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管理模式的通知-吉建安〔2019〕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管理模式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管理模式的通知吉建安〔2019〕9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为扎实推进建筑市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治理行业乱象,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健康安全发展,提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综合管理水平,解决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工作脱节、技术人员力量缺失、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以下简称“建机一体化”)企业管理模式。
具体如下:一、“建机一体化”企业管理模式“建机一体化”企业管理是指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拆卸、维修、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达到一定技术条件、能够独立承担“一体化”管理的企业组织实施。
二、“建机一体化”企业设立模式(一)资质条件。
“建机一体化”企业必须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及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鼓励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整合资源,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二)机构、制度建设条件。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保证管理体系运行有效,确保企业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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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4〕2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提高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从2014年8月25日开始,开展全省第二次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检查项目。
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在建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检查的重点是形象进度处于主体工程和装饰工程施工阶段的项目。
(二)检查数量。
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确定本次检查数量如下:1、项目达标考核检查率长春市达到20%以上;吉林市达到50%以上。
其他市(州)、县(市)所有在建项目应全部进行达标考核检查。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拟升级、增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所有在建项目应全部进行达标考核检查。
3、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总承包企业在建项目至少检查一项。
4、拟申报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应全部进行达标考核检查。
5、外埠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应重点进行达标考核检查。
二、检查内容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建管〔2013〕7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4〕4号)等文件要求,具体检查内容包括:1.工程项目管理情况(25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吉建设〔2018〕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吉建设〔2018〕9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勘察设计单位: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19号)工作部署,实现一家审查机构综合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并联审批、全流程网上数字化审图的改革要求,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改革实施范围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涉及岩土工程勘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3个行业,其他行业不做要求。
二、审查备案权限设定按照《实施意见》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签订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网上备案;长春新区、九台区、双阳区、江源区可按独立市(县)实施审查备案,其他各区均由市本级负责。
各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书。
三、完善技术人员信息入库自2018年7月1日,全省实施施工图数字化审查。
相关勘察设计文件及审查报告涉及签字盖章人员,应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采集录入,未做信息录入的人员将无法在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自动生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或进行审查。
人员信息录入办法按《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勘察设计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的通知》(吉建设[2015]7号)文件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吉建管〔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吉建管〔2019〕3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严厉查处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一)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标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招标。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招标人应主动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招标人应加强对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加强对派出的招标人代表的管理,招标人代表不具有与专家评委相同标准的专业资格的,不得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评标。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1.招标文件编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严禁针对特定对象,采取“量体裁衣”设定条件等排他性招标。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设置符合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际的资格、业绩、人员配备等资格审查标准。
2.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及评标办法集中编写,未纳入集中编写的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18〕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18〕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结合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实际,决定对我省现行建筑、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作如下调整: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定额人工费和机具费之和的12.98%考虑。
工程结算时,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此费率计取;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9;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3。
二、《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中的道路、桥涵、隧道工程: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定额人工费和机具费之和的11.74%考虑。
工程结算时,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此费率计取;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9;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3。
三、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26日——结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吉建质〔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建质〔2022〕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要求,实现质量监督管理清单化、图表化、模板化、机制化,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五化”工作法要求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2月17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吉建管〔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管〔2022〕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持续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导意见》,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坚决防止施工现场发生聚集性疫情。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导意见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14日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导意见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管行业必须管疫情防控的总体要求,持续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方舱医院、方舱隔离点)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精准防控,全面做好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舆情管控工作,坚决防止施工现场发生疫情,特别是聚集性疫情和负面舆情。
二、重点任务(一)建立常态化疫情常态化防控体系。
1.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疫情防控”的要求,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制定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做好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吉建管[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建管〔2013〕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4月17日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绿色、环保、文明施工,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保证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以项目经理制为基础,以实现合同要约为目的,以施工管理制度为保证,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为核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五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及时全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将根据达标情况,按一定比例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返还给建设单位。
第六条省、市(州)、县(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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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3.16
•【字号】吉建造[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
实施意见
吉建造[2021]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文件精神要求,为解决工程结算难题,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深化建筑市场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
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三、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施工过程结算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四、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周期划分方式,可按照施工时间周期或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
五、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划分方式进行施工过程结算。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并确认。
发包人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施工过程结算。
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各项办理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天。
六、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审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确保施工过程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七、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可参照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方法进行编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
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委托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
工程款。
八、施工过程结算中,对计量计价有争议时,先对无争议部分办理结算;对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九、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为80%以上。
十、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通过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形式实施正向激励;对因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的各类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十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建设单位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总结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经验和宣传典型案例,切实有力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全面深入开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