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司机劳动关系认定案例

合集下载

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20)豫05行终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武明段新武丽霞【审理法官】袁武明段新武丽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丙森;罗林艳;罗根;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十分公司;田合长【当事人】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丙森罗林艳罗根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十分公司田合长【当事人-个人】罗丙森罗林艳罗根田合长【当事人-公司】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十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杜定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定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定旺【代理律所】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十分公司;田合长【被告】罗丙森;罗林艳;罗根【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诉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明责任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诉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罗根向龙安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豫E×××某某号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显示,该车挂靠在安运十一分公司,且其提交了证人杨振伟的证言用于证明罗小山受雇于案涉E06996号货车车主田合长及安运十一分公司与安运十分公司系同一公司,已尽到了案涉E06996号货车与安运十一分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安运十分公司与安运十一分公司是同一公司的初步证明责任。

辉县市汽车二队、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辉县市汽车二队、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1 / 8 辉县市汽车二队、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5 【案件字号】(2020)豫07行终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随伟张彩霞谢田霞 【审理法官】随伟张彩霞谢田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辉县市汽车二队;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雪梅 【当事人】辉县市汽车二队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雪梅 【当事人-个人】王雪梅 【当事人-公司】辉县市汽车二队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王小保河南豫信律师事务所;徐嘉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谢新彦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小保河南豫信律师事务所徐嘉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谢新彦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小保徐嘉谢新彦 2 / 8

【代理律所】河南豫信律师事务所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辉县市汽车二队;王雪梅 【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规定从利于职工的角度出发,明确挂靠人所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以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而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中,李军强为豫G×××某某、与GR596挂的车辆的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于汽车二队,何万亮受雇于李军强,在出车时遭遇交通事故死亡,该事实各方当事人无异议,该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特殊情形,不需要以何万亮与车辆被挂靠单位汽车二队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新乡市人社局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据此判决驳回汽车二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汽车二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3 / 8

唐山市冀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

唐山市冀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

唐山市冀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3【案件字号】(2020)冀02行终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志强胡津湘杨春艳【审理法官】刘志强胡津湘杨春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山市冀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吕建承【当事人】唐山市冀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吕建承【当事人-个人】吕建承【当事人-公司】唐山市冀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李永田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董明月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永田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董明月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永田董明月【代理律所】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唐山市冀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吕建承【本院观点】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确认被上诉人吕建承之父吕小良与唐山市冀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7年4月14日唐山市冀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安排吕小良接送旅客,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8〕130205019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抗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3 19:07:43唐山市冀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冀02行终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冀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半壁店村建华道北。

刘志强与刘贵林、刘秀兰、刘秀英等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刘志强与刘贵林、刘秀兰、刘秀英等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刘志强与刘贵林、刘秀兰、刘秀英等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6【案件字号】(2020)粤02民终11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江晓华李琼宇何伟军【审理法官】江晓华李琼宇何伟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志强;韶关市龙韶实业有限公司;刘秀英;刘秀兰;刘贵林【当事人】刘志强韶关市龙韶实业有限公司刘秀英刘秀兰刘贵林【当事人-个人】刘志强刘秀英刘秀兰刘贵林【当事人-公司】韶关市龙韶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秋红广东山外山律师事务所;文超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秋红广东山外山律师事务所文超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秋红文超【代理律所】广东山外山律师事务所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志强【被告】韶关市龙韶实业有限公司;刘秀英;刘秀兰;刘贵林【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刘志强与龙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刘志强据以认为其与龙韶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主要的证据,是作为职业司机的刘志强日常工作所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是龙韶公司,因此,刘志强就认为雇请自己的用人单位是龙韶公司,并因而提起本案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同基本原则第三人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刘志强与龙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其他双方无争议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刘志强与龙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上诉人刘志强认为,一、刘志强与龙韶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是正常的岗位劳动,与用人单位关系稳定,其劳动是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和标准完成工作,从用人单位中取得的报酬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就应当确认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事实上的挂靠法律关系

