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间接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企 业研 发 费 用 的会 计 核 算与税 务 处理
陆 燕
在知识经济时代, 研发逐渐成为企业在激烈市场中保持
领先地位的最重要的创新活动, 研发的成 功能给企业带来极
造费, 设备调整及检验费, 样品、 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 费, 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 . 研发成果的论证、 评审、 验收、 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
没有注意到会计与税收政策的差异. 人为扩大加计扣除的范
围, 导致申 请税收优惠备案时费用归集不准确。仔细研究有
关所得税管理的政策规定, 通过综合国税发[ 0]1 号文. 2 8 6 0 1
制
圜 分 财 2 第期 o 年 8 1
M e a l gi alFi nc a c t lur c na i lAc oun i tng
整理 和明确 了受益 企业 、 研发活动 、 费用和不 得扣 除的 研发 究 开发 费用 的扣除方法规定如下: 1 . 研发费用计人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 允许再按其当 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5%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 0,
得税 法》 出台 了 多鼓励创新的优惠政策 , 中的研究开发 , 许 其
培训费、 培养费、 专家咨询费、 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f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二)
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引人关注。20 年 l 月国家税务总 08 2
局下发了《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 ( 试行) 的通知》 ( 国税发[ 01 6 , 2 8 1 号)进一步明确了研发活动、 0 1 加计扣除项 目的范围、 企业享受优惠的方法等具体政策问题。本文就企 业研发费用会计及税法之间异同进行相关探讨。
浅析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浅析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对研发的投入也越来越多。
然而,研发费用对于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从会计角度和税务角度分析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一、会计核算1.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原则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开展技术开发、科学研究、设计和试验等活动时发生的费用。
在会计核算中,研发费用需要按照“费用发生制”原则核算,在企业发生费用时及时确认,可以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类。
2. 研发费用的确认标准在确认研发费用时,需要遵循以下标准:(1)具有确定的技术可行性。
即企业必须证明所开发的技术是可行的,并具有商业上的应用价值。
(2)具有市场前景。
即该技术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并能够产生商业效益。
(3)可计量性强。
即研发结果能够量化,并且与企业的未来收益直接相关。
(4)费用已经发生。
即企业已经支出相关费用,需要及时确认。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将研发费用分为两类进行处理:资本化和费用化。
(1)资本化。
对于投资回报相对稳定、具有可预见性的研发项目,企业可以选择将其作为固定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形成资本化支出。
(2)费用化。
对于投资回报难以预测的研发项目,企业需要按照其产生的实际费用进行费用化处理,计入利润表,形成费用支出。
二、税务处理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我国税法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委托研发、购买研发成果等方式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当年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降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我国税法还规定了研发费用的税后补贴政策。
具体来说,企业在申报研发费用抵扣税款时,如有余额可依据政策要求将余额退税或转化为对未来研发费用的抵扣。
3. 研发费用的抵扣限制为了防止企业滥用研发费用的抵扣政策,我国税法规定了相应的抵扣限制。
具体来说,企业在计算研发费用抵扣额度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抵扣额度不超过当期企业实际纳税额的50%。
浅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特殊性

划 ,采购 部门根据 车型配置 、技术要求
及 制造策 略提供各 车型估算材料 成本 , 项 目管理部 门组织相 关部 门编制项 目预 算 ,财务部 门根据 以上资料进行 项 目经 济性测算 ,并提 出各 项财务评价 指标的
・
各项财务评价指标的差异 ;
・
各车型 目标材料成本 执行情况 ;
发 项 目应 立 即 暂 停 待 拿 出 解 决 方 案 后 方 可继 续 进 行 :
・ ・
・
益 的 因素主 要是材料成本 的变化 .此 时 可 以不再编 制完整的财 务分 析报告 .而 重 点分析材 料成本与销售价 格的关 系 同时 根据 立项时批准 的项 目预算严 格 控 制备项支 出。回
最 好根 据税 法 中相 关成 本 扣 除 的要 求
设置成本 科 目 即具体 为 :
设施 的费 用 ( 以下 简称 房地 产 开 发 费
房 地 产 开 发企 业 的 财 务 核 算
一
、
( 1 ]取 得土 地使 用权所 支 付 的金 用 ),是指与房地 产开发项 目有关 的销 额 是指纳税 人为取得土地使 用权所 支 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暇冒圜
A C C O U N T I N G O B S E R V A T I O N
浅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的特殊性 _ 葛 育 春
房地产 是一个 比较特 殊的行业 ,会 不 如 工 业 会 计 与 商 业 会 计 那 么 成 熟 .
