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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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保服务协议

新医保服务协议

(三)【医生工作站】乙方应建立医生(护理) 工作站,应保留医嘱(护理)工作记录的可追 溯性。参保人员入院时,乙方须当日(24小时 内)完成入院信息录入,费用信息当日传输, 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要 求做好数据备份。
(四)【信息传输】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实时 传输参保人员就医和费用申报信息,确保数据 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做好数据备份。
(三)【入出院管理】乙方应严格执行入、出院 标准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不得将已达到 出院标准的病人滞留住院;不得将未达到入院 指征的人员收治入院;不得以甲方协议指标考 核为由,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病人办理出院。
出院患者必须三日内办理出院结算业务,视为 违约。
(四 )【住院管理】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住院医疗服 务时,不得出现挂床住院的现象,以下为挂床住院行 为:
(六)【知情同意】乙方应实行住院费用逐日 或每日清单制,费用清单有患者或家属签字认 可,同时为患者提供费用查询窗口。自费或部 分支付项目的医疗费用须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 签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等患者应当经其监护人签字确认)。
(七)【转诊转科管理】乙方开展双向转诊业 务的,应向参保人员告知转诊及报销的相关规 定。参保人员进行转科治疗的,乙方应及时传 递患者病历与相关信息,为患者提供连续医疗 服务,不得中途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应将诊疗服务项目常用药品价格等信息公开按月将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统筹住院等医疗费用结算情况进行甲方根据基金收支预算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结合乙方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医疗成本上涨以及医疗服务变动等情况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乙方的医疗保险费用年度月度总额控制指标及考核指标
二、总控制度
甲方根据基金收支预算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付 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略有节余”的原则,结合乙方服务能力、服务 质量、医疗成本上涨以及医疗服务变动等情况, 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乙方的医疗保险费用年度 (月度)总额控制指标及考核指标。注(2011 年协议规定住住院次均费用4500.0元平均住院 天数18天)

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师服务协议

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师服务协议

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师服务协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师服务协议甲方:__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乙方: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积极探索将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医疗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5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医保服务医师标准库结构的通知》(苏医管函〔2021〕40号)以及《__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徐人社发〔20__〕250号)等文件要求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师(以下简称“定点医师”)是指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师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

第二条乙方应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自觉履行定点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主动配合甲方检查考核;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医疗保险凭证确保人证相符不得发生冒名门诊就医、冒名住院;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和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第四条乙方应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不诱导过度医疗不降低服务质量。

不得让参保人员在住院(家庭病床)期间外出购药、检查、治疗; 第五条乙方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拒收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病人。

对无住院指征但要求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应给予耐心说服、合理解释。

不得诱导参保人员自费住院; 第六条乙方应严格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疾病名称填写疾病诊断真实记录患者病程不提供虚假病程记录; 第七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等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告知制度、签字同意制度和门诊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的规定; 第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签订《协议》协议期为两年。

医疗服务协议书8篇

医疗服务协议书8篇

医疗服务协议书8篇第1篇示例:医疗服务协议书一、甲方:医疗机构名称乙方:患者名称二、甲方为提供医疗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医疗服务。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三、乙方须遵守以下约定:1. 乙方应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过往病史等与本次治疗有关的情况;2. 乙方应按照医生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并如实提供治疗过程中的反馈信息;3. 乙方应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配合医务人员的工作;4. 乙方应按照医生的要求完成检查、治疗等各项工作;5. 乙方应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甲方须遵守以下约定:1. 甲方应对乙方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3.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意见,合理安排治疗进程;4. 如甲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治疗效果不佳,应主动与乙方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

五、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如乙方需出现不良反应或疑问,应及时告知医务人员。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医疗服务结束之日终止。

七、本协议如有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以上为医疗服务协议书内容,请双方仔细阅读并确认后签字盖章。

祝愿乙方早日康复!第2篇示例:医疗服务协议书一、甲方:医院名称地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二、乙方:患者姓名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三、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和《医疗卫生法》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四、协议内容:1.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诊疗、护理、康复等服务。

