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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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应该实行的权利和义务

大学生应该实行的权利和义务

大学生应该实行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 学习权利:作为大学生,我们有权利接受高等教育并获得公平的学习机会。

我们有权利选择专业和课程,参与学术研究活动,并接受导师的指导和支持。

2. 自由表达权利:大学校园是言论自由的重要场所,大学生有权利表达个人观点和意见,参与辩论和讨论,并为自己的信仰和利益进行维护。

3. 组织权利:大学生有权利组织和参与各类社团、组织和学生团体。

这些组织可以为大学生提供各种机会,锻炼领导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4. 就业权利:大学生有权利获得公平、平等的就业机会。

高等教育的目标之一是为学生提供就业的准备和支持,并帮助他们成功进入社会。

5. 健康权利:大学生有权利获得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校应提供良好的饮食、住宿和医疗设施,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二、义务1. 学习义务:大学生应该充分利用学习机会,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和专业水平。

他们应履行学业要求,完成课程作业和考试,并根据导师的指导进行学术研究。

2. 守法义务: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不从事任何违法或违纪行为。

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遵守社会公德,树立正面的行为榜样。

3. 参与义务:大学生应该积极参与学校和社区的活动和公益事业。

他们可以参加志愿者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通过实践锻炼自己的能力和技能。

4. 尊重义务:大学生应该尊重不同的观点和文化背景,并与他人和睦相处。

尊重教师和同学,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营造一个和谐的学习环境。

5. 发展义务:大学生应该积极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综合素质。

他们可以参加课外活动、社团和俱乐部,提高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领导能力。

总结:作为大学生,我们既有权利,也有义务。

通过充分行使我们的权利,我们可以获得自由和发展的机会。

然而,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权利是与责任相伴随的。

只有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才能实现我们的权利。

让我们共同努力,在大学的日子里,成为有责任感、有素质、有担当的新一代大学生。

教育法学第九章学生

教育法学第九章学生

▲二、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 理制度。 理制度。
二、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界定
学生的法律概念: 学生的法律概念:学生是在依法成立 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 构按规定条件 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基本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1 、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 适用 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 2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 贷学金、 助 学金。 学金。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3 、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 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对学校 、教师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提出申 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由于教师作为公务的执行者,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多地表现于学生与学 由于教师作为公务的执行者, 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上。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 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上。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学校与 学生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学生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的机 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构,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以维 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而要实现以上目的,学校就必须享有一定的教育管理权限, 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而要实现以上目的,学校就必须享有一定的教育管理权限, 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例如,我国《教育法》规定, 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例如,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对学生实施 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有对受 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另一方面, 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平等的权 利主体关系。学生是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 利主体关系。学生是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具有 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在学校教育中, 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在学校教育中,还存在着只强调学生应尽的义务而忽略学生同 样享有权利的状况,致使各种各样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因此, 样享有权利的状况,致使各种各样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因此,学校 应该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尊重学生的个性,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应该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尊重学生的个性,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禁止体罚学 同时学生也应树立自身的维权意识,尽力维护自身的权利。例如, 生。同时学生也应树立自身的维权意识,尽力维护自身的权利。例如,学生有权要 求学校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给予公正评价, 求学校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给予公正评价,并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 证书、学位证书;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而向有关部门申诉, 证书、学位证书;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而向有关部门申诉,对学校侵犯 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学生也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学生也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

一、学生的权利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依学生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如奖学金、贷学金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位证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等。

与这些权利相应,为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如学校、教师应尽的义务(参见上一节的有关论述),没有相应的义务的履行,学生的权利是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保障的。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较详细地说明学生拥有的较易受到侵害的一些权利。

1.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和上课权等方面。

2.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学生入学义务与权利说明书

学生入学义务与权利说明书

学生入学义务与权利说明书学生在入学时,必须遵守一定的义务和享有一定的权利。

本文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实践,对学生的入学义务与权利进行说明。

一、学习义务作为学生,首要的义务是认真学习,以取得合格的学业成绩。

这意味着要按时上课,完成学校布置的作业,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活动,并努力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同时,学生还应尊重教师的教学和管理,遵守学校的纪律规定,形成良好的学习态度和行动习惯。

二、尊重师生学生应该尊重师长和同学,保持良好的师生关系。

这包括遵守学校的行为准则,礼貌待人,文明用语,不参与欺凌、暴力等不良行为。

同时,学生要尊重师长的教育权威,遵守师长的教育指导,学会尊重他人的观点和意见。

三、维护校园秩序作为校园的一部分,学生有责任共同维护校园的和谐秩序。

学生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不随意涂写乱画,不破坏校园设施。

同时,学生还应当积极参与校园志愿活动,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学习环境。

四、遵守诚信原则诚信是学生的基本修养,也是学习的基础。

学生应当遵守学术规范,不抄袭、欺骗或作弊。

同时,学生还应当对自己的承诺负责,不私自泄露他人隐私,不侵犯他人权益。

五、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在学习阶段结束后,学生将步入社会,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学校应积极提供就业指导和资源,帮助学生顺利就业。

学生应提升自己的就业能力,主动寻求就业机会,同时不歧视他人的就业权利。

六、文化知识与体育锻炼学生有权获得全面的教育,包括文化知识和体育锻炼。

学校应当提供多元化的课程设置,让学生能够获得丰富的知识和技能。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健全的体育设施,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运动,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

七、参与学校管理学生是学校管理的主体之一,有权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决策。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自治组织,让学生有机会参与学校的各类事务,提供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同时,学生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的管理工作,共同营造和谐的学习环境。

