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你投讲解票据权利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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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

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

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1.引言1.1 概述票据权利是指持有人根据特定票据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

票据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作为一种货币的替代品,被广泛应用于商业和金融交易中。

持有票据意味着持有人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并享受由票据所赋予的权利。

在现代经济中,票据权利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金融交易的基础,也是经济活动中的关键要素之一。

票据权利的存在为商业交易提供了更加便捷和安全的方式,使得交易各方能够更加高效地进行资金流动和资产转让。

票据权利的种类较为丰富,常见的有承兑汇票、支票、本票和债券等。

不同类型的票据权利赋予持有人不同的权益和权利。

例如,承兑汇票赋予持有人在到期日可要求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支票则赋予持有人以检查票据的形式取款的权利。

理解和应用票据权利对于个人和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商业交易中,了解自身享有的权益和权利,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并提升交易的安全性。

同时,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在进行投资和融资决策时也需要考虑票据权利的相关因素,以最大化自身的利益和风险管理。

在总结中,票据权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商业交易中具有重要意义。

理解和应用票据权利对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利益以及实现有效的经济活动至关重要。

只有充分发挥票据权利的作用,才能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并促进社会的繁荣。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下面对每个部分进行简要介绍。

引言部分首先对票据权利进行概述,说明票据权利的定义和种类。

接着介绍文章的结构,简要说明正文将会讨论票据权利的定义和种类,结论部分将强调票据权利的重要性和应用。

最后,明确文章的目的是通过简述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为读者提供对该领域的初步了解。

正文部分将围绕票据权利的定义和种类展开讨论。

首先,详细阐述票据权利的定义,包括其内涵和外延。

此外,还可以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票据权利的具体规定,以及票据权利在商业领域中的应用情况。

接着,对票据权利的种类进行详细解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票据、所有权票据和代理权票据等。

第四章 票据权利

第四章 票据权利

第四章票据权利第一节票据权利概述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性质上属于债权;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收款人或者持票人;2、特征:(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其一、债的不履行状态,除债务人破产外只用履行延迟,不存在履行不能;其二、便于担保人替代履行,票据关系中,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均有担保付款的责任;其三、便于债的法定抵销;其四、在我国适用于代位权的行使;注意:只有当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2)、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票据权利以票据为其载体,以票据权利为内涵,两者相结合,权券一体,票据权利因票据的制成而产生,又因票据的毁灭而消灭,票据权利的主张、行使、处分与票据不能分离,主张自己享有票据权利的,必须占有票据;注意:(1)、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承兑、请求付款、行使追索权,必须提示票据;处分票据权利——转让票据权利、质押票据权利,必须支付票据(2)、票据权利与票据的不可分性还表现在票据权利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任何一个签名于票据上的债务人只对票载文义负责;(3)、票据权利具有双重性:为了确保持票人获得票据货款,各国票据制度均规定出票人、背书人应当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票据付款、当票据不获得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这便赋予了票据权利人的两重权利,即承兑或付款提示权及追索权;二、票据权利的分类1、主权利和从权利(分类标准:主从关系)概念:在票据关系中,因保证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为从权利,被保证之债为主权利;2、先序权利和后序权利(分类标准:权利行使先后)概念:两项相互的有关联的权利中,应先行使的权利为先序权利,在后一顺序行使的权利为后序权利;(1)、在票据权利中,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承兑的权利以及向承兑人、付款请求付款的权利为先序顺序,收款人或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为后序权利;(2)、《票据法》第三十六条: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银行从业《银行管理》重点讲义:票据权利

银行从业《银行管理》重点讲义:票据权利

银行从业《银行管理》重点讲义:票据权利银行从业《银行管理》重点讲义:票据权利导语: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请求权,追索权是第二顺序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1)票据权利的取得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3.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追索权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对价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这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这里所指的“相对应的代价”就是指相当或相等的`代价。

如:出票人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汇票。

收款人提供5万元的商品,该商品即是相对应的代价。

票据效力的概念

票据效力的概念

票据效力的概念票据效力是指票据在支付、借贷、交易等经济活动中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票据效力是票据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金融工具所固有的属性,它赋予了票据在经济交往中的一种合法性和可靠性,是票据作为交易工具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特点。

