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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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淄政办字[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3〕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日淄博市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淄博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淄政发〔2011〕81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1〕82号),全面落实0-6岁贫困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具有淄博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专业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自愿在定点康复机构参加训练、没有享受其他同等条件救助的0-6岁脑瘫、弱智、孤独症、聋儿及符合矫治手术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为3-6岁)。

贫困家庭(双胞胎患儿、一户多残、单亲家庭、无业或下岗职工家庭等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优先救助。

接受免费抢救性康复的残疾儿童须诊断明确,家庭成员配合,并保证救助对象每年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9个月的康复训练。

其中,脑瘫、弱智残疾儿童须生命体征稳定;孤独症残疾儿童须经卫生部门认定的诊断机构确诊,年龄3-6周岁;聋儿须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

0-6岁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或治疗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

对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应是常见的、严重影响儿童正常生活和活动、术后效果明显的手术。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汕残联〔2017〕9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印发《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汕残联〔2017〕96号各区(县)残联、有关康复机构:现将《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12月12日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认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认定程序,提升抢救性康复工作水平,根据市政府《印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1〕73号)精神,参照《广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粤残联〔2017〕74号),《第二版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评审方案及其评审标准》(粤康办〔2012〕32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基本条件1、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已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具有消防安全资格相关证书;同时,有关政策、法规有要求从业许可的,应当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从业批准。

2、专业人员配置应参照《第二版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评审方案及其评审标准》相应项目三级标准比例要求配备,其中,听力语言、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按照康教人员与康复对象不少于1:3比例配备,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按照康教人员与康复对象不少于1:3.5比例配备,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按照康教人员与康复对象不少于1:4比例配备。

专业人员应持有相关专业学历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

3、服务场所设置应参照《第二版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评审方案及其评审标准》相关项目三级标准要求,常年在训7周岁以下残疾儿童不少于10人。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京残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27号)各区县残联、教委、财政局、卫生局:2008年底,我市出台了《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京残发〔2008〕82号、8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细则》)。

两年来,《办法》和《细则》的实施对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了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的一致好评,但同时也逐步显现出与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需求与服务不相适应的问题。

为此,我们重新制定了《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残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本市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权利,解决他们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促进他们今后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实现就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长效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和服务,配发辅助器具,均可按照本办法享受康复补助。

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是指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残联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在本系统内指定的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机构,包括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和康复服务指定机构。

辅助器具,是指能够有效地弥补或代偿因残疾造成的身体功能减弱或丧失的器具,包括助听、助视、助行类辅助器具和假肢、矫形器及生活自助具等。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

到2020年,实现0-6岁(不满7周岁,下同)重点保障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实现0-6岁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一)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

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在对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康复救助实现兜底保障的基础上,逐步达到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

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二、主要内容(一)救助对象范围。

具有江西省户籍,0-6岁,有康复需求和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重点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重度残疾儿童康复申请书

重度残疾儿童康复申请书

您好!我是来自我国某市的一名普通市民,名叫XXX,现年XX岁。

我有一个年幼的女儿,名叫XXX,今年X岁。

不幸的是,我的女儿自出生以来就患有XXX疾病,经过多年的治疗,病情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如今已发展成重度残疾。

为了让我女儿得到更好的康复治疗,现将相关情况向您汇报,恳请贵单位给予救助。

一、家庭背景我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家庭,父母都是农民。

结婚后,我和妻子一直过着平淡的生活。

然而,命运却对我们不公,我的女儿自出生以来就患有XXX疾病。

多年来,我们四处求医,倾家荡产,但仍未能挽回女儿的病情。

如今,女儿已发展成重度残疾,生活无法自理,给我们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二、病情状况据医院诊断,我的女儿患有XXX疾病,目前病情已发展至重度。

