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银发[2007]658号附件一: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07010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01-05 文号:汇发[2007]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OO七年一月五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一、综合(26项)(一)基本法规(8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1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二)账户管理(6项)9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10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1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2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修改。
3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汇综发〔2020〕73号(三)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3项)1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四)其他(9项)18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有关事项2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0项)(一)经常项目综合(3项)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4项)3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432关于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93号3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2项)3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53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项)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9项)(一)资本项目综合(7项)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3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4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10.18•【文号】银发[2012]24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10月18日银发[2012]24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印发),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银发[2005]208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印发),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公文是人民银行依法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金融规章及发布金融政策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管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分支机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管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所辖分支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施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7]30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施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7]3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0c6fc7c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7e.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施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施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7]308号1987年9月28日)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现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予以公布,并做如下通告: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自公布日即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凡过去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所作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三、各地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附件: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信托存款、放款、投资、融资、租凭、担保等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咨询公司、财务公司、金融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以下统称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其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其经营外汇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自主作出的业务经营决策,应受到尊重和保障。
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二、确属国家或地区经济、金融贸易发展的需要;三、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能力,特别应具有一定数量和相当素质的经济和金融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有三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和业务经验;四、具有下列规定的实收外汇资本金: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一千万美元等值的外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五百万美元等值的外汇;省、自治区管辖的地区、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二百万美元值的外汇。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关于发送《中国银⾏⼈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号:中银司[1999]62号颁布⽇期:1999-10-06执⾏⽇期:1999-10-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分⾏,深圳市分⾏:根据⼈民银⾏《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3号)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77号)⽂件精神,为进⼀步统⼀我⾏通知存款利率、规范通知存款业务,总⾏制定了《中国银⾏⼈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现印发各⾏,请遵照执⾏。
为推进这项业务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总⾏已⽴项开发,争取尽早以统⼀的版本向全国推⼴,在总⾏推⼴之前,各⾏可⾃⾏按本办法调整软件,以保证对外营业。
⼆、单位通知存款会计核算⼿续,总⾏将另⽂下发。
三、原办法(中银综〔1998〕87号)同时废⽌。
四、各管辖⾏应加强该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同时应注意收集客户和柜员对本办法的意见,并及时反馈总⾏。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单位通知存款是客户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期,⽀取时需提前通知银⾏,约定⽀取存款⽇期和⾦额⽅能⽀取的存款。
根据⼈民银⾏《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业务对象及办理机构(⼀)凡符合开⽴⼈民币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户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申请开⽴⼈民币通知存款账户。
(⼆)分理处以上(含分理处)机构均可办理本业务。
⼆、基本业务规定(⼀)通知存款账户的开⽴、使⽤、撤销等应遵守⼈民银⾏《银⾏账户管理办法》、《⼈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
