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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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该残疾人证发放时间为 年月 日。
区残联(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自年月起开始发放。
区民政局(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审批表一式叁份,报区残联审核、民政局审定。待审批后,镇(街道)、区残联、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联系电话
残疾人证号
低保证号
纳入低保日期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委托代理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已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我村(社区)公示,未提出异议。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实施情况自查报告自查报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实施情况一、项目背景及目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是为了保障重度残疾人的生活和康复需求,提供项目资金补贴,帮助他们获得必要的护理和康复服务,增加其生活质量的一项社会救助项目。

本次自查报告旨在评估和总结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以更好地为受益人提供服务。

二、项目管理与运行1. 投入与组织层面:(1)项目资金投入:自去年项目实施以来,已经拨款500万元用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

(2)项目组织:成立了由多个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3)资源配置:经过初步调查和分析,重点关注贫困家庭和自理能力较弱的重度残疾人群体,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

2. 申请审核与资格审定:(1)申请条件: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的申请条件。

(2)申请流程:严格按照规定设定了项目申请和资格审定的流程,并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

(3)申请审核:审核过程中,加强了对申请人信息的核实和真实性审核,确保资金流向合法、公正。

3. 服务提供与评估:(1)服务机构合作:与相关医院、康复机构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确保服务的可持续性和效果。

(2)服务内容规定:明确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确保受益人获得最基本的护理和康复服务。

(3)服务评估: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整改和淘汰,确保服务质量。

三、实施情况分析1. 申请情况分析:截至目前,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已经实施了一年,共收到申请人4,500人次。

其中,通过审核的重度残疾人1,800人,占申请总人数的40%。

未通过审核的人数主要是由于信息不真实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

2. 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截至目前,已经将护理补贴资金发放给1,200名受益人,占通过审核人数的6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30•【字号】渝文备〔2019〕171号•【施行日期】201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大足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体要求和目标第二章康复救助对象及条件第三章康复救助内容、标准和经费使用范围第四章康复救助流程第五章定点康复机构认定第六章康复救助管理与监督第七章经费保障第八章附则重庆市大足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44号)、《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残联发〔2018〕11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改善我区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体要求和目标第一条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大力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2018残疾人补贴的发放时间以及标准

2018残疾人补贴的发放时间以及标准

2018残疾人补贴的发放时间以及标准在当今社会中,有一些人因为先天原因或者后天因素导致残疾,所以国家2018年还有残疾人的补贴,那补贴是什么时候发放的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8残疾人补贴的发放时间以及标准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2018残疾人补贴时间和标准补贴对象1、生活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2、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有条件的县区可以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其他非重度残疾人,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补贴标准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

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

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元/月·人、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

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两项补贴的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

各地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逐年提高,逐步实现统一城乡补贴标准。

【财政办法】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财政办法】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财政办法】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金安区2021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民生工程绩效评价指标

金安区2021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民生工程绩效评价指标
9分
22
可持续影响
6
评价要点:
评价项目实施后的成效发挥遗迹残疾人补贴政策的可持续实施情况。
L残联、民政部门有关审核的程序、标准等内控制度是否完善,3分;
2.将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经费保障机制,3分。
6分
23
保障对象满意度
10
评价要点:
通过随机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现场走访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受益对象满意度进行调查。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二级人数,三、四级人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数三项目标中有1项未完成的,按照每低1个百分点扣0.3分,每1项最多扣2分,扣完为止。
6分
17
两项补贴保障
范围
5
评价要点:
是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补贴范围,做到应补尽补。
未按照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补贴范围
的,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1.及时将中央和省级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得1分;
2.市县补贴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得1分。
2分
5
过程
(30分)
项目
管理(20
分)
管理制度健全性及有效性
3
评价要点:
1.是否制定两项补贴实施办法:
2.办法是否明确补贴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
3.是否按照办法规定,落实相关政策。
1.制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1分;
2.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准确。
1.资料提供及时,2.5分;
2.资料齐全、真实、准确,得2.5分。
5分
12
资金使用合规性
3
评价要点:
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用以
1.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2分;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渝民〔2019〕93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根据《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扶组发〔2019〕7号)要求,结合民政部门职责,制定了《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9月16日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重要讲话和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重庆市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渝扶组发〔2019〕7号),按照民政部门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兜底作用的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扎实做好兜底保障,着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

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扶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实行社会救助政策保障性兜底,坚持应保尽保、加强精准认定、强化动态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按质按量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分户计算”制度。

全面落实《关于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民〔2018〕175号)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兜底保障,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政策,切实解决重病、重残等符合条件贫困人口的“两不愁”问题。

