控股股东的公司中,控股股东往往采取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式和分配时机。

由于股东持股份额悬殊,加之中国证券市场IPO阶段同股不同价的特殊背景,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但分配结果却未必公平。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利益侵占问题,表现在控制性大股东热衷于通过派发现金股利的方式对中小股东进行掠夺。

超能力派现或恶性分红事件时有发生。

有的公司在经营状况不尽人意的情形下,将再融资所得现金作为红利分配,甚至借钱分红,无疑是以牺牲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代价来满足控股股东对私利的追求,同时也间接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不公平结果。

论大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侵害及保护措施

论大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侵害及保护措施

论大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侵害及保护措施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所谓公司治理结构,就是用来协调和控制公司内部各参与者之间利害关系和行为的法律、惯例、制度安排。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由国家、国家授权机构投资新建而成,加之《证券法》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净资产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的规定,更从制度上强化了国有股的绝对优势地位。

因而,股权结构失衡、国有股和法人股比重偏高,成为当前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方面的重要弊端,随之在企业治理结构方面派生出如下问题:一是产权主体缺位,代理观念模糊。

国有上市公司由于产权主体缺位,主要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混淆,国有控股股东对管理层直接任命,干预他们的工作,从而影响了公司的决策效果。

同时,上市公司总经理与董事长由一人兼任造成权力失控及低效经营的现象屡屡发生,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丧失效力。

二是独立董事数额较少,独立性欠佳。

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置,主要目的就是防止重叠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独权大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尽管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但据调查,独立董事真正能够充分行使职权的上市公司寥寥无几。

三是企业缺乏健全的人事激励约束机制。

在上市公司经理人员年薪制、持股制实践中,存在经营者自定高额薪酬的情况,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损害小股东利益。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弊端公司的股权结构,决定着企业管理、控制权力的分布。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所呈现高度集中的特点,在“一股独大”局面下,作为市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他们的权益又该如何得到体现和保护,值得我们关注与思考。

中小股东权利和利益难以体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资本多数表决原则遭到滥用。

资本多数决是我国《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大股东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的情况下,操纵和控制公司局面、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较为普遍,已经严重削弱了中小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管理能力,使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随着股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大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其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探讨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指的是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通过操纵公司财务、控制公司董事会或委员会等手段,侵占小股东的利益。

这种侵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挪用公司资产、隐瞒公司真实财务状况、滥用股东权利等。

1.控制权争夺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控制权的争夺所致。

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不仅可以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还能够实现对公司财务和管理的直接掌控。

2.利益冲突在公司治理中,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存在着冲突。

大股东往往会优先考虑自身的利益,而忽视小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实际控制权上,大股东利用其强大的地位,有可能对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3.信息不对称由于大股东对公司内部的信息非常了解,而小股东却无法获得完整的信息,因此大股东可以利用信息优势对小股东进行利益侵占。

比如,大股东可以通过隐瞒财务信息为手段,从而达到侵占小股东的利益。

1.降低小股东权益大股东侵占小股东的利益,会导致小股东的股权价值降低。

这不仅会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也会对公司的股价和市场信誉造成严重影响。

2.影响公司治理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占,会导致公司治理的混乱和不稳定。

如果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就会导致公司内部矛盾激化,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3.损害投资者信心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占,会对投资者信心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导致股市的疲软和不稳定。

1.完善公司股东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股东治理结构,加强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增加小股东的参与度,可以让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2.加强公司监管强化对公司的监管,可以防止大股东利用特权影响小股东的利益。

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公司内部管理的审核,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3.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制度,让小股东能够获得完整的公司信息,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大股东小股东利益冲突的案例

