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管员法规知识模拟考试及答案

特种设备安管员法规知识模拟考试及答案1. 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节能改造。
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对【正确答案】错2. 对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造或者更换。
到期未改造或者更换的,不得继续使用。
()对【正确答案】错3.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
()对【正确答案】错4.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对【正确答案】错5. 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能效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对测试结果负责。
()对错【正确答案】6. 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在用高耗能特种设备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对【正确答案】错7.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违反《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和处分。
()对【正确答案】错8.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错【正确答案】9.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错【正确答案】10. 对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立即淘汰。
()对错【正确答案】11. 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能耗状况记录。
()对【正确答案】错1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和设备的能效状况进行检查。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能够消耗大量能源的设备,包括锅炉、压缩机、空调制冷设备等。
这些设备的高耗能特点既能满足生产需要,也给企业带来不小的能源成本压力,因此如何有效节能减排成为了企业必须要面临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国家出台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管理做了规定。
一、节能管理责任《办法》首先规定了节能管理责任,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职责,以保障节能管理的有效实施。
企业应当有负责人对节能工作进行全面组织和协调;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节能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节能措施和要求;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技术服务体系,为设备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政府要加强对节能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实施执法检查并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二、设备节能考核设备节能考核是《办法》中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为有效推动设备节能,提高企业节能意识、加强节能管理,制定了详细的考核细则和措施。
其中,考核重点包括技术改造和运行管理两方面。
技术改造主要是指通过设备的技术升级、优化等措施达到节能目的,考核底线是优化改造前后能耗变化比例。
运行管理则是指通过优化设备运行方式、降低运行成本等措施达到节能目的,考核底线是比较实际耗能值和标准耗能值的差异率。
三、节能措施和监测评估除设备节能考核外,《办法》还规定了落实节能措施和实施节能监测评估等要求。
其中,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投产和运行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技术节能措施,控制设备能耗总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同时,还应当对设备节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制定节能评估报告,纠正设备节能管理方面的不足。
四、违法行为和处罚规定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被依法执法处理。
这其中,主要包括设备未按照标准进行技术改造;未落实节能措施和要求;不按照规定进行设备节能考核和监测评估等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措施,并将相关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6号)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6 号《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 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
第三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的节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水平。
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八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生产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符合能效指标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第九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应当在设备结构、系统设计、材料选用、工艺制定、计量与监控装置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节能要求。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通知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14•【文号】质检特函[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节能管理正文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部门分工要求,按照总局《“十二五”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发展规划》、《2012年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要点》及《2012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的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开展万家企业工业锅炉节能专项监督检查。
各省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质检总局等十二个部门制定的《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对本省万家企业的工业锅炉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制度落实情况及实际运行能效状况,锅炉及辅机的仪表配备情况,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质检总局推广的节能技术和产品情况,锅炉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实施情况,以及锅炉作业人员节能知识培训情况等。
(二)加强对锅炉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锅炉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和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进一步落实锅炉节能监管各项制度(一)继续做好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
各地要按照《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的要求,使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加强对锅炉生产企业的监督和指导,避免将设计问题遗留到制造环节。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要对节能审查未通过的情况记录存档,以便监督整改和统计分析,促进锅炉设计能效水平提升。
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5篇)

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特种设备的节能减排工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节能减排工作,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和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理科学化,责任明确。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目标是: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防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的原则是:节约优先,科技支撑,综合治理,政策引导。
第六条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的目标是: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排放,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节能减排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九条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推动相关单位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十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和报废等环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岗前培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维修,并建立安全档案,保留相关检验报告和维修记录。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抽查检验和年度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和抢救人员。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保障产品安全。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等单位应当明确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确保产品质量。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有章可循”——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任务 指标 , 得 了明显 成效 。 据统计 , 取
察 与 节 能 监 管 相 结 合 的 机 制 。因 此 , 此
口如果您对商品质量心存质疑——请找我们 口如果您的问题需要法律援助——还找我们 口我们—— 将协助您提供法律援助基金 申请
高 能 种 备 能 管“ 章 循 耗特设节监 有 可”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高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锅 炉 等 特 种 设 备 是 消 耗 能 源 较 多 全 监 察 的 完 整 体 制 , 成 了 从 设 计 、 形 制 较 大 , 许 多 设 备 运 行 未 达 到 设 计 负 荷 的机 电设 备 , 有 较 大 的节 能 空 间 。为 造 、 装 、 造 、 修 、 用 、 验 的 全 或 者 管 理 与 操 作 不 科 学 , 造 成 能 源 利 具 安 改 维 使 检 为 《办 法 》 定 , 种 规 特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过 程 安 全 监 察 制 度 , 培 养 了 3万 多 人 用 效 率 偏 低 , 此 , 法 》 《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中 有 的 监 察 、 验 队 伍 。 根 据 我 国 国 情 , 和 特 检 最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在 对 特 种 设 备 定 期
