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用地改革试点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鄂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3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宣
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3.09.05•【文号】自然资发〔2023〕171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长期以来,在一些城镇和乡村地区,包括城中村、老旧厂区,普遍存在存量建设用地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等问题。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落实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要求,聚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部决定在北京市等43个城市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探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城中村和低效工业用地改造为重点,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推动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城乡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促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底线思维、守正创新。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严守红线底线,确保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保持稳定。
在坚持“局部试点、全面探索、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政策机制。
2.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强化政府在空间统筹、结构优化、资金平衡、组织推动等方面的作用,坚持公平公开、“净地”供应,充分调动市场参与的积极性。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事权项目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事权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1•【字号】并政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事权项目的通知(并政发〔2012〕20号)清徐县、古交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我市第一批扩大县级(清徐县、古交市)经济社会管理事权项目已经2012年4月17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太原市第一批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共106项)一、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类(31项)(一)市发改委(19项)1.申请使用国家和省政府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下级部门审核报送材料的,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对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批文。
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定期将下达资金情况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2.不需要国家、省、市出资和平衡建设条件的县级政府资金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定期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3.试点县(市)安排本级各类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或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按规定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4.试点县(市)申请世行、亚行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5.试点县(市)所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6.总投资3亿元以下的煤化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装备制造、材料工业和旅游建设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省、市投资主管部门。
国务院放宽采矿业等外资准入限制等9则

Information network信息视点信息视点Information Network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27国务院:放宽采矿业等外资准入限制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政策导向以及20项具体措施,其中提出,放宽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通知指出,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通知要求,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通知提出,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
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通知明确,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
向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支持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的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
国土资源部:要求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现实需要,2月3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的精细化管理,为农村地区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做好服务和保障。
《意见》指出,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面临建设布局散乱、用地粗放低效、公共设施缺乏、乡村风貌退化等问题,同时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都迫切需要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通过细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适应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要求。
湖州市强势推进国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

湖州市强势推进国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作者:朱仲华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6年第2期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朱仲华湖州市是长三角地区重要的建筑石料生产基地,工矿废弃地资源十分丰富,综合利用潜力很大,全市可综合利用的工矿废弃地资源约8.57万亩。
