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法律审慎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 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经管人业务 一般规定 接管债务人企业 重新程序 和解程序 破产清算 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附则第一章总则条宗旨和效力第1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经管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 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经管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 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经管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经管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经管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经管人职责。
3. 2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经管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3条工作原则4.1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经管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
4.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发文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5.10.01生效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5年10月汇编)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第三章 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第一节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二节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第三节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四节 发行人的设立第五节 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六节 发起人和股东第七节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八节 发行人的业务第九节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十节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节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十二节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十三节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节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第十五节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第十六节 发行人的税务第十七节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第十八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第十九节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第二十节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指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并完善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以下简称"12号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 本指引第三章主要依照"12号文"关于出具公开发行证券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及格式要求,并基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类型编制。
在其他类型的证券法律服务中,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确定应发表的法律意见,根据应发表的法律意见确定尽职调查的范围,参照本指引进行尽职调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号:银监发[2012]1号颁布⽇期:2012-01-10执⾏⽇期:2012-01-1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评级要素第三章评级结果第四章评级操作规程和职责分⼯第五章评级结果的运⽤第六章附则各银监局:现将《村镇银⾏监管评级内部指引》(以下简称《村镇银⾏评级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村镇银⾏评级指引》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法。
定性因素的评价主要依靠评级⼈员的专业素质、⼯作经验以及对监管评级要素、评级原理、评级⽅法的理解和掌握,⼈为因素较多,为使评级标准掌握基本⼀致和增强评级结果的可⽐性,请各银监局加强对村镇银⾏监管评级⼯作的全程跟踪指导,做好上岗培训,规范报表填制,统⼀分数进阶标准,减少评级差异。
⼆、《村镇银⾏评级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各级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监管评级的流程和职责分⼯,认真组织、合理安排、规范操作、审慎打分,⾼质量完成监管评级⼯作。
