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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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保医师协议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医师协议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医保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保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及参保人员。

第三条医院医保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高效便捷、服务至上。

二、医保管理人员职责第四条医保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一)熟悉医保政策、法规和制度,掌握医保业务流程;(二)负责医保政策宣传、咨询和解释工作;(三)负责参保人员医保登记、审核、报销等工作;(四)负责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五)负责医保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六)负责医保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三、医保就诊管理制度第五条参保人员就诊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参保人员应携带医保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就诊;(二)参保人员应遵守医院就诊秩序,按挂号顺序就诊;(三)参保人员应如实告知病情,接受医生的诊断和治疗;(四)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个人自负部分费用;(五)参保人员应积极配合医保管理部门的调查和核实。

四、医保结算管理制度第六条医院医保结算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合理确定报销范围和标准;(二)及时核对参保人员身份,确保结算准确无误;(三)按照医保规定结算费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四)定期对医保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和公示;(五)接受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与处罚第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八条本制度由医院医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仅为示例,具体制度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师服务协议

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师服务协议

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师服务协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师服务协议甲方:__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乙方: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积极探索将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医疗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5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医保服务医师标准库结构的通知》(苏医管函〔2021〕40号)以及《__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徐人社发〔20__〕250号)等文件要求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师(以下简称“定点医师”)是指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师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

第二条乙方应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自觉履行定点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主动配合甲方检查考核;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医疗保险凭证确保人证相符不得发生冒名门诊就医、冒名住院;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和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第四条乙方应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不诱导过度医疗不降低服务质量。

不得让参保人员在住院(家庭病床)期间外出购药、检查、治疗; 第五条乙方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拒收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病人。

对无住院指征但要求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应给予耐心说服、合理解释。

不得诱导参保人员自费住院; 第六条乙方应严格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疾病名称填写疾病诊断真实记录患者病程不提供虚假病程记录; 第七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等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告知制度、签字同意制度和门诊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的规定; 第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签订《协议》协议期为两年。

医师医保协议书模板

医师医保协议书模板

医师医保协议书甲方(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医师):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乙方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师,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处执业并参与医保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医保服务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医保服务的合法、合规、有效进行。

第二条执业范围乙方在甲方处执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医保服务1.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提供医保服务。

2.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医保服务符合医疗质量和安全标准。

3.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医保费用的申报、审核和结算工作。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医保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医保服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设备、药品、耗材等。

3. 乙方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4.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工作条件或支持,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提供医保服务,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乙方违反医保服务规定,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甲方:乙方: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共同约束】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等有关规定,共同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甲方权利】(一)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医保服务医师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甲方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有权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医疗保险服务所需的数据。

(三)甲方有权向社会公布参保人员在乙方就医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情况。

(四)甲方有权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的医保业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查处,可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限期整改、暂停拨付、拒付费用、扣减保证金、中止协议、解除协议及终止协议等措施,并追回其违规获取的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乙方权利】(一)乙方有权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违约责任的处理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条【甲方义务】(一)甲方应当坚持便捷、高效的原则,优化业务流程,改进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通报成都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业务培训。

(三)甲方应向乙方宣传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按规定审核乙方申报的医疗费用,并按时拨付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乙方义务】(一)乙方应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执业许可范围开展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并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

朝阳区医保医师协议

朝阳区医保医师协议

甲方: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乙方:为维护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秩序和基金安全,规范医保就医诊疗行为,促进医保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医师服务协议》。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法规,按照《朝阳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全面履行服务协议。

第二条自甲方为其办理医保服务医师登记之日起,乙方方有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资质。

第三条甲方对医保服务医师在协议期内实行积分制管理,协议年度内医保服务医师个人总分为12 分。

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规定,自觉规范诊疗行为,诚信履行职责。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甲方将给予相应扣分,对违规行为所涉及的相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 .为参保人开具药品违反北京市关于门诊开药量或出院带药量规定;2 .对于非实名制就医的情况未予制止,或未严格执行代开药规定;3 .违反医师回避管理相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4 .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患者收治入院,故意延长患者住院时间、分解住院、冒名住院、挂床住院等;5 .虚报药品、治疗项目和数量,或将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项目纳入医保基金申报;6 .以参保人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串通参保人不取药品而兑换现金或其他物品;7 .分解收据,更改医疗保险处方或上传信息,如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项目更换为报销范围内项目,或将个人应部分负担项目更换为无负担项目等;8 .检查、治疗、用药等超出医保目录限制或与病情、诊断不符;9 .提供过度服务;10 .将非急诊病人的费用按照急诊类别结算;11 .对未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不履行告知义务;12 .伪造医疗文书、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医疗文书记录不完整;13 .将自己的医生工作站系统权限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发生医疗保险费用;14 .以费用控制为由拒绝、推诱参保人;15 .其他违反医保、医政、药监、物价等规定的行为,及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门诊类)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门诊类)

