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受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在国家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和推动全球发展的重要工具。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和不断适应国际关系变化的灵活性。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际法是国家间互动的法律准则。
它规范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包括各类国际合同、条约、惯例等。
国际法通过确立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和相互尊重。
其次,国际法是以国际共识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形成需要得到大多数国家的共同承认和接受,以确保国际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第三,国际法的适用是普遍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几乎所有国家,而且其规范力量需要国家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予以履行和尊重。
最后,国际法是一个动态的体系。
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国际法也在不断演进和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社会需求。
二、国际法的来源和形成过程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合同和一般原则:首先,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社会上普遍接受的一种用法规则。
国际惯例源于国与国之间长期的实践和相应的普遍接受,如外交特权和豁免、领土主权等。
其次,国际合同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合同可通过双边协议或多边条约等形式达成,用于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如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贸易协议等。
第三,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它包括比较广泛的法理原则,如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的原则等。
三、国际法的应用领域国际法的应用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主要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国际人权法是保护和促进全人类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体系,如《世界人权宣言》等。
通过国际人权法,国家和国际社会保障了个人的尊严和基本权益。
国际人道法致力于保护受冲突影响的人群,包括战俘、平民和人道救援人员。
它规范战争行为,禁止滥用武力和采取残忍行为。
国际法在法学体系中的独特价值

国际法在法学体系中的独特价值国际法作为法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有独特的价值。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国际法的独特价值。
一、维护国际秩序国际法是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工具。
国际法通过制定一系列规则和原则,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防止国际冲突和战争的发生。
同时,国际法也通过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
在国际法的约束下,各国必须遵守国际准则和条约,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进行侵略和干涉。
这有助于建立一个和平、稳定、公正的国际环境,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和繁荣。
二、促进国际合作国际法是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手段。
通过签订各种条约和协定,各国可以共同制定规则,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完善。
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各国可以加强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如气候变化、传染病、贫困等。
国际法的实施有助于增进各国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理解,减少误解和冲突,为国际合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三、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国际法在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法承认人权和基本自由是普遍的、不可剥夺的,并规定了各国在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责任。
通过制定相关条约和准则,国际法为各国提供了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法律框架。
在国际法的约束下,各国必须尊重和保障本国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得侵犯他国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这有助于建立一个公正、平等的国际社会,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
四、推动法治建设国际法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在国际法的规范下,各国必须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双重标准,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国际法也为各国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促进了各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此外,国际法还通过参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方式,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法律援助和技术支持,帮助他们加强法治建设。