(⼆)本存款为记名式存款,起存⾦额为⼈民币50万元,需⼀次性存⼊。
(三)开户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影印件等,并予留印鉴卡。
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章、单位法定代表⼈章(或主要负责⼈印章)、财会⼈员章、变码印鉴或电⼦印鉴(适⽤于具备条件的⾏)。
(四)客户应与银⾏约定取款⽅式,填写《通知存款⽀取⽅式约定书》(见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银发[2011]2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银发[2011]2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0518b61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30.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9月2日银发[2011]2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总行对原《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银发[2000]113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基本建设行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行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营业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发行库、钞票处理中心等特殊业务用房和其他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批准后,具体实施项目建设的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的建设项目,须按投资规模大小,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上级行审批。
第四条人民银行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总行会计财务司和各单位会计财务部门是人民银行基本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廉政责任制,分级签订工程建设廉政承诺书,落实管理职责。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应与其支付系统行号保持一致。
银行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银行机构代码时,如支付系统行号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 [2003]189号)的要求编制,应直接以支付系统行号进行申报;如其支付系统行号尚未编制或未按照银发[2003]189号文件要求编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正确编制银行机构代码进行申报,并且在以后申报新增或变更支付系统行号时,以此银行机构代码进行申报。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的营业部门可单独编报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其他分支机构内设的营业部门不编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六日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确保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账户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7.07.12•【文号】财库[2007]63号•【施行日期】2007.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7月12日财库[2007]6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各中央预算部门实施公务卡试点的时间等事项,财政部将另行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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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民银发[2007]6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业务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推动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是指购房人在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房屋时,自己先支付规定比例的首期房款,在提供我行认可担保的前提下,其余购房款由我行贷款支付,并按约定方式还本付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按照房屋性质划分为一手住房按揭贷款和一手商业用房按揭贷款。
本办法所指的住房,包括住宅、公寓、别墅;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写字楼、商住两用房、商务公寓等。
第四条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按照与开发商合作方式划分为指定楼盘按揭贷款和不指定楼盘按揭贷款。
指定楼盘按揭贷款是指我行与开发商签署合作协议或保证合同,并由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的贷款;不指定楼盘按揭贷款是指开发商不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采取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
指定是绝对的,不指定是相对的。
对于期房需按照按揭楼盘的条件对项目进行圈选并按照我行授权管理要求对项目按揭额度进行审批;对于现房(指通过竣工验收的房产)可不进行按揭额度授信,但经办行要在项目圈选的基础上对楼盘的开发手续、销售状况、销售价格、工程进度、客户购房意愿等情况实地调查并提出具体调查意见。
第五条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坚持“优质开发商、优质项目、优质客户”的三优原则。
第二章按揭楼盘条件第六条房屋按揭项目的基本条件(一)楼盘项目手续完备,具备“五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二)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和有关配套费用;(三)综合品质较好,有较强的变现能力和市场销售前景;(四)开发商自有资金符合当地银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五)按揭住房主体结构已经封顶;(六)按揭商业用房已竣工验收;(七)其他总行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房屋按揭项目发展目标(一)住房按揭项目发展目标1、地理位置较好、配套设施完善的大中型社区住宅;性价比较高的经济型或小康型住宅;2、具备较好环境优势,交通便利、配套齐全的低密度住宅、普通别墅等高品质住宅;3、当地或全国著名开发商开发的住宅项目;4、其他总行规定的条件。
(二)商业用房按揭项目发展目标商业氛围成熟、具有较高流动性和变现性的核心商业(务)区中租售比较高的项目,具体包括:1、位于主要商业街区或商业氛围成形街区,且大小、朝向具有招租优势的临街商铺;2、位于大型城市核心商务区中有稳定、持续收益来源的写字楼;3、大中型社区内靠近核心公共区域具有良好商业氛围的底层商铺;4、经营时间较长、已形成稳定客流量、具有一定区域知名度的交易市场类商铺;5、其他总行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第八条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或居留证明;(二)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已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协议或认购书,支付了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四)同意委托我行将按揭贷款金额划入开发商账户,并授权我行直接从还款账户上扣还月供。
第九条客户发展目标(一)住房按揭贷款客户发展目标1、我行VIP客户;2、政府国家公务员;3、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正式员工;4、优质大、中型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5、在特定领域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人士;6、具有相对稳定职业和可持续收入的其他人员;7、其他总行认定的人群。
(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客户发展目标1、我行VIP客户;2、具有一定实力和经营规模、经营产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自雇人士和私营企业经营者;3、从事金融、保险、投资、电力、电信、交通、咨询等行业,具有持续高额收入和较强投资能力的特定人群;4、其他总行认定的人群。
第十条不指定楼盘按揭贷款主要发展信用良好的中高端优质客户,具体包括政府及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管理职务或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具有中、高级管理、技术职务的教师、医生、律师、金融从业人员;企业中、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本行员工等。
