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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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规章制度(省)

节能监察规章制度(省)

节能监察规章制度(省)节能监察规章制度(省)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节能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能源安全,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

二、监察机构本机构是省节能监察委员会,主要职责为:1.对节能行为进行监察、检查和评估;2.对违反节能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3.对能源利用率进行评估,并提出工作建议;4.对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编制年度统计资料。

三、监察内容(一)节能行为监察1.对各行业、企业和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对钢铁、煤炭、电力等大型企业的节能措施进行监察和指导。

3.对节能新技术、节能新产品进行调查和观察,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

(二)节能检查1.对节能产品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产品进行处罚。

2.对节能装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装置进行改造或处罚。

(三)违规处罚对违反能源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停产或撤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四、监察程序1.节能监察和检查必须由省节能监察委员会或委托的监察机构进行。

2.对节能检查和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监察机构应依法作出专业性意见,并向有关单位和领导报告。

3.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监察机构应予以调查和解决。

五、监察质量评估1.对节能监察和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况进行评估,对能源利用率进行评估,编制年度统计资料。

2.对监察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对问题和不足点进行整改和完善。

六、监察报告1.节能监察报告应多角度展示节能工作的情况,包括节能管理、节能技术、节能设备和节能产品等方面的情况。

2.节能监察报告应及时制定,每年公布年度节能监察报告,同时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七、附则1.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章的解释权归省节能监察委员会所有。

3.本规章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执行。

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文号:鲁建发(2005)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节能效果和质量,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民用建筑ﻫ节能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以下ﻫ简称工程项目)建设以及从事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是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管理的基本内容。

建筑节能审查监督包括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节能施ﻫ工检查、节能建筑认定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内容。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ﻫ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ﻫ域内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1 ﻫ—-第五条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进行节能设计,在设计文件中应单设节能设计章节和热工计算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5应当在施工图审查机构颁发审查合格书后个工作日内填写《山ﻫ东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到工程所在地墙改与建ﻫ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ﻫ第七条节能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三章节能施工专项检查第八条工程项目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楼梯间隔墙、阳台、玻璃幕墙、地下室顶板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分部(分7ﻫ项)工程计划施工日前,建设单位应填写《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填报的《山东省民用建筑5ﻫ节能施工检查表》后日内提出检查计划,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ﻫ第九条工程项目施工中,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检查计划对受检工程建筑节能施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重2ﻫ——ﻫ点是外墙、楼梯间隔墙、屋面、阳台、门窗、玻璃幕墙、地下室顶板等围护结构和供热采暖与制冷系统的节能做法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ﻫ准要求,对违反标准规定要求的要责令整改。

节能监察规章制度

节能监察规章制度

节能监察规章制度节能监察规章制度一、监察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节能监察是为了保障国家节能政策得到有效实施,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消耗,倡导节能文化,鼓励各个单位和个人参与到节能工作中来。

其基本原则包括:1、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察,保障监察的法律合法性;2、突出重点领域,逐步实现全面覆盖;3、注重宣传教育,提高节能意识;4、尊重人权,保障被监察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5、及时公布监察结果,向社会公众汇报节能情况。

二、监察的内容和方法1、监察的内容(1)能源消耗情况:包括用能量、用能方式、能源消耗量等,可以通过检查单位的用电、用水、用气等数据进行监察。

(2)设备运行情况:涉及设备的运行状态、维护保养、更新改造等。

(3)制度管理情况:包括节能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4)节能效果情况:监察节能措施的实际效果,评估节能工作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2、监察的方法(1)实地检查:对被监察对象的生产现场、办公区域、设备等进行实地检查。

(2)查阅资料:查阅被监察单位的节能规章制度、能源消耗资料等。

(3)调查访谈:通过专家座谈、员工访谈等方式,了解被监察单位的节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技术评估:针对某些特定的节能工作,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技术评估和分析。

三、监察的对象和时间1、被监察对象被监察对象主要是能源消耗单位,包括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

2、监察的时间监察可在每年定期进行,也可以针对某些特别情况进行临时监察。

具体时间由节能监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制定。

四、监察的机构和人员1、监察机构监察机构是指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监察工作的机构。

一般包括地方节能监察中心、节能监察管理机构等。

2、监察人员监察人员是指负责执行监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一般包括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环保专家和法律工作者等。

五、监察的结果和处理方法1、监察结果监察结果是指通过实施监察,对被监察对象的节能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形成监察结果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公布。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关于开展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的通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节能执法监察机构,有关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工信部节函﹝2020﹞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0年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0﹞106号)部署,为圆满完成监察工作任务,现就开展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察工作任务山东共有145家企业列入2020年度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

其中,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126家,钢铁、水泥、电解铝企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15家,数据中心能效专项监察3家,2019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1家。