按规定悬挂定点标牌、设置医保宣传 栏、药价物价公开、制定医保组织制 度、医保组织人员,缺一项扣2分
第二十条 乙方应每半年按《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检查评分表(门诊类或门诊统 筹类)》的内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按时上交 至甲方。乙方出现违规行为的,甲方按规定扣减乙 方日常检查得分。日常检查得分按50%的比例计入 乙方医疗保险工作年度考核评分。年度考核评分与 乙方医疗保险质量保证金挂钩。医疗保险质量保证 金按被考核年度乙方医疗保险结算费用(含医疗保 险个人账户消费额)的4%计算。
第五条 乙方应配备不少于3名的执业医师、不少于 3名的执业护士、不少于1名的药学技术人员(不提 供药学服务的不作要求),且第一注册执业地址为 本单位,并将在本单位注册、具备处方权的医师报 甲方备案。医师名单有变动的,应及时告知甲方。
第六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 定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应制定 相应措施,加强内部管理,为参保人员就医提 供便利服务。
第九条 乙方在提供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时, 其价格不得高于国家、省、市物价等部门规定 的最高限价。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应符合 《珠海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 规定。
第十条 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医疗保险、生 育保险、医疗救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 需采取调阅、记录、复印、照相、录像、录音 等方式收集参保人员有关医疗情况和资料、询 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十四条 乙方应使用由国家、省、市规定式 样的处方、发票,属于门诊特定病种及门诊统 筹联网结算(下称门诊联网结算)的处方、发 票、POS机小票等就医资料应设专人管理单独 存放,并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十五条 乙方与甲方实行门诊联网结算时, 乙方必须认真核对参保人的身份,发现就诊人 所持证件与本人不符的,应拒绝按医疗保险结 算,并登记相关证件号码,及时告知甲方。

2024精选医保医师服务协议(范本文)

2024精选医保医师服务协议(范本文)

2023精选医保医师服务协议1. 引言2. 协议条款2.1 服务范围医师应在其所属领域内为患者提供专业医疗咨询服务。

服务的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在线咨询、视频咨询和文字咨询。

医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指导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

2.2 服务费用患者应根据医师提供的服务内容支付相应的费用。

具体费用以医师在2023精选平台上公布的价格为准。

医师需保证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通过2023精选平台的支付通道进行收费。

2.3 咨询准则医师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准则,并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不泄露。

医师在咨询过程中应以专业、诚信和耐心的态度进行服务,并对患者的问题进行准确解答和建议。

2.4 责任与义务医师对于自己提供的咨询服务负有责任和义务,应尽力提供准确、及时和专业的服务。

医师应对患者的健康和病情保持关注,并在必要时向患者提供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建议。

2.5 解决争议任何因医师服务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2023精选平台进行调解,平台将负责协助双方解决争议。

3. 附则3.1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本协议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调整和修改的内容将在2023精选平台上公布。

任何一方可在提前30天通知后终止本协议,终止后仍存在的争议应继续按照本协议解决。

3.2 法律适用和管辖本协议适用的法律。

如发生任何纠纷,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3 其他条款本协议的其他事项如有需要,可由双方另行约定,并以书面形式作为协议的补充。

双方约定的补充事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结论。

XX医保医师协议签约承诺

XX医保医师协议签约承诺

医保医师协议签约承诺
XX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4〕43号)、《XX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X人社〔2016〕XX号)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相关要求,我院已完成与XX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有关“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的签约,并作以下承诺:
1、在2017年7月31日前已完成本院所有执业医师《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签约。

2、按要求完成“阳光医保智能审核平台”医保医师的信息上传及动态调整。

3、助理医师必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开展医疗工作。

4、向全体医师宣传医保政策,要求按服务协议的内容履行医师职责。

5、若违反《医保医师服务协议》将按协议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一式两联:第一联社保机构留存,第二联医保定点机构留存)
承诺单位: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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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二?一五年度附件2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甲方:乙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临床医师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生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或具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

实施医保医师管理~目的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师的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实现用比较经济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三条实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制度。

申请医保医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医疗处方权,,三,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四,熟练掌握医疗保险政策和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三个“目录”标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六,无为了个人经济利益滥开大型检查、滥用自费药品的行为,,七,无为厂家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并收取“回扣”、病人“红包”的行为, ,八,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医保医师申请程序:,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具有处方权~愿意承担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均可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二,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第三条前三款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

通过资格初审者~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申请登记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医保医师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参加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法规、业务及相关知识考试。

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采取闭卷形式考试~年龄在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采取开卷形式考试。

,三,考试合格者~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和网上公示后~予以登记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机构与登记备案后的医师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服务协议》,~并发放《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资格证》。

第五条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确定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具体可行的培训方案~在定点医疗机构配合下定期对医保医师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

第六条医保医师医疗服务要求:,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业务~熟练掌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规定~自觉履行定点服务协议,,二,施诊时应核对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做到人、证相符~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三,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不诱导过度消费~不降低服务质量,,四,坚持首诊负责制和逐级转诊制~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得将达不到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诱导、变通住院,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人为性提前或延迟出院,,五,严格按照国际疾病分类的疾病名称填写疾病诊断~不提供虚假病程记录~不人为“诊断升级”,,六,严格遵守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病人,或家属,告知制度、签字同意制度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等规定,,七,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政策规定。

