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05•【字号】晋政办发〔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为切实推进全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促进全省煤炭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省委、省政府近日印发了《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中确定的30项工作任务,省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各牵头单位制定了30项工作任务《实施细则》。
现将2016年4月27日省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厅等部门牵头制定的第一批8个《实施细则》予以转发。
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推进,做好政策解读,各相关部门及配合单位要抓好落实,全力配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1.关于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的实施细则2.关于全省煤矿企业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和节假日公休制度的实施细则3.关于全省煤炭行业优化存量产能退出过剩产能的实施细则4.关于严格控制煤炭资源配置的实施细则5.关于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自律机制的实施细则6.关于提高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现代化水平的实施细则7.关于建设新一代全省煤炭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实施细则8.关于设立山西省煤炭清洁利用投资基金的实施细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5日附件1关于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的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省国土资源厅第一条明确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范围。
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包括未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的新建、改扩建和超能力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晋政办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31日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决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切实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围绕煤炭产业安全高效和绿色智能发展,进一步优化产能结构,提升先进产能占比,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提高煤炭资源保障能力,加快新增产能手续办理,依法合规释放先进产能,强化煤炭产量监测调度,全力抓好电煤稳供,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2024年全省煤炭产量稳定在13亿吨左右。
——坚持系统观念。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煤炭稳产稳供和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全省煤炭生产持续稳定。
——坚持分类施策。
针对新增产能煤矿、建设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露天煤矿等实际,坚持“一矿一策”,加快各项手续办理,促进煤矿依法合规释放产能。
——坚持标本兼治。
切实筑牢安全底板,守牢安全底线。
全面贯彻落实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要求,全力提升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高水平安全保障煤炭高质量发展。
——坚持立足长远。
高效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工作,优先向资源枯竭或接续紧张煤矿配置资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8•【字号】晋政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4〕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2014年以来,全省煤炭经济总体上保持了平稳运行态势,但受需求不旺、产能释放、价格下跌、成本上升、库存增加、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煤炭经济运行面临的困难进一步加大。
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从推动全省转型跨越发展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提高保持煤炭经济健康平稳运行重大意义的认识,强化危机意识、责任意识、拼搏意识,立足当前,放眼长远。
要保安全,毫不放松地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为煤炭工业和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要抓改革,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的措施》(晋政发〔2013〕26号,以下简称“煤炭20条”),为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要练内功,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提高煤炭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要促创新,大力推进煤炭清洁、安全、高效、低碳利用,加快建设新型综合能源基地。
本着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机遇与挑战同考虑、调整与改革同部署的原则,既解决当前煤炭企业实际困难,又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省政府研究制定了《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的若干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4年5月8日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的若干措施一、2013年已经实施到位,2014年要继续执行的措施1.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全省煤炭开采企业继续暂停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晋政办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0日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为适应国际国内能源市场形势发展变化需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释放煤炭先进产能,切实承担起我省煤炭生产供应保障责任,结合我省煤炭生产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能源保供增供安排部署,充分发挥我省煤炭产业优势,优化煤炭企业生产、项目建设等核准审批政策,通过核增产能、扩产、新投产等方式,加快释放先进产能,继续发挥煤炭压舱石作用,实现煤炭增产增供,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统筹资源接续和可持续发展,加快煤矿建设,有序开展产能核增,推进各项手续办理,推动煤矿依法依规释放先进产能,多措并举增加煤炭产能产量。
2022年比2021年增加煤炭产量1.07亿吨,全年达到13亿吨。
力争2023年比2022年再增加煤炭产量5000万吨,全年达到13.5亿吨。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安全高效。
