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节能监察事项分类检查规则、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征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川国税发[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发〔2009〕36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试行中各单位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局法规处。
附件: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2.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行政处罚,保证国税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权的公平、公正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在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监察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等关于开展全省节能减排电力价格大检查督查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川发改物价[2010]59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国家电监会成都电监办
【发布日期】2010.07.28
【实施日期】2010.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成都监管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节能减排电力价格
大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2010年7月28日川发改物价〔2010〕590号)
各市州物价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局、环保局:
为指导、督促正在开展的全省节能减排电力价格大检查工作,纠正地方越权出台实施的优惠电价,及时发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取得实效,决定开展全省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督查各地贯彻落实四川省发改委等五部门《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375号),四川省发改委等4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376号),以及《。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按照本规定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依法、合理设定行政执法权,对行政执法权的行使主体、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等要素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减少行政执法裁量空间。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执法权进行清理,分类分项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省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在本系统适用。
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在本机关适用。
市(州)行政机关制定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外的其他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在本市(州)适用。
市(州)行政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由省级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各类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在本系统适用。
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已经制定相关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不再制定,但可以在其规定的裁量标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或者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由该行政机关制定相关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在本机关适用。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年)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活动:(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二)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登记、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职责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工作部门对下级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权威高效、有错必纠、监督为民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制度有效运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预防职务犯罪,保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及《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方法。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以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为前提。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的,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时间在后的。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同一层次法律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应当优先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规范;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及违法行为人的实际承受能力等相关因素,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处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相当。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构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精编【技术规范标准】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技术规范标准】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预防职务犯罪,保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及《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方法。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以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为前提。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的,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时间在后的。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同一层次法律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应当优先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规范;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能够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及违法行为人的实际承受能力等相关因素,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四川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我国新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施行,经历了新旧更替,节约能源法从而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使我国的节约能源向新的方向发展。
下文是四川省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四川省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和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贯彻《条例》的具体措施,是我省强化节能管理的准则。
凡使用能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保证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沼气和薪柴等。
本细则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节能管理体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各重点耗能企业都要有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节能工作。
第五条省、地(市)两级应当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和审查贯彻国家能源工作方针的有关政策、办法,讨论和解决有关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布置和协调节能工作。
第六条省、地(市)、县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工作办公室。
人员编制应根据各地实际耗能的多少,节能任务的大小和已有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节能工作办公室是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管理节能工作的综合部门,日常工作在计经委(经委)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年耗标煤一百万吨以上(含一百万吨)的厅、局,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专职机构,年耗标煤一百万吨以下的厅、局应有专人管理节能工作。
省、地(市)两级供能部门都应当建立节能管理机构。
第八条各级节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地区节能技术政策和改造规划;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改进节能管理、统筹、协调节能工作;完成地方政府交办的有关节能的其他事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4•【字号】川办函[2014]81号•【施行日期】201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14〕8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以下简称《规定》)已颁布,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切实做好《规定》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建立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是严格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
行政执法实践中,因法律法规规定本身的不确定性和相互之间的不协调性,以及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和执法人员个人素质差异等,容易使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出现偏差,造成“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等问题,损害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政府公信力;裁量空间过大可能助长执法人员特权思想,滋生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权力寻租”行为;裁量过程的不透明易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执法活动产生质疑,引发社会矛盾。
《规定》的颁布施行,将对弥补立法不足,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将认真学习、全面实施《规定》作为当前推进依法治省、严格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抓好贯彻落实。
二、准确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结合我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实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关要求,通过源头控制、制定标准、建立规则、强化监督等方式,实现对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的综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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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四J11省发展改革系统节能监察事项
分类检查规则
(征求意见稿)
一、节能监察检查事项
(一)对象划分。
1.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的企业(单位)
(1)检查频次: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2)检查方式:定向检查。
(3)检查内容:节能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等情况。
2.被投诉、举报的企业(单位)
(1)检查频次:检查一次。
(2)检查方式:定向检查。
(3)检查内容:节能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等情况,重点关注投诉或移交线索相关情况。
3.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企业(单位)
(1)检查频次:一年不超过两次。
(2)检查方式:定向检查。
(3)检查内容:节能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等情况,重点关注投诉或移交线索相关情况。
(二)检查程序。
1.进行查前公示。
通过发改委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检查公示,主要内容为:检查对象、检查目的、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等。
2.组成检查组。
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开展检查,检查组由受委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3.送达检查通知书。
开展检查五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4.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检查时,向被查单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记录和摘录检查内容与事项,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查单位签字或者盖章。
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5.征求被查单位意见。
检查组梳理汇总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按要求进行审理后,书面征求被查单位的意见。
被查单位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并送达被委托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6.形成检查报告。
按要求进行审理复核,检查组根据审理意见形成检查报告,对有违法行为的,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三)检查工作要求。
1.提高专业能力。
实施检查前,检查组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与检查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确保工作质量。
检查组长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发改委报告。
8.严守工作纪律。
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四)检查结果运用。
1.推动完善节能管理制度。
督促被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逐项整改,全面梳理管理漏洞,细化措施、完善制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9.形成典型案例通报制度。
对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重大问题、典型案件进行全省通报,形成警示作用。
(五)检查资料归档。
全部检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检查组应当将检查工作相关资料依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存档。
做到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管。
(六)检查工作总体要求。
1.实施节能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2.节能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实施,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3.被委托单位应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检查组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等。
附件3
四J11省发展改革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多大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内,结合工作实际和《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合法、合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于情节狂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的决定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
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
相关联。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免于行政处罚: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其他依法免于处罚的。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且初次违法的;
(二)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减轻处罚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积极配合调查,无拖延、拒绝配合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处罚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
(二)以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挠执法的;
(三)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类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的;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的;
(四)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的。
第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通过受理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备案、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从轻、从重,是指在法定量罚幅度范围内,根据具体量罚情节,处以法定
量罚幅度范围中线以下或者以上的行政处罚;减轻,是指在法定量罚幅度范围以下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单在违法行为中处于次要或者辅助
地位,能够及时纠正等情形;违法后果轻微是指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小,没有人员伤亡, 社会影响较小等情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