(名单见附件)二、监察工作内容(一)重点高耗能行业能耗专项监察。

2020年主要对炼油、对二甲苯、纯碱、聚氯乙烯、硫酸、轮胎、甲醇等石化化工行业,金冶炼、稀土冶炼加工、铝合金、铜及铜合金加工等有色金属行业;建筑石膏、烧结墙体材料、沥青基防水卷材、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等建材行业;糖、啤酒等轻工行业等细分行业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的要求,对钢铁、水泥、电解铝企业能耗情况进行专项监察,重点监察2019年监察中能耗值较高的企业。

节能监督检查办法

节能监督检查办法

节能监督检查办法为了实现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节能技术,减少能源浪费,我国多个部门出台了节能监督检查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节能监督检查办法的内容和实施方法。

立法背景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007年国务院印发《节能法》。

根据《节能法》,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制定和实施节能计划并监督检查、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等。

此外,《节能法》规定了节能建筑、节能产品等重要领域的能源效率标准。

为贯彻落实《节能法》,各级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关的节能监督检查办法,旨在检查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推动能源节约、减排工作的开展。

节能监督检查办法的主要内容1.节能标准检查节能标准是指国家推出的各个行业及领域的能源消耗标准。

节能标准检查主要是检查企业和机构是否在使用相关设备时符合国家能源消耗标准,查看企业是否推广使用高能效的设备等措施,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2.节能技术检查节能技术是指在生产、能源供应和交通等方面节约能源的各种技术措施。

节能技术的检查主要是核对企业使用的节能技术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以及针对节能技术的推广程度进行抽查。

3.节能产品认证检查节能产品是指在满足产品基本功能的同时通过科学设计、用优质材料、选用高效元器件等技术措施,达到节能目的的产品。

节能产品认证检查主要是核对企业生产出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推广和宣传与节能产品有关的知识和技术。

节能监督检查办法的实施方法1.抽查通过抽样的方式选取部分企业和居民小区进行抽查,检查企业或小区是否达到国家相关节能标准。

抽查方式在于提高节能标准的推广力度,以及为企业或小区提供节能改进的参考。

2.自查企业或者居民小区主动进行内部检查,对于相应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防止出现不符合标准的现象。

3.协同督查节能督查不仅仅由节能部门责任,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也参与其中,各部门在监督过程中进行信息交流,协调推进工作,并加大督查力度,预防出现不合格的情况。

《节能监察办法》全文发布

《节能监察办法》全文发布

《节能监察办法》全文发布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节能监察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6年1月15日节能监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节能监察机构职责第五条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

第六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二)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其他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取证仪器和装备,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的现场检测取证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第八条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具备开展节能监察工作需要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节能监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节能监察办法》全文发布

《节能监察办法》全文发布

《节能监察办法》全⽂发布
《节能监察办法》全⽂发布
第⼆⼗三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社会信⽤体系记录。

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能⾏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处理。

第⼆⼗五条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者上⼀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

节能监察⼈员滥⽤x权、玩忽职守、徇x舞弊,有下列情形
之⼀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利⽤职务之便⾮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 2016 年 3 ⽉ 1 ⽇起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鲁政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8〕5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省经贸委、统计局和环保局结合我省实际,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我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2%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10%左右,是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

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鲁发〔2007〕2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鲁发〔2007〕24号)精神,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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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帮助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县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节能监察工作。

设区的市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能源利用监管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

前两款规定的实施节能监察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能源利用监管机构,以下统称节能监察机构。

第五条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能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第七条节能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能项目和其他相关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设计规范和建成后合理用能的情况;
(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情况;
(四)供应能源的质量状况;
(五)耗能产品执行能效限值标准和有关能效标识、标志制度的情况;
(六)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制定和落实节能制度的情况;
(七)能源利用检验、测试、评估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八)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节能监察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备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被监察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影响节能的重大变化的;
(二)根据举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被监察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五)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除采取现场监察的方式以外,节能监察机构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实施节能监察。

采取书面监察方式的,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机构规定的监察内容和时间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将实施节能监察的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告知被监察单位。

第十二条节能监察机构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

监察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监察单位负责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第十三条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提供与节能监察内容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材料,并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经被监察单位同意,可以对有关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等进行录像或者拍照;
(四)根据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被监察单位对节能监察机构出具的监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测。

被监察单位要求复测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15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重新进行监测。

复测结论证明被监察单位的异议成立的,复测费用由节能监察机构承担;不成立的,复测费用由被监察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节能监察中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违反节能规定行为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制作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被监察单位限期改正;
(二)被监察单位存在明显不合理用能行为或者严重浪费能源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制作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三)被监察单位存在其他不合理用能行为的,制作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对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节能监察意见书,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节能监察机构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法行为,但无权进行处理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
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节能监察结束后,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形成节能监察报告。

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方式、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整改或者改进意见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八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不得拒绝或者妨碍节能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违法进行的节能监察,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节能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监察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有其他影响公正执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

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节能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时,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节能监察机构不得与被监察单位存在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影响节能执法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节能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违法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四)与被监察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者从事影响节能执法工作的经营性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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