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提升煤矿生产技术水平,促进煤矿安全、质量、效率与效益的稳步提升,做到产量服从安全,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底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晋政办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在山西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事关全国能源安全大局,既是国家赋予我省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关系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历史性机遇。
目前,试点工作开局良好,步入了健康发展轨道。
但是,也存在认识不一致、措施不得力、发展不平衡、工作不扎实等问题。
为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国务院报送的《关于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发改能源〔2007〕231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2008年我省应继续重点抓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源合理开发、煤炭安全生产、转型转产、社会事业等关键环节,加快推动全省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生态环境治理。
建立健全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构筑煤炭开发的“事先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三大生态环境保护防线,遏制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带来新的生态环境问题,并有计划地解决过去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做到“不欠新账,渐还旧账”。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全面开展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再现“汾河流水哗啦啦”的秀丽景色。
近期实现汾河干流全线复流,汾河水质明显改善,汾河两岸生态明显改观的目标;中期实现汾河干流水生态初步定型,汾河两岸第一山脊内自然生态基本得到修复和改善;远期实现整个汾河流域的自然生态基本修复,形成人与水和谐的自然景观,基本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1•【字号】晋政办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和环保总局,以发改办能源〔2007〕1805号复函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科学合理使用,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财政部对《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财综函〔2007〕3号)复函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依照《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具体安排、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基金的使用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山西省人民政府为基金安排使用的主体。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收支预算管理,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基金安排使用的综合平衡和投资计划管理,省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解读

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解读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已在我省正式启动。
这一试点工作的展开将会使我省的煤炭产业和生态环境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呢?记者就其中的一些关键点进行解读。
关键词:行业准入标准提高政策措施:资源整合后的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新建矿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0万吨/年,矿井采区回采率不低于国家标准。
对于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不再办理增层、扩界手续;对于矿区布局不合理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记者解读:我省煤炭工业“多、小、散、乱、差”的格局和技术装备水平低、安全保障能力差、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与过去煤炭行业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低分不开。
《试点意见》的出台将从根本上改变我省煤矿“多、小、散、乱、差”的格局,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和总体素质,促进煤炭工业走科学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培育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政策措施:依托三大煤炭基地建设,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本化和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在全省形成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山西焦煤集团公司2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平朔公司6个3000―――5000万吨级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记者解读:这是我省实施煤炭行业“第三战役”的重点工作。
《试点意见》提出要坚持“一个规划矿区由一个开发主体开发,一个开发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的原则,加强煤炭行业横向、纵向联合,实施资产重组和企业并购、托管,积极引导和鼓励煤炭企业以资产化管理、股份制改造、集团化重组的方式培育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鼓励大型国有重点煤矿采取收购、兼并、控股、托管多种形式整合地方国有、乡镇煤矿,促使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大型煤炭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型煤矿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市县级煤炭可持续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市县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及基金项目实施情况检查整改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0]6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2.05【实施日期】2010.0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市县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及基金项目实施情况检查整改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市县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及基金项目实施情况检查整改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各市县要结合实际,抓紧组织落实。
二○一○年二月五日市县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及基金项目实施情况检查整改意见(省发展改革委 2010年1月)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12号,以下简称《省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当对使用基金的重大项目进行稽察,稽察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的要求,省重大项目稽察办会同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2007年、2008年市县留成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及基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联合检查调研,并提出整改意见。