大股东小股东利益冲突的案例

大股东小股东利益冲突的案例给你讲个大股东和小股东利益冲突的事儿哈。

有一家做奶茶的公司,叫“甜蜜泡泡茶”。

大股东老王啊,那可是公司的大当家,说话那叫一个算数。

小股东们呢,就是跟着投了点钱,盼着公司能赚钱,自己也能分点红利,过上美滋滋的小日子。

这公司一开始啊,生意那叫一个火爆,大街小巷都有人排队买他们家的奶茶。

小股东们心里那个美啊,想着这下可好了,等着收钱就行啦。

可这时候,大股东老王有了个“宏伟”的想法。

他觉得光在国内开奶茶店不过瘾,得去国外开拓市场。

这想法听起来不错哈,可问题是,去国外开店那得花老多钱啦,还不知道啥时候能回本呢。

小股东们就不干了,纷纷跳出来说:“老王啊,咱现在国内生意这么好,稳稳当当赚钱不香吗?非得跑到国外去冒险,万一赔了,咱之前赚的可都得搭进去啊!”但老王哪肯听啊,他觉得这是个难得的机会,要是不抓住,以后公司发展就受限了。

他大手一挥说:“你们懂啥,这是为了公司的长远利益,等国外市场打开了,那赚的钱可海了去了!”然后呢,老王就不顾小股东们的反对,把一大笔钱投到了国外市场。

结果呢,国外市场情况和国内可不一样啊,各种水土不服,口味啊、营销方式啊,都得重新摸索。

这钱就像流水一样哗哗往外流,公司的业绩一下子就下滑了。

小股东们那个气啊,指着老王的鼻子说:“你看看你干的好事,我们的分红没了不说,本金都快赔进去了!”老王也委屈啊,说:“我这不是为了公司好嘛,谁知道会这样啊!”可小股东们哪管他这些啊,他们只知道自己的利益受损了。

最后闹得不可开交,有些小股东干脆就把股份卖了,撤了出去,这个“甜蜜泡泡茶”公司啊,也因为这次折腾元气大伤,差点就倒闭了。

你说这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事儿,闹心不?。

大股东小股东利益制衡问题论文

大股东小股东利益制衡问题论文

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制衡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从大股东侵害小东股东利益的主要形式入手,深入探讨新公司法有关保护小股东利益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冲突问题的建议,以期望对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借鉴。

关键词:大股东小股东利益制衡大股东通常是指控股股东,他们持有企业大多数股份,能够左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往往还委派企业的最高管理者,从而掌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又有对公司的控制权。

人数众多但持股比例很少的小股东基本没有机会接触企业的经营管理,尽管他们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企业利润具有索取权,但由于他们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他们的权利很容易被控股股东以各种形式侵害。

一、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主要形式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主要形式有:1、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的利润,如大股东向上市公司高价出售劣质资产或大股东低价购买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2、非法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或以上市公司的名义进行各种担保和恶意融资;3、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价,欺骗中小投资者;4、为大股东派出的高级管理者支付过高的报酬和津贴;5、利用不合理的股利政策,掠夺中小股东的既得利益。

所有这些都危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新公司法中有关保护小股东利益规定存在的问题针对目前中小股东的利益不时遭到大股东侵害的现实,新公司法新增加了“股权回购制度”、“累积投票制”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这些新规定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问题,但是这些规定在某些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1、股权回购制度对盈利能力强的企业的大股东并未构成实质性的威胁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下列决议持反对票的,该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1)当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而不分红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因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营业期限存续的。

具有以上三种情形时,当异议股东在90日内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回购协议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关系

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关系

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关系分析【摘要】:首先分析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表现,进一步分析产生冲突的原因;然后阐明两者利益冲突所产生的后果,最后提出有效解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建议。

【关键词】:大股东;中小股东;利益关系;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许多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并不是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而是居于控制地位的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一、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表现由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权利不对等,导致大股东有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条件和倾向,在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表现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利益的冲突。

首先,表现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时的冲突。

上市公司董监事会成员的选任不但基本上被控股股东操纵,而且很多董监事完全就是控股股东的代表。

控股股东一旦控制了董监事成员的选任,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股利的分配,中小股东基本上被排斥在公司经营管理之外,而沦为一个单纯的出资人。

其次,表现在股利分配上的冲突。

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标准,应当遵循股份平等分配原则。

但是,在存在控股股东的公司中,控股股东往往采取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式和分配时机。