三、各级监管机构要根据村镇银⾏监管评级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政策,集中有限的监管资源,提⾼对管理不规范、监管指标不符合要求村镇银⾏的风险监测和现场检查频度,对问题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对风险要果断处置;对主要监管指标不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四、各级监管机构及其参与评级⼯作的监管⼈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监管评级结果的误⽤和滥⽤。
请各银监局将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零⼀⼆年⼀⽉⼗⽇村镇银⾏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第⼀章总则为建⽴和完善村镇银⾏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村镇银⾏的持续、分类监管,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村镇银⾏管理暂⾏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商业银⾏内部监管评级的基本原则、⽅法和国际通⽤的骆驼评级体系,并充分考虑村镇银⾏⽀持“三农”和⼩企业发展的市场定位以及“低门槛、严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提高合同审查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律师在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操作程序、审查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律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审慎专业。
第二章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合同审查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实用性、风险可控性的原则。
第五条合法性原则要求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
第六条合理性原则要求合同内容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实用性原则要求合同内容应适应交易背景、目的和实际需求,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风险可控性原则要求合同内容应充分考虑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章合同审查的操作程序第九条接受委托:律师在接受合同审查委托时,应与客户充分沟通,了解合同审查的目的、要求和背景。
第十条收集资料:律师应向客户收集与合同审查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交易背景资料、法律法规等。
第十一条审查分析:律师应对合同文本进行逐条审查,分析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实用性及风险可控性。
第十二条撰写审查报告:律师应根据审查分析结果,撰写合同审查报告,提出修改建议或风险提示。
第十三条交付成果:律师应将审查报告交付客户,并就审查结果及建议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章合同审查的要点第十四条合同主体审查:确认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和能力,核实其身份信息和资质证明。
第十五条合同条款审查: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保密条款等关键内容。
第十六条合同履行审查:分析合同履行的可能性和风险,提出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七条法律风险审查:识别合同涉及的法律风险,如知识产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风险。
第十八条审查意见表达:律师在审查报告中应清晰、准确地表达审查意见,包括修改建议、风险提示等。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1. 引言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企业并购、投资、合作等交易中,对待交易对象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以便投资方或购买方更好地了解交易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法律风险,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策。
本指引旨在为从事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人员提供一系列规范的操作指导和步骤,以确保调查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并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
2. 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全面了解被调查对象的法律情况,包括合规性、合约条款、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情况,以便评估交易的风险和可行性,并为交易各方提供决策依据。
具体目标包括:•评估交易对象的法律合规性和合法性;•发现交易对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获取交易对象合同和协议的相关信息;•检查交易对象的知识产权状况。
3. 法律尽职调查步骤法律尽职调查通常包括以下步骤:3.1 制定调查计划在开始调查工作之前,制定合适的调查计划非常重要。
调查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调查范围:明确调查的范围和具体内容;•调查时间表:制定详细的调查时间表,确保按时完成调查任务;•调查资源:确定进行调查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调查团队:组建专业的调查团队,包括律师、会计师、行业专家等。
3.2 收集信息收集信息是法律尽职调查的关键步骤。
信息收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文件收集:收集交易对象的相关文件,如企业注册文件、合同协议、财务报表等;•人员访谈:与交易对象的负责人、员工进行访谈,了解其法律问题和风险;•第三方调查:通过调查机构、公共数据库等获取第三方的相关信息。