一、基本情况(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情况自2007年3月全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开征以来,各市、县积极有效开展工作,着力于征收体系的建立、规范和完善,将基金征收任务层层分解,力促基金应收尽收,征收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据统计,截至2008年12月底,各市、县两级留成部分共征收亿元。
其中:太原市2007年市本级征收2.34亿元、县级征收1.13亿元,2008年市本级征收4.03亿元、县级征收2.33亿元;大同市2007年市本级征收2.28亿元、县级征收1.37亿元,2008年市本级征收3.63亿元、县级征收2.17亿元;朔州市2007年市本级征收3.13亿元、县级征收2.23亿元,2008年市本级征收5.14亿元、县级征收3.68亿元;忻州市2007年市本级征收0.8亿元、县级征收0.8亿元,2008年市本级征收1.8亿元、县级征收1.8亿元;晋中市2007年市本级征收1.68亿元、县级征收1.68亿元,2008年市本级征收2.55亿元、县级征收2.55亿元;阳泉市2007年市本级征收2.03亿元、县级征收0.8亿元,2008年市本级征收2.84亿元、县级征收1.31亿元;长治市2007年市本级征收1.99亿元、县级征收1.65亿元,2008年市本级征收3.64亿元、县级征收3.07亿元;晋城市2007年市本级征收2.97亿元、县级征收1.57亿元,2008年市本级征收4.50亿元、县级征收2.71亿元;吕梁市2007年市本级征收1.86亿元、县级征收2.03亿元,2008年市本级征收2.73亿元、县级征收2.69亿元;运城市2007年市本级征收0.57亿元、县级征收0.26亿元,2008年市本级征收0.70亿元、县级征收0.10亿元;临汾市2007年市本级征收亿元、县级征收1.68亿元,2008年市本级征收2.09亿元、县级征收2.0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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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35号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在山西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事关全国能源安全大局,既是国家赋予我省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关系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历史性机遇。
目前,试点工作开局良好,步入了健康发展轨道。
但是,也存在认识不一致、措施不得力、发展不平衡、工作不扎实等问题。
为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国务院报送的《关于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发改能源〔2007〕231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2008年我省应继续重点抓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源合理开发、煤炭安全生产、转型转产、社会事业等关键环节,加快推动全省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生态环境治理。
建立健全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构筑煤炭开发的“事先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三大生态环境保护防线,遏制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带来新的生态环境问题,并有计划地解决过去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做到“不欠新账,渐还旧账”。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全面开展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再现“汾河流水哗啦啦”的秀丽景色。
近期实现汾河干流全线复流,汾河水质明显改善,汾河两岸生态明显改观的目标;中期实现汾河干流水生态初步定型,汾河两岸第一山脊内自然生态基本得到修复和改善;远期实现整个汾河流域的自然生态基本修复,形成人与水和谐的自然景观,基本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对太原和大同、阳泉、临汾四个城市实施重点治理,煤炭及相关行业应加大节能减排的力度。
进一步抓好大同、轩岗、阳泉、万柏林、古交、汾西、霍州、潞安、晋城等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等工作,启动地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
做好市、县两级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的使用实施细则,实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年度审核制度和矿区生态环境质量季报制度。
启动并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到2010年,全省所有矿区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所有矿山企业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并减量化,60%-80%的矿区实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大幅度提高,历史遗留的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建立起完备化、制度化、法律化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二)煤炭资源合理开发。
进一步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力争完成省属国有和市营国有等煤矿的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研究制定《山西省优质和稀缺煤炭资源开发保护管理办法》,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三)煤炭安全生产。
一是提升煤矿管理能力。
30万吨/年以上地方煤矿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规定的学历和经历配备管理人员。
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7〕107号)规定的学历和经历配备矿长和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2008年底前所有煤矿应按规定要求配齐。
煤矿应根据生产环节和安全管理需求,配备采、掘、机、运、通、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2009年底以前这些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是强化安全基础管理。
60万吨/ 年(不含)以下煤矿,生产和建设要严格执行“一矿一井一采两掘"的规定,采用壁式采煤方法。
积极使用先进的支护方式(设备),在淘汰木支护的基础上,2008年底前回采工作面要淘汰金属摩擦支柱。
同时,完善瓦斯监控系统、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和产量监控系统,加强“一通三防”管理,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三是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和煤炭主管部门作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加强行业监管。
要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建立煤矿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煤矿安全保障水平的高低和安全隐患大小,由高到低划分为A、B、C三类矿井,实施分类管理。
(四)转型转产。
以煤炭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为突破口,加快推进五大国有重点矿转产规划和项目的制订和实施,突出发展装备制造业、食品工业、轻纺工业及以文化旅游、物流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产业。
完善转产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为转产项目搭建平台,推进一批转产项目实施。