分配结果却未必公平。

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最后,表现在公司并购中的利益冲突。

上市公司在收购过程中,收购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常常私下与一些大股东协商,以较高的溢价收购其持有的股份,对中小股东则采取漠视态度,使得中小投资者没有机会以较高的溢价出售自己的股份。

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只能成为被动的参与者。

与公司正常经营相比,收购过程中产生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更为明显。

二、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原因分析1.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权利不对等。

从大股东与小股东所拥有的权利来看,二者是有区别的。

在中国由于历史原因,大股东的股权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在转让方式上与普通股不同,公司也没有完全的股票转让自主权,而小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流通性较好,在股票二级市场上能够轻易出手,因而小股东更关心股价的波动,而不考虑公司的管理和长远发展。

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不一致

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不一致

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目前主要是来自两方面的侵害,一方面是公司管理层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主要表现为1、违反法律或者规章故意拖延或者拒发股利;2、不合理向董事或者控股股东担任的高管支付高额报酬和福利;3、用公司的财产为控股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者高价租其财产;4、对于中小股东隐瞒企业的相关信息等等等等。

另一方面是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主要表现为1、大股东滥用其表决权;2、为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设置不合理的条件;3、任意罢免或者阻挠中小股东担任高管职务;4、任意决策和实施公司的重大事项;5通过关联交易增加大股东的收益减少大股东的风险和损失等等等。

大股东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拥有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也称为绝对控股股东,随着公司股权的分散化,持股未达到半数以上的相对控股股东也能有效地控制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的经营行为。

现在市场上所说的大股东也大多都是相对控股股东,即不再单纯强调比例,而是着重看对公司的控制权。

在资本市场上,股东(包括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是公司所有者,所有股东都关心公司的收益。

具体到股东内部来看,大股东投入资本较多,相对其他股东有更强的动机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更关心公司经营状况和回报。

从股东持股的目的来说,控制权是各股东追求的目标,大股东更是想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

在我国,《公司法》将控制权赋予大股东,并实行一股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第一大股东,无论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其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及在选举董事上实质上都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一现象也被实践所证实。

大股东控制并积极行使控制权来管理企业,对中小股东利益来说并非有害,中小股东可以用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取收益,得到“搭便车”的好处。

但是,大股东往往会利用其垄断性的控制地位做出对自己有利而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大股东控制问题。

我这儿啰嗦一点儿。

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利益,是通过侵犯公司的利益。

但是公司也是大股东的公司,为什么他会想自己的财产伸出黑手呢?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股东只有一个,那么他会不会侵犯公司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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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产生现代企业是从古典企业逐渐演化而来的,这一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投资者人数不断增加、企业资本金不断递增的过程。

现代社会由于高度社会化,分工日趋细致,单靠少数人的投资难以满足企业经营对巨额资金的需求,而股份制这一企业制度创新则能够为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

但是,资金提供者即公司股东是一个人数庞大的队伍,彼此之间互不认识,更谈不上相互信任,公司只是他们的一个纯粹的资本联合体,他们之所以向公司提供股权资本,其主要目的在于希望能从这一投资行为中获取较高的回报。

股东一旦将其财产用于公司出资,即丧失对财产的所有权而取得所谓的股东权。

股东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按照有关法律的分类,股东权被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1] 其核心在于股东从公司中获取经济利益,股东参与经营管理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围绕股东权的行使,持有不同比例股份的股东具有不同的利益取向。

一般而言,持股比例较大的股东更倾向于行使共益权,以便从参与经营管理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而对于持股比例较小的股东,更倾向于自益权的行使,因为行使共益权将付出一定的成本,个理性的小股东是不会为此行使共益权的。

由此可见,股东利益并非一致,而是存在一定的冲突的,尤其在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冲突更为激烈。

“利益冲突无所不在,公司也不例外。

股东利益的冲突是公司中最为普遍,也最为引人注目的问题之。

” [2] 在独资企业中,投资者是唯一的,在利润分配与经营决策上无人与之相争。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利益冲突虽有但并不明显,原因在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大于资合性。

