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养管理规定3篇
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养狗行为,保障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养狗的业主、租户及其饲养的犬只。
第三条小区养狗应遵循合法、文明、自律的原则,尊重他人权益,维护公共安全。
第二章养狗条件第四条养狗业主应具备以下条件:1. 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2.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具有稳定的居住环境,能够保障犬只的日常生活和健康;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小区相关规定。
第五条犬只应具备以下条件:1. 经兽医部门检疫合格,无狂犬病、犬瘟热等传染性疾病;2. 体型适中,不扰民,不危害公共安全;3. 具有良好的性格,易于驯服。
第三章养狗登记与备案第六条养狗业主应在饲养犬只前向物业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提交以下材料:1. 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2. 个人身份证明;3. 犬只照片;4. 犬只健康证明;5. 犬只品种、性别、年龄、体重等信息。
第七条物业管理处在收到登记材料后,应予以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犬只信息发生变化时,养狗业主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处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养狗行为规范第九条养狗业主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犬只必须佩戴狗牌,挂有犬只身份证明;2. 犬只外出时,必须由成年人牵领,并使用牵引绳,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 1.5米;3. 犬只不得进入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如游泳池、儿童游乐场等;4. 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随意吠叫;5. 犬只不得伤害他人,不得攻击其他动物;6. 养狗业主应定期为犬只进行疫苗接种,防止疫病传播;7. 养狗业主应保持犬只清洁卫生,不得让犬只在公共区域随地排泄;8. 养狗业主应妥善处理犬只的排泄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十条犬只伤人事件发生后,养狗业主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并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宁和小区环境的卫生与安全,促进邻里和谐关系的建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访客和宠物。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宠物饲养行为,提倡爱护动物、文明养宠的观念,同时保护小区环境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小区内的宠物所有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小区管理层制定的有关宠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宠物饲养大小限制第五条居民可饲养的犬只规定如下:(一)小型犬的肩高不得超过30厘米,体重不得超过8公斤。
(二)中型犬的肩高不得超过50厘米,体重不得超过20公斤。
(三)大型犬的肩高不得超过60厘米,体重不得超过30公斤。
第六条居民可饲养的猫只不得超过2只。
第七条其他宠物的饲养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大小限制。
第三章宠物登记与管控第八条居民在小区内饲养宠物需提前向物业管理处办理宠物登记手续,提供宠物的照片、种类、性别、年龄、接种证明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宠物所有人应当对宠物进行充分的疫苗接种、驱虫和体检,并及时更新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宠物所有人应当保证宠物携带链绳或牵引带,并确保遛狗时使用适当的牵引工具。
第四章宠物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宠物所有人应当保持宠物的良好卫生习惯,定期为其冲洗、梳理毛发,以及清理饲养环境。
第十二条宠物所有人应当妥善处理宠物的粪便,不得随意扔弃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应使用专用袋子收集并投放至指定的垃圾桶中。
第十三条宠物所有人在公共区域遛狗时,应保持必要的距离,防止宠物接触他人或其他宠物,确保安全无恶性侵扰行为。
第十四条宠物不得随意进入公共设施区域,如:楼道、花坛、儿童游乐区等,确保设施的整洁及他人的安全。
第五章处罚措施与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若宠物主人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屡教不改,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二)限制饲养宠物的数量及种类。
(三)暂停宠物许可证的使用。
(四)经法律规定,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动物饲养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动物饲养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物饲养行为,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提高饲养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动物饲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物饲养活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动物的生存和生长。
第四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动物饲养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定期开展培训和教育,提高饲养管理水平。
第二章动物饲养环境管理第六条动物饲养单位应选择合适的场地和设施,保证动物饲养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七条动物饲养环境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保持通风良好,防止动物发生疾病传染。
第八条动物饲养环境应布置合适的饲料和饮水设施,保证动物获得充足的营养和水分。
第九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定期对饲料和饮水进行检测,保证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建立动物健康档案,记录动物的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
第三章动物饲养行为管理第十一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制定科学的饲养计划,合理安排饲养量和饲养时间。
第十二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定期检查动物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三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制定合理的饲养方法,提高饲养效率,降低饲养成本。
第十四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定期对动物进行体检,并随时记录观察动物的行为状态。
第十五条动物饲养单位应提供充足的运动和休息空间,保障动物的身心健康。
第四章动物饲养卫生管理第十六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防治和养护,确保动物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加强饲养环境的清洁消毒工作,防止传染性疾病的发生。
第十八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加强饲养员工的健康教育,提高防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建立动物疾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控制疾病传播。
第二十条动物饲养单位应负责处理因疫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动物死亡和废弃物处理。
第五章动物饲养经济管理第二十一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合理安排生产计划,控制饲养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加强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三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宠物饲养的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饲养、养殖或者饲养、养殖宠物的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宠物饲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宠物饲养应依法、科学、文明、健康、绿色的原则进行,维护人与宠物的和谐共处,保护环境。
第四条宠物饲养管理工作应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宠物饲养管理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养殖场、养殖户、饲养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宠物饲养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宠物饲养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宠物饲养管理应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保障宠物饲养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宠物饲养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宠物饲养人应有饲养意愿和饲养能力,不得将宠物弃养。
