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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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7.02•【字号】穗建规字〔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6号各有关单位: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7月2日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管理,完善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退出机制,进一步提高专户银行的服务水平,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适用本办法。

专户银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合理增值的原则。

第三条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工作。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工作。

第四条专户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且在广州地区设立的总行、省分行、省分行营业部或市分行;(二)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三)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年度及申请前两个年度无亏损;(四)开展维修资金业务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和维修资金管理要求,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不多于12家专户银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合理设置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穗国房字[2008]697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8〕697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分局:现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遇到问题,请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OO八年九月九日附件: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活动的顺利、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拆迁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条拆迁许可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

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或拆迁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但涉及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成立拆迁许可听证领导小组,负责拆迁许可听证的政策指导、指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协调有关部门等。

拆迁许可听证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为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拆迁许可听证领导小组在市拆迁办设立办公室。

第五条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提出听证申请的,自听证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拆迁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及利害关系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或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自听证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听证申请提交日期届满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拆迁许可的法定期限内。

广东省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4.26•【字号】粤建科字[2004]63号•【施行日期】200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建科字[2004]63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计委(计划局)、经贸委(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2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尤其要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工作作为推进墙体革新工作的重要内容。

按照省政府领导在2003年10月8日全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工作布署,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当前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县的墙材革新工作机构,做到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到位,确保墙材革新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要根据《通知》要求和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省政府提出最迟在2005年底前完成我省“禁实”目标,督促本地区对列入“禁实”城市(含县级市)(详见附件)要抓紧制订切实可行的“禁实”工作计划。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推进“禁实”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

三、要严格审批实心粘土砖生产线和实心粘土砖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项目,凡涉及毁田取土的砖、瓦厂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无证非法取土烧砖行为要依法取缔和处罚。

各地要有计划地做好现有实心粘土砖厂的关、停、并、转工作,可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手段,转产其他新型墙体材料。

四、要加强对新型墙材的生产、应用等环节的管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穗建规字〔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单位住房基金管理,规范住房基金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含存量公有住房,下同)和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包括职工将其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应向单位补交的价款)称为单位住房基金。

二、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单位住房基金的75%用于向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25%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含对已售公有住房加装电梯,下同)。

重组或兼并的企业,其住房基金由重组或兼并后的企业管理、使用。

关闭、破产的企业,其住房基金用于发放住房货币补贴部分,首先用于向本企业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剩余资金可由企业、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统筹使用;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维修部分交由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管理、使用,仍专项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的维修。

注销的企业,其住房基金由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管理、使用。

单位合并或撤销的,其住房基金由接管单位或上级单位管理、使用。

三、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单位住房基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是单位住房基金的所有权人。

单位住房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城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取消由我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3项,决定转移的有3项,决定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有7项(详见附表“2012年第一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按照省编办《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第169号令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后的管理方式(一)关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厅自7月17日起停止实施,不再受理新的申请。

对7月17日前受理的未办结申请,于8月28日前全部办结。

对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事项,自7月17日起在我省范围内不再以其作为前置条件。

(二)关于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属于行政审批,不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交由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承接。

选定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业必归会、行业自律的原则,发布企业名录、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企业综合实力排名等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承接转移事项的管理办法报我厅审定,由我厅向社会公XXX公示后,签订转移承接合同。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粤建房字[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2008年5月9日以粤建房字〔2008〕4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广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管等各项工作,提出如下贯彻《办法》的意见:一、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抓紧建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一)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作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本地区所有商品住宅项目的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存至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可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三)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专户管理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查阅、支出、增值的管理要求,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运行。

(四)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2008年6月30日前按照《办法》的规定开设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经开设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市、县,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规范管理。

二、明确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交存主体,做好资金交存工作(一)对于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至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一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按照省人大《对省建设厅关于请求明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粤常法函〔2007〕第109号)意见执行,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交存。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穗建规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5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8日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改造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砖木结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危旧房屋所在的老旧小区。

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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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纤到户第三方验收检测伍阳军严俊龙游才文唐孟华广州市盛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一、概述近年来,我国宽带网络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宽带网络覆盖和接入能力逐步提高,但我国宽带发展水平与全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还存在比较突出的矛盾,且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面临“慢进亦退”的风险,加快宽带发展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宽带接入主要采用以非对称数字用户环路(ADSL)为代表的铜线宽带技术,升级改造存在固有的技术瓶颈。

要加快宽带发展,必须推动技术换代和网络改造,实现光纤到户。

与此同时为全面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宽带中国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建设,充分发挥光纤宽带网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基础性作用,全面提升国家信息化水平。

为确保光纤入户建设质量,项目验收时需经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实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主管部门依据第三方检测报告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二、国家文件和标准要求为规范光纤入户建设、施工、检测和验收等工作,从国家到地方相继出台了以下政府文件和标准:(一)政府文件1.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

2. 广东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城乡建设部工业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粤建科〔2013〕3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14〕8号)。

3. 广州市《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规划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穗科信字〔2014〕67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工程光纤到户施工监管的通知》(穗建质〔2014〕257号)。

(二)标准1. 设计规范:《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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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8〕557号
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广州市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北秀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番禺东区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花都新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增城支行,各县级市局,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8〕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
(一)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尚未交存的,应当补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2.在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3.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者交纳的。

(二)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业主。

1.在1998年9月30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2.在2003年9月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三)在同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内,首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止尚未出售的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要求
(一)业主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业主。

(二)已交付业主使用,尚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项目,业主应当补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商品住宅项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补存首期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2008年2月1日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非住宅),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为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

(二)2008年2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

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计算的2007年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高层(有电梯)住宅为1750元、多层(无电梯)住宅为1275元。

高层(有电梯)住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

独立非住宅物业可参照高层(有电梯)住宅的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适时调整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四、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
(一)专户开立
专户开立按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和省建设厅、财政厅的规定办理。

已经开立的仍维持现
状。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业主大会委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的,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的银行中选择。

(二)查询
银行收取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出具缴款凭证,业主在取得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卡后,可到委托银行的营业网点柜台或ATM柜员机上查询余额。

五、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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