2.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前往医院就诊,并如实告知病史、症状等信息。

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二?一五年度附件2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甲方:乙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临床医师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生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或具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

实施医保医师管理~目的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师的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实现用比较经济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三条实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制度。

申请医保医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医疗处方权,,三,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四,熟练掌握医疗保险政策和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三个“目录”标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六,无为了个人经济利益滥开大型检查、滥用自费药品的行为,,七,无为厂家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并收取“回扣”、病人“红包”的行为, ,八,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医保医师申请程序:,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具有处方权~愿意承担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均可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二,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第三条前三款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

通过资格初审者~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申请登记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医保医师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参加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法规、业务及相关知识考试。

湛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协议(范本)

湛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协议(范本)

湛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协议(范本)甲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湛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双方就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以及本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利用各自的工作平台,向参保人员宣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敦促参保人员自觉遵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条甲方应根据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及时向乙方所在单位提供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并委托医疗机构对乙方进行宣传、培训。

第四条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或委托乙方单位组织的各种医疗保险业务培训。

第五条甲方应建立医疗保险协议医师诚信档案库,及时录入乙方的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

第六条乙方应向所在单位提供正确的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相关信息,由所在单位报送至甲方录入信息系统;甲方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将医保医师服务编码通过乙方单位告知乙方,乙方应妥善保管。

第七条乙方应为甲方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在费用结算时按甲方要求上传医保医师服务编码等相关信息供甲方校验。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违规行为进行扣分等处理时应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乙方对甲方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通过所在单位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应认真对待,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合议后作出决定。

第九条甲方对乙方在协议年度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实行积分累计考核制度。

具体扣分办法和扣分处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甲乙双方如需解除本协议的,须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对乙方正在诊治的参保人员,乙方应会同乙方单位妥善安置。

第十一条甲方可委托乙方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并协助甲方做好对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的管理、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附加协议,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医疗服务协议书4篇

医疗服务协议书4篇

医疗服务协议书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医疗服务协议书甲方(医疗机构全称):__________乙方(患者姓名):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医疗服务,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医疗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性质1.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诊疗、手术治疗、药物治疗、护理护理等。

1.2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的疾病史、过敏史、用药史等相关信息,以便甲方能够进行准确的诊断和治疗。

1.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医嘱执行治疗方案,并积极配合医护人员的治疗工作。

第二条服务内容2.1 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标准,对乙方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保障乙方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2 甲方应保障医疗设备和药品的质量,确保医疗过程的安全和有效。

2.3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隐私权,对乙方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露。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收费标准支付医疗服务费用。

3.2 如乙方存在医保、商业保险等支付方式,乙方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明并与甲方协商解决支付问题。

3.3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医疗费用,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医疗服务。

第四条免责条款4.1 由于乙方个人因素导致的医疗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

4.2 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医疗服务中断或延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纠纷解决5.1 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因医疗服务产生的争议。

5.2 如协商无法解决,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当地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第六条其他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医疗服务结束后自动终止。

6.2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正本存档于甲方。

)以上是医疗服务协议书的文本,详细规定了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在医疗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

XX市医疗保障协议医师服务协议范本

XX市医疗保障协议医师服务协议范本

XX市医疗保障协议医师服务协议范本甲方:城乡居民管理中心乙方:(医保医师)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宿州市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办法(试行)》、《宿州市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以及本统筹区医疗保障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遵照《宿州市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办法(试行)》《宿州市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认真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甲方应根据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医疗保障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并(或委托乙方所在单位)对乙方进行政策宣传和培训。

第四条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医疗保障业务培训。

第五条甲方应建立医疗保障协议医师信息档案库,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基本信息,由甲方录入信息系统;甲方应按规定程序为乙方编制医保医师服务编码并告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应为甲方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在费用结算时按甲方要求上传服务编码以及医疗服务等相关信息供甲方核查。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在协议年度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实行积分累计考核管理。

具体扣分规则和扣分处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甲乙双方如需解除本协议的,须提前15 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对乙方正在诊治的参保人员,甲乙双方应妥善安臵;乙方不得再继续收治医保病人。