关费用。
计 核算有其特殊性 。同时税务处理 的方 但 大 多内 容基 本 差不 多 房地 产 企 业
付 的 地 价 款 和 按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交 纳 的 有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应准确划分开发间接费用与房地产开发费用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开发现场组织管 理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这些费用虽也属于直接为 房地产开发而发生的费用,但它不能确定其为某项开发产 品所应负担,因而无法将它直接记入各项开发产品成本。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将它先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科目, 然后按照适当分配标准,将它分配记入各项开发产品成 本。
1、对于租用房屋装修为样板间,其装修支出应作为销售费 用,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作纳税 调整。 2、对于开发商品装修为样板间,并在以后年度销售,其装 修费支出应作为“建安费”科目核算,根据具体情况将计 入开发间接费的样板间的装修费用调整到建安费科目核 算,与销售精装修商品房核算一致。 3、对于开发商品装修为样板间,但在以后年度不销售作为 固定资产入账,则相关的装修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其 折旧作为期间费用入账,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所以,样板间支出只有在销售完成后,才能确定是否可以 扣除。 (二)周转房摊销 该科目是指将开发商品或自有房屋用于安置拆迁户的摊销 费或折旧费,但目前也有一些公司租用房屋来安置拆迁 户,所支付的房屋租金也应计入周转房摊销科目。租用房 屋需要按拆迁户的要求进行装修费、工程改造费、布线费 等相关支出并由开发企承担部分也应计入本科目。 (三)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 管理人员工资是支付给直接组织、管理项目的人员的工资 及福利费,这类费用需要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及劳务合 同,但是否列支规划部、采购部、预算部、保安部等部门
房地产开发间接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涉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间接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涉税处理由于开发间接费计入房产开发成本,对房地产公司而言,增大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加计20%的扣除基数,从而达到增大土地增值税前扣除金额,降低土增税税负的目的。
因此,房地产开发间接费在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时因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直接涉及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质量。
通过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审核实践,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开发间接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应把握以下几方面:(一)房地产企业“开发间接费用”的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九条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间接费用是为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八项费用: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
如果不是该八项费用,但与直接组织和管理项目有关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例如,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如职工教育经费、通讯费、交通差旅费、租赁费、管理服务费、样板间支出、利息支出、保安费用等,在进行土增税清算时,能否扣除呢?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房地产企业“开发间接费用”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房地产企业在会计核算时,通常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所规定的八项费用和与开发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如职工教育经费、通讯费、交通差旅费、租赁费、管理服务费、样板间支出、利息支出、保安费用等等,都在“开发间接费用”科目核算。
这就产生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三)会税差异处理在作土地增值税审核时,首先要合理地区分计入开发间接费与期间费用的界限。
对于直接组织、管理项目的人员发生的费用支出,应作为开发间接费扣除。
其次要区分费用的性质是否为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
按职能划分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发生的费用,也不一定全部都能列支为开发间接费,如业务招待费、培训费,需要根据费用性质以及与项目关联程度判定。
[转载]开发间接费用究竟包含什么?工程部、预算部工资能否直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科目?
