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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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16•【字号】北政办〔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北政办〔2016〕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3月16日北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5〕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原则。

科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第三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级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二章补贴对象范围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北海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低收入和其他困难家庭的残疾人,待条件成熟时或根据上级通知另行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齐政办规[2016]1号【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7.19【实施日期】2016.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齐政办规〔20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9日齐齐哈尔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细则为做好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建立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长效运作机制,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问题,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7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创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民福〔20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发放对象(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发放标准(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元(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三、申请、审批及发放程序(一)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原则上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鹰府发[2016]8号【发布部门】鹰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26【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鹰府发〔20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鹰潭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6日鹰潭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号)精神,为逐步解决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生活困难,改善全市残疾人生活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纳入各地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条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的原则;(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三)坚持政策衔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对象及标准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鹰潭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鹰潭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9•【字号】浙政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照料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政策衔接(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补贴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核对、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认定工作,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由残联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由县级政府公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

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条例,加强重度残疾人护理服务,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等过程,涵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条件、标准、程序等相关事项。

第二章: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持有有效的残疾人证,且认定为重度残疾人;(二)居住在本地区并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三)无法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如进食、洗漱、穿衣、上下楼等);(四)无法独立行动,需要其他人的扶助或协助。

第三章: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程序第四条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地区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个人身份证明;(二)残疾人证;(三)医疗证明,明确残疾人的病情和护理需求;(四)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第五条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残疾人的护理需求;(二)家庭经济状况;(三)居住环境和条件。

第四章: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标准第六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能力制定,应确保满足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护理需求。

第七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周期为每月,具体金额和发放日期以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使用范围第八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只能用于下列方面:(一)雇佣护理人员,提供日常生活护理服务;(二)购买必要的护理器具和辅助设备;(三)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四)购买专业护理服务。

第九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购买奢侈品;(二)用于其他非护理目的;(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附件见附件1:申请表格见附件2:相关医疗证明模板附件1:申请表格(详细内容请参考相关表格)附件2:相关医疗证明模板(详细内容请参考相关模板)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 残疾人保障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条例。

贵州省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贵州省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贵州省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一级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和实施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是切实保障基本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让重度残疾人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提升重度残疾人生活质量,加快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

第三条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实名制管理、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四条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是具有贵州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情况将补贴对象延伸至二级重度残疾人。

第五条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人民币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残疾人家庭低保口径收入,不冲抵残疾人享受的低保。

已实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地区,补贴标准按高的执行。

第三章申办程序第六条申请享受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须填写《贵州省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智力、精神障碍残疾人的申请可由监护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理。

2015年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8月31日,自2016年起,新增补贴对象申请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31日。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将核实后符合条件申请人的情况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天,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残疾等级、家庭详细地址、补贴金额等。

对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解决好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筑牢残疾人民生安全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围绕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根本任务,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

第三条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原则,实行实名制管理、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本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第五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元。

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长期照护需求适时调整。

已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且补贴标准高于本实施办法的地区按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申办程序第六条残疾人申领两项补贴需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下同)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附后》),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08.24•【文号】民发〔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残联:2016年,国务院全面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日益成为保障基本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助力脱贫攻坚、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民生保障制度安排。

近年来,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逐渐凸显,一些地方精准管理、政策衔接、动态调整机制存在短板,影响了政策实施效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等功能,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惠民便民精准管理,坚持政策衔接动态调整,进一步健全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增进残疾人福祉,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高质量发展。

“十四五”期间,健全完善保障功能有效发挥、运转机制高效顺畅、管理服务精准便民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到2035年,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成熟定型,残疾人基本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

1.合理确定补贴对象覆盖范围。

在自愿申请基础上,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享尽享残疾人两项补贴。

按照不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困难程度逐步完善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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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要素及操作规程
一、补贴对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应按照一级、二级残疾人均需长期照护执行)。

特别注意: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能够申领。

什么样的人不能申领?
(一)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

什么样的人需选择性申领?
享受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人需要择高申领。

鉴别其它福利性补贴(津贴),一是靠主动申报,二是靠社区、村开展调查,三是靠乡镇、街道办事大厅进行信息比对。

如果选择放弃其它补贴(津贴),需在其它补贴(津贴)停发后开始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该笔资金由各地由各地在保证支出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预算安排等多渠道筹措解决。


级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全省各地上一年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实际支出额度的30%给予补助(国家级贫困县按照100%给予补助)。

三、操作规程
(一)申请
残疾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什么样的能够作代理人?
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它委托人。

必须持委托书,没有具体格式。

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填写完整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见《实施细则》附件2)。

2.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长期照护证明》(见《实施细则》附件3)。

长期照护证明如何办理?
1.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口头申请。

2.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指派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

3.在核准其确需长期照护后,由工作人员填写《长期照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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