具体表现为:肢体瘫痪、无法言语、听力下降、智力低下等。

女儿的生活完全依赖我和妻子照料,她无法像正常孩子一样快乐成长,这让我们十分痛心。

三、康复需求为了让我女儿得到更好的康复治疗,我们一直在寻找合适的康复机构。

经过多方打听,我们发现我国某康复中心拥有一流的康复设备和专业的康复团队,可以为我女儿提供全面的康复治疗。

然而,高昂的治疗费用让我们望而却步。

为了不放弃女儿的康复治疗,我们恳请贵单位给予以下救助:1. 提供康复治疗费用补贴:康复治疗费用高昂,我们无力承担。

恳请贵单位为我女儿提供康复治疗费用补贴,减轻我们的经济负担。

2. 提供康复训练服务:为我女儿提供专业的康复训练服务,帮助她改善病情,提高生活质量。

3. 提供心理辅导:为我和妻子提供心理辅导,帮助我们走出困境,更好地照顾女儿。

四、承诺为了确保康复救助的有效实施,我们郑重承诺:1. 严格遵守康复救助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康复机构开展康复治疗。

2. 妥善使用康复救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3. 积极参与康复训练,为我女儿争取更好的康复效果。

我们深知,贵单位救助的对象众多,我们的申请可能存在困难。

然而,我们依然怀着万分期待,恳请贵单位关注我们的困境,给予我们关爱和帮助。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做好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具有湖南省户籍或有效居住证,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二、救助内容(一)机构康复训练。

由定点康复机构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的全面康复。

(二)辅助器具适配。

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三)手术。

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手术,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

三、救助标准(一)机构康复训练。

视力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元,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残疾儿童每人每月救助1500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力争到2025年,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健全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制度保障,全面实现残疾儿童康复应救尽救,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救助实施(一)救助对象。

具有沙洋县户籍,年龄在0-14周岁,且须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儿童身体状况稳定,有康复意愿且家庭成员配合。

(二)救助内容。

将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具适配等基本服务作为救助内容。

每名残疾儿童可重复享受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救助服务。

(三)救助标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统筹使用中央、省专项资金,县级配套负担部分纳入县财政预算,从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中统筹使用。

1.手术类项目。

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四类受助儿童,手术后经医保报销或其他渠道救助后的自付合规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自付合规费用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给予一次性据实补助,超过3000元的部分个人自行承担。

手术类补助经费由县财政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2.康复训练类项目。

(1)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万元,经费来源为中央彩票公益金和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经费,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

(2)7-10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经费来源为中央彩票公益金和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经费,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3)11-14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补助经费由县财政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3.辅具适配类项目。

为有辅具需求的残疾儿童配发轮椅、矫形器等基本辅具,矫形器可按其生长发育需要每年更换,适配器具每人每年申请不超过2-3件。

辅具适配经费由中央、省专项经费统筹解决,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配套解决。

鄂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

鄂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
接收意见(公章):年月日
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名称:
接收意见(公章):年月日
辅具适配定点机构名称:
接收意见(公章):年月日
备注:请据实、完整填写,市、区残联、申请人、定点机构各执一份
鄂州市残疾儿
区(开发区、经济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儿童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已办证的必填)
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与儿童关系
监护人身份证
诊断结果
诊断机构名称
是否伴有其他残疾
口否口是(请填写其他残疾类别)
申请救助项目
口手术项目手术名称
口机构康复训练项目勾选类别(听障/脑瘫/孤独症/智障)口辅助器具适配项目辅具名称
救助年度

家庭经济状况
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口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口散居残疾孤儿
口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口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口非上述五类
补贴经费结算方式
口家长垫付,残联报销口残联与定点机构结算
口其他
补贴标准
元/年
监护人申请
申请人:年月日
区(县)残联
审批意见(公章):
年月日
定点机构
手术定点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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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补贴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申请流程
救助对象:年龄不超过周岁的贫困听障、孤独症、脑瘫、智障残疾儿童。

四类残疾儿童监护人 向户口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提供户口本、医学诊断证明或残疾证等材料,选择定点康复训练机构。

县、区残联 审批,并将符合救助条件人员信息录入至系统,上报市残联。

接收项目儿童,提供相应的康复训练服务。

(听障和孤独症项目,提供不少于学年或个月康复训练服务;脑瘫项目,提供不少于个月康复训练服务和矫形器装配;智障项目,提供不少于个月康复训练服务),待训练期满,完善儿童系统康复效果登记信息。

定点康复机构 分别与定点机构,县区残联确定
儿童在训机构等信息后,将项目
经费拨付至相关机构
审核,发放救助卡,安置(转介)至定点康复机构。

市残联 实地或电话回访
儿童在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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