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药店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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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1. 背景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而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三种形式。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出资,并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统筹运作。

定点药店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对象之一。

为了保证医疗保险的正常运转,需要政府和药店之间签订服务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

2. 目的和意义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定点药店的经营行为,保障参保人的权益,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和提高。

具体来说,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的签订可以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的:1.规范药店的经营行为,防止恶意涨价、虚假宣传等行为,维护参保人权益;2.明确政府和药店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3.加强对定点药店的管理和监督。

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的签订对于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医疗保险运作的重要保障。

3. 内容要点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3.1. 双方当事人定点药店和政府的有关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在协议中,包括药店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号码等基本信息,以及政府的有关管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3.2. 协议期限协议期限应当明确,一般为一年,经双方协商可续签。

3.3. 定点服务范围药店应明确表示自己提供的定点服务范围,包括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政府应明确表示定点服务的覆盖范围、服务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3.4. 定点药品种类和价格政府应根据统筹基金支付能力和参保人群的用药需求,确定定点药品种类和价格,并在协议中明确标注。

药店应承诺在政府规定的药品种类和价格范围内,合理经营,保障药品质量。

3.5. 监督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对药店进行监督和管理。

药店应配合政府监督和管理工作,接受各项检查和核查。

3.6. 争议解决药店和政府应达成一致意见,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制定2019年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甘肃省规定的药品监督、价格管理及医疗保障诚信管理等政策规定。

第二条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甘肃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及其他保障人员提供门诊用药购药服务,经销的药品必须价格合理、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依照有关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

甲乙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情况;有权投诉、举报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甲乙双方应明确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应及时核实并予以处理。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保相关政策法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等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指导并督促乙方做好相关服务;组织乙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关于完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完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兴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兴劳社发[2008]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定点零售药店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省、泰州市有关规定及《兴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兴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的现状,现对进一步加强定点药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定点药店的申报和确认新申报定点药店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遵守《药品管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通过《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3、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4、遵守《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实际营业面积城区60平方米以上、乡镇5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商场专柜除外)。

6、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7、经营药品品种不少于800种,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确保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的能力。

8、定点药店同一法人开设诊所的,其诊所应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申报资格。

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2、《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3、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名册和发票;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5、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6、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业务收支情况;7、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8、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平面布局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

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一、定义•本协议中的“甲方”指定点的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乙方”指医疗保险参保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出现在本协议中的中文汉字、数字符号尤其是保险事项相关词汇应与《医疗保险条例》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保持一致。

二、条款1. 甲方承诺:•提供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药品;•根据国家规定收取医保支付的费用;•根据《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规定,必要时提供药品的使用说明、使用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配备专业人员,提供药品的配药服务,并遵守国家关于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注重药品保质期、存储、配送、交接等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确保药品在正常的条件下使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外部监督、内部监控和药品质量评价等各类审批及检测工作;•定期接受医疗保险部门的考核,并及时反馈和整改医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2. 乙方承诺:•提供准确、完整、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就诊需求,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在甲方药店的配合下,按照适宜的用药方式准确使用药品,并完整保存购买记录;•严格按医保规定缴纳药品自付金额,不得采取虚报、瞒报的行为;•遵守药品的使用说明、使用注意事项等相关规定,如出现不良反应及时联系甲方进行处理;•学习了解和自觉维护医保制度,配合甲方、卫生部门等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评价等信用评价等工作。

3. 特别约定:•甲方将药品销售和服务工作实施信息化完善,并在本协议中遵循《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本协议履行不同事项的具体程序、要求以本协议附件或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本协议有效期为3年,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解决纠纷本协议的履行和执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向签订协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本协议未尽事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如出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变化,双方须及时更新本协议。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签章处: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2022年xx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2022年xx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甲方:(公章)法人代表:(签名)授权代理人:(签名联系电话:乙方:(公章)法人年月日xx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2年版)甲方:乙方:为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合法权益,维护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安全,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甲方确定乙方为市本级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经双方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一、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二、具体条款见附件《xx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通用部分2022年版)》。

年月日附:xx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通用部分2022年版)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xxx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xx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x医保发〔2022〕2号、要求,结合实际,甲方确定乙方为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经双方协商,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一条乙方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甲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二条乙方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

第三条甲方不予支付的费用、乙方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乙方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四条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

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第五条乙方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六条乙方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

药店医保服务协议书

药店医保服务协议书

药店医保服务协议书甲方(药店):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医保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甲方为合法注册并经营的药店,乙方为依法设立的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甲方提供医保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规定的医保服务标准,为乙方的医保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销售服务。

1.2 甲方应保证所销售药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确保药品来源合法、安全。

1.3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医保政策,对参保人员的药品购买进行合理审核,并按照规定进行医保结算。

第二条服务范围2.1 甲方提供的医保服务仅限于乙方指定的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

2.2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医保政策,对药品价格进行合理调整,确保医保参保人员的权益。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标准收取药品销售费用,并在结算时扣除医保报销部分。

3.2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提交药品销售及医保结算的明细账目,以便乙方进行审核。

第四条信息保密4.1 甲方应对医保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2 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保结算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5.2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协议变更与解除6.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6.2 双方均可在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8.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甲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乙方:(零售药店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为履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职责,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乙方自愿申请成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同意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药品销售服务。

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协议范围1.1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和终止。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 甲方权利(1)对乙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药品销售服务。

(2)对乙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乙方进行奖惩。

(3)要求乙方提供药品销售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乙方应予以配合。

2.2 甲方义务(1)为乙方提供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

(2)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药品销售费用。

(3)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 乙方权利(1)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药品销售服务,并享受甲方提供的相关支持。

(2)对甲方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甲方应予以重视并及时回复。

3.2 乙方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严格执行甲方的规定和要求。

(2)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药品销售服务,确保药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3)配合甲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协议的履行、变更和终止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4.2 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4.3 协议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4.4 协议终止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双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中山市2020版)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中山市2020版)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0年版)甲方: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地址:本服务协议由中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为保证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中山医保发〔2019〕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甲方受中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确定乙方为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中山医保发〔2019〕33号)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中山医保发〔2020〕28号)及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二)甲方职责1. 及时向乙方通报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和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资料情况;2. 协助乙方做好参保人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配药或凭社会保障卡购买非处方药品的服务工作;3. 协助乙方对有关人员进行医疗保险业务培训;4. 协调乙方与定点医疗机构、相关银行间的相关医疗保险业务;对参保人在乙方购买药品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5. 受中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通过专项检查、抽查、实地检查、暗访和信息化监控等方式,对乙方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之一;6. 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乙方职责1. 应在药店明显位置悬挂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在固定、显眼的位置设立社会医疗保险知识宣传栏,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内容应包含参保人购药指引、社会保障卡使用须知及由甲方提供的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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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药店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通知
各新增药店:
根据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相关法规政策以及《如皋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皋劳社医[2007]50号)等有关规定,我处确定2011年度32家药店为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于2011年11月30日下午与各单位签订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时间:2011年11月30日下午15:00
地点:市民服务中心三楼第八会议室
对象:法人代表(连锁直营店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均参加)
与会携带:单位公章、截止11月30日药品库存报表(纸质及电子版,纸质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报表发送至我处邮箱)、1080元(等级标牌、铜牌、读卡器)
签订协议药店名单:
逾期未签协议单位,视同自动放弃。

如皋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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