这有助于建立一个公正、稳定的法治环境,为全球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总之,国际法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独特的价值,对于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推动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全球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相互建立规则和制度的基础和工具,它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推进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一些解答。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意义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具有普遍、绑定性和强制性的规则体系,以规范全球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的行为,维护世界和平、安全、稳定与发展。
国际法的意义国际法是全球范围内实现共同利益、保护国际社会成员权益、维护全球和平与稳定的基础和工具。
国际法通过设立国际条约、建立国际法院和人权机构等手段,推动不同国家协商合作,从而促进全球治理体系的发展,为全球社会构建更加公正、和平、繁荣的国际秩序。
二、国际法的分类国际法可分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大类,它们的规则与内容不同,具有不同的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和平与稳定的作用。
下面将分别予以解释。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指在不同国家、各类国际组织和非国家参与者之间建立的、具有广泛普遍性和优先适用性的法律规则体系。
在国际公法下,双边之间、多边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均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国际公法主要涉及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人权、环境和国际安全等方面的规范。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主要涉及跨国商事活动,即以个人、公司、企业或组织为主体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主要涉及经济、金融、贸易等领域。
三、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要来源需要看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实际行为产生的实践法,而另一个是法律文件的形式。
国际法的实践法国际法的实践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相互之间的实际行为,真正反映出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共同意愿和实际意图。
比如,成文条约、硬性规则、国际习惯等。
法律文件的形式国际法的来源之一是法律文件的形式。
这些文件包括各种国际法合同、国际公约、宣言、议定书等。
这些法律文件是在全球各国通力合作、协调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广泛普遍性和强制性,成为国际公法的一部分。
四、国际法的特点国际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浅谈国际法硕士论文

浅谈国际法硕士论文国际法,是现代国际社会通用的一个名词,旧称“万国法”或“万国公法”,按照其字义所表示,意味着国家间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主要指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体。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国际法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国际法硕士论文篇一论文摘要近年来,岛屿问题成为国家间海洋争端的热点问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尚未作出相应规定。
本文基于相关法律、公约,对全效力、部分效力和零效力三类情况进行研究,并分析了影响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因素,对于我国解决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岛屿海洋划界效力海洋划界问题对于一个国家的管辖权范围和海洋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在国际法上有着重要的法律地位——岛屿制度。
我国作为多岛屿国家,与周边国家存在岛屿争议在所难免,近日中日钓鱼岛问题和中菲南海问题不断升级,亟需加快研究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合法界定我国岛屿相关权益。
目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尚未作出相应规定,深入研究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对于我国解决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岛屿的概述(一)岛屿的概念岛屿问题由来已久,早在1930年的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上就对岛屿定义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岛屿属于陆地区域,由水环绕四周而成且在正常情况下永久低在高潮之上,四周水域为其自有领海。
直至1985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岛屿第一次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全部岛屿均可拥有领海,某些临近大陆架的岛屿(特别是距离大陆架12海里以内的岛屿)还可拥有大陆架。
此后,对于岛屿问题的讨论不断增多,在第三次海洋会议上,会议综合了多方观点,对岛屿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予以明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21条明确:“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管理国家间的行为和维护国际秩序。
它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意和普遍承认而确立的,对国家及其他国际主体具有约束力。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法》,我们需要掌握以下几个知识点: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创制的法律体系,是客观规律的集中体现。
其特点包括:1.国际法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是适用的,每个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的主体: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国际法也适用于其他国际主体,如国际组织、个人等。
3.国际法的自愿性原则:国家之间的签署和履行国际法条约是自愿的,国际法的适用和履行依赖于各国自身的意愿和行动。
4.国际法的缺乏强制力:国际法缺乏直接强制执行机构,其执行和维护依赖于各国的合作和共识。
