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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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及中介委托等交易活动和其他建筑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

第三条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原则。

实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筑经营活动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和资格第五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招标代理依法发包或者委托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

第六条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后方可从业。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已经取得工程造价、施工管理、建设监理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可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第七条域外进入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及相应个人执业证书,进行备案。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4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4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4目录总说明.................................................................................................................................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第二章桩与地基基础工程................................................................................................第三章砌筑工程 ...............................................................................................................第四章混凝土及钢筋工程................................................................................................第五章厂库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 ........................................................................第六章金属结构制作工程................................................................................................第七章屋面及防水工程....................................................................................................第八章防腐蚀、保温、隔热工程....................................................................................第九章模板工程 ...............................................................................................................第十章脚手架工程 ...........................................................................................................第十一章垂直运输 ...........................................................................................................第十二章建筑物超高费....................................................................................................第十三章特、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 ........................................................................第十四章井点降水 ...........................................................................................................总说明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2-2014)(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45-2013)(以下简称计量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18〕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18〕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18〕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结合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实际,决定对我省现行建筑、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作如下调整: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定额人工费和机具费之和的12.98%考虑。

工程结算时,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此费率计取;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9;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3。

二、《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中的道路、桥涵、隧道工程: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定额人工费和机具费之和的11.74%考虑。

工程结算时,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此费率计取;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9;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3。

三、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26日——结束——。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12.27【实施日期】1995.1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8日实施日期:2002年11月28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28日)废止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5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5年12月27日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和商品混凝土加工以及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筑经营活动及场所。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道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指导和规范建筑经营活动;(三)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的资质;(四)负责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监督管理发包、承包活动;(五)审查建设工程合同草案;(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建设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七)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监督和质量监督工作;(八)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0.15•【字号】吉建造[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7]16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在建设工程计价中遇到的各类实际问题,现就全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1、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按实计算。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有误、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调整。

3、关于工程量增减、项目增减或综合单价的确定及索赔等问题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4、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上涨等风险系数,风险系数范围和幅度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幅度和范围进行调整。

二、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1、按定额计价方式结算的工程,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机械台班、周转材料租赁价格除外)执行。

2、劳务分包工程按《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07]8号)的规定执行。

3、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及节能材料、定额中没有的项目,由承发包双方编制一次性补充估价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列入工程结算。

4、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包工包料工程),工程结算时应按定额基价参与取费,由承包方保管的材料应计取材料价格1.7%的保管费。

2019《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定额说明

2019《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定额说明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总说明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45-2013)配套的,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及《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措施项目共十章。

三、本定额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8度以下地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工程。

涉及装配式建筑工程,按《吉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ZP-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绿色建筑工程,按《吉林省绿色建筑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LJ-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装饰工程,按《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市政工程,按《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按《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按《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本定额是编审国有资产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人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招标人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的基础。

五、本定额是以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工艺、合理的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合理的施工损耗、常用的机械类型和合理的机械配置为基础编制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吉建办[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吉建办〔2009〕36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建设局,监察局:为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经验,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监管方式、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若干具体规定。

现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二○○九年四月二十日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招标投标操作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一)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1、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各市(州)、县(市)和各类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一报两网”(吉林日报或东亚经贸新闻,吉林省建设信息网http:// 和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http:// )发布,这将作为是否公开招标的依据。

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国家或当地其他媒介发布。

违反规定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招标活动无效,重新招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文件精神,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在大调研大走访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

本省企业能够承担的,招标文件不得将具有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否决条件,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评标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省企业。

对本省企业单独承揽有困难的项目,鼓励中直特级企业与本省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本省企业符合“优质优先”支持条件的,联合体享受相应政策。

二、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自有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

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承担的总承包工程,不得强制要求必须同时具有该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三、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可以按照执业范围要求担任大、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该相应业绩在后续投标时,可以视为本人具有项目经理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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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1.为加速全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维护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的意见》(吉建管[2007] 1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进行的施工作业。

3.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劳务分包工程的计价。

二、劳务分包工程造价构成
4.劳务分包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规费、利润构成。

5.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6.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为
劳务分包企业配备施工机械,劳务分包企业使用自有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和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7.管理费是指劳务分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8.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费。

9.利润是指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所分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三、劳务分包工程计价办法
10.劳务分包工程人工费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劳务分包企业分包的工程量并套用相应定额子目计算。

(2)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纸和省建设厅颁发的相关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定额中未包括或不完全适用的项目,可按照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投标时的报价确定。

(4)人工费调整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11.劳务分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应按定额的台班含量和台班单价及相关规定计算。

12.劳务分包工程管理费按分包工程量定额人工费的15%计
取。

13.规费
各项规费的计取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核定的标准执行,未办理取费证书和未参加年度费率审核的劳务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可不予支付各项规费的费用。

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如果已为劳务分包工程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劳务分包企业不再计取工伤保险费。

14.劳务分包工程利润按分包工程量定额人工费的8%计取。

15.劳务分包企业自备周转性材料或其它材料所增加的费用,可由双方协商并在分包合同中约定。

16.建筑劳务分包工程的人工费不得低于人工实际成本。

17.劳务分包企业的税金按吉建管[2004]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劳务分包与合同管理
18.建筑劳务分包工程造价及有关经济条款应在分包合同中确定。

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范围、造价调整的条件和方式。

19.规费中的各项费用不作为竞争性费用,应严格按规定计入分包工程造价。

自2008年1月1日起,凡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进行劳务分包作业。

20.为杜绝不正当竞争,防止恶意抬高或降低分包工程造价,
确保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的合同进行审核,以确保分包合同造价及相应条款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21.从事建筑劳务分包工程预结算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无证从业者,将按《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
22.本办法由吉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JLFD—2006)中的“六、劳务分包工程费用”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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