而在公司中,利益之所以突出,是因为股东基于出资而联合在一起,资本是股东之间联系的纽带。

对于高额投资回报的追求是股东们的共同愿望。

股东之间存在利益的共同性,就是希望公司兴旺发达,每位股东都能领取较高的股息和红利。

从表明上看,股东利益的冲突,主要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出资额多的股东,对公司经营资本贡献大,承担出资风险高,在公司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不激烈,因为股东持股份额相差不大,没有控制股东的存在,各股东委派的董监事在公司机关中比例大致相当,股东之间的权力相互制衡。

但在股权相对集中,存在控制性股东的公司中,股东利益的冲突就比较明显。

正如加拿大学者柴芬斯所指出的:“一家公司的股东之间也会存在潜在的不和。

这种情况在一个人或一个紧密的股东联合拥有公司的控股比例的股份时很可能发生。

此时,在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和其他剩余股东之间会存在潜在的不和。

争议的一个可能来源是少数股东担心占主导地位的股东把公司看作是‘他自己的'。

导致产生这种担心的行为可能是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和公司之间可疑的资产转让和改变业务,从而将业务转向占主导地位的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企业。

” [3]事务中相应也拥有更多的发言权。

在股权相对分散的公司中,股股东一旦将其资产用于公司出资,他就不能直接处分该财产,但对于控制性股东来说,他不仅能支配处分自己用于出资的财产,而且能够支配其他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

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下,中小股东的表决权仅在理论上存在。

由于其持股比例太小,对公司事务的影响微乎其微。

而控股股东则往往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欺诈、打压中小股东,如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课以持有最低股份的限制、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资产、排挤中小股东选派的代表进入公司机关、在公司增资时以特别优惠的价格得到新股份从而扩大对公司的控制权、采用有利于自己的股利分配政策等等。

总而言之,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上。

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主要原因在于他们之间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从表面上看,他们应该都属于公司治理中的同一战壕的主体,即都是公司的所有者。

但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他们之间的确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首先,如果控股股东同时兼任经营者,那么很显然,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的关系表现为一种标准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其次,如果控股股东并不兼任经营者,从公司治理的监督看,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的关系仍然表现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理由如下。

第一,对中小股东来说,他们既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去对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实际上,他们是自动地以非契约形式将监督的任务委托给了太股东去执行。

而大股东也确实有动力也有能力对公司经营者进行监督。

大股东既是为自身利益进行监督,同时也自动地履行了为中小股东代理履行监督的任务。

但是,大股东充当小股东在监督中的代理人,由于其可以从控制权中获得私人收益,大股东的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第二,从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各自掌握的信息看,大股东掌握的信息比中小股东要全面得多。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解释,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是代理人,另一方是委托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他们除了具有都是“股东”这一共性外,又分别具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特征,他们之间构成了一种非直接契约形式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之间利益冲突的表现1.选举董监事时的冲突公司是人组成的集合体,公司的经营活动,依靠公司机关来实现。

股东行使股东权的机构是股东大会,但股东大会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如果股东没有委派代表担任公司董监事等高管职务,则基本上被排斥在公司经营管理之外,而沦为一个单纯的出资人。

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首先表现在股东对董监事职位的角逐上。

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控股股东选派的代表很容易占据董监事的多数。

我国学者李东明和邓世强(1999) 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在1997 年6 月至1999 年5 月的222 家上市公司中,74.33 %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代表的股权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甚至有43.69 %的公司董事会代表的股权比例超过2/3。

[4] 可见,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选任不但基本上被控股股东操纵,而且很多董事完全就是控股股东的代表。

控股股东一旦控制了董监事成员的选任,实际上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股利的分配,因而不难理解,在存在控股股东的公司中,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得尤为激烈。