票据效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票据的流通效力和票据的担保效力。

首先,票据的流通效力是指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或转让方式进行交易和支付的能力。

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票据所有权,将票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下一个持有人,从而实现票据的流通。

票据的流通效力是票据的一种重要属性,它使得票据具有了可以在流通环节中被接受、支付和转让的能力,从而方便了经济交易的进行。

票据的流通效力使得票据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在商业交易中广泛使用。

例如,商人可以使用票据进行货款的支付,或者使用票据作为担保物进行借贷等。

其次,票据还具有一定的担保效力。

票据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债权凭证,它具有很强的担保性质。

持有票据的人可以凭借票据向票据出具人(出票人)主张债权,并要求其履行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义务。

票据的担保效力使得票据成为一种较为可靠的债权凭证,提高了票据作为债权工具的可信度和安全性。

票据的担保效力还可以使得持有人通过背书将票据用作财产转移担保工具,提高借款人的信用,并为借贷活动提供了保障。

此外,票据效力还表现在票据的法律强制力和证据效力上。

票据作为一种合法的支付工具,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票据的债权义务关系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执行,保护持有人债权的合法权益。

此外,票据还具备一定的证据效力,即票据自身所载明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律上被认定和采纳。

票据的证据效力使得票据可以用作债权证明和追索债权的依据,为持有人在债权纠纷解决过程中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总的来说,票据效力是指票据在经济交往中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它包括票据的流通效力、担保效力、法律强制力和证据效力等多个方面。

票据的效力使得票据成为一种具有合法性和可靠性的交易工具,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第三节、票据权利

第三节、票据权利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2)恶意取得或重大过失取得 ) 所谓恶意取得是指明知其前手并无票据权利, 所谓恶意取得是指明知其前手并无票据权利 , 而受让票 据的行为; 重大过失取得,是指受让人并非明知, 据的行为 ; 重大过失取得 , 是指受让人并非明知 , 但若 略加注意, 便能明察其前手并无转让票据的权利, 略加注意 , 便能明察其前手并无转让票据的权利 , 而受 让了该票据的行为。 让了该票据的行为 。 是否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举证责任,应由票据债务人承担。 举证责任,应由票据债务人承担。 (3)无对价或以不相当对价取得 ) 无对价或以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无对价或以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 其享有的票 据权利有一定的限制, 即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据权利有一定的限制 , 即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 是否以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举证责任, 是否以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举证责任 , 由票 据债务人承担。 据债务人承担。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2)追索权 ) 追索权又称为偿还请求权, 追索权又称为偿还请求权,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发 生的,持票人对其前手所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上所载金额 生的, 持票人对其前手所享有的、 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该持票人可以是最后持票人, 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 该持票人可以是最后持票人, 也可以是清偿票据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被追索人。 也可以是清偿票据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被追索人。 3、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 持票人因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称为票据权利 的原始取得。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人处, 的原始取得。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人处,依照背书转让或 交付程序,或因继承、公司合并等法定因素而受让票据,取 交付程序, 或因继承、 公司合并等法定因素而受让票据, 得票据权利,称为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得票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

恶意取得票据
A为某一票据的收款人,其所持有的票据被 B偷得,C明知B持有的票据为偷盗所得, 仍受让票据,C就是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
有票据权利
票据的取得
票据的取得应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否则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1. 恶意取得票据,指明知票据转让人不是票 据上的真正权利人,对票据没有处分权而 受让的行为。 2. 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指受让人虽不是明知, 但是凭在一般业务交往以及日常生活中所 积累的基本经验和习惯,稍加注意就可以 知道票据转让人没有票据处分权,但是因 为疏忽未加注意而受让票据的行为。
从而取得的票据权利。
票据的取得
票据的取得应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否则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1. 恶意取得票据,指明知票据转让人不是票 据上的真正权利人,对票据没有处分权而 受让的行为。 2. 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指受让人虽不是明知, 但是凭在一般业务交往以及日常生活中所 积累的基本经验和习惯,稍加注意就可以 知道票据转让人没有票据处分权,但是因 为疏忽未加注意而受让票据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分类
根据权利行使的先后顺序分: 1. 第一次请求权,一般称作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 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的委托人请求根 据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包括对汇票付款 人、支票付款行以及本票出票人的请求权。其他的 付款义务人可能是担当付款行、票据交换所等。 (票据上的主要权利) 2. 第二次请求权,一般称作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向 主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就可以向票 据的次债务人请求偿付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次要的、附条件的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
1.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 票,自出票日起2年 2.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 个月 3.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 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 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权利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四章第一节讲义

