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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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求的国有重点煤矿和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省厅将给予命名并颁发“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牌匾,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命名表彰,并报省厅备案。对达标单位及在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以连续两年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煤矿,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要按照《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符合该标准的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于年度结束后十日内上报省厅;省厅组织审查、现场抽查验收后,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5、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6、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7、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分8个单项,满分150分,分别为:
(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2、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工作面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至少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一个通到回风巷。
3、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经审查批准后向作业人员提前贯彻;作业规程要附审查意见并有审查人员、学习人员签字;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贯彻学习。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Leabharlann 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晋煤救发〔2017〕207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救发〔2017〕207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当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总体平稳,但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严守安全生产红线,认真贯彻“一个指引、两手硬”的重大思路,按照坚决守住“三条底线”和“四铁”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忧患意识,高度警觉、认真准备、严阵以待、积极应对。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清形势,盯住问题,补齐短板,要将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标准要求,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复产复建验收的基本条件,纳入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的清单目录,进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应急管理各项工作落实,着力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灾难能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强化应急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和响应机制。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安全的原则,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建设,建立健全各级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形成职责明晰、上下贯通的工作体系。

同时,要制定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及救援指挥工作规则,规范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置及救援指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管理机构上、下级,以及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机制,切实提高事故应急响应、联动、指挥和现场处置效能。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核查情况的通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核查情况的通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核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晋煤行发〔2017〕602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核查情况的通报晋煤行发〔2017〕602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要求,省厅下发晋煤行发〔2017〕303号文件,对2017年度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建档、公告情况核查工作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

目前,核查工作已结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一)核查组织本次核查为期75天,分两个阶段进行。

8.1—8.31为自查自纠阶段,即市局、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正华集团对各自煤矿全面自查阶段;9.1—10.15为省级组织互检核查阶段。

互检抽查阶段,分18个组交叉核查,核查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8个核查组共核查矿井558座,现场抽检56座。

资料审查率100%,现场抽查比例为10%。

(二)核查内容1、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落实情况。

2、煤矿、各级管理部门“山西省煤炭信息监管平台”中“生产能力公告和生产要素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情况、相关统计报表上报情况。

3、各市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正华集团公司落实动态核查情况。

(三)核查情况1、各单位对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及相关工作的核查工作高度重视,派出长期从事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圆满完成了任务。

核查组在听取被检单位工作汇报的基础上,对煤矿企业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生产要素档案信息管理、入井人数等相关基础资料进行了认真查阅,并对抽检矿井深入现场检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晋煤劳发〔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7〕81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按照全省煤炭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职业健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职业健康工作事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在出台的政策文件中多次要求加强职业健康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出台,将职业健康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创造了新的机遇,提出了新的要求。

煤矿是职业危害严重、职业病高发的行业,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切实做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

二、落实煤矿职业健康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煤矿职业健康监管责任,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将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同安排、同部署,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0.11.18•【字号】晋煤安发[2010]1478号•【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晋煤安发【2010】1478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0〕24号)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积极推进煤矿兼并重组、整顿关闭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2.目标任务。

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煤矿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下达指标以内。

二、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3.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兑现安全生产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晋煤办基发〔2010〕865号

晋煤办基发〔2010〕86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基发…2010‟865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7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发电[2010]5号)文件以及7月20日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遏制煤矿建设期间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一)煤矿企业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严格施工队伍准入门槛。

严禁“三证”(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全、资质不符合项目建设要求以及施工装备不符合安全施工的施工队伍在山西省境内承揽煤矿建设任务。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揽煤矿建设工程,严禁越级和超越施工能力承包工程,严禁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严禁以挂靠形式承揽施工任务。

一经查出,将按照相关规定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并清退出山西省煤矿建设市场,同时通报全省,三年内不得在山西省境内承包煤矿建设工程。

(三)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资质,或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6.08.08•【字号】晋煤执发〔2016〕556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晋煤执发〔2016〕556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实施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控转变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之一。

此项工作自实施以来,通过全省煤炭行业上上下下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力促进了煤矿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此项工作原有的一些规定和程序已不符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晋煤办发〔2016〕493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基层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现就做好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开展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井工煤矿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要完成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制定完善的监控措施,并纳入煤矿企业建设竣工验收项目。

煤矿企业要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动态工作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企业,应当及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依据辨识评估结果,重新修订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和监控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备案。

未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的,煤矿企业对其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已满二年的;(2)涉及煤矿重大危险源的自然条件、防护措施和生产系统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3)煤矿企业发生瓦斯、水灾、顶板、自然发火、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等重大事故的;(4)开采新水平、新煤层、新采区的;(5)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6)建设矿井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5.05.18•【字号】晋煤办防爆发[2015]468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晋煤办防爆发[2015]468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李小鹏省长在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中的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同煤集团姜家湾“4.19”重大透水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省厅决定在全省煤炭系统开展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和范围检查时间:从2015年7月1日起至11月30日结束。

检查范围: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所辖(属)煤矿。

二、检查内容1、民爆机构建立及运行情况;2、民爆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的建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3、涉爆人员档案、持证情况;4、煤矿使用民爆物品证照手续是否齐全,进入煤矿井下的涉爆物品资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5、煤矿每月召开的民爆物品专题会议和专项检查以及查出问题整改落实记录;6、煤矿主管部门对上级文件精神的传达落实情况以及对煤矿隐患的检查情况;7、煤矿民爆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以及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的落实情况;8、煤矿井下民爆物品储存、运输、使用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9、对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的《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专项检查采取煤矿自查、市县煤炭工业局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复查、省级督查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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