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度范文为了规范应急管理工作,有效地较少安全事故的危害,应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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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减少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挥、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以及应急值守、应急救援培训、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业或者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指挥、应急值守、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保障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装备和物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装备自主开发,引进先进救援装备和先进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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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对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决定》,促进我省的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奋斗目标。
到2007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上升的幅度有所降低,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关于明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及其职责的通知

关于明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及其职责的通知为了提高应急能力,强化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大力推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全面提升防范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88号)、《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此通知明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同志的责任。
具体职责如下:一、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政策、规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及应急处置卡片化要求。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的应急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专项经费。
五、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监察工作,每季度至少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完善急救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七、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负责实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目标管理,将本单位的应急管理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八、直接领导本单位应急管理小组工作,主持召开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要时期、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应急管理工作。
九、定期公布本单位应急管理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员工关于应急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直接检查并考核应急管理第二责任人和其他科室负责人的应急管理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十一、监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每次培训要按照年度计划进行。
十二、对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部门、员工进行批评和处罚。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通知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0832号)等规定,现将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确保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演练等工作落实到位。
三、规范程序,严格标准(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应急演练等内容。
(二)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评审通过,并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审查,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不予备案。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实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演练等工作落实到位。
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备案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应急预案的认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长安委字[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7.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长安委字[2008]1号)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市各类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影响。
4月5日,经开区长石公路三公里处修理部,个体车主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槽车,发生爆炸,车主在内的3人当场死亡。
5月19日,农安县合隆镇鑫盛汽修部,在超范围改装自制运油槽车的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车主和修理部业主在逃。
6月18日,二道区一非法经营的造纸厂的土制锅炉发生爆炸,包括业主在内的2人死亡,6人严重烫伤。
为了落实国务院“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北京“奥运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决定从7月初到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活动。
具体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隐患治理年”的各项任务,通过集中开展大检查活动,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着力解决我市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各级责任制的落实,遏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检查重点:检查重点是消除道路交通、消防、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公用事业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特别是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城乡结合部和前一阶段全市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隐患比较严重的地区和单位。
督促、检查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和各重点单位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直企业:《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医药、冶金、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建材、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各项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事故报告(1)各类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值班人员,有关领导人应根据情况逐级上报,或直接上报公司综合办公室。
(2)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于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提出的改造措施所需要的经费、物资和完成时间必须给予保证。
(3)凡因工负伤人员,当时不能确认为重伤,从受伤时超一个月内不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重伤或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2、事故管理分工(1)人身伤亡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生产操作事故、设备事故(检修质量事故、设备制造质量事故)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2)产品质量事故由检验部门负责。
(3)交通事故由保卫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负责。
(4)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管理。
(5)两种以上的综合事故,凡涉及人员伤亡的,以综合办公室为主。
3、事故调查(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确认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2)事故调查组织要尽快查明原因,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事故处理(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收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降职、降薪、撤职、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对各种事帮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1 目的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综合办公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74号令)

必须有专人监护。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企业建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在事故发生时, 能够在第一时间迅速、有效地投入救援与处置工作,防止事
故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以下简称《九条规 定》)。《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由9个必须组成,抓住了企业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就进一步加强安全
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其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重点,针对性强。 二是依据充分,执行力强。 三是简明扼要,便于熟记。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九条规定》学习
新疆天业(集团)安全管理部
2015年5月8日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4号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已经2015年
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2月18日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危险性较大单位 矿山 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 建筑施工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强制 设置 应急救援机构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九条规定》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企业规模较小的,
可以指定兼职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但兼职应急管理人
要根据生产规模、经营活动性质、安全生产风险等客观条件, 以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有针对性、有选择 地配备相应数量、种类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同时,要注 意装备、物资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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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7.25
•【字号】长安监管综字[2013]112号
•【施行日期】2013.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安监管综字〔2013〕112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预案编制要求
一是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凡是委托编制的,受托机构都要深入生产经营单位调查研究,生产经营单位应全程参与。
二是重点突出现场处置方案。
编制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危险源和工艺流程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确保涉及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生产工艺流程的岗位都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现场处置方案。
二、进一步规范预案评审工作
一是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的范围。
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
竹、规模以上工贸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都应进行评审。
二是加强预案评审的指导协调。
预案评审采取评审会的形式进行,可由企业自主组织或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有计划的组织协调本区域相同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集中进行。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从省、市和属地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取,并不少于5名。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组织的,应当邀请属地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参加。
三、进一步推进预案备案工作
一是明确预案备案的范围。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六类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负责属地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和规模以上工贸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二是明确预案备案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通过评审后,在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申报。
备案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表、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二О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