![[转载]开发间接费用究竟包含什么?工程部、预算部工资能否直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科目?](https://img.taocdn.com/s3/m/47901891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f5.png)
[转载]开发间接费⽤究竟包含什么?⼯程部、预算部⼯资能否直接计⼊开发间接费⽤科⽬?原⽂地址:开发间接费⽤究竟包含什么?⼯程部、预算部⼯资能否直接计⼊开发间接费⽤科⽬?作者:新乡税务⽼梁:[93]财会字第02号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发间接费⽤核算企业内部独⽴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发⽣的各项间接费⽤,包括⼯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企业⾏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产经营活动⽽发⽣的管理费⽤,应作为期间费⽤,记⼊“管理费⽤”科⽬,不在本科⽬核算。
开发间接费⽤和管理费⽤的划分除了周转房摊销之外,其余费⽤的划分是以有⽆开发现场机构来确定的,即是否是项⽬所属⼈员来界定,即只有项⽬部⼈员的⼯资福利、办公费、差旅费等费⽤才能计⼊开发间接费⽤,⼯程部、预算部等部门费⽤只能作为公司⼀级管理⼈员计⼊管理费⽤。
另外,关于印发《⼟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2009年)91号⽂件也要求:审核开发间接费⽤时应当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将企业⾏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产经营活动⽽发⽣的管理费⽤记⼊开发间接费⽤的情形。
但是现在情况有所变化:企业所得税31号⽂规定:发间接费。
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所发⽣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性⽀出。
主要包括管理⼈员⼯资、职⼯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电费、劳动保护费、⼯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程部为组织和管理开发产品项⽬所直接发⽣费⽤,都可计⼊开发间接费⽤,如公司⼯程部到项⽬部检查安全、质量、进度所发⽣差旅费费,与项⽬管理直接相关,可以直接计⼊开发间接费⽤,但运⽤过程中要注意“直接”⼆字,不可滥⽤,不能把公司部门所发⽣全部费⽤,如⼯资、社保等全部计⼊开发间接费,这些费⽤仍需作为公司⾏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产经营活动⽽发⽣的管理费⽤。
例1 与⼟地增值税相关:参加⼟地竞拍时⽀付的佣⾦等费⽤可否作为⼟地增值税的扣除项⽬呢?【发布⽇期】: 2011年01⽉19⽇问题内容: 《⼟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有各类附表作为附件。
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在会计核算中,研发费用一般分为两类: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
研究费用是指用于获取新知识、探索新技术和新产品的费用,包括科研项目费用、实验室设备费用、研究人员工资等。
开发费用是指用于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可商业化产品的费用,包括原型制作费用、试验生产费用、市场调研费用等。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直接法和间接法。
直接法是指将研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当期费用中扣除。
间接法是指将研发费用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在未来几个会计期间内摊销。
对于研究费用,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当期费用扣除。
而开发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资本化或者费用化处理。
如果开发费用与具体项目直接相关,可以选择资本化处理,形成无形资产,并在未来的几个会计期间内摊销。
如果开发费用无法与具体项目直接相关,或者无法估计未来收益,可以直接费用化处理。
研发费用的税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实际扣除法和加计扣除法。
实际扣除法是指将研发费用在当期纳税申报时直接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加计扣除法是指将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定比例,降低纳税负担。
实际扣除法一般适用于小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小型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研发费用在当期全额扣除,无需资本化处理。
创新型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研发费用在当期全额扣除,具体比例可根据具体政策而定。
加计扣除法一般适用于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大型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研发费用实际支出的50%。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自主研发程度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企业在核算研发费用和处理税务问题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操作,并保留相关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的会计及税收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的会计及税收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过程中,在销售开发产品时经常代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一些价外费用,如水、电、气初装费等,还有代政府收取的大配套费、人防费、白蚁费、基金等规费。
这些收费中有是全额上缴给相关部门,有的是部分结缴到相关单位。
而这些费用怎样核算?怎样缴纳相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款涉及的政策较多,业务较为复杂。
对此,笔者从会计核算记及涉税处理的角度来分析处理相关问题。
一、会计核算规定房地产开发的程序通常分为四个阶段,即投资决策分析阶段、前期工程阶段、建设阶段和租售阶段。
在以上四个阶段的开发经营过程中,企业将发生许多费用,比如可行性研究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广告费、销售费、信贷资金利息费,以及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而发生的管理费用等。
这些费用中,有些可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有些则不能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可以直接计入到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称为开发直接费用;经分配后才能计入到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称为开发间接费用;不能计入到开发成本中的费用称为期间费用。
(一)开发产品成本的内容开发产品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它反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所耗费的全部物化劳动与活劳动,是考核房地产开发工作质量的一项综合指标,是制定开发产品销售价格的基础。
开发产品成本按其用途,可分为以下四类:1.土地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土地(即建设用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房屋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各种房屋(包括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代建房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3.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它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能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及不能有偿转让、不能直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4.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除土地、房屋以外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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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间接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如何归集,以及开发间接费用如何分摊,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同时还影响到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允许税前扣除的开发间接费用组成内容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由此可见,土地增值税中的开发间接费用,与当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中“开发间接费用”的组成内容是完全一致的。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从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各自对开发间接费用的表述来看,土地增值税中的开发间接费用并未包括企业所得税中列举的工程管理费,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
