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医师服务协议书范本
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签订

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签订甲方:医师乙方:医疗机构鉴于甲、乙双方在医保医师服务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甲方在乙方医疗机构内提供医保医师服务,负责为医疗机构的医保患者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
1.2甲方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医疗机构的要求,参加相关技术培训和考核,并确保自己的专业水平符合医保医师的标准。
1.3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医疗机构的安排和要求,按时提供医保医师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符合标准。
1.4乙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保障甲方在提供医保医师服务过程中的工作条件。
1.5甲方在提供医保医师服务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并与乙方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和协作。
第二条服务费用2.1甲方提供医保医师服务,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给甲方。
2.2乙方根据医保服务的实际情况和服务质量,与甲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2.3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医疗机构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相关的费用发票和报销凭证,并依法遵守税收相关法规。
第三条服务纠纷解决3.1对于因服务质量和效果引起的医疗纠纷,甲、乙双方应当积极协商解决,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3.2如甲、乙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或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第四条保密责任4.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的各自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双方应当予以妥善保管,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4.2双方应当在合作关系终止后,将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归还或销毁,不得继续保留或使用。
第五条合作期限和终止5.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期为一年。
5.2若甲、乙双方有以下情形之一,本协议可提前终止:-经协商一致确定终止。
-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相关条款。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
5.3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当完成未结算的费用支付和结算工作,并解决其他相关事宜。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文5篇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文5篇篇1甲方: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乙方: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和实际情况,可协商续签。
二、服务范围1. 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包括门诊、住院、康复等医疗服务。
2.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实施工作。
三、服务内容1. 乙方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2. 乙方应做好医疗费用的核算和成本控制工作,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可控性。
3. 乙方应积极推广医疗保险政策,引导患者合理使用医疗资源,降低医疗费用负担。
四、费用结算1.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结算方式和标准,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
2.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送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3. 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结算清单和证明材料,及时审核并支付医疗费用。
五、违约责任1.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 甲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2.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协商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年。
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和实际情况,可协商续签。
甲方(签字):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篇2甲方:_______________(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乙方:_______________(参保人员)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医疗服务,乙方需在甲方处就医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服务对象与范围甲方为乙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门诊、住院、检查、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
医师医保协议书模板

医师医保协议书甲方(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医师):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乙方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师,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处执业并参与医保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医保服务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医保服务的合法、合规、有效进行。
第二条执业范围乙方在甲方处执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医保服务1.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提供医保服务。
2.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医保服务符合医疗质量和安全标准。
3.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医保费用的申报、审核和结算工作。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医保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医保服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设备、药品、耗材等。
3. 乙方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4.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工作条件或支持,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提供医保服务,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乙方违反医保服务规定,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院医保服务协议书(2篇)

医院医保服务协议书甲方(医疗保险机构):乙方(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范围1.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医疗保险服务范围,为甲方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
2. 乙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服务质量标准,确保医疗安全。
二、服务内容1. 乙方应为甲方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门诊、住院等医疗服务。
2.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为甲方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3.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及时为甲方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医疗费用结算。
三、服务质量1. 乙方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2. 乙方应加强医疗服务监管,防止医疗保险基金不合理使用和流失。
