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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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规定(试行)

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规定(试行)

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规定(试行)来源:责任编辑:发布日期:2009年07月01日点击数:3831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2〕49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矿井改扩建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矿井改扩建的条件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2、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3、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照;4、地方煤矿进行改扩建必须在市(县)范围内关闭淘汰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水平落后的小煤矿;5、矿井改扩建后的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必须采用先进的正规壁式机械化开采,资源回收率达到规范要求;6、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矿井改扩建需提交的资料1、煤矿增大能力申请审批登记表(一式六份);2、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逐级审核签署意见的文件;3、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4、依法划定的开采范围、煤层、储量的有关资料;5、经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或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地质报告;6、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监测报告;7、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8、关小建大、能力置换方案;9、煤炭加工转化方案;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1、省煤炭工业局收到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矿井改扩建申请文件后,由分管局领导阅批;2、行业管理处根据局领导批示,对改扩建矿井有关资料进行初审;3、行业管理处将资料齐全并符合改扩建条件的煤矿初审意见呈报分管领导修订,修订后的初审意见呈报局主要领导;4、由局主要领导召开局务会,讨论决定是否进行扩大生产能力的申请;5、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的改扩建矿井,由省煤炭工业局行文批复,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设计审查等报批手续。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2017年度对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建档、公告情况核查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2017年度对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建档、公告情况核查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2017年度对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建档、公告情况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晋煤行发〔2017〕303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2017年度对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建档、公告情况核查的通知晋煤行发〔2017〕303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有限公司: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6〕47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36号)、《关于进一步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307号)文件精神,省厅决定开展2017年度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生产要素建档、公告情况集中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截止6月末全省范围内所有生产煤矿。

二、核查内容:(一)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落实情况:建档、公告、公示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已公告生产煤矿生产要素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变更。

(二)“煤炭监管信息平台”中“生产能力公告和生产要素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情况、生产统计上报情况。

(三)“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有限公司动态核查情况。

三、工作安排:为了切实做好本次煤矿生产能力等生产要素核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自查自纠:8月1日--8月31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对各自所有生产煤矿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省级抽检:9月1日—10月15日,省厅组织开展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抽检核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核查情况的通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核查情况的通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核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晋煤行发〔2017〕602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核查情况的通报晋煤行发〔2017〕602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要求,省厅下发晋煤行发〔2017〕303号文件,对2017年度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建档、公告情况核查工作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

目前,核查工作已结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一)核查组织本次核查为期75天,分两个阶段进行。

8.1—8.31为自查自纠阶段,即市局、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正华集团对各自煤矿全面自查阶段;9.1—10.15为省级组织互检核查阶段。

互检抽查阶段,分18个组交叉核查,核查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8个核查组共核查矿井558座,现场抽检56座。

资料审查率100%,现场抽查比例为10%。

(二)核查内容1、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落实情况。

2、煤矿、各级管理部门“山西省煤炭信息监管平台”中“生产能力公告和生产要素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情况、相关统计报表上报情况。

3、各市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正华集团公司落实动态核查情况。

(三)核查情况1、各单位对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及相关工作的核查工作高度重视,派出长期从事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圆满完成了任务。

核查组在听取被检单位工作汇报的基础上,对煤矿企业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生产要素档案信息管理、入井人数等相关基础资料进行了认真查阅,并对抽检矿井深入现场检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明确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明确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明确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公布日期】2018.01.24
•【字号】晋煤行发〔2018〕61号
•【施行日期】2018.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关于明确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管理有
关事项的通知
晋煤行发〔2018〕61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山西正华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为适应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及生产要素建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监管所有生产煤矿的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生产要素建档管理的初审工作,包括晋政办函[2017]138号明确的262座煤矿,并负责动态核查工作。

二、企业提供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建档公告资料时不再提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资料。

三、关于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的其它内容仍执行晋煤行发[2016]307号文件。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8年1月24日。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审查办理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审查办理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审查办理第一篇: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审查办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审查办理《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矿井地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完善《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制度,规范全省煤炭资源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审批(一)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编制的条件1、为给煤矿建设项目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新建、改扩建煤矿前期,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勘探单位对所划定的井田进行勘探,并编制完成划定井田范围的勘探地质报告;2、勘探单位编制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必须经各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3、经省级以上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复后的勘探地质报告方可作为下一步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地质依据。