如何认定事实上的挂靠法律关系

如何认定事实上的挂靠法律关系在⼯程建设⾏业,很多没有资质的施⼯单位会挂靠在有资质的施⼯单位,进⾏⼯程建设的施⼯,这种挂靠⾏为是属于违法的,处理这种违法⾏为时,就需要对挂靠进⾏认定,那么如何认定事实上的挂靠法律关系?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如何认定事实上的挂靠法律关系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挂靠:(1)挂靠⼈通常以被挂靠⼈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签订建筑施⼯合同,挂靠⼈与被挂靠⼈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的;(2)挂靠⼈在施⼯现场派驻的项⽬负责⼈、技术负责⼈、质量管理负责⼈、安全管理负责⼈中⼀⼈以上与被挂靠⼈没有订⽴劳动合同,或没有建⽴劳动⼯资或社会养⽼保险关系的;(3)挂靠⼈承揽⼯程经营⽅式表现为⾃筹资⾦,⾃⾏组织施⼯,⾃主经营,⾃负盈亏。

被挂靠⼈只收取管理费(包括为确保管理费收取为⽬的的出借账户),不参与⼯程施⼯、管理,不承担⼯程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4)被挂靠⼈与发包⼈之间没有实质上⼯程款收付关系,均是以“委托⽀付”、“代付”等其他名义进⾏⼯程款⽀付,或者仅是过账转付关系的;(5)施⼯合同约定由被挂靠⼈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程设备或租赁施⼯机械设备,实际并⾮由被挂靠⼈进⾏采购、租赁,或者被挂靠⼈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不能进⾏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的;(6)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情形。

对于挂靠和内部承包,简单的说就是挂靠是建筑企业只拿钱不管事,⼀旦发⽣纠纷,往往会发⽣争议,争议的关键在于责任的承担,⽽内部承包则在于包管结合,既要拿钱,⼜要对其进⾏⼈财物的管理,⽽且还需承担责任,这就是当前⼤环境下,提倡内部承包的原因。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怎么认定事实上的挂靠法律关系”问题进⾏的解答,认定事实挂靠法律关系的重点在于挂靠⼈通常以被挂靠⼈的名义进⾏招标、施⼯的项⽬负责⼈是由挂靠⼈派注的。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货车挂靠公司法律后果(3篇)

货车挂靠公司法律后果(3篇)

第1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日益繁荣,货车运输成为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许多货车司机为了降低成本、简化手续,选择将车辆挂靠到货车公司。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货车运输的效率,但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风险。本文将从货车挂靠公司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货车挂靠公司的法律关系 货车挂靠公司是指货车司机将自有车辆挂靠到货车公司,以货车公司的名义从事运输业务。在此过程中,货车司机与货车公司形成了以下法律关系:

1. 挂靠合同关系:货车司机与货车公司签订挂靠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 运输合同关系:货车司机以货车公司的名义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承担运输义务。

3. 劳动关系:货车司机在货车公司工作,受货车公司管理,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 二、货车挂靠公司的法律后果 1. 挂靠合同风险 (1)合同效力风险:若挂靠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合同解除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合同纠纷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因合同条款、权利义务等问题产生纠纷。

2. 运输合同风险 (1)违约责任风险:货车司机以货车公司的名义签订运输合同,若违反合同约定,货车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风险:若货车司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货车公司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货物损失风险: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货车公司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劳动关系风险 (1)劳动争议风险:货车司机在货车公司工作期间,可能因工资、福利、加班等问题与货车公司产生劳动争议。

(2)社会保险风险:货车司机在货车公司工作期间,若货车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货车司机可能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劳动合同解除风险:货车司机与货车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能因法定事由被解除。

三、货车挂靠公司的法律建议 1. 完善挂靠合同:货车司机与货车公司签订挂靠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合同纠纷。

出租车挂靠的法律关系(2篇)