3. 乙方应定期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估,及时改进医疗服务。
四、信息共享与协作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医疗保险相关信息,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结算等。
2. 甲乙双方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五、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甲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可协商签订新的协议。
七、其他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医疗保险机构):________乙方(医院):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医院医保服务协议书(二)甲方:×××医院(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医疗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乙方)二、协议目的为了规范甲方医保服务工作,保障乙方参保人员享受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甲方医保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签订

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签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签订甲方:(以下简称“医院”)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编:营业执照号码:乙方:(以下简称“医生”)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所属单位:甲乙双方以上信息完全属实,具有法律效力。
鉴于甲方是一家医院,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医疗机构,拥有一定的医疗资源和技术水平。
乙方是一名合法注册的医生,拥有一定的医疗技术和实践经验。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法、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签订本医保医师服务协议,就甲方提供的医保服务,乙方从事的医疗服务等方面作出如下约定:第一条身份认定1.甲方是医院,提供医疗服务。
2.乙方为身份证明已经注册的医生,拥有从事医疗服务的相关资格和证件。
第二条服务内容1.甲方向乙方提供在其医院内从事医疗服务的机会。
2.乙方同意在甲方指定的科室内,认真负责地从事医疗服务,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本医院的各项规定。
3.甲方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并告知乙方。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认真地履行工作任务和职责。
4.在提供医疗服务期间,乙方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病人的权利,严谨认真地开展工作,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5.乙方应按照国家、地方和医院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和记录工作。
6.乙方提供医疗服务时,应通过正规途径(如网络、电话、等)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符合医保政策规定,保证开出收费合理、真实、准确、规范的医嘱单。
第三条薪酬待遇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薪酬标准和发放程序,按时领取薪酬。
第四条保密及知识产权1.甲乙双方在协作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技术交换、数据、资料等信息,应互相保密。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或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的任何技术涉及思想、方法、发明创造,应认真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或非法使用,也不得转移他处。
第五条违约责任1.如乙方有意或无意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作出书面解释。
乙方若不能做到解释无法被甲方认可,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若因乙方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甲方遭受任何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4精选医保医师服务协议(范本文)

2023精选医保医师服务协议1. 引言2. 协议条款2.1 服务范围医师应在其所属领域内为患者提供专业医疗咨询服务。
服务的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在线咨询、视频咨询和文字咨询。
医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指导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
2.2 服务费用患者应根据医师提供的服务内容支付相应的费用。
具体费用以医师在2023精选平台上公布的价格为准。
医师需保证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通过2023精选平台的支付通道进行收费。
2.3 咨询准则医师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准则,并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不泄露。
医师在咨询过程中应以专业、诚信和耐心的态度进行服务,并对患者的问题进行准确解答和建议。
2.4 责任与义务医师对于自己提供的咨询服务负有责任和义务,应尽力提供准确、及时和专业的服务。
医师应对患者的健康和病情保持关注,并在必要时向患者提供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建议。
2.5 解决争议任何因医师服务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2023精选平台进行调解,平台将负责协助双方解决争议。
3. 附则3.1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本协议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调整和修改的内容将在2023精选平台上公布。
任何一方可在提前30天通知后终止本协议,终止后仍存在的争议应继续按照本协议解决。
3.2 法律适用和管辖本协议适用的法律。
如发生任何纠纷,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3 其他条款本协议的其他事项如有需要,可由双方另行约定,并以书面形式作为协议的补充。
双方约定的补充事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结论。
医师医保服务协议书范本最新

医师医保服务协议书范本最新医师医保服务协议书范本甲方(医师):【姓名】住所地:【地址】联系电话:【电话】乙方(患者):【姓名】住所地:【地址】联系电话:【电话】鉴于甲乙双方就医疗保健事宜进行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身份甲方为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在我国合法注册并获得从事医疗服务许可的医师,能够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乙方为需要甲方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患者,需要接受甲方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二、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 提供安全、有效、及时的医疗保健服务,促进乙方身体健康。
1.2 把握医疗保健服务的范围,确定适当的保健方案。
1.3 按照业务流程和要求,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必要的异动化、电话咨询、简要记录、产生相应的病历记录等。
1.4 妥善处理并报告患者的涉及重要医学问题的医疗保健情况。
1.5 协助乙方从医保、商保渠道申请和获得医保报销或财务支持。
1.6 尊重乙方的合法意愿和权益,保护乙方的医疗保健记录隐私。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 尊重甲方的人身权和医疗观念,认真配合甲方所需的各项医疗保健措施。
2.2 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身体健康信息。
2.3 按照医嘱完成相关检查,并在医疗保健过程中积极配合甲方。
2.4 遵守医疗保健纪律,按时服药或接受治疗,防止自我或他人受到伤害。
2.5 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有纠纷要求协商解决,不得违法抵制或自行行使对整体医疗保健体系的滋扰行为。
三、履行方式3.1 医疗保健服务的执行方式应符合国家医疗保健服务管理规定,并应结合甲方实施及相应的业务流程。
3.2 乙方可通过口头或文字形式向甲方提供相关信息,甲方需要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3.3 甲方应该尽可能在自己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提供安全的医疗保健服务,以保障患者身体健康。
4、期限4.1 双方同意以当次甲方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之时为起点,协议期限为医疗保健计划中确定的期限或者根据甲方的执照等规定的期限。
4.2 协议期限自医疗保健计划中确定的日期或甲方执照等本是约定的日期开始计算,到期之前,双方应依据本协议的规定执行。