去年以来,湖州市坚持生态优先导向,以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强势推进国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走出一条“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矿地资源综合利用路子。
截至目前,累计利用废弃矿地垦造耕地2 26万亩,实施生态治理复绿造林项日280个,矿区治理复绿1.5万亩,开发可建设利用土地2万余亩,在推进市域生态文明建设、提高耕地保护水平、保障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主要做法1.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湖州市以开展“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为抓手,编制废弃矿山治理专项规划,分步实施废弃矿山复垦利用工作,探索出四种复垦利用模式。
一是生态复绿型,主要采取“边坡适当处理、单纯边坡绿化”的方法。
如安吉余村关闭石灰石开采区,进行生态复绿治理,发展绿色经济,2014年村民人均纯收入27677元,约是10年前的5倍;长兴县对交通要道两侧的李家巷鑫茂矿一上海石灰石矿边坡开展治理工程,仅种植苗木就达63400棵,绿化面积360亩,整体环境面貌一新。
二是开发利用型,主要采取“边坡生态复绿、宕底土地复耕”的方法。
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家埠西塞山矿区复垦废弃矿地1200余亩,形成连片的耕地;吴兴区埭溪镇阳山坞区块通过综合开发,取得建设用地面积4125亩,项目实施不到3年已有20余家企业入驻。
三是景观再造型,主要采取“同步设计、造绿添景、互为结合”的方法,如长兴槐坎劳武石矿通过治理建成“金钉子”剖面地质遗址公同,湖州潜山石矿通过治理成为市民休闲观光的生态公同。
四是土地整理型,直接对矿山整体平整,既可以改善生产环境,又能新增建设用地。
如德清砂村闭坑矿地综合利用试点项目,一共平整矿地5780亩,形成建设用地3500亩,目前已移交德清开发区进行招商,既增加了用地空间,又减少了耕地占用,降低了征迁成本。
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推动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推动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2•【字号】烟政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推动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的通知(烟政发〔201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推动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已经2012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日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推动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为认真贯彻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强化用地保障能力,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计划管理,拓展用地保障空间1.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及用途管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规定编制本辖区的土地供应计划,报同级政府(管委)批准后公布实施。
未编制年度供地计划的,不得擅自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未纳入年度供地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供地。
2.积极争取并科学利用增量指标。
各县市区要抓住各种机遇,积极争取将大项目、好项目挤进国家和省的大盘子,使用上级计划指标。
努力争取调剂指标,科学合理使用新增计划指标,多使用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满足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和保障性安居住房、环保、卫生等民生项目的用地需求。
平果铝土矿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管理难点与对策思考

平果铝土矿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管理难点与对策思考摘要:本文调查了平果铝土矿露天矿藏具有范围广、规模大、矿点多、埋藏浅、易开采等特点,总结平果铝土矿露天矿藏特点采用临时用地管理模式简化了用地程序,减轻了企业负担,快速恢复了采矿区生态,有效保护了当地农民权益的优点,分析了平果铝土矿露天矿藏特点采用临时用地管理模式存在的六方面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了优化采矿临时用地审批、强化采矿用地与相关规划衔接、强化临时用地复垦指导与监督、优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创新复垦还地方式等建议。
关键词:平果;铝土矿;露天采矿;临时用地;复垦百色市平果县、德保县、靖西市等地区的铝土矿的矿藏主要分布在坡地、台地、谷地、峰丛洼地的耕地下,具有分布范围广、规模大、矿点多、埋藏浅、易开采等特点,适合露天开采。
由于埋藏浅、易开采,每个采挖点的开采时间短的几个月就可采完,长的1至2年内采完,加上采空区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时间1年,使用土地时间约为3至4年,适宜采取临时用地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一、铝土矿露天开采临时用地模式2005年原国土资源部批复平果铝土矿采矿用地供地方式改革试点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探索,形成了“协商租地——表土剥离——快速开采——快速复垦——还地于农”滚动采矿的平果铝采矿临时用地模式,其中,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投入巨资开展《平果铝土矿高效复垦技术研究》和《平果铝土矿尾矿干法处理合理利用研究》可研项目,创新堆积型铝土矿这种特殊矿山的工程复垦和生物复垦技术难题解决方式,有望解决复垦土源难题。
平果铝土矿采矿用地供地方式改变传统采矿建设用地长期占用土地的模式,简化了用地程序,减轻了企业负担,快速恢复了采矿区生态,有效保护了当地农民权益。
通过在德保、靖西推广平果铝土矿采矿临时用地模式,解决了当地铝土矿“矿地”矛盾,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二、铝土矿采矿用地开采存在的问题(一)临时用地年限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百色市的铝土矿矿藏开采一般周期为4年(1年量地补偿,2年采挖矿藏,1年工程复垦),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3号)规定企业采矿、取土临时用地不超过三年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调整完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全面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出让发证权限详见附件)。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战略性金属矿产外其他所有金属矿产,以及油页岩、二氧化碳气、金刚石、海砂4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出让登记矿产,以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之外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级。