(二)申请审批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需上报的资料1、具有勘探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勘探地质报告书及全套资料;2、各市煤炭工业局或集团公司上报的请求审查地质报告的文件及初审意见;3、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或划界文件复印件;4、经省政府或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复的办矿或增加生产能力批复文件复印件;5、改扩建矿井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审批程序1、省煤炭工业局负责接收下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

2、省煤炭工业局规划处在接到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申请和有关资料时对其齐全完整性进行初审,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办理完毕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的全部手续。

3、经初审完整齐全的资料由省煤炭工业局规划处编号登记,开据《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资料接收回执单》。

4、省煤炭工业局规划处在初审所报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资料齐全后,下达委托通知书,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9)关于办理煤矿矿长资格、矿长安全资格认定的规定

(9)关于办理煤矿矿长资格、矿长安全资格认定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矿矿长资格、矿长安全资格认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关于明确山西省煤矿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发证职责意见的函》(中央编办函【2009】11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煤矿矿长资格、安全资格认定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许可条件(一)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含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煤矿企业)以及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地方煤矿企业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地方煤矿企业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合格。

(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合格。

二、申报材料(一)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申报材料:1、审批申请函(一份,盖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能部门公章)2、申请审批人员资格情况表(一份,盖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能部门公章)(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申报材料:1、审批申请表(两份,盖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无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的盖单位公章)2、申请审批人员资格情况表(两份,盖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无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的盖单位公章;承担培训的机构盖培训机构公章)三、审批程序(一)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审批程序:1、受理培训考试结束后,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向省厅提出办证审批申请。

(16)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

(16)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联合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条件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2、生产矿井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3、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4、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5、各生产系统及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等系统运转正常;6、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7、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必须委托具备核定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8、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对各类型矿井(露天)服务年限的规定。

二、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需提交的资料1、相关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2、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一式二份);3、具备核定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向煤矿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4、煤矿“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5、能满足核定生产能力资源储量的证明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1、受理相关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到省煤炭工业厅政务大厅,大厅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文件和资料移送省煤炭厅行业管理处办理。

2、审查行业管理处接收申请文件和资料后于当日委托评审单位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评审结束后,评审单位将审查意见书报行业管理处,符合核定条件的,起草文件上报处领导;不符合核定条件的,将资料退回政务大厅并书面说明理由。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审批的规定(试行)|发布时间:09年07月01日来源: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审批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法》和《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晋煤办基发[2005]311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煤矿及选煤厂设计、开工建设审批制度,规范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一)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的条件1、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矿井或选煤厂,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矿井(含资源整合)或选煤厂;2、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3、有满足开采需要并按照规定审批的矿井地质勘探报告;4、已按要求办理了办矿许可审批;5、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建设项目已经核准;6、已办理了煤矿建设项目环保审批;7、有满足建设矿井需要的外部条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需提交的资料1、有相应资职的设计单位完成、提交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3、矿井地质勘探报告的批文;4、办矿许可批文;5、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核准文件;6、环境报告审批文件;7、建设矿井所需的外部条件证明资料(供电、供水、用地协议);8、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同意上报的正式文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1、省煤炭工业局负责接收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文件,由分管局领导阅批;2、省煤炭工业局委托基建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退回;3、省煤炭工业局基建局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起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由省煤炭工业局下文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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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试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试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煤监局联合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条件
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
2、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5、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6、采区回采率符合规范要求;
7、由于改扩建或技术改造发生能力变化的矿井,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8、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
9、增加生产能力的矿井必须有资源保障,与核定生产能力相对应的剩余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的规定。

二、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需提交的资料
1、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
2、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一式二份);
3、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向煤矿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4、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因改扩建、技术改造申请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省煤炭工业局批准的煤矿扩大生产能力文件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批复文件;(2)初步设计(变更)说明书及设计审批文件;
(3)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批复文件。

6、能满足核定能力资源储量的证明资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1、省煤炭工业局收到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上报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申请文件后,由分管局领导阅批;
2、根据局领导批示,分管处室对申请生产能力核定煤矿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3、分管处室审查后,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将符合申请条件拟批复的煤矿呈报分管局领导,经分管局领导审查后呈报局主要领导签批。

四、审批时限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办理实行限时工作制,省煤炭工业局在收到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上报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申请文件及全部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其中:文件收发部门2日内将申请文件送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3日内批示;分管处室 2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呈报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5日内签批后由主要领导签发。

五、审理权限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由省煤炭工业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发文。

六、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查及审批实行“A、B角零???位制”。

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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