医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医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协议编号: YBYF-20XX-XXX 协议生效日期: 20XX年XX月XX日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就医院医保医师服务达成以下协议,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为确保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在同意所有条款后方可使用医院医保医师服务。
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医院医保医师服务的内容、服务规范、费用支付及相关责任等,以确保用户获得全面、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定义1.医院:指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和医师资格。
2.医保医师服务:是指医院基于医保政策,为参保人提供的医疗服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康复、预防等服务。
3.参保人:是指具备医保资格并享受医保待遇的个人,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等。
4.服务费用:是指参保人在接受医院医保医师服务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
5.违约:指任何一方在协议规定的义务履行过程中,违背或不履行协议的内容。
三、服务内容1.医院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为参保人提供诊断、治疗、康复、预防等医疗服务。
2.医保医师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门诊挂号、医疗咨询、疾病诊断、处方开具、药品配送、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
3.参保人享受医保医师服务时,需要遵守医院规定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四、服务规范1.医院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医疗服务,并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设备、药品。
2.医院医保医师应具备相应的医疗执业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服务。
3.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适当的渠道公开医生的执业资格、经验、擅长领域等信息,以便参保人选择合适的医师。
4.医院应保护参保人的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不得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五、服务费用及支付1.医院将根据医保政策规定的项目、标准及支付范围,收取参保人的个人支付部分。
具体费用以医院公示或协商一致为准。
2.参保人在接受医院医保医师服务时,应按照医院规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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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书二○一五年度附件2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甲方:焉耆回族自治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乙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临床医师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生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或具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
实施医保医师管理,目的是规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师的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实现用比较经济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三条实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制度。
申请医保医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医疗处方权;(三)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四)熟练掌握医疗保险政策和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三个“目录”标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六)无为了个人经济利益滥开大型检查、滥用自费药品的行为;(七)无为厂家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并收取“回扣”、病人“红包”的行为;(八)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医保医师申请程序:(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具有处方权,愿意承担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均可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二)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第三条前三款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
通过资格初审者,填写《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申请登记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医保医师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参加巴州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法规、业务及相关知识考试。
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采取闭卷形式考试,年龄在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采取开卷形式考试。
(三)考试合格者,巴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和网上公示后,予以登记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机构与登记备案后的医师签订《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服务协议》),并发放《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
第五条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确定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具体可行的培训方案,在定点医疗机构配合下定期对医保医师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
第六条医保医师医疗服务要求:(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业务,熟练掌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围规定,自觉履行定点服务协议;(二)施诊时应核对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做到人、证相符,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三)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不诱导过度消费,不降低服务质量;(四)坚持首诊负责制和逐级转诊制,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得将达不到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诱导、变通住院;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人为性提前或延迟出院;(五)严格按照国际疾病分类的疾病名称填写疾病诊断,不提供虚假病程记录,不人为“诊断升级”;(六)严格遵守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病人(或家属)告知制度、签字同意制度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等规定;(七)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政策规定。
第七条非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和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条建立全州统一的医保医师管理数据库。
巴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将医保医师按照全州统一的编码规则(附件三)编码后,将医保医师编码导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和所在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并由巴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将编码结果以汇总表形式报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编码见附件四),以形成全省统一的医保医师管理数据库。