出让登记矿业权跨行政区的,按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由矿业权面积占比较大的行政区的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变更(增列)矿种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已出让登记矿业权为非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禁止增列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
二、规范矿业权出让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2020年5月1日前形成并实际利用的现有地热井、矿泉水井和卤水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等无需勘查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以及采矿权灭失经核实仍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情形的,无需设置探矿权、直接出让采矿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土资源部批准云南磷化磷矿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近日,国土资源部下文批准云南磷化磷矿露天采矿用地模式改革试点方案,同意在云天化集团所属企业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昆阳、晋宁、海口、尖山4个露天磷矿开采区开展采矿用地模式改革试点。
这是云南省唯一获国土资源部批准的采矿用地试点单位。
云南磷化磷矿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该试点工作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部要求,在试点矿区范围内,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规划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采取分区实施、到期归还的做法,以临时用地模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采矿用地复垦规划,明确复垦还地的时间、周期和质量要求。
在试点过程中,要加强监管,采矿作业完成后,要按照土地复垦的要求和标准,做好采矿用地的复垦工作。
云南磷化采矿用地模式改革试点方案获准实施后,将有效解决长期困扰公司的采矿用地问题;同时试点方案也对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都将产生重要作用 .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探索尾矿库用地管理新模式,建立合理的用地机制,严格规范尾矿库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尾矿库用地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0】39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科学规划。
尾矿库用地规模要符合选矿厂设计方案及尾矿定额指标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用地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用地单位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经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使用土地。
第四条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复垦规定承担复垦义务。
尾矿库用地原则上只占用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耕地除外)的,用地单位在尾矿库服役期满后,及时将尾矿库复垦为农用地,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五条申请用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采矿(选矿)手续合法完备的采矿(选矿)企业;(二)经过有批准、核准权限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核准立项;(三)环境评价报告通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四)安全预评价报告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在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申请用地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尾矿库用地申请书;(二)用地单位与被占用土地的村委会签定《尾矿库用地协议书》。
协议中应包括拟使用土地面积、地类、使用方式、年限、补偿标准及《尾矿库复垦设计方案》,尾矿库服役期满经复垦后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承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三)有批准、核准权限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的立项文件;(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评价报告;(五)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关于尾矿库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文件;(六)在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文件;(七)尾矿库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图件和电子坐标。
第七条用地审核程序:(一)用地单位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书面申请;(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安监部门到现场核查,确定用地位置,核实地类和用地面积;(三)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提交资料进行初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出具尾矿库用地的批准文件。
(四)在与尾矿库有直接关系的村庄公示七天。
第八条尾矿库用地核准使用年限须与尾矿库设计服役期限一致。
超期用地需在生产服役设计期满前半年内提出用地延期申请。
第九条认真做好复垦验收工作。
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闭库手续,组成验收小组按照《尾矿库复垦设计方案》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用地单位必须按要求重新复垦或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垦。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可视情制定尾矿库复垦保证金制度。
第十条尾矿库用地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权限审批,不得随意改变审批环节。
第十一条对违法违规操作、不按程序报批、违法占地建设尾矿库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在此之前形成的在用尾矿库,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灵活供地明确退出——解决采矿用地“两头难”的突出问题2011-4-29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前应依法取得采矿权和地面的土地使用权。
并对采矿用地的性质进行了规定,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采矿用地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同属工矿仓储用地,具体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实践中采矿用地则主要包括地面生产用地以及尾矿堆放用地。