3.3 分析和评估在收集到足够的信息后,需要对所得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法律合规性评估:评估交易对象的合规性,包括企业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合同条款评估:分析交易对象的合同条款,评估其合规性和风险;•知识产权评估:评估交易对象的知识产权状况,包括专利、商标等。
3.4 编写调查报告根据所得信息及其分析结果,撰写详细的调查报告。
法律尽职调查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法律尽职调查应特别注意的问题(一)尽职调查需尽审慎之责1、关于尽职调查的范围法律尽职调查应当在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不属于法律尽职调查范围内的事项,就一定要和客户讲清楚,绝不能大包大揽。
这是因为如果尽职调查超出约定的范围,不但可能会增加客户的法律费用成本(当然这取决于收费方式如何),更有可能由于包揽了并非属于自己专业范围的调查工作而造成失职,导致不必要的执业风险。
2、尽审慎之责对于属于法律尽职调查范围的事项,律师则必须尽到审慎的职责。
例如,律师在审阅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对管理层进行访谈时,应当注意这些文件资料是否足够、能否互相佐证还是相互矛盾,是否需要发出补充问卷和补充文件清单;关于同一事项的文件资料不清楚或模糊之处,应当进行管理层的访谈。
不仅如此,在做法律尽职调查的时候,律师还应当要保持独立的判断,不要被人误导。
对公司人员的陈述、说明或解释不要轻易去相信,因为很多时候公司有关陈述、说明或解释有意无意地是错误的或片面的,律师应当将访谈结果与基于现场调查以及从其他来源获得的信息相对照,核查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或不一致。
又如,有的企业提供了税收主管部门的完税证明,但是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证据证明该企业实际上有偷漏税行为并且数额巨大。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当及时报告客户并进行法律分析,不能仅依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就认为完全没有法律风险,也就是说即便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也不应当影响到律师的独立判断。
律师可以先说明该公司与政府部门有良好的关系,因此借助这个优势获得了完税证明,但根据其他证据显示其有偷漏税的情形,这与完税证明是相互矛盾的,然后说明法律后果和实际的风险,建议在交易文件中由目标公司在税务合规方面作出声明和保证,并设计违约条款来保障客户的利益。
另外,基于审慎原则,律师对于一些重大或关键的文件,如执照、许可、批文等或财产抵押登记文件,应当到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独立调查核实。
法律尽职调查服务合同范文

法律尽职调查服务合同范文尽职调查报告制作指引一、开展尽职调查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独立性原则。
开展尽职调查,应当独立于委托人意志,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
2.审慎原则。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持审慎的态度,保持合理怀疑。
3.专业性原则。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结合自身优势从法律角度作出专业的判断。
4.避免利益冲突原则。
应履行利益冲突审查义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或服务结束后不应利用获悉的相关信息获取任何利益,也不应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代理与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诉讼或非诉讼事务。
二、《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范围与目的。
明确我们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范围,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目的;2.工作准则。
我们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工作报告;3.工作程序。
我们在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流程;4.相关依据。
我们获取的各项书面材料和文件、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5.正文。
正文内容应当与我们的工作程序以及我们出具的调查清单所涉及的范围保持一致,如公司概况、经营情况、资产状况、知识产权、诉讼以及处罚情况等,正文部分可以分别对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确认、分析与解释;6.结尾。
对尽职调查的结果发表结论性意见。
三、开展尽职调查,应当注意下列问题:1.应当保持与委托人以及被调查对象的良好沟通,以便将我们在调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时反馈给委托人。
2.应当注意同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
我们在工作中应当同其他中介机构相互配合,确保改制项目顺利完成。
3.开展尽职调查,应当认真审核、比对相关资料。
如果发现相关资料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应当要求委托人予以核实,也可以商请其他中介机构协助调查,或再次调查,以保证尽职调查的准确性。
4.开展尽职调查,应当注意收集完整的调查资料,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与调查事项有重大关系的文件和证据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说明。
新疆律师办理审慎调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办理审慎调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律师办理审慎调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慎调查的流程及说明第三章审慎调查报告示范文本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指导新疆律师开展法律审慎调查业务,新疆律师协会下发本指引。
本指引在起草过程中借鉴了内地律师在法律审慎调查工作方面的成熟经验,其目的是为新疆律师参与法律审慎调查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使用。