力争2008年我省资源型城市非煤产业比重在2007年基础上提高1~2个百分点,到2010年提高5~10个百分点。
(五)社会事业。
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2008年上半年完成企业中小学校和公安机关移交当地政府管理,2—3年内完成企业办消防、社保、社区、市政等机构的移交,2—5年内完成企业其他办社会职能的分离。
着力解决离退休、生活困难职工和“老工伤”、“尘肺病”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将煤炭企业“老工伤”、“尘肺病”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本着以人为本原则,划出部分可持续发展基金用于补充工伤保险费用。
积极鼓励煤矿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对安置煤矿转岗人员就业的企业实行税收与信贷优惠。
大力开展煤矿人才教育培训,力争到2010年,围绕采煤技术、安全与通风、矿山机电、地质与测绘、综合利用、煤炭环境保护等6个煤炭主体产业,经过中高级专业技术培训的人才达到5万人次。
二、制订完善相关规划,建立健全项目库要尽快编制实施《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规划》、《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山西省煤炭企业转产、产煤城市(地区)转型政策试点实施方案》等,以指导各市、县及企业编制规划及方案,尽快使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转型转产等工作步入程序化管理轨道。
根据《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基金使用的三大投向,牵头研究制订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规划,建立健全基金使用项目库。
各市、县要抓紧研究制定留成基金使用规定,并与省基金使用规定衔接好。
省、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职责,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法人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审核、备案。
按照各级政府批准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及环保部门制定的生态环境技术标准,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提出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项目的整体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展进行监督管理与验收。
抓紧启动区域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
目前在各市、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尚未编制、批复的情况下,发展改革、环保部门应加强协调,尽快选择几个典型示范市先行开展区域性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省环保部门牵头,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模式,抓紧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明确综合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审核批准、项目可研、申报、审批、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等具体配套政策,确保“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环保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强化对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监督、管理。
加强环保部门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及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大矿山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技术的研究工作力度。
要统筹兼顾煤矿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废弃矿土地恢复利用、特色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从沉陷搬迁、棚户区改造和废弃矿土地恢复利用入手,结合特色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充分利用煤炭资源,合理节约土地资源。
结合煤炭企业转产和废弃矿土地恢复利用形成特色城镇,结合沉陷搬迁和压煤村镇搬迁建设新农村。
在矿区不压煤地段提前实施并村入镇、并村建镇、并村扩镇、小村并大村,改变以往自然村之间简单搬迁的模式,实施一次性城镇化建设。
三、合理确定基金征收标准,准确核定煤矿计征产量(一)按煤种和煤质确定基金征收标准。
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财综函〔2007〕3号,以下简称《基金征收办法》),由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组织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煤炭工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根据全省矿区总体规划,综合考虑煤种、煤质、资源赋存条件、采煤方式及煤炭市场价格变动等因素,尽快提出2008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具体适用征收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总的调整思路是:按动力煤、无烟煤、焦煤三大煤种近三年销售价格水平,或近三年平均利润的一定比例折算三大煤种的基准征收标准。
在此基础上,充分体现级差地租因素,根据煤质的差异,确定分地域的品质调节系数;充分体现企业动用资源量因素,根据企业规模,综合考虑开采方法等,在2007年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煤炭生产企业产能调节系数,形成2008年的适用煤征收标准。
即适用煤征收标准=适用煤基准征收标准×品质调节系数×产能调节系数。
(二)规范企业煤炭产量核定。
根据《基金征收办法》第九条规定,由省地税局会同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制定出台《山西省煤炭企业产量核定办法》,科学确定煤炭生产企业的实际煤炭产量,最大限度减少基金征收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同时,公布实施《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督促完成各级各类煤矿产量监控系统,并与各级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实现联网,将系统监测产量作为原煤产量计征的基本依据。
对财务核算不规范,计量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煤炭企业,由基金代征部门会同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核实其产量。
(三)定期发布煤炭企业煤种、煤质、产能。
为加强监督,做到基金征收的公开透明,对全省各煤炭企业的煤种、煤质、产能、基金缴纳数额等定期在媒体上予以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实现效益最大化严格执行《基金征收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批复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改办能源〔2007〕1805号,以下简称《基金使用实施细则》),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和省人民政府2007年第97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简化基金使用管理程序,加快项目推进。
(一)关于基金投向及使用方式。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和5∶3∶2的比例,主要用于单个企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
在确定具体使用方向时,坚持“项目进盘子、资金进笼子”的投资体制改革方向,体现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精神,按规划落实到重点项目上,加强对全省项目的统筹管理,重点支持有影响、有成效的大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