第八条宠物饲养人应了解宠物的基本生理和行为特点,提供合适的饲养环境和食物。
第九条宠物饲养人应按时为宠物注射疫苗、驱虫、洗澡等预防性保健工作。
第十条宠物饲养人应定期带宠物接受兽医健康检查,及时治疗宠物生病或者受伤。
第十一条宠物饲养人应保持宠物的身体卫生,定期为其梳毛、修剪指甲等。
第三章宠物饲养的环境要求第十二条宠物饲养地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在非法地点饲养宠物。
第十三条宠物饲养地点应干燥、通风、温度适宜,提供合适的宠物产卵、生育等行为所需的环境条件。
第十四条宠物饲养地点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满足宠物活动的需求。
第十五条宠物饲养地点应安装合适的安全措施,防止宠物逃脱或者伤害他人。
第四章宠物饲养的行为要求第十六条宠物饲养人不得虐待、残害、虐待或者伤害宠物。
第十七条宠物饲养人应依法遵守宠物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宠物饲养人应注意临近居民区的噪音和脏乱问题,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九条宠物饲养人应随时做好宠物排泄物的清理工作,并将其妥善处置。
第五章宠物饲养的管理要求第二十条宠物饲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宠物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宠物饲养人应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宠物饲养许可手续。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宠物饲养的管理,维护宠物及社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宠物的饲养、管理和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繁殖、销售、转让等。
第三条宠物指的是人类饲养的猫、狗、鸟类、兔类、鼠类等动物,以及一些非传染性疾病不会对人类和其他动物造成威胁的鱼、爬行动物等。
第四条宠物的饲养应遵循以下原则:保护宠物的权益,确保其生存和健康;保护公共安全,防止宠物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伤害;保护环境,预防宠物传染病和影响环境污染等。
第二章宠物饲养者的基本义务第五条宠物饲养者应合法饲养宠物,掌握宠物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提供合适的饲养环境和充足的食物。
第六条宠物饲养者应定期带宠物进行兽医检查和疫苗接种,确保宠物的健康。
第七条宠物饲养者不得遗弃、虐待或残害宠物。
如有遗弃、虐待或残害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宠物饲养者应保持宠物安全管理,防止宠物逃脱和伤害他人。
第三章宠物饲养环境和设施第九条宠物的饲养环境应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且无臭味、噪音等污染。
第十条宠物的饲养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宠物患上呼吸道疾病。
第十一条宠物饲养者应为宠物准备适宜的饲养设施,如猫狗笼舍、鸟类笼子、鱼缸等,并定期清洁和消毒。
第十二条宠物饲养者应设置合适的隔离设施,防止宠物传染病的传播。
第十三条宠物饲养者应为宠物准备足够的食物和水,定时定量地喂养。
第四章宠物繁殖和饲养禁忌第十四条宠物饲养者不得私自繁殖宠物,如需繁殖应遵循相关法律和规定。
第十五条宠物饲养者不得将宠物出售给无饲养能力或无合法身份的人。
第十六条宠物饲养者不得饲养犬类恶性攻击性品种,如斗牛犬、罗威那犬等。
第十七条宠物饲养者不得饲养非法进口的宠物或濒危动物。
第五章宠物中心和养殖场的管理第十八条宠物中心和养殖场应取得相关的许可证和执照,遵循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十九条宠物中心和养殖场应配备专业的兽医和饲养人员,确保宠物的健康和安全。
第二十条宠物中心和养殖场应定期进行环境清洁和消毒,并定时开展宠物疫苗接种和兽医检查。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宠物饲养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饲养宠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小区宠物饲养应遵循文明、和谐、有序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宠物饲养资格第四条业主饲养宠物应向物业管理处申请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1. 业主身份证明;2. 宠物免疫证明;3. 宠物照片;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物业管理处应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宠物予以登记,并发给宠物登记证。
第六条以下宠物禁止在本小区饲养:1. 危害人畜安全的烈性犬、猛性犬;2. 传染性疾病的宠物;3. 残疾人饲养的导盲犬、导听犬等特殊服务犬除外。
第三章宠物饲养管理第七条宠物饲养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为宠物办理免疫手续,定期进行防疫和驱虫;2. 为宠物佩戴犬牌,注明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3. 确保宠物在小区内不随地大小便,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4. 避免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大声吠叫等;5. 避免宠物对小区公共设施、绿化带等造成破坏;6. 不得携带宠物进入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如游泳池、健身房等;7. 不得在小区内组织宠物展览、比赛等活动。
第八条宠物饲养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 对宠物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宠物走失、伤人等意外事件发生;2. 在宠物发生意外事件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 在宠物去世后,妥善处理宠物尸体,不得随意丢弃。
第四章宠物伤害事故处理第九条发生宠物伤害事故时,宠物饲养人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立即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救治;2. 报告物业管理处;3. 配合物业管理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物业管理处接到宠物伤害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1. 组织调解,化解纠纷;2. 对宠物饲养人进行批评教育;3. 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4. 如有必要,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三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三篇篇一:小区宠物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第三条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第四条其他宠物豢养规定。
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小区内养犬条件第五条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第六条养犬人必须到所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第七条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三节小区内养犬规定第八条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物业服务中心做好督促、检查;第十条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
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四节小区内遛犬规定第十一条小区主要道路、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
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第十二条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
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
第五节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第十四条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服务中心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第十五条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
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六条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第十七条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服务中心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物业管理宠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宠物管理,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宠物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文明、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共同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宠物饲养要求第五条饲养宠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宠物。