全 国共 完 成 9 7 62台 工 业 锅 炉 的 节 能 改 造 、06 万 台 工 业 锅 炉 水 处 理 达 标 、 1. 2. 15万 名 司 炉 人 员 节 能 知 识 培 训 , 基 三 检 验 时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本 完 成 了 工 业 锅 炉 “ 个 万 ”节 能 工 同 2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对 使 用 单 位 的 节 能 管 理 程 任 务 指 标 。 时 ,6个 省 制 定 了 年 度 和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能 效 状 况 进 行 检 节 能 工 作 规 划 , 能 企 业 、 监 部 门 、 用 质 查 ,发 现 不 符 合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地 方 政 府 共 投 入 节 能 改 造 和 工 作 经 费 范 要 求 的 ,应 当 建 议 使 用 单 位 进 行 整 44 5亿 元 , 制 订 了 3 .7 6个 高 耗 能 特 种 改 , 当 检 查 结 果 异 常 或 者 严 重 偏 离 设 设 备 节 能 地 方 法 规 和 标 准 , 完 成 了 00家 锅 炉 制 造 企 业 的 产 品 能 效 状 况 计 参 数 难 以 判 断 其 运 行 效 率 时 ,应 当 10 的调查 , 1 对 0万 余 台 在 用 工 业 锅 炉 能 效状 况 开展 了抽 样 普查 , 4 0 对 0 3台 在 用 工 业 锅 炉 开 展 了能 效 测 试 评 价 服 务 。 通 过 集 中供 热 、 电联 供 淘 汰 低 能 效 小 热 锅炉 78 6 6台 ,建 立 了 8 0个 节 能 工 作 4 试 点 示 范 ,3 1 次 的 节 能 新 技 术 得 到 16 项 应 用 , 索 出 一 批 如 系 统 改 造 、 污 控 探 排 制 、 热 利 用 、 处理 达 标 、 凝水 回 余 水 冷 收 、 中供 热 、 电 联 供 、 锅 炉 淘 汰 、 集 热 小 节 能 管 理 达 标 锅 炉 房 评 比 等 节 能 工 作 方法 。据 不 完 全 统 计 ,0 8年 特 种 设 备 20 领 域 实现 节 能 1 l 1 5万 吨 标 准 煤 。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3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39号)质检特函〔2012〕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部门分工要求,按照总局《“十二五”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发展规划》、《2012年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要点》及《2012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的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开展万家企业工业锅炉节能专项监督检查。
各省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质检总局等十二个部门制定的《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对本省万家企业的工业锅炉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制度落实情况及实际运行能效状况,锅炉及辅机的仪表配备情况,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质检总局推广的节能技术和产品情况,锅炉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实施情况,以及锅炉作业人员节能知识培训情况等。
(二)加强对锅炉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锅炉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和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进一步落实锅炉节能监管各项制度(一)继续做好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
各地要按照《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的要求,使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加强对锅炉生产企业的监督和指导,避免将设计问题遗留到制造环节。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要对节能审查未通过的情况记录存档,以便监督整改和统计分析,促进锅炉设计能效水平提升。
(二)严格落实工业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制度。
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是提升我国工业锅炉能效水平的重要手段,对规范锅炉制造行业、引导用户选用符合能效要求的锅炉产品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鉴于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过渡期已经结束,根据测试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和测试结果的汇总分析,提出以下意见。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定位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定位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或梯能耗占建筑总能耗比例偏低,不完全统计资料显示,电梯能耗占各类建 筑总能耗约为5%,远远低于空调采暖的35-45%,照明的20-25%,办公设备医疗 设备的的20-25%。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定位
电梯是能源效率具有较大提高空间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电梯是能源效率提高可能影响安全性和可靠性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电梯是使用数量较大和高速发展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电梯能耗的定位可以为电梯节能监管的管理模式提供思路。 中国作为人口最多,社会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电梯的在用数量和每年 新增数量都是巨大的,而且高增长的趋势可能会保持相当长的时间。中 国的电梯能量消耗和电梯能量效率管理和评估任务相当艰巨,不仅要关 注在用电梯,还要重点关注新增电梯;不仅要关注新技术高效能电梯的 产品推广,还要关注相当数量的采用过时技术但性能价格比较高的电 梯;不仅关注高效能电梯产品的研究,还要关注建筑电梯的配置和垂直 交通流量的调度方式。
根据不完全统计调查,深圳单台电梯用电量约为20--50千瓦时/天。 2008年底,国内电梯总量已经突破100万台,全年电梯总用电量超过300亿千 瓦时。国家电监会公布的2008年全国总用电量为34268亿千瓦时,2008年中国内 地电梯用电量约为全国总用电量的0.8%(按照单台电梯用电量80千瓦时/天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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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6号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
第三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的节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水平。
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八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生产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符合能效指标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第九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应当在设备结构、系统设计、材料选用、工艺制定、计量与监控装置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节能要求。
第十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制造单位不得进行产品制造。
第十一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新产品应当进行能效测试。
未经能效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批量制造。
锅炉、换热压力容器产品在试制时进行能效测试。
电梯产品在安全性能型式试验时进行能效测试。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到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产品能效测试申请,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测试,并出具能效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时,应当同时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影响设备或者系统能效的项目、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节能监督检查。
未经节能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出厂文件应当附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能效测试报告、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等文件。
第十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不得降低产品及其系统的原有能效指标。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设备和系统能效项目不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时,
应当及时告知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被告知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估或者能效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节能技术资料。
第三章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七条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及其相关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运行、能效计量监控与统计、能效考核等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八条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出厂文件的要求配备、安装辅机设备和能效监控装置、能源计量器具,并记录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能效证明文件。
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含有设计能效指标的设计文件;
(二)能效测试报告;
(三)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书;
(四)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能耗状况记录;
(五)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六)能效定期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将节能管理知识和节能操作技能纳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考核内容。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操作水平,
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节能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保障锅炉安全运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锅炉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锅炉进行清洗,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保证锅炉清洗工作安全有效进行。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和设备的能效状况进行检查。
发现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当检查结果异常或者偏离设计参数难以判断设备运行效率时,应当由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测试,以准确评价其能效状况。
第二十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节能改造。
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对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造或者更换。
到期未改造或者更换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产品推广目录、淘汰产品目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效果的信息
收集,定期统计分析,及时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并将相关工作信息纳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
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第三十一条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依法进行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工作。
第三十二条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能效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溯源性,对测试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在用高耗能特种设备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