第七条非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和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条建立全州统一的医保医师管理数据库。

社会保险管理局将医保医师按照全州统一的编码规则,附件三,编码后~将医保医师编码导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和所在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并由社会保险管理局将编码结果以汇总表形式报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编码见附件四,~以形成全省统一的医保医师管理数据库。

医保医师在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将所开处方和本人姓名,或编码,一并输入计算机~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计算机确认管理、审核与结算。

第三章积分管理第九条对医保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实行积分制管理~协议期内初始积分为10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行全州医保医师积分互认。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一次扣计10分:,一,通过编造医疗文书、出具虚假医疗证明、办理虚假住院、冒名住院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二,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门诊、住院票据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三,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明显医疗事故的,,四,故意曲解医疗保险政策和业务管理规定~挑动参保人员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五,以医谋私~获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的,,六,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一次扣计5分:,一,不执行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及医疗保险其他规定~将目录或政策规定外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将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病种~如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人负担、公共卫生负担和在境外就医的费用~未经批准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三,挂床住院或将明显达不到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诱导、变通住院的,,四,拒收或推诿本定点医疗机构收治范围内参保病人的,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人为性提前或延迟出院的,,五,经分析查实人为分解住院的,,六,病历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不符合~或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的,,七,违反本办法规定~为非医保医师签名开具医疗保险处方的,,八,其他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一次扣计3分:(一) 不因病施治~开虚假处方、大处方的,(二) 超规定剂量配药、带药的,(三) 医嘱及处方有分解收费、变通收费的,(四) 滥检查、重复检查~加重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五) 门(急)诊、入出院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的,(六)就诊配药时病历无记录或书写不规范~无法辨认的,(七)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一次扣计2分:(一)不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证)和社会保障卡等资料的,(二)核验参保人员信息有出入不及时纠正、上传的,(三)不按照国际疾病分类的疾病名称填写疾病诊断的,(四)经查实将住院病种人为“诊断升级”的,(五)拒绝参加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对医疗保险政策乱解释甚至故意曲解~在参保人员中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六)因服务态度等原因形成不良社会后果被参保人员投诉的,(七)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一次扣计1分:(一)拒绝给参保人员加盖外配处方章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二)对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三) 病历书写不严谨出现前后不一致的,(四)住院病历首次病程记录及查房记录未及时打印并签字,(五) 病历中缺少医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六) 门诊处方有涂改现象的,(七)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

第十五条对医保医师发生的违规情况~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牵头组织负责调查核实~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协助配合。

违规扣分情况经确认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再由定点医疗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违规医师本人。

第四章考核奖惩第十六条建立与医保医师协议管理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强化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的管理、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违规累计扣分达6分的~按《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医疗保险服务3个月,协议期内累计扣分达8分的~按《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医疗保险服务6个月,协议期内累计扣分达10分以上的~按《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约定终止协议~取消医保医师资格。

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回经济损失,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社会保险管理局可予以公开曝光~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凡被取消医保医师资格的医师~须在一年后经过统一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再次获得医保医师资格,两次被取消医保医师资格者~将永久性的被取消医保医师资格。

第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医疗保险医保医师进行考核~加强对医保医师的管理~并建立将考核结果与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挂钩机制~切实使医保医师较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并在每个协议期按一定的比例推荐上报诚信医保医师。

社会保险管理局对审核后的诚信医保医师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医保医师服务诚信档案。

对医保医师履行《医保医师服务协议》~遵规守信的情况~以及违规情况、扣分项目及累计扣分情况~及时记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实现全省积分互认~作为告知警示、暂停或终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续签协议、评选诚信医保医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设立意见箱、监督投诉电话或网站、发放调查问卷等监督措施~及时掌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的服务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本机构医保医师的个人信息和服务规范在门诊、住院等显要位臵上墙公布~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接受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把医保医师管理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分级管理中~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在管理医保医师中的责任~并将考核结果与考核预留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挂钩。

一个协议期内~当定点医疗机构被取消资格的医保医师达到核定医师总数的2%时~不得参与本年度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评定~并相应扣减20%比例的应付考核预留金,当定点医疗机构被取消资格的医保医师达到核定医师总数的5%时,定点医疗机构核定医师不足20人的~有2人出现取消资格,核定医师不足10人的~有1人出现取消资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终止与其的医疗服务协议~并相应扣减50%比例的应付考核预留金。

待医疗机构完成整改~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在重新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后恢复定点服务。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期限为两年~《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资格证》每二年效验一次。

协议期满后如无扣分记录的则自动续签协议~如有扣分记录的则重新考核登记后续签协议。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甲方、乙方、医保医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焉耆县社保局乙方:(签章) (签章)法定代表人: 医保医师: (签名) (签名)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订日期:2015年月日签订日期: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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