第四章贷款要素第十一条贷款成数(一)借款人以银行贷款购买首套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自住住房的,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8成;(二)借款人以银行贷款购买首套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自住住房的,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7成;(三)对借款人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6成;对借款人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第三套(含三套)以上住房的,每增加一套贷款成数降低一成;(四)借款人以银行贷款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5成; 购买“商住两用房”的,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5.5成。
超过以上规定的,上报总行审批。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一)借款人购买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购买商业用房和“商住两用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二)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70年;(三)贷款加按(延长期限)后的贷款累计期限按照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可根据客户需要采用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或结构性利率。
(一)浮动利率1、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执行,其浮动比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浮动范围内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目前对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的借款人,贷款利率最高下浮比例为15%,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借款人,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低于10%,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借款人,贷款每增加一套利率上浮比例在第二套上浮比例的基础上依次增加5个百分点;商业用房和“商住两用房”按揭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低于10%。
2、借款人延长原借款期限(加按)或缩短原借款期限(减按),贷款基准利率按照加(减)按后累计贷款期限对应的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二)固定利率及结构性利率按照我行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还款方式(一)一年期(含一年)内的贷款可采取利随本清,按月(季)付息、到期还本,按月(季)等额本金还款,按月(季)等额本息还款及总行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二)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可采用按月(季)等额本金还款、按月(季)等额本息还款、组合还款及总行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浮动利率的利率调整方式利率调整方式由我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执行。
目前住房按揭贷款可采用贷款利率“当日调整”、“按月调整”、“按季调整”、“次年一月一日调整”和“满一年调整”的调整方式;商业用房按揭贷款采用贷款利率“当日调整”、“按月调整”、“按季调整”的调整方式。
第十六条担保方式(一)房产抵押加开发商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房产(或期房)抵押登记办妥前由我行认定的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能够办理期房抵押登记的城市,应办理期房抵押登记,不能办理期房抵押登记的城市,待房产转为现房后应办理现房抵押登记。
(二)房产抵押加担保机构或自然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房产(或期房)抵押登记办妥前由我行认定的担保机构或自然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待现房(期房)抵押登记办妥后免除阶段性担保,自然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仅限保证人为本行员工。
(三)借款人以其他财产提供阶段性抵押或质押担保:借款人以自有或其他自然人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或以本行定期存款、存单、凭证式国债作质押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额度、贷款成数及对抵质押物的要求应符合我行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相关规定。
待现房(期房)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后以所购房屋抵押置换阶段性担保手续。
以其他房屋抵押作阶段性担保的,也可不置换原房屋抵押,采取原房屋抵押的全程担保方式。
(四)以所购期房或现房作(预)抵押提供担保。
(五)其他经总行审批的担保方式。
第五章贷款程序第十七条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一手房屋按揭贷款应先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和其他权利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对于身份证明材料,大陆居民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本(簿);港澳居民应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应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士应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本地有效居留证明及所在国护照;(二)收入证明材料:借款人除了提供一般性收入证明外,对于大额贷款和自雇人士还需进一步提供公司营业执照、个人所得税单、公司税单、近期银行往来记录、缴交社保记录、其他财产证明等一项或多项足以证明收入情况的材料;(三)首付款证明材料:指定楼盘按揭贷款需提供借款申请人已付首期款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不指定楼盘按揭贷款提供借款申请人已付购房定金收据、已付首期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当于首期款的我行存款证明;(四)购房合同:借款申请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原件或认购协议原件;(五)如采取其他房屋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抵、质押物权利证明,同时需出具有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六)担保机构和保证人的相关资料;(七)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贷款调查受理借款人申请后,经办人员审核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借款人资格、还款能力等,查实楼盘项目按揭额度使用等情况,具体参见《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贷款客户调查操作指南》的规定。
第十九条贷款资料采集贷款经办人员查询、打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相关记录并对贷款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由个贷录入人员将相关数据和信息录入个贷系统。
第二十条贷款审批、签约贷款审批人员在个贷系统中按照授权和相关规定审批贷款,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抵、质押人)、开发商或担保机构(保证人)与经办行(抵、质押权人)三方签订相关借款和担保合同。
如所购房屋存在共有权人,必须要求共有权人在合同的财产共有人栏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或质押物冻结手续抵押物如为现房,我行收妥现房的他项权利证明或收妥由所在城市抵押登记部门注记抵押登记的《房地产证》及相关抵押权利证明,若因当地房地产管理制度制约而不能办理抵押的,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落实开发商担保责任(或其他本办法允许的担保方式);如为期房,我行收妥期房他项权利证明、期房抵押登记证明或抵押登记部门在期房预售合同上做的登记手续,或当地抵押登记部门采用的其它形式。
采取其他标准化质物质押的,办妥质押物的冻结手续。
第二十二条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原则上一手房屋按揭贷款抵押的房屋需办理保险手续,对申请办理一手住房按揭贷款的优质客户可与客户协商决定是否购买保险和选择保险公司;对于商用房按揭贷款,应本着审慎原则,根据抵押物结构和实际用途确定是否办理保险。
第二十三条贷款发放(一)贷款发放条件1、一手房屋按揭贷款根据放款条件不同分为以下情况:(1)凭商品房(预)抵押登记手续放款;(2)凭商品房(预)抵押登记回执放款;(3)凭商品房预(销)售备案放款;(4)凭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放款;2、对于凭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放款的情况向总行报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