一、采矿用地的特殊性采矿用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受使用目的、矿产资源赋存条件和开采方式的影响,其用地方式、用地类型、使用期限及采矿用土地可恢复程度与一般的建设用地相比,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一是采矿用地对地表土地产生影响,具有复杂性。
采矿用地对土地的使用不是为了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而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或措施获取地下的矿产资源,对地表土地不是直接使用而是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如对表土层进行剥离或采矿后出现地表沉降、塌陷、开裂等现象。
这些影响的程度主要由开采方式决定,采取露天开采的,主要对表层土造成破坏,开采结束后容易形成采空区,而采取地下开采的,则表现为对地表土地进行局部压占,采矿结束后造成地表的塌陷、沉降或开裂等。
二是采矿用地对土地的使用取决于矿产的开采年限,具有阶段性。
采矿用地的目的是为了开采出地下的矿产资源,而矿产资源的储藏是有限的,一旦资源枯竭或开采结束,采矿对土地的使用也随之终结。
因此,采矿对土地使用期限的长短由矿产资源可供开采的年限决定,一般露天开采为4-6年,地下开采为50-60年甚至更长时间。
三是采矿用地的位置取决于矿产赋存区位,具有不可替代性。
在选址上,一般的建设用地在区位选址上主要考虑的是成本或市场价值,但对于采矿用地而言,因为受地下资源赋存和开采技术的限制,区位却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采矿区位确定后,用地位置随之确定。
目前,根据我国已勘查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分析,90%的煤炭资源储量集中于华北、西北和西南,70%的磷矿资源储量集中于云、贵、川、鄂四省;铁矿则主要集中在辽宁、河北、四川和山西省,且多地处较为偏远的农村地区,因此,采矿用地的市场经济效益远不如一般意义上的工业用地或经营性用地。
四是采矿用地实际用地类型多,具有多样性。
实践中根据开采作业程序要求,采矿用地可包括具体不同类型的用地。
如露天开采中主要包括采矿区用地和尾矿库用地,地下开采中主要包括钻井生产用地、井场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管道用地及一些场站配套设施用地。
这些不同类型的用地,其范围、利用方式、利用强度及对原土地权利人的权利限制等都存在很大差异,具有多样性。
二、当前采矿用地存在“两头难”的突出问题目前,我国有关采矿用地的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矿产资源开采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并实行重要矿床不得压覆和重要地区限制采矿的制度。
二是特定项目限制或禁止供地,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对特定项目实行限制供地或禁止供地。
三是因采矿破坏的土地应进行复垦,恢复到可利用状态,对采矿用地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环的,应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前述关于采矿用地的规定主要散见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中,但缺乏专门统一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系统的规定,由于前述分析的采矿用地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造成了实践中采矿用地取得、退出“两头难”的突出问题。
(一)采矿用地取得难采矿用地“取得难”主要体现在:一是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设置难以统一,影响采矿用地的取得。
采矿用地的取得必须以取得采矿许可证为前提,且必须遵循《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
但是随着矿业权有形市场的建立,除国家审批的特殊矿种外,其他的矿种都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在土地供应上,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也都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
这就造成了实际工作中,通过两个招拍挂市场取得的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难以实现统一,或者取得采矿权后,由于国家对矿产资源政策的调整,将其用地纳入限制或禁止供地目录,从而导致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难以顺利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是采矿权审批与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脱节,造成相互争地。
同一宗土地可能既涉及采矿权的审批,又涉及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查,目前各项审批或审查由国土资源系统内的不同主管部门按各自程序办理,由于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极为容易产生相互争地的现象。
如2009年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已经依法取得位于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大渡河路北300米、东四路西150米处辛181区块的采矿权,但在办理该区块的用地手续时,却发现该区域属开发区的商业及住宅区,并已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造成油田取得了采矿权但无法进行勘探开发的困境。
三是受地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制,难以满足采矿用地的需求。
为控制我国的建设用地规模,确保国家耕地占有量,国家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每年由国家根据各省的经济及发展需求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受国家对各地经济发展的要求,各地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对新增建设用地的指标的分配使用控制非常严格。
而多为国家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为满足国家能源生产的安全,每年需要大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就造成了指标之间分配调剂不够的局面。
如中石油长庆油田每年在陕西省境内油气生产建设需要用地26000-30000亩,而国家配置给陕甘省的建设用地指标十分有限,为平衡地方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陕西省每年给长庆油田配置建设用地指标只有4000亩,造成了油气用地的建设用地指标多达22000亩的缺口。
国家为提高油气的自给率,对油气开采给予特殊政策,允许油气开采先以临时用地方式使用,再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但往往由于地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紧张,无法顺利办理相关手续。
如长庆油田32万多亩用地之中,2000年以后使用的19万亩土地中有近18万亩土地未取得政府批准,仍然以临时用地的形式存在,造成大量历史遗留问题。
(二)复垦后采矿用地退出难复垦后采矿用地“退出难”体现在:一是采矿用地取得年限超过实际使用年限,闲置土地难以处理。
按现行规定,采矿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年限没有限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按工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国家虽然规定最高出让年限为50年,但由于缺乏低于50年的年限出让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工业用地的取得基本都按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