重庆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公布日期】2019.01.30
•【字号】渝民发〔2019〕4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
正文
重庆市民政局等三部门
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标准的通知
渝民发〔2019〕4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残联、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

二、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二级重
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

三、调整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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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申请审定管理工作,规范申请审定流程、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委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和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7〕7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提出申请
(一)资格条件。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二)申请材料。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1.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三)书面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分类别填写《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定表》《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表》。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乡镇(街道)统一申请办理。

二、乡镇(街道)初审
(一)受理审查。

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农村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实行集中受理的,应当公布集中受理时间)。

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告知书,材料补充齐备后,应予以再次受理。

受理“两项补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要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二)公示。

乡镇(街道)对申请人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查后,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供养机构公示7日。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机构在申请审定表上注明公示结果。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当告知提出异议的人,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供养机构公示3日。

(三)研究确认。

公示结束后,乡镇(街道)应根据审查、公示情况,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分管领导在审定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乡镇(街道)公章;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上报初审意见。

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报送的材料包括申请审定表、公示材料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三、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区县残联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相关审核。

(一)材料审核。

区县残联应当审核乡镇(街道)上报的残疾人证的真实性和残疾等级。

审核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区县残联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审核结果反馈乡镇(街道),并由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研究确认。

区县残联应当根据审核情况,由分管理事长在审定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区县残联公章。

(三)转报审核意见。

将审核合格的材料转报区县民政局进行审定。

转报的材料包括申请审定表、公示材料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四、区县民政局审定
区县民政局收到区县残联转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审定。

(一)材料审查。

区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区县残联转报的材料。

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乡镇(街道)或区县残联补齐后重新报送。

审定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区县民政局应当会同区县残联、乡镇(街道)进行调查核实。

(二)信息比对。

做好“两项补贴”人员与工伤保险、低保、特困、因公致残、离休、老年、孤儿等群体信息的比对工作。

(三)研究决定。

区县民政局应当根据材料审查、信息比对情况,符合享受“两项补贴”条件的由分管副局长在审定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区县民政局公章,下发“两项补贴”审定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复核期限;不符合享受“两项补贴”条件的,将审定结果反馈给区县残联和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动态管理
(一)“两项补贴”停发条件时间。

若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户口迁出本市的;残疾人证被注销的;民政部门认定不属于低保范围的;服刑期间的;补贴对象死亡的;其他不应享受补贴的情形等。

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户口迁出本市的;残疾人证被注销的;残疾等级变化不符合补助条件的;服刑期间的;补贴对象死亡的;其他不应享受补贴的情形等。

(二)零星退出。

乡镇(街道)应掌握“两项补贴”对象的动态情况,情况发生变化的,乡镇(街道)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区县残联、民政局,参照申请享受的程序及时办理补贴停发手续,由区县民政局下达补贴停发告知书,由乡镇(街道)送达申请人。

(三)定期复核。

由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残联、乡镇(街道)于每年6月、12月对补贴对象各进行一次复核。

1. 信息比对。

由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残联、乡镇(街道)按“两项补贴”停发条件核查“两项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并形成核查认定报告。

2. 研究审定。

区县民政局应当根据核查认定情况召开联席会议,由区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区县民政局“两项补贴”分管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区县残联相关人员、相关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审定,形成审定意见,并由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字确认。

3. 张榜公示。

区县民政局应将停发“两项补贴”的审定结果告知区县残联,通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供养机构张榜公示7日(包括“两项补贴”对象基本情况、享受“两项补贴”类别、停发补贴资金的理由等)。

4. 下达告知书。

由区县民政局下达补贴停发告知书,由乡镇(街道)送达申请人。

(四)监督检查。

区县民政局、残联要加强对“两项补贴”工作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切身利益。

1. 长期公示。

乡镇(街道)应将辖区内享受“两项补贴”情况(包括补贴对象基本信息、享受“两项补贴”类别情况、补贴金额等信息)在固定公示栏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两项补贴”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两项补贴”待遇无关的信息。

2. 举报核查。

区县民政局、残联、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并公开“两项补贴”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涉及“两项补贴”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工作。

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3. 不定期检查。

区县民政局、残联、乡镇(街道)应不定期对“两项补贴”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档案管理
区县民政局要加强“两项补贴”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包括补贴对象的申请审定材料、公示情况(含公示影像资料)、资金发放记录等资料,做到基本信息完整、相关手续完善、材料齐全、经办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七、办理时限
“两项补贴”初审审核审定手续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公示期限),具体为乡镇(街道)初审7个工作日,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3个工作日,区县民政局审定10个工作日。

有疑问或有异议需要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审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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