二、国际法的法律源泉:1.国际公约(条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两种形式。
多边条约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普遍适用性。
2.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形成、普遍接受并得到持续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则。
3.国际一般原则:国际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违约责任、平等主权、不干涉内政等。
4.国际法学说和判例:国际法学说和判例是国际法的补充,通过国际法专家的研究和国际法庭的裁判形成。
三、国际法的主题领域:1.平和解决争端:国际法为国家解决争端提供了多种途径,包括谈判、调停、仲裁和国际法庭等。
2.国际人权保护:国际人权法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国家对人权的责任,如《世界人权宣言》等。
3.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保护战争中的受害者和冲突地区的平民,包括《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等。
4.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规定了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行为,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投资法等。
5.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规定了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基本知识国际法

基本知识国际法国际法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关系规范性合理要求的总和,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互相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规范体系,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推动国际合作与发展的基石。
对于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国际社会的运作规则,参与全球事务,保护国家利益。
一、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规范国际社会成员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由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和一般原则组成,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涉及领土、领海、外交、贸易、人权等多个领域。
国际法的特点包括普遍性、平等性、国家主权和合作性。
普遍性指的是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平等性体现在国际法对国家应享有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领域内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治权;合作性强调国际法的涵盖范围广泛,需要各国共同合作维护国际秩序。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和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三大主要来源。
国际习惯法是指国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共同行为准则,其中包括普通国际习惯法和特殊国际习惯法。
普通国际习惯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被广泛接受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具有“长期、普遍、一致”的特点;特殊国际习惯法则是针对特定领域或地区的国际习惯法。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中的另一个重要来源,它是国家之间通过签署和批准而产生的有约束力的协议。
国际条约的内容多种多样,可以涉及国家间的政治、经济、军事、人权等各个领域。
一般原则是指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关系的一般原则。
前者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主权、禁用武力、领土完整等;后者是指国际关系领域的通行原则,如善意、非干涉等。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包括:1. 主权平等原则:国家间在国际法领域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不论国家的大小、财富或军事实力;2. 领土完整原则:国家的领土是不可侵犯的,其他国家不得以武力或其他方式对其进行侵犯;3. 非干涉原则:国家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4.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际争端应通过和平谈判、调解或国际司法机构解决,而不是使用武力手段;5. 诚实守信原则: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应遵守国际法和履行国际义务,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
浅谈我对国际法的认识

谈谈我对国际法的认识在学习国际法之前,我对国际法有一点偏见,潜意识里觉得国际法其实没什么用,在强国面前,它起不了什么作用,是大国用来限制小国的东西。
因为现实中某些国家为了自己的国家利益频频违背国际法,而其他国家对其只能谴责或是表示遗憾,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其实际效力要小得多,所以在学习这门课之前对国际法的知识并不是很重视。
以前是没有接触国际法的,对国际新闻的关注很欠缺。
第一堂课感触挺深的。
老师通过热点问题把有些枯燥的政治问题讲得生动有趣,男生们如同政治家侃侃而谈。
这次课似乎是为我打开了一道门,不得不承认,有些东西我是需要恶补一下。
虽说对国际法的接触不多,但是,我通过查阅资料对这门课也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
首先,国际法给了我一个研究国际政治的切入点和一个全新的视角——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政治,如何用法律去规范国际上各国的政治行为,如何更有效的把世界纳入到一个法制的体系当中,如何用国际法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促进各国间的交流与发展,实现和谐世界,如何运用国际法分析国际冲突,如何运用国际法维护自己国家的国家利益,争取自己的权利.....面对国际问题时,应该多一种一种思维方式,多一种解决问题的手段。
其次,如果想从事外交外事工作,国际法会是一个标杆。
国际法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种行为规范,只有更好的学习了国际法,才能在将来的工作中更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捍卫自己的利益,做一名“国际人”。