出租车挂靠的法律关系(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租车行业日益繁荣。

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出租车挂靠现象屡见不鲜。

所谓出租车挂靠,是指出租车司机将自己的车辆挂靠在某出租车公司名下,以公司的名义从事出租车运营。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出租车挂靠的法律关系,探讨其合法性、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二、出租车挂靠的法律关系概述1. 定义出租车挂靠是指出租车司机将自己的车辆挂靠在某出租车公司名下,以公司的名义从事出租车运营的行为。

挂靠车辆通常包括出租车、网约车等。

2. 法律关系(1)挂靠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出租车挂靠关系中,挂靠人(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挂靠人将车辆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公司负责车辆的运营、维护、管理等工作,挂靠人则按照约定支付一定的管理费。

(2)挂靠人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挂靠人与乘客之间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

挂靠人作为出租车公司的一名员工,代表公司为乘客提供出租车服务,乘客支付车费。

(3)出租车公司与其他第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租车公司与其他第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与车辆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购买或租赁车辆,与车辆供应商之间形成买卖或租赁合同关系。

②与乘客之间的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与乘客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③与保险公司的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为车辆投保,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

三、出租车挂靠的法律风险1. 合同风险(1)合同效力风险:挂靠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

(2)合同履行风险:挂靠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可能因双方协商不一致、履行能力不足等原因无法履行。

2. 责任风险(1)交通事故责任:若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挂靠人可能因无法证明自己为车辆所有者而承担全部责任。

(2)侵权责任:挂靠人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导致出租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3. 税收风险挂靠人可能因未履行纳税义务而面临罚款、滞纳金等税收风险。

2017.1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厦门)

2017.1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厦门)

2017.1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厦门)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厦中法【2017】96号各区法院、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12月31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为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审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判经验,对审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如何认定其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因此,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而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的,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应当如何处理?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该人员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明确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起诉还是以工伤起诉。

以工伤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行申请劳动仲裁。

受害人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起诉的,适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按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仅以转包、分包事实为由请求确认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淮南市富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耿涛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淮民一终字第号
案例简介:
江海洋将车挂靠在富江汽车服务公司,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富江汽车服务公司,江海洋每年向富江汽车服务公司交付元管理费用,但富江汽车服务公司并不参与车辆的实际运营。

江海洋聘耿涛涛为货车驾驶员,并负责耿涛涛的工作安排和工资发放,每月向耿涛涛支付工资元。

富江汽车服务公司与耿涛涛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帮其缴纳社会保险。

年月日,耿涛涛在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耿涛涛受伤,事故对方负全责。

耿涛涛请求法院认定其与富江汽车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系在车辆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
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考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

“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点,其包括人身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隶属性。

本案耿涛涛受聘于江海洋,工资报酬系由江海洋支付,其从事货车的营运活动亦是由江海洋安排管理。

富江汽车服务公司仅是作为货车的登记车主,与江海洋之间形成车辆挂靠关系。

耿涛涛的具体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不是由富江汽车服务公司安排,双方之间缺乏人身隶属性;耿涛涛作为江海洋聘用的驾驶人员,其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不是富江汽车服务公司,双方缺乏经济隶属性;耿涛涛实际工作中,无需向富江汽车服务公司汇报工作成果、工作业绩,富江服务汽车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其也不具有约束力,双方之间缺乏组织隶属性。

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故耿涛涛与富江汽车服务公司之间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从相关法律规定上看,机动车挂靠经营已经成为交通运输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其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

实践中,虽然挂靠车辆登记在被挂靠人名下,但被挂靠人对该机动车的运营没有参与权,机动车运营所得利益也归挂靠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将该条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进行分析,可以确认,在车辆挂靠关系中,挂靠单位不是作为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耿涛涛以富江汽车服务公司系挂靠单位为由,要求确认其与富江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行他字第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看,该答复意见系对能否构成工伤的答复。

耿涛涛要求依次作为认定其与富江汽车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系对该答复的误读。

年月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一他字第号答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该答复明确了类似情形不宜认定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并且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耿涛涛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富江汽车服务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涉及的法律法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行他字第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行他字第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