第2条本指引所指的法律审慎调查(以下简称审慎调查)又称尽职调查,是指当一方(“调查方”)拟进行商业计划或交易,如合资、重组、并购、购买资产等情况(不包括上市)时,委托律师事务所(“调查方律师”)对有关方(“被调查方”)的相关资料、文件、信息等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作出审慎调查报告的行为。
第3条审慎调查的作用包括1.审慎调查能够帮助调查方了解被调查方的情况,从法律角度确认被调查方的主体合法性,并判断该情况是否能使拟进行的商业计划或交易具备深入洽谈的可能性;2.审慎调查将发现委托项目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和法律风险,帮助调查方决定是否调整该商业计划或交易的价格及确定调整价格的幅度;3.审慎调查将帮助调查方按照现实情况进一步合理、合法地调整商业计划或交易有关合同的条款、结构以及决定商业计划或交易完成的时间表;4.审慎调查将促使被调查方对相关情况进行真实的陈述和保证,帮助调查方更加准确地确定该商业计划或交易完成的前提条件和完成后的义务;5.审慎调查的结果将帮助被调查方为促使商业计划或交易基本实现而尽早采取需要的补救措施或帮助调查方在有关协议中增加被调查方的陈述和保证条款。
第4条律师在审慎调查中的责任1.在进行审慎调查时,律师应当具有审慎、尽职的态度,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尽力根据客户要求完成审慎调查;2.调查方律师应结合审慎调查目标尽量为调查方考虑,全面细致地完成审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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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参与法律审慎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07年7月15日经六届新疆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新疆律师开展法律审慎调查业务,新疆律师协会下发本指引。
本指引在起草过程中借鉴了内地律师在法律审慎调查工作方面的成熟经验,其目的是为新疆律师参与法律审慎调查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使用。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法律审慎调查(以下简称审慎调查)又称尽职调查,是指当一方(“调查方”)拟进行商业计划或交易,如合资、重组、并购、购买资产等情况(不包括上市)时,委托律师事务所(“调查方律师”)对有关方(“被调查方”)的相关资料、文件、信息等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作出审慎调查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审慎调查的作用包括1、审慎调查能够帮助调查方了解被调查方的情况,从法律角度确认被调查方的主体合法性,并判断该情况是否能使拟进行的商业计划或交易具备深入洽谈的可能性;2、审慎调查将发现委托项目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和法律风险,帮助调查方决定是否调整该商业计划或交易的价格及确定调整价格的幅度;3、审慎调查将帮助调查方按照现实情况进一步合理、合法地调整商业计划或交易有关合同的条款、结构以及决定商业计划或交易完成的时间表;4、审慎调查将促使被调查方对相关情况进行真实的陈述和保证,帮助调查方更加准确地确定该商业计划或交易完成的前提条件和完成后的义务;5、审慎调查的结果将帮助被调查方为促使商业计划或交易基本实现而尽早采取需要的补救措施或帮助调查方在有关协议中增加被调查方的陈述和保证条款。
四、律师在审慎调查中的责任1、在进行审慎调查时,律师应当具有审慎、尽职的态度,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尽力根据客户要求完成审慎调查;2、调查方律师应结合审慎调查目标尽量为调查方考虑,全面细致地完成审慎调查。
若因调查方律师在审慎调查中没有尽其应尽的谨慎而导致出具的审慎调查报告中存在重大失误,并影响了调查方商业计划或交易的正常进行或引起不必要的损害性后果,调查方律师将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3、调查方律师可以在审慎调查过程中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如取得被调查方的书面答复函、进行独立调查、妥善保管文件以及在审慎调查报告中写入免责条款等。
但是,调查方律师不应为了减少其责任而影响审慎调查的正常进行;4、律师应当保守其在审慎调查过程中涉及的调查方和被调查方的商业秘密;5、在审慎调查过程中,被调查方委托的律师事务所(“被调查方律师”)应根据被调查方的要求和指示与调查方律师协调,共同促使调查方的商业计划或交易在此基础上得以完成。
第五条审慎调查的基本阶段审慎调查通常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但是,根据商业计划或交易的大小或难易程度的不同,并非所有法律审慎调查都需要完成以下各个阶段,调查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1、初始审慎调查。
一旦审慎调查对象确定,调查方律师可以根据被调查方的具体情况,发送审慎调查函,并要求被调查方进行答复。
在收到被调查方提供的各种文件和信息后,调查方律师应对其进行审阅并进行相关的法律分析,撰写初步审慎调查报告;2、进一步审慎调查。
根据调查方的要求,调查方律师可以以初步审慎调查报告为基础,发送进一步调查函,并要求被调查方答复。
在收到被调查方提供的进一步文件和信息后,调查方律师应对其进行审阅并撰写补充审慎调查报告。
根据调查方的需要,调查方律师可以针对不同的具体调查事项进行多次进一步审慎调查,以使调查方能顺利达到全部调查目的;3、撰写最终审慎调查报告。
根据调查方的要求,调查方律师可以根据初始审慎调查和多次进一步审慎调查的结果,提出促使商业计划或交易完成的建议并撰写最终审慎调查报告。
第六条审慎调查的主要程序根据具体的商业计划或交易,审慎调查的主要程序如下:1、审慎调查目的、对象、范围的确定;2、审慎调查函的起草和答复;3、独立调查;4、调查文件的审阅;5、现场调查;6、审慎调查报告的撰写;7、审慎调查有关文件的存档。
第七条审慎调查的资料来源1、客户的介绍;2、被调查方的陈述;3、被调查方的文件和资料;4、对被调查方的实地考察与核实;5、其他相关机构提供的资料和意见;第二章审慎调查的流程及说明第八条审慎调查的目的、对象和范围的确定1、确定审慎调查的目的1)因具体商业计划或交易不同,调查方在审慎调查中所期望达到的目的也会不同。
例如,在收购项目中,由于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审慎调查目的的不同,调查方律师在审慎调查中的侧重点也就不同。
2)调查方律师应根据具体商业计划或交易的重点,与调查方协商并充分听取其建议,理解其所欲达到的交易目的,并用书面形式确定与调查方所达成一致的审慎调查目的。