八、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学生有权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包括教师的优质教学和学校的良好环境。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领域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之间不仅存在教育关系,还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介绍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法律关系1. 学生的法律地位根据法律法规,学生是教育机构的特殊参与者,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

他们有权接受合理且高质量的教育,在受到伤害或歧视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学生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遵守学校的纪律规定和教师的管理要求。

2. 教师的法律责任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有权依法履行教育任务,并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评估。

同时,教师也应负有保护学生权益和安全的法律责任。

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体罚、歧视或侵犯学生的权益。

二、权利与义务1.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有权获得公平的教育资源和机会。

学生有义务努力学习,遵守学校的纪律规定,尊重教师和其他学生,以及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秩序。

同时,学生也有权申诉和维权,当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诉诸于法律。

2.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教师有义务关心和照顾学生的身心健康,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教师还有义务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活动和专业培训,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三、法律保障1. 教师的法律保护教师在履行教育职责时,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

如果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受到威胁、侮辱或伤害,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育机构也应该为教师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措施。

2. 学生的法律保护学生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受到违法侵害,可以依法维权。

学校应加强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和知识安全。

同时,学校还应设立投诉机制,供学生维权和申诉。

结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是教育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教师应当依法行使职责,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学生也应遵守学校规定,努力学习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学校教育案例分析——第四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教育案例分析——第四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原告:2001年,航中被批准实行企办、民助,学校为了生源, 把向的照片登在学校招生广告上,并注明考上北大,目的是吸引 更多的学生来校读书,显然有经济利益驱使。
被告: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要件是本人是否同意和肖像的用 途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航中属于事业单位,并非营利性质的 单位。 原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的均构成肖像侵权。对 肖像权的侵犯不应该由是否营利为目的来衡量是否侵权,主 要取决于是否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问题: 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法律意义上的‚学生‛ 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登记注册并 有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 学生的法律地位集中体现在受教育权的享有,它 是学生具体权利义务的基础。
二、学生的权利 (一)学生的基本权利 1.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 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 利. 3.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 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 教师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 起诉讼的权利。
安徽庐江县学生霍某某在2008年高考后被合肥技校录取然而在读技校将近半年后却收到了一份大学录取通知书原来霍某某早被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金融专业录取录取通知书在2008年8月17日就以特快专递邮件从高校寄出但是邮政局只是将邮件送到村委会没有直接交给霍某结果造成录取通知书被滞留在村委会使霍某某到2009年1月1日才收到邮件
学校不具备没收的行政主体资格,作为学校工作人员的教师 也无权实施行政法意义上的没收。<西游记>也不属于可被没收 的物品.教师对学生物品的‚没收‛是一种对物品的暂时控制, 是行使管教权的表现。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互相关联即对立统一。

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穿的。

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那么在学校教育中,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也是相统一的。

一.学生的权利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教育法律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学生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

这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的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表达。

它规定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其前提是要求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对本机构的学生公开,使学生了解教育计划。

学生有权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安排参加相应的活动,如本年级本班教师的授课活动,围绕课堂教学所安排的课外活动,包括参观访问、社会实践等。

一般情况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都是具体、确定的,具有标准性和可操作性,学生对照教学计划,即可知道自己有权参加的活动项目和内容。

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物质条件。

学生既然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所安排的各种活动,自然享有教育教学活动所必需的教育设施、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例如,教室和课桌椅是进行课堂教学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学生有权使用;实验室是中小学校保证实施教学大纲,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实验能力和生产试验技能的重要场所,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学生有权参加实验课,有权按实验课的要求使用实验室里的仪器设备,包括微机、试剂、模型、标本等。

学校图书馆的书籍学生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和借阅等。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这项权利可简称为“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或获取各种学金资助的权利。

它表达国家政府对为学生提供完成学业的物质保障的重视, 也是学生的一项实质性权利。

(完整)2.1举办人、学校、教职工、学生权利义务

(完整)2.1举办人、学校、教职工、学生权利义务

依法治校学校权利和义务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行使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有权根据学校章程确立的办学目的、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发展规划和具体的管理规章,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这是学校的基本权利。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教育行政部门既要保护这项权利,同时又要进行监督,防止学校滥用这项权利.(6)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依法治校教职工权利和义务1、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2、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3、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

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予以辞聘。

4、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5、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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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具体来说,作为社会权利主体,青少年儿童主要享有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考试中如果问到受教育者的最基本的权利,对应的是受教育权而不是人身权,因为人身权对应的是受教育者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

人身权主要包括下面四种,这里主要是以单选题的形式考察知识。

1.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有时在题目当中会遇到另一种表述:身心健康权。

2.隐私权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这个知识点的考察主要牵扯以下几种形式:教师和家长私拆学生的信件、日记。

还有一种考法是教师公布学生的成绩名次,也属于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表现。

3.人身自由权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学生搜查侵犯的并不是隐私权,因为搜查会干涉到学生的人身自由。

4.人格尊严权
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这里凡是牵扯到体罚的行为都是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二)财产权
在财产权当中,考试涉及较多的知识点是著作权。

如果题干中说明教师利用学生的作品发表论文获奖,侵犯的就是学生的著作权。

(三)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受教育者最基本的权利。

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这里比较常见的考法包括:教师讲不听话的学生赶出教室,侵犯的就是学生的受教育权。

教师让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在家自习不用来参加公开课了,侵犯的也是学生的受教育权。

二、学生的义务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这些义务是我国《教育法》对学生应尽义务的最基本要求。

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多选题考察,有的时候会把权利和义务混在一起考察,需要注意的是二者之间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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