第九条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甲方应做好对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的管理、培训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甲方委托乙方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乙方签订本协议,负责本单位的医保医师动态管理及日常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调整的,应按新的规定执行。

若新规定与本协议不一致时,经双方协商,可按照新规定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其效力与本协议同等。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未果的,可以要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签订时间规定

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签订时间规定

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签订时间规定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签订时间规定甲方(医师):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乙方(医保参保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具备从事医疗服务的资格和相关执业证明,并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服务内容甲方在其执业范围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疾病诊疗,医学科学研究、诊疗技术咨询、体检等委托服务。

二、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1)根据乙方要求,针对乙方提供疾病诊疗、医学科学研究、诊疗技术咨询、体检等委托服务;(2)根据乙方所享有的医保待遇开立诊疗方案,并对乙方进行医疗服务;(3)收取符合规定的服务费用。

2. 甲方义务:(1)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2)遵循医疗伦理,为乙方提供符合理论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医疗服务;(3)保证乙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密性;(4)在医疗过程中尊重乙方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知情同意权;(5)对乙方进行详细的病历记录,并保存至少5年。

3. 乙方权利:(1)要求甲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2)在医疗过程中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及可能的风险等全部情况,并自主选择接受或拒绝治疗方案;(3)在合法条件下享受医疗保障政策;(4)要求甲方进行必要的保密。

4. 乙方义务:(1)了解并遵守医疗服务的规范和标准;(2)接受必要的检查和治疗,配合甲方进行治疗,提供真实的病史和既往史等信息;(3)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服务费用;(4)不得向第三人泄露甲方提供的任何服务信息。

三、履行方式甲乙双方依照实际需要约定履行方式,同时双方签署本协议时,依据乙方所享有的医保待遇,约定甲方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四、期限本协议自乙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完成约定的服务后终止。

五、违约责任(1)如甲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医疗服务规范和标准的行为,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投诉;(2)如乙方不按时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有权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停止对乙方提供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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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书二○一五年度附件2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甲方:焉耆回族自治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乙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临床医师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生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或具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

实施医保医师管理,目的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师的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实现用比较经济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三条实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制度。

申请医保医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医疗处方权;(三)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四)熟练掌握医疗保险政策和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三个“目录”标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六)无为了个人经济利益滥开大型检查、滥用自费药品的行为;(七)无为厂家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并收取“回扣”、病人“红包”的行为;(八)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医保医师申请程序:(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具有处方权,愿意承担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均可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二)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第三条前三款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

通过资格初审者,填写《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申请登记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医保医师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参加巴州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法规、业务及相关知识考试。

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采取闭卷形式考试,年龄在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采取开卷形式考试。

(三)考试合格者,巴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和网上公示后,予以登记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机构与登记备案后的医师签订《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服务协议》),并发放《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资格证》。

第五条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确定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具体可行的培训方案,在定点医疗机构配合下定期对医保医师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

第六条医保医师医疗服务要求:(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业务,熟练掌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规定,自觉履行定点服务协议;(二)施诊时应核对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做到人、证相符,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三)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不诱导过度消费,不降低服务质量;(四)坚持首诊负责制和逐级转诊制,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得将达不到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诱导、变通住院;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人为性提前或延迟出院;(五)严格按照国际疾病分类的疾病名称填写疾病诊断,不提供虚假病程记录,不人为“诊断升级”;(六)严格遵守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病人(或家属)告知制度、签字同意制度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等规定;(七)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政策规定。

第七条非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和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条建立全州统一的医保医师管理数据库。

巴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将医保医师按照全州统一的编码规则(附件三)编码后,将医保医师编码导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和所在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并由巴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将编码结果以汇总表形式报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编码见附件四),以形成全省统一的医保医师管理数据库。

医保医师在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将所开处方和本人姓名(或编码)一并输入计算机,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计算机确认管理、审核与结算。