随着国际化的程度不断提高,中国正越来越积极的融入到世界体系和世界秩序中,这为我们将来从事外交外事工作提供了很到的一个契机,而了解国际法则显得越来越重要,不了解国际法的人是无法胜任外事工作的。
我认为作为普通大学生,研究国际法有助于你形成一种好的国际观念,了解各国之间的关系。
虽然说,国际法遭到破坏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也确实有很大一部分受到遵守。
首先,研究国际法有助于你了解国际关系。
例如现在国外非常流行的中国威胁论,其实是可以从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的。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国际法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国际法法律基本知识:国际法国际法是指不同国家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规则和原则,旨在管理国家行为,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它涉及到各种国际法律文件、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构成了国际社会的法律框架。
一、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其现代形式主要起源于欧洲。
以下是国际法发展的主要里程碑:1. 西方近代国际法的起源在公元17世纪,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交往日益增多,人们开始提出一种规范国家行为的需要。
《威斯特法伐约》和《萨克森约》成为最早的国际条约。
2. 国际法的正式确立在19世纪,国际法得到更全面和系统的确立。
《维也纳会议》(1814-1815)于欧洲各国间形成了新的国际秩序,标志着国际法作为一门现代学科的出现。
3. 联合国的成立和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联合国成立于1945年,其宪章成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国际法庭的裁决以及其他国际法的发展,都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国际法依靠一系列的基本原则来指导国际社会的行为。
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的原则:1. 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应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无论国家的大小、财富或国际影响力如何,它们都应受到同等的尊重和对待。
2. 不干涉原则不干涉原则确保国家享有自主决定自身事务的权力,其他国家不得干涉其内政。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国际和平。
3. 义务遵守原则国际法要求各个国家履行其根据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
这个原则是国际法强制力的核心,没有义务遵守原则,国际法就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三、国际法的主要领域国际法广泛应用于各个方面的国际关系。
以下是国际法的几个主要领域:1.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通过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文件,确保个人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文件之一。
2. 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旨在保护在武装冲突中受到伤害的个人,以及为他们提供援助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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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法的认识
鉴于我自身对国际法很有兴趣,并且和我的专业有联系,对于我以后的工作有帮助,所以我选修了这门课程。
经过半个学期的学习,对其有了一定的认识,下面就是我这段时间学习的成果。
学术界和实践界对于国际法的认识方式一直游走于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之间。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的政治哲学,都不太关注国际关系;法哲学家也很少考虑国际法的问题。
而近年来,与国际学术界开始注重应用法哲学的趋势相吻合,中国学者对于部门法哲学的关注和研讨方兴未艾。
无论是学术著作还是学术会议,部门法哲学都开始越来越显著地进入法理学和部门法的视野。
在这一背景下,为了更有效地推进这一领域的研讨健康持续地发展,有必要明确基本立场、探索一些基本问题。
现在,我想要从国际法本体论与方法论的角度,分析其作为法律为特别的部门在法哲学层面展开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
要回答“何谓国际法哲学”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回答“什么是法哲学”的问题。
人们在法哲学、法理学、法学理论方面存在着很多争论,有的学者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是哲学家的学问,是哲学理论对于法学问题的回答,实际上,这些概念所包含的内容之间有很多重叠之处,但是在不同的学者看来也可能会有不同的指代。
我比较同意这样的观点:法哲是法理学的一部分,即法理学去除法律基础之后的纯粹理论部分。
它并不一定与某种哲学理论直接相连(如果考虑到当代哲学的复杂性,与哲学直接相连的法学理论必然是多重样态的,相应地也会引起很多无谓的争论),也并不一定是玄奥难懂之物。
它注重对于一般法律(问题进行观察与反思,而不是针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实证分析。
它是用一套成体系的分析框架(范畴体系)对于法律现象进行理论化的解释、追问、反思的学术范式。
从这个意义上讲,包含国际法哲学在内的“部门法哲学区别于部门法学的标志在于反思的视角及其问题设定的方式。
”由此,可以将国际法哲学的内涵界定为以法哲学的理论资源、研究方法、研究路向和理论关怀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机结合的研究范式。
国际法哲学不同于一般的国际法理论的范围。
可以说,国际法哲学属于国际法理论的一部分,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法理论都属于国际法哲学。
在国际法的理论
研讨中,对于国际法范围的研讨、对于国际环境法历史的探索、对于海洋法原则的分析,大多不属于国际法哲学的问题。
例如,仅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国际民商秩序的发展就不属于法哲学的问题,因为这些是纯粹的国际法问题,而与法哲学没有明显的联系。
只有那些将法哲学的观点、理论、方法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相结合的研究才能算是国际法哲学。
在这一前提下,国际法哲学可以作这样的初步界定:
国际法哲学是一种研究方法和研究领域,是以法哲学的理论资源、研究方法、研究路向和理论关怀,以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为核心对象的一种跨学科研究范式。