虽然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用中并未列举“工程管理费”,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允许扣除;对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上应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
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是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是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借款费用是组成开发期间的一项重要费用,但在房地产企业财务制度、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列举的“开发间接费用”中均未列举“借款费用”这一项,是否意味着开发间接费用就不包括“借款费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含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
所称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一般都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所以,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
又因为借款费用是为多项目开发而发生的费用,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开发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在现行会计处理上应作为开发间接费用核算。
另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上是一致的。
虽然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列举的开发间接费用中并未包括借款费用,但并不意味着借款费用就不应当计入开发间接费,因为列举的是开发间接费用,仅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而并未穷尽所有。
利息支出在土地增值税扣除上,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财务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以内计算扣除。
对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以及对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发生利息支出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其房地产开发费用同样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也就是说,对计入开发间接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土地增值税前的扣除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据实扣除。
但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对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应当调整;二是按比例扣除。
由于按利息支出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以内计算扣除,所以,应当将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的利息支出全部剔除。
除利息支出外的借款费用,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也应当予以资本化。
而在原会计制度中,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财务费用”科目,而土地增值税只是对“财务费用”科目中的利息支出允许依法据实扣除或按统一比例扣除,相应对除利息支出外的借款费用是不允许扣除的。
这是因为:土地增值税立法时,是以原有会计制度为基础,而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是后期会计政策的调整,而会计政策的调整并非意味着土地增值税政策也同时调整。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以及加罚的利息不允许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借款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扣除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是一致的,唯一不同之处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论是否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会计规定按实际支付的利息予以资本化,而企业所得税规定,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方可税前扣除。
对利息支付外发生的借款费用允许据实扣除。
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加罚的利息以及利息支付外的借款费用均不允许扣除。
二、企业开发间接费用的分摊如果该企业仅开发一个项目或是成本对象,则开发间接费用属于能够直接计人成本对象的成本,可以如同建筑安装费用按照单位面积成本在完工开发产品与未完工开发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如果该企业开发多个成本对象,则开发间接费用,就需要在完工开发对象与未完工开发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的分配方法有四种: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
不同的成本分配方法计算出来的成本可能会有一定差异。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每月终了对开发间接费用进行分配,并计入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
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可仅对有关开发房屋、商品性土地、能有偿转让配套设施及代建工程进行分配。
比如选择直接成本法分摊开发间接费用,则某项开发产品成本分配的开发间接费,等于本月实际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月份内该项开发产品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月份内各项开发产品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总额。
但对借款费用分配方法的选择上,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在土地增值税上,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之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开发间接费属于扣除项目之一,也就是说,允许扣除的开发间接费,可以选择按所占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进行分摊。
所以,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开发费用的分摊,并非完全一致,所选择的方法不同,其分摊的结果也不一样。
二十二、爱一个人,由天由人却由不得自己。
不由自主只因刻骨铭心,不离不弃只因无法代替。
总是心有期待,才有灯火阑珊处的望眼等待;总是情怀善待,才有心甘情愿地付出所有,习惯的依赖。
也许你的世界一无所有,但在爱你人的心里,你就是全世界。
珍惜一个深爱你的人,更要珍藏一颗为你融入生命的心。
二十三、就在我以为一切都没有改变只要我高兴就可以重新扎入你的怀抱一辈子不出来的时候,其实一切都已经沧海桑田了,我像是一躲在壳里长眠的鹦鹉螺,等我探出头来打量这个世界的时候,我原先居住的大海已经成为高不可攀的山脉,而我,是一块僵死在山崖上的化石二十四、幸福,不是长生不老,不是大鱼大肉,不是权倾朝野。
幸福是每一个微小的生活愿望达成。
当你想吃的时候有得吃,想被爱的时候有人来爱你。
二十五、有时,爱也是种伤害。
残忍的人,选择伤害别人,善良的人,选择伤害自己。
二十六、如果,不幸福,如果,不快乐,那就放手吧;如果,舍不得、放不下,那就痛苦吧。
二十七、这个世界就这么不完美。
你想得到些什么就不得不失去些什么。
二十八、有的人与人之间的相遇就像是流星,瞬间迸发出令人羡慕的火花,却注定只是匆匆而过。
二十九、无数次在梦的意境,勾勒你的样子,那样的虔诚,和你的心灵一样,一生刻骨。
三十、有人背叛你,你却想挽回。
有人不爱你,你却讨好他。
何必为爱委屈自己。
一个人如真心爱你,绝不会对你忽冷忽热;一个人如真心想追你,绝不会跟你玩暧昧。
与其卑微的恋爱,不如选择单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