票据权利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四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四章第一节讲义票据权利概述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在票据权利中所涉及的当事人有两方票据的权利人和票据的债务人。

票据的权利人是收款人或持票人,收款人是指在票据签发时在票据收款人一栏所记载的票据的权利人。

票据上的债务人具有多塑性,除了票据上的付款人,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票据上的债务人。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类。

票据权利是票据关系中票据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证券权利,产生于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行为。

该种权利在学理上又叫“票据上的债权”或“票据上的权利”。

这与票据法上的权利不是同一概念。

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从广义上讲,票据权利也属票据法上的权利范畴,但一般认为,票据法上的权利仅指票据权利以外的其他票据法上的权利,如付款人的交出票据请求权、汇票持票人的发给复本请求权以及利益偿还请求权等。

(二)特征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票据权利是要求一方当事人(债务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支付一定货币给票据的权利人(收款人)的权利,所以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票据权利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1)债的不履行状态,除债务人破产外只有履行迟延,不存在履行不能。

票据作为一种金钱债券,有利于票据权利的履行,在一般民事权利中或合同中,在合同不履行以及违约的情况下,有不同的救济方法,可能带来不同后果。

例如,甲向乙购买一幅古画,双方签订合同,后因为甲家中发生火灾,导致古画被焚毁,在这种情况下,甲要承担违约责任。

甲只能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支付古画的价值来赔偿乙方。

(2)便于担保人替代履行。

在票据的流转过程中,票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可以通过票据的保证行为,加入到票据的流通中,为票据流通中间的某一个当事人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权利的概念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权利的概念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权利的概念
【考情分析】
考频:★★
2010年判断、2011年单选
票据权利的概念
1.票据权利的含义:
(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2.方法:“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3.地点和时间: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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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涵义
票据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其内容当然离不开权利义务,故票据关系的构成,一方面为票据上的权利,另一方面则为票据上的义务,不过,法律往往从权利方面立论。

也就是说,票据立法以票据权利为中心设计出各项票据制度与规则,以保障票据权利之实现和票据功能之发挥。

因此,如果说票据关系的设立重心在于票据行为,那么,票据关系的内容重心在于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涵义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又称为票据上的权利,这一学理定义其实来源于票据权利的立法定义。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根据票据权利的定义,我们认为,票据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在权利内容上,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这是由票据的金钱证券性质所决定的。

一方面,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即要求票据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债权性质,决定了票据权利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行使。

另一方面,票据权利的内容是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利,亦即权权利的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量的货币。

2.在权利形式上,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

票据权利,是凭票才能行使的权利,这是因为,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以票据的存在为必要。

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票据权利的实现必须缴回票据。

由于票据权利是证券化权利,因此票据权利与票据所有权(即作为纸张的票据的所有权)是统一的。

这也是所谓的“权利与证券相结合,权利证券化”。

3.在权利性质上,票据权利是一种无因性权利。

票据是一种无因有价证券,这决定了票据权利也是一种无因性权利。

权利人仅凭占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权利人对此原因没有说明的义务,义务人也没有审查的权利。

这些原因存在与否、合法与否,对票据权利不发生影响。

简言之,票据权利的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有效与否以及
合法与否无关,即使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无效或者不合法,只要票据签发并有效成立,票据持票人即享有票据权利。

4.在权利行使上,票据权利是一种双重性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权利人可以对两个以上的不同债务人行使两次请求权。

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或其它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第二次请求权是追索权,即票据权利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和其它有关费用的权利。

这种制度更加体现了票据法侧重保护权利人以促进票据流通的宗旨。

当然,在第二次请求权仍未能得到满足时,与普通金钱债权一样,还可以继续通过其它途径,求得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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