它意味着哲学视野中的国际法、法哲学体系中的国际法、国际法的法哲学化发展以及国际关系、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国际法问题的跨学科研讨。
如果做一个简单的区分,我们可以说,广义的国际法哲学包含国际法与其他部门法、法学之外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跨学科研究;中义的国际法哲学包括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法哲学、法社会学、法文化学等的研究;狭义的国际法哲学即建立在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等哲学范畴之上对国际法问题的观察、评价、指引和归结。
从当前国际法研究本身缺乏广度和深度的学术发展的立场看,广义的国际法哲学界定方式更能够展示国际法的未来和希望。
国际法哲学的研究何以必要?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也应当首先回答:部门法哲学何以必要?有的学者提出,部门法哲学的发展“是法理学和法哲学向深广发展并充分发挥其理论指导力的必然需要,是部门法学自身朝着学理化、哲理化方向提升与发展的必然需要,是打通理论法学与部门应用法学的隔绝状态、形成二者良性互动机制的必然需要,是促进理论法学与部门应用法学有机分化并向着更高层次有机综合的必然需要。
”这种分析同样适用于国际法哲学。
国际法的法哲学研究,比起国内法的法哲学研究而言,更显得紧迫和必要,其原因包括:
国际法规范本身的分散性,导致其理论需求大于国内法。
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国际法不成体系,所以根本无法理论化。
这种观点初看起来虽然有些道理,但是如果认为理论必须在体系化之后出现,认为理论只有一种形态,似乎过于偏狭。
诚然,法哲学、法理论可以从系统的角度出发形成周密而完整的法哲学体系;但同样可以对未能体系化的规范进行深刻分析。
在未能体系化的领域,哲学层面的
思维可能会有更大的指导意义和启发机会。
从国内法的角度,由于立法的统一,相对完整和完善,以实证主义和语义分析可能解决大多数问题,但是在国际法层面上做不到这一点。
国内审判实践表明,在重大疑难问题上,法律规范不敷适用,需要在法理学层面予以分析和思考,这是因为法律的规定是有限度的,不足者需要理论证明予以补充和延展。
而国际法的实践则更经常地处于规范不足的状态。
因为国际法本身不成体系,是国家之间协议而形成的约定法、是国家之间彼此约束的平位法,所以是弱法。
这使得在处理国际法律问题时不得不从法哲学的层面予以支撑,所以形成了国际法对法哲学的依赖。
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体现出与法哲学的紧密结合。
从历史发展上看,国际法与法哲学的关系非常紧密。
被称为现代国际法奠基人的格劳秀斯同时也是现代自然法的首倡者之一。
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格劳秀斯以大量的篇幅分析了自然法的问题,并从国际法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自然法的角度探寻了国际法的问题。
从苏亚雷茨、格劳秀斯、普芬道夫这些国际法学者,到康德、边沁这些哲学家,国际法靠哲学的滋养而得以成长,哲学通过考虑国际法的问题而形成普适的观念。
所以,有学者评论说,哲学在历史上就是国际法核心理论的一部分,但是后来被法律实证主义和纯粹法理学所驱逐。
二战以后,国际法的复兴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自然法的复兴。
19世纪的实证法哲学在20世纪中叶的国际法实践中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亟待补充、丰富、完善新的理论范式,以适应时代的需求。
自然法学派的复兴实际上正是应对这种要求而出现的,国际法也因这种学术的新营养而得以快速发展。
从国际法的流派看,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是其最主流的学术系统,而这两大系统的存在和发展无不与法哲学相关的研究密切相,而且从历史发展上看,二者的变革时期是同步的、一致的。
美国兴起的政策定向学派,也与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及其在整个法学界的影响同时出现。
最后想谈一下国际法的功能,国法哲学的功能,即国际法哲学的展开对于国际法和法理学的作用,是“国际法哲学”研究本身的合理性或者说依据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的分析,也有必要先认识法理学者对于部门法哲学研究的功能的理解。
在这一问题上,宋显忠提出:部门法哲学的提出首要地就是打破学科壁垒,推动法学学科整合和创新法学研究。
学科划分是学术研究专业化的表现,但是过度的学术分科和学科之间的学术壁垒,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专业知识的断裂,视野
狭窄,创新停滞,且形成诸多的知识盲点,反而阻碍了学术进步。
部门法哲学的提出就是要法学面对实践,打破僵化的学科体系和陈旧的知识结构,拆除学科壁垒,重构法律的规则体系和法学的理论体系。
当然,首要的还是拆除部门法学与法哲学的学科壁垒,通过跨学科的交叉研究,要让法哲学“下得来”,部门法学“上得去”。
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部门法研究存在的问题以及部门法哲学所能够取得的成绩。
当前,对于超越国际法自身或规范和实践而进行的跨学科研讨或者是法哲学层面的反思,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不占据主流地位。
而且,很多学者怀疑这种研究的意义及价值,从而使国际法哲学的研究相对边缘化。
就如人们讽刺美国学界“什么都要有个伦理学”,有的西方学者曾带着讽刺的口吻表示“毕竟什么都可以进行哲学研究嘛!”一些中国学者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但也颇有认为法律应当与政治分开、国际法应当与国际关系分开者。
而由前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国际法的问题进行法哲学层面的分析,对于国际法学科的理论化、对于国际法律实践的指引、评价和批判都至关重要。
没有此种研究,国际法、国际法学可能永远跳不出规范教义的井底,永远不能平视国际法的机制基础、构造原理,亦不能很好地预示国际法的未来方向。
如果能够在法哲学的层面分析国际法诸问题,则可以条理清晰地建树国际法理论、切中肯綮地解析国际法实践、远见卓识地引领国际法的发展,而不至于陷入局部的迷途中而无法驾驭整体的格局与进程;与其他的法学学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也能够有效沟通,而不至于各树藩篱、互无启示。
这种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理性交流更有可能提炼出法哲学的一般问题、根本问题,从而丰富法理学自身的内容、锤炼法理学自身的框架,使之更好地作为法的一般理论、法的方法论来总括地描述、阐释和评价法律的世界。
一般来讲,国与国之间的争议,主要是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但在有些情况下,国家也会因商业利益产生争议,当事方根据协议将此类争议提交给他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处理,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
从广义上说,这种国际仲裁理所当然也属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范畴,而且此类仲裁既有临时仲裁,也有在国际商会等仲裁机构受理的国际仲裁。
这些就是我的国际法的一些认识,他可以在我们以后的工作中提醒我们什么
该做,什么不该做,做后有什么后果,怎样做最好等等。
所以对国际法的认识,也是我们学习的一个方面,并值得我们深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