2、确定审慎调查的对象根据调查方的要求并结合具体的商业计划或交易,调查方律师可以确定具体的审慎调查的对象,即被调查方。
例如,在收购项目中,股权收购的审慎调查中的被调查方通常会涉及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等,而资产收购的审慎调查中的被调查方通常只限于拟转让资产的出让方。
3、确定审慎调查的范围根据调查方对于审慎调查的目的的不同,审慎调查的范围通常也不尽相同;并且,审慎调查的范围会因被调查方的公司类型的不同而不同,也会因商业计划或交易的类型不同而有差异。
一般而言,法律审慎调查可包括以下范围:1)公司概况;2)公司经营情况;3)动产;4)不动产;5)劳动;6)知识产权和特许权;7)重大债权债务;8)保险,税收,环保等;9)担保事项;10)重大合同;11)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及其他法律程序;12)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九条审慎调查函的起草和答复1、调查方律师对审慎调查函的起草和发送1)调查方律师可以根据与调查方确定的审慎调查目的和范围,起草审慎调查函。
审慎调查函的内容应与确定的调查范围相一致。
2)调查方律师在起草审慎调查函时,应尽量要求被调查方按照审慎调查函所列的顺序,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的所有各项问题,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完整、齐全的复印件;并且,调查方律师应要求被调查方对审慎调查函中不适用或无资料的问题分别加以注明,并请被调查方详细注明每份已提供的资料的名称、有关方名称和日期等信息。
3)在审慎调查函的内容得到调查方的书面确认后,调查方律师可及时将审慎调查函发送给被调查方,并给被调查方一个合理的期间准备所有的相关资料。
2、被调查方律师对审慎调查函的质疑和答复1)在接到调查方律师的审慎调查函后,被调查方律师应首先判断审慎调查函的内容与拟进行的商业计划或交易是否有关联。
对于审慎调查函上与拟进行的商业计划或交易无关联的项目,被调查方律师应及时与调查方律师沟通并提出质疑,也可以暂时拒绝作出答复。
2)被调查方律师可以与被调查方进行协商,以确定:a.是否给予调查方书面答复函;b.是否向调查方提供有关文件的复印件;c.在向调查方提供有关文件复印件的情况下,该复印件在审慎调查完成后是否需要收回;d.是否只允许调查方律师在被调查方公司现场审阅有关文件。
3)根据被调查的要求,被调查方律师应起草保密协议和/或赔偿协议,要求调查方签署。
4)在被调查方同意向调查方提供有关文件复印件的情况下,被调查方律师应起草文件清单,并在调查方接受文件时要求其签署该文件清单。
3、调查方律师审阅答复函1)在接到被调查方的答复函后,调查方律师应判断答复函在答复形式上的确定性,即被调查方是否根据审慎调查函准备文件和罗列清单以及答复函上是否有被调查方的签字盖章。
2)在被调查方仅提供了所需文件复印件而未提供相应的答复函的情况下,调查方律师应根据审慎调查函以及被调查方已经提供的文件复印件制作相应的答复函,要求被调查方在该函上注明不适用或无资料的问题,并在该答复函上签字盖章。
3)调查方律师对于答复函的准确性判断,应在调查文件的审阅过程中进行。
4、调查方律师起草和发送进一步审慎调查函调查方律师在调查文件的审阅过程中,如发现新的问题,可以向被调查方发送进一步审慎调查函,要求被调查方提供进一步的文件或作出答复。
第十条独立调查1、调查方律师的独立调查若被调查方的答复函中出现应陈述而未陈述的事实、情况或文件以及需要对答复函中已陈述的事实、情况或文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时,调查方律师可以进行独立调查。
2、独立调查的部门1)根据调查方介绍的商业计划或交易的背景情况及被调查方在答复函中所提供的信息,调查方律师可以依据其对本次审慎调查的具体判断,与调查方共同协商确定拟进行独立调查的政府行政部门及其他单位。
2)目前通常可供调查方律师公开调查有关资料的政府行政部门主要包括工商行政部门、房地产部门等。
调查方律师可以根据这些行政部门的工作程序、工作时间及工作习惯,集中调查需独立调查的事项。
3)调查方律师在需要对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其他单位进行调查时,通常应在被调查方事先征得该单位的同意后,并在被调查方有关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3、独立调查的可信度调查方律师可以将独立调查中获取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与被调查方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对照,以判断调查到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的可信度。
4、追踪调查调查方律师可以对在审慎调查中出现的新问题继续追踪调查,以获得相对确定的结论。
第十一条调查文件的审阅1、调查文件审阅的分工1)调查方律师可以根据审慎调查的范围、任务和各律师的不同业务专长,对审慎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文件按不同专业领域进行分工和审阅。
2)若审慎调查涉及的被调查方众多,调查方律师也可以按不同的被调查方分工审阅有关文件。
2、调查文件审阅的准备各调查方律师事先应充分了解、熟悉和掌握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实践中的业务操作和行业惯例,明确界定的工作范围,把握对调查文件进行审阅时工作的角度和重点。
3、调查文件的审阅各调查方律师在审阅相关的调查文件时应细致认真,对调查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等问题进行谨慎的法律研究和咨询。
4、调查文件的鉴别调查方律师在审阅调查文件时应最大限度地甄别、排除虚假事实,尽可能再现被隐瞒或被忽视的事实,其中特别应注意:1)调查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2)调查文件上的印鉴的前后一致及其变化的合理衔接;3)调查文件上的盖章、签字是否代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4)对于调查文件中的间接证据,要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记载是否真实、准确;5)注意调查文件签发时间与相关事实发生时间的合理衔接,排除被调查方变造文件的可能性。
5、标记或记录对于调查文件审阅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调查方律师可以随时做出标记或做出书面记录,应尽可能通过编制表格以突出被审阅项目的重点内容。
同时,对于被调查方补充资料或做出解释的,调查方律师也可以做出书面记录。
6、调查方律师间的合作各调查方律师在审阅文件的过程中,若发现有关文件涉及其他调查方律师的审阅范围,应及时与该律师联系,并根据该律师的需要,提供有关文件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