2.股利分配上的冲突获取股利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

股利分配的标准,应当遵循股份平等的原则,根据各股东的持股类别和持股比例而为之。

在存在控股股东的公司中,控股股东往往采取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式和分配时机。

由于股东持股份额悬殊,加之我国证券市场IPO阶段同股不同价的特殊背景,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分配结果却未必公平。

唐跃军和谢仍明(2006) 利用1999 至2003 年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实证研究了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利益侵占问题,其研究结果表明,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同股同权不同价”的特殊现象,因而控制性大股东热衷于通过派发现金股利的方式对中小股东进行掠夺。

[5] 在2002年,中国的上市公司中,超能力派现或恶性分红事件时有发生,曾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如用友软件公司的分红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用友软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掌握了该公司股份总额的55.2 %,在6000 万元分红总额中,持股比例达75%的5 家私人发起公司将获得 4500 万元,第一大私人股东实际可得 5 家私人发起公司实际出资 8000 万,一年就分得红利 4500 万, 不到两年就能收回投资,而出资 20 亿的流通股东分得红利 1500万,需要 133 年才能收回投资。

在公司经营状况不尽人意的情形 下,将再融资所得现金作为红利分配,甚至借钱分红,无疑是以 牺牲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代价来满足控股股东对私利的 追求,这同时也间接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造成不公平的结 果。

3.公司并购中的利益冲突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质是在公司的控制权运动过程中, 各权利 主体依据公司产权所做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让渡行 为。

在收购过程中, 收购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常常私下与一些大股 东协商, 以较高的溢价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对中小股东则采取漠 视态度,使得中小投资者没有机会以较高的溢价出售自己的股 份。

并且,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因为在专业能力、信息、资金数 额上的劣势,而不得不成为被动的参与者。

在公司收购中,一切 活动基本上由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主持, 控股股东经常可能因得 到收购公司的某种承诺或高补偿而做出同意被收购或者基于自常常被忽略。

与公司正常经营相比, 收购中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 的利益冲突更为明显。

三、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之间利益冲突的后果3312 万。

身利益的考虑而做出抵制收购的行为, 这期间, 中小股东的权益前已述及,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于他们之间 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而代理问题产生的最基本条件是控制权 与现金流量权的分离, 在两权分离以后, 控制权通常大于现金流 量权,这为控股股东以较小的成本控制公司重大决策奠定了基 础,也为控股股东以各种合法的或非法的渠道将上市公司的资源 输送 (tunneling) 给自己铺平了道路。

尽管这样会使公司受损, 进而损害包括控股股东自己在内的所有股东的利益, 但只要控股 股东从这种利益输送中得到的好处大于其损失, 他们就有动机转 移上市公司的资源, 而转移成本却由所有股东承担, 这样上市公 司就成为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工 具。

LLSV(2002)用模型证明了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可能导 致公司价值下降。

而 Bebchuk 、Kraakman 和 Triantis(1999) 则 通过一个简单模型证明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这种冲突的 可能后果将表现在投资项目的非效率选择、 控制权转让的非效率 选择、投资政策和企业规模的非效率选择等三个方面。

1.公司价值损失LLSV(2002)提出了一个理论模型说明控股股东的代理问题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6] 。

他们假设公司被一个控股股东控制,其 在公司中的现金流量权为 a ,企业的现金流量为I ,投资于收益率为R 的项目。

为简便起见,假设公司没有成本,贝y 利润为 由于控股股东拥有公司的控制权, 所以在利润分配给所有股东之 前,控股股东能够将企业利润的一部分 b 转移给自己。

这种转移 可能采取多种形式,如工资、转移价格、个人贷款、资产转让以 及一些可能的直接窃取方式等。

在大多数国家, 转移企业利润常 常并不违法,但对企业来说成本却很高。

我们再假定, 控股股东在转移利润的过程当中是要付出成本 的,其成本占总利润的比例为 c(k ,6) ,因此,控股股东实际从 转移利润中得到的收益为 bIR-c(k ,b)RI 。

函数 c(k ,b) 被称之为窃取成本函数 (cost-of-theft function) 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质量,法律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越好即 k值越高,控股股东窃取公司利润的成本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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