第三章积分管理第九条对医保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实行积分制管理,协议期内初始积分为10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行全州医保医师积分互认。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一次扣计10分:(一)通过编造医疗文书、出具虚假医疗证明、办理虚假住院、冒名住院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二)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门诊、住院票据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三)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明显医疗事故的;(四)故意曲解医疗保险政策和业务管理规定,挑动参保人员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五)以医谋私,获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的;(六)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一次扣计5分:(一)不执行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及医疗保险其他规定,将目录或政策规定外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二)将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病种,如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人负担、公共卫生负担和在境外就医的费用,未经批准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三)挂床住院或将明显达不到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诱导、变通住院的;(四)拒收或推诿本定点医疗机构收治范围内参保病人的;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人为性提前或延迟出院的;(五)经分析查实人为分解住院的;(六)病历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不符合,或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的;(七)违反本办法规定,为非医保医师签名开具医疗保险处方的;(八)其他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一次扣计3分:(一)不因病施治,开虚假处方、大处方的;(二)超规定剂量配药、带药的;(三)医嘱及处方有分解收费、变通收费的;(四)滥检查、重复检查,加重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五)门(急)诊、入出院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的;(六)就诊配药时病历无记录或书写不规范,无法辨认的;(七)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一次扣计2分:(一)不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证)和社会保障卡等资料的;(二)核验参保人员信息有出入不及时纠正、上传的;(三)不按照国际疾病分类的疾病名称填写疾病诊断的;(四)经查实将住院病种人为“诊断升级”的;(五)拒绝参加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对医疗保险政策乱解释甚至故意曲解,在参保人员中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六)因服务态度等原因形成不良社会后果被参保人员投诉的;(七)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一次扣计1分:(一)拒绝给参保人员加盖外配处方章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二)对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三) 病历书写不严谨出现前后不一致的;(四)住院病历首次病程记录及查房记录未及时打印并签字;(五) 病历中缺少医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六) 门诊处方有涂改现象的;(七)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

第十五条对医保医师发生的违规情况,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牵头组织负责调查核实,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协助配合。

违规扣分情况经确认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再由定点医疗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违规医师本人。

第四章考核奖惩第十六条建立与医保医师协议管理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强化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的管理、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违规累计扣分达6分的,按《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医疗保险服务3个月;协议期内累计扣分达8分的,按《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医疗保险服务6个月;协议期内累计扣分达10分以上的,按《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约定终止协议,取消医保医师资格。

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回经济损失;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巴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可予以公开曝光,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凡被取消医保医师资格的医师,须在一年后经过统一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再次获得医保医师资格;两次被取消医保医师资格者,将永久性的被取消医保医师资格。

第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医疗保险医保医师进行考核,加强对医保医师的管理,并建立将考核结果与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挂钩机制,切实使医保医师较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并在每个协议期按一定的比例推荐上报诚信医保医师。

巴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对审核后的诚信医保医师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医保医师服务诚信档案。

对医保医师履行《医保医师服务协议》,遵规守信的情况,以及违规情况、扣分项目及累计扣分情况,及时记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实现全省积分互认,作为告知警示、暂停或终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续签协议、评选诚信医保医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设立意见箱、监督投诉电话或网站、发放调查问卷等监督措施,及时掌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的服务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本机构医保医师的个人信息和服务规范在门诊、住院等显要位置上墙公布,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接受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把医保医师管理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分级管理中,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在管理医保医师中的责任,并将考核结果与考核预留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挂钩。

一个协议期内,当定点医疗机构被取消资格的医保医师达到核定医师总数的2%时,不得参与本年度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评定,并相应扣减20%比例的应付考核预留金;当定点医疗机构被取消资格的医保医师达到核定医师总数的5%时(定点医疗机构核定医师不足20人的,有2人出现取消资格;核定医师不足10人的,有1人出现取消资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终止与其的医疗服务协议,并相应扣减50%本文档如对你有帮助,请帮忙下载支持!比例的应付考核预留金。

待医疗机构完成整改,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在重新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后恢复定点服务。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期限为两年,《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资格证》每二年效验一次。

协议期满后如无扣分记录的则自动续签协议,如有扣分记录的则重新考核登记后续签协议。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甲方、乙方、医保医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焉耆县社保局乙方:(签章) (签章)法定代表人:医保医师:(签名) (签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2015年月日签订日期: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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