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细化工作措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6•【文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一)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
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
(二)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
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
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三)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严格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
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
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
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广大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我们有以下几点意见:一、加强矿山安全管理。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人,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人员、设备和工艺安全。
二、加强事前预防措施。
在进行矿山生产前应进行详细的安全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进行排查和处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三、加强事中应急处置。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前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救援和处置工作,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加强事后整改措施。
对事故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矿山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使其能够正确应对各种安全风险。
六、加强危险源监测。
矿山企业应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隐患,确保矿山生产环境的安全。
七、加强安全设施建设。
矿山企业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通风设备等,确保矿山内部的安全条件。
八、加强安全技术研究。
矿山企业应加强安全技术研究,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设备,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九、加强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及时整改,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十、加强矿工权益保障。
矿山企业应加强对矿工权益的保护,提高矿工的待遇和福利,增加矿工的安全保障意识,提高矿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
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矿山企业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
只有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才能确保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呼吁广大矿工要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共同为矿山安全生产作出贡献。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坚决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守安全生产红线。
矿山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推进矿山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深入推动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履职。
鼓励企业研究制定对地下矿山(包括煤矿和非煤地下矿山,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的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其任免和绩效考核挂钩。
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的组织实施,严禁违规动火作业,严禁违规转包井下工程,严禁使用淘汰设备工艺,严禁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严格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管理,严格带班下井和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按规定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冲击地压矿井要突出抓好冲击地压灾害治理,形成会议纪要并抓好督促落实;支持、指导和督导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定期向属地地下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化达标验收、技术改造等重要事项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后按规定上报至相关部门。
各矿业集团或上级公司严禁向矿山企业下达或变相下达不合理的生产任务和经营指标。
三、落实分级属地监管责任。
煤矿方面,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市辖区内省、市属煤矿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有关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产煤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县属煤矿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省、市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0•【字号】鄂安[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安〔2011〕1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近年来,我省煤矿、非煤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
但通过近段时期的检查调研、安全督查和核查群众有关举报信息,反映出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主要问题:一是个别地方矿山安全生产秩序混乱,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猖獗。
采矿企业(采矿点)无证、证照过期或证照不齐全非法生产,以采代探、非法转让采矿权等问题突出。
尾矿库不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运行。
部分尾矿库建设没有设计图纸,随意私自施工,重大安全隐患突出。
部分技改扩能煤矿违规组织生产;二是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部分地方的矿山(采矿点)乱挖滥采,有的矿山甚至无基本安全制度、组织机构、资料台帐和办公场所。
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未执行,违反安全规程作业的问题普遍存在;三是安全监管监察不到位。
个别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滞后,监管监察执法水平低,流于形式。
导致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得到有效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未得到落实,重大安全隐患大量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四是个别地方民爆器材管理失控。
非法违法生产的矿山长期使用炸材得不到查处,甚至有民爆物品监管人员为矿山非法违法生产使用炸材提供方便;五是个别地方和矿山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防范措施,扎实做好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国务院23号通知精神的宣传贯彻力度,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会议、通知精神,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2.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
转发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为切实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矿工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两办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转发如下,望广大矿山企业和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切实落实到位。
一、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1.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
2.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的督促检查,确保岗位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能力。
3. 对于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严厉问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全面落实。
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1. 完善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和要求。
2.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3.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等特殊物品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环境的稳定和无害化。
三、提升安全生产技术设施建设水平1. 对于老旧设施,应当及时进行检修和更换,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2. 加强对新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推广,逐步提高矿山生产的自动化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 加强对矿井通风、排水、安全逃生通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矿山生产环境的安全稳定。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1. 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2. 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
3. 健全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加大事故监督处罚力度1. 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和整改,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事故处理过程的监督和公众问责。
3. 完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评估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事故处理工作。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工作。
希望广大矿山企业和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两办的相关意见,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矿工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交流借鉴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交流借鉴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24.06.28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
交流借鉴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
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指导下,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以下简称《工作措施》),从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推进矿山转型升级、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强化组织实施等7个方面,提出24项90条工作举措,全面提升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加快发展矿山新质生产力,着力推动山西矿山高质量转型发展。
近日,《工作措施》在山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请你们学习借鉴,结合实际全
面贯彻落实《意见》各项工作要求,大力推进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推动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4年6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5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23b135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b9.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54号2014年5月2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保证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落后煤矿关闭退出(一)明确整顿和关闭对象。
高瓦斯和“双突”矿井达不到防治标准、超层越界拒不退回、不能实现正规开采、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实施关闭。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厅,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负责)(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各盟市要研究制定45万吨/年以下煤矿逐步退出市场的相关政策,鼓励120万吨/年以下煤矿实施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能源开发局负责)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三)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
完善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准入制度,严格依规依标组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新建井工煤矿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20万吨/年、露天煤矿不得低于300万吨/年,其中新建褐煤井工煤矿生产能力不低于300万吨/年、露天煤矿不低于500万吨/年。
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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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细
化工作措施
矿山安全生产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
全和矿山企业的稳定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我们
需要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水平。
首先,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企
业领导要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将安全生产
责任细化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人负责、有人管理、有
人检查、有人落实。
其次,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
能力。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加强事故防范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
培训,提高员工对危险源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员工在事故发生时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第三,要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确保矿山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
可靠性。
加强设备设施的定期维护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加以整改。
对于老化设备要及时更换更新,确保设备完好,保障生产安全。
第四,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加强对矿山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时处理危险源,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
建立隐患清单,分类整治,逐一解决。
第五,要加强安全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监测预警系统。
利用先进的监测设备,及时掌握矿山生产环境的变化情况,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预警指标体系,确保能够提前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
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六,要加强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安全
管理水平。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统计分析,
及时了解各项安全指标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分析研究,有针
对性地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要加强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建立健全督导检查机制。
加强
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对安
全生产工作开展定期考核,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综上所述,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从制度、教育培训、设施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和督导检查等方面入手,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山企业的稳定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认真贯彻落实这些细化措施,合力推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