医保医师在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将所开处方和本人(或编码)一并输入计算机,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计算机确认管理、审核与结算。
第三章积分管理第九条对医保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实行积分制管理,协议期初始积分为10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行全州医保医师积分互认。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一次扣计10分:(一)通过编造医疗文书、出具虚假医疗证明、办理虚假住院、冒名住院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二)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门诊、住院票据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三)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明显医疗事故的;(四)故意曲解医疗保险政策和业务管理规定,挑动参保人员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五)以医谋私,获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的;(六)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一次扣计5分:(一)不执行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及医疗保险其他规定,将目录或政策规定外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围的;(二)将基本医疗保险围外病种,如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人负担、公共卫生负担和在境外就医的费用,未经批准纳入医疗保险支付围的;(三)挂床住院或将明显达不到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诱导、变通住院的;(四)拒收或推诿本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围参保病人的;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人为性提前或延迟出院的;(五)经分析查实人为分解住院的;(六)病历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不符合,或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的;(七)违反本办法规定,为非医保医师签名开具医疗保险处方的;(八)其他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一次扣计3分:(一)不因病施治,开虚假处方、大处方的;(二)超规定剂量配药、带药的;(三)医嘱及处方有分解收费、变通收费的;(四)滥检查、重复检查,加重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五)门(急)诊、入出院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规的;(六)就诊配药时病历无记录或书写不规,无法辨认的;(七)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一次扣计2分:(一)不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证)和社会保障卡等资料的;(二)核验参保人员信息有出入不及时纠正、上传的;(三)不按照国际疾病分类的疾病名称填写疾病诊断的;(四)经查实将住院病种人为“诊断升级”的;(五)拒绝参加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对医疗保险政策乱解释甚至故意曲解,在参保人员中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六)因服务态度等原因形成不良社会后果被参保人员投诉的;(七)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一次扣计1分:(一)拒绝给参保人员加盖外配处方章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二)对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围属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三) 病历书写不严谨出现前后不一致的;(四)住院病历首次病程记录及查房记录未及时打印并签字;(五) 病历中缺少医保卡或复印件;(六) 门诊处方有涂改现象的;(七)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
第十五条对医保医师发生的违规情况,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牵头组织负责调查核实,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协助配合。
违规扣分情况经确认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再由定点医疗机构在3个工作日告知违规医师本人。
第四章考核奖惩第十六条建立与医保医师协议管理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强化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的管理、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违规累计扣分达6分的,按《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医疗保险服务3个月;协议期累计扣分达8分的,按《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医疗保险服务6个月;协议期累计扣分达10分以上的,按《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约定终止协议,取消医保医师资格。
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回经济损失;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巴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可予以公开曝光,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凡被取消医保医师资格的医师,须在一年后经过统一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再次获得医保医师资格;两次被取消医保医师资格者,将永久性的被取消医保医师资格。
第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医疗保险医保医师进行考核,加强对医保医师的管理,并建立将考核结果与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挂钩机制,切实使医保医师较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并在每个协议期按一定的比例推荐上报诚信医保医师。
巴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对审核后的诚信医保医师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医保医师服务诚信档案。
对医保医师履行《医保医师服务协议》,遵规守信的情况,以及违规情况、扣分项目及累计扣分情况,及时记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实现全省积分互认,作为告知警示、暂停或终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续签协议、评选诚信医保医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设立意见箱、监督投诉或、发放调查问卷等监督措施,及时掌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的服务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本机构医保医师的个人信息和服务规在门诊、住院等显要位置上墙公布,向社会公开监督,接受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把医保医师管理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分级管理中,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在管理医保医师中的责任,并将考核结果与考核预留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挂钩。
一个协议期,当定点医疗机构被取消资格的医保医师达到核定医师总数的2%时,不得参与本年度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评定,并相应扣减20%比例的应付考核预留金;当定点医疗机构被取消资格的医保医师达到核定医师总数的5%时(定点医疗机构核定医师不足20人的,有2人出现取消资格;核定医师不足10人的,有1人出现取消资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终止与其的医疗服务协议,并相应扣减50%比例的应付考核预留金。
待医疗机构完成整改,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在重新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后恢复定点服务。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期限为两年,《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每二年效验一次。
协议期满后如无扣分记录的则自动续签协议,如有扣分记录的则重新考核登记后续签协议。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甲方、乙方、医保医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焉耆县社保局乙方:(签章) (签章)法定代表人:医保医师:(签名) (签名)联系:0 联系:签订日期:2015年月日签订日期:201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