(二)不得饲养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宠物。
(三)不得饲养可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宠物。
(四)宠物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饲养宠物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宠物应定期接受兽医检查,确保宠物健康。
(二)宠物外出时,应当佩戴牵引绳,并由成年人牵领。
(三)宠物排泄物应即时清理,不得随意丢弃。
(四)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五)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乱扔宠物食物残渣。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宠物管理规定,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
(二)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宠物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
(四)协助相关部门对违规饲养宠物进行处理。
(五)定期开展宠物管理检查,确保宠物饲养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章业主、物业使用人权利与义务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宠物管理,维护公共秩序。
(二)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三)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违规饲养宠物进行处理。
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规定,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宠物。
(二)对宠物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宠物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宠物管理相关工作。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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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养管理规定3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作用是标准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的宠物饲养行为,防止各种动物传染性疾病(主要指狂犬病、禽流感)的发生,保障小区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平安,维护小区良好的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卫生。
下面是宠物饲养管理规定条例,欢送参阅。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1
为美化、净化小区居住环境,维护小区公共秩序,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当地管理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养犬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犬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
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的犬只不得进入本小区。
(2)养犬必须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3)养犬必须在物业效劳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凭《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犬牌),并配合小区管理人员的管理。
(4)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允许携带小型欣赏犬出户的时间为20时至次日6时。
●犬只户外活动范围必须在所限定的区域之内。
●小型欣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监护人应即时去除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
●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监护人应即时去除犬只在梯内的排泄物并确保犬只不会给其他乘坐人带来干扰。
由于犬只便溺造成电梯机件的损坏,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由此产生的维修、更换等一切责任由监护人全部承当。
(5)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商铺、物业办公室、销售中心、样板房区域等小区内的公共场所。
(6)养犬不得妨害他人及影响环境。
犬只弱有影响他人生活或休息时,监护
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包括将犬只带离本小区范围,并有义务向被影响人做出解释。
(7)犬只伤人时,监护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者送市畜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蓄医防疫机构留医观察,受伤人的所有医疗费、营养费及误工费等由犬只监护人承当。
(8)犬只患有狂犬病时监护人应立即通知物业效劳企业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协同公安机关立即予以捕杀。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2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小区,小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入住小区后,凡饲养犬或其他需办证饲养的宠物的住户须办理与住所地址一致的登记证明、防疫证明、年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并到物业管理处登记备案。
二、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饲养的宠物(包括犬和猫),应按市兽医防疫部门的规定定期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授权的下属市兽医防疫机构为宠物注射疫苗。
三、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携带犬只、猫等宠物到户外活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2、携犬或其他易对他人人身平安造成危害的宠物乘坐电梯应避开乘梯的顶峰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以保证其他乘梯人的人身平安。
3、宠物不可随处大、小便,宠物饲养人应文明遛宠物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去除宠物所排泄的粪便。
五、小区内居民养犬、养猫及鸟类等宠物不得妨害他人,犬吠、猫叫、鸟鸣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时,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宠物咬伤或抓伤他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到附近的卫生防疫机
构或医院进行治疗和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承当相关责任。
七、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公司将不定期进行灭鼠药投放、虫害喷药等工作,请各宠物饲养人留意您的宠物平安,以免发生意外事件。
八、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3
第一条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平安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
第三条
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四条
其他宠物豢养规定。
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法律依据
第五条《市犬类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第六条《市犬类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第七条《市关于依法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第八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法》;
第九条《市限制养犬规定》
第三章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十条
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十一条
养犬人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
查一次;
第十二条
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
备案,否那么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四章小区内养犬规定
第十三条
园区每户只准养一条欣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能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小区管理处应做好催促、检查;
第十五条
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防止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
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