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
业务操作指引
一、概述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办理中的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法律业务的顺利开展,制订本操作指引。
二、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办理中的行为。
三、办理程序
1.接洽阶段:当委托人因建设工程发生法律纠纷而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委托人向律师提出委托申请。
2.初步调查:律师接到委托后,应详细了解委托人的情况,初步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案件审查与评估,初步确定案件的胜算。
3.案件分析: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制定合理的策略与方案,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与建议。
4.起草文书:根据律师的策略与方案,起草各类法律文书,并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与确认,确保文书符合委托人的要求。
5.诉讼阶段:在涉及诉讼的案件中,律师应代表委托人参加诉讼,并认真履行法律职责,充分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6.执行阶段:在涉及执行的案件中,律师应协助委托人进行执行,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出执行意见与建议。
四、职业道德
1.律师应遵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规定,认真履行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
2.律师应保守委托人的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机密信息。
3.律师应尊重委托人的意愿,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代理,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
五、协会指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定期组织会员进行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培训,
帮助会员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六、附则
本操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修改或补充。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目录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1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17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75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129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3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67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289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325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379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391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0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3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7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0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45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571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617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51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87543详目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适用及定义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第三章客户的开拓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第七章其他事项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常年税法顾问服务第一节税法解读与涉税实务培训第二节合同涉税审查第三节企业税务健康检查第四节担任税务机关法律顾问第二章律师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申请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区域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行业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四节律师提供相关税务风险控制法律服务第三章企业专项税务规划服务第一节企业投资税务规划第二节企业并购重组税务规划第三节企业上市税务规划第四节企业清算注销税务规划第四章国际税法服务第一节外商投资中国税法服务第二节中国企业“走出去”税法服务第三节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服务第五章个人税法服务第一节个人财富管理税法服务第二节员工计划与股票期权第六章税务争议法律服务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第四节税务行政诉讼第五节税务刑事诉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第三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第一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二节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第三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第五节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六节发起人和股东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八节发行人的业务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十二节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十三节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节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第十五节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第十六节发行人的税务第十七节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第十八节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第十九节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第二十节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二十一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法律风险的评价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需确定的事项第一节申请主体的确定第二节商标的确定第三节商品的确定第四节商标查询第五节其他需确定的事项第三章申请文件的准备第一节一般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准备第二节特殊类型商标注册申请的附加文件第四章申请文件的递交第五章受理后的程序第六章商标注册后的注意事项第七章案件管理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合同的制作与审查第一节制作和审查的准备第二节技术合同的制作和审查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第一节技术开发合同概述第二节委托开发合同第三节合作开发合同第四节技术转化合同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一节技术转让合同概述第二节专利权转让合同第三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第四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五节计算机软件转让合同和许可使用合同第六节技术秘密让与合同与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第六章技术服务合同第七章技术中介合同第八章技术培训合同第九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第十章技术出资入股合同第十一章技术质押合同第一节专利质押合同第二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第十二章附则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的操作流程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审查第四章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联交易识别第一节关联方识别第二节关联交易类别识别第三节关联交易规模识别第三章约束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约束普通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三节约束国家出资企业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四节约束金融机构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五节约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六节约束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四章律师办理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节一般规则第二节普通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三节国家出资企业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四节金融机构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五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六节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章律师协助公司规范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节协助普通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二节协助国有企业及国有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三节协助金融机构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四节协助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六章附则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初步尽职调查第三章全面法律尽职调查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核查和验证第四章公司整理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基本问题及规范第三节其他重点问题及规范第五章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改制流.程第三节律师的主要工作第六章股份公司审计第七章股份公司规范及授权与批准第八章制作挂牌法律文件及申报第一节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二节参与或承担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撰写第三节参与其他申报文件的起草与修改第四节申报材料第九章涉及的其他重要法律文件第一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工作底稿第十章附则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申请宽大案件的律师工作第三章提起反垄断调查案件的律师工作第四章应对反垄断调查案件的律师工作第五章附则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初步调查与评估第三章事先商谈第四章集中协议的审阅第五章制作并提交申报文件第六章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与决定第七章其他注意事项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第三章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收集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法律风险识别与评估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法律风险应对第六章法律风险的监督改进第七章律师尽职调查第八章重大项目规范性文件体系建设法律服务第九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一般规定第二章立项审批阶段的法律服务第一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概述第二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及审批内容第三节律师在本阶段的工作内容第三章规划审批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审批概述第二节律师在本阶段的工作内容第四章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一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概述第二节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五章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一节法律意见书概述第二节编制法律意见书第六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概念界定第三节法律依据第四节基本原则第五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指导范围第六节特别声明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项目招投标的具体类型第二节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第三章招标文件的起草与审查第一节项目招标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招标文件的起草第三节招标文件的审查第四章投标文件的审查第一节投标人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第二节投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审查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一节开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二节评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三节中标的合法性审查第六章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一节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审查的事项第二节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参考格式第三节出具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事项第七章争议的解决第一节异议投诉第二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第八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第三节概念界定第四节特别提示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模式第一节一般事项第二节项目建设模式第三章项目建设合同的签订第一节合同的类型第二节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节合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第四节与合同签订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章项目建设合同的履行第一节项目咨询合同的履行第二节项目投资.合同的履行第三节项目代建合同的履行第四节项目建设合同的履行第五章争议事项解决第一节一般事项第二节非诉讼与诉讼方式的选择第三节和解与调解第四节争议评审第五节仲裁和诉讼第六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概念界定第三节制定依据第四节律师参与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基本原则第五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指导范围第六节制度优势第七节评审方式分类第八节特别声明第二章拟定争议评审条款第一节争议评审条款的内容第二节评审规则的适用第三节争议评审条款的其他内容第三章成立评审组第一节选定评审组成员第二节签订《评审专家协议》第三节评审组的权力第四节评审专家的义务第四章评审组评审争议第一节当事人提交评审申请第二节被申请人答辩第三节评审组召开调查会第四节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第五节仲裁委员会核阅评审意见草案第六节书面更正和补充评审意见第七节评审程序终止及其他第五章评审意见的效力第一节评审意见的效力概述第二节评审意见生效第三节评审意见不生效第六章争议评审的报酬与费用第一节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收费原则第二节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第三节评审专家的报酬与其他费用第七章附则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诉讼买卖合同法律事务中律师的职责第一节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调查第二节买卖合同的起草第三节其他涉及买卖合同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三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代理.人的职责第一节对基础事实的审查第二节证据审查第三节诉讼请求的确定第四节起诉和应诉第四章附则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损害赔偿权利人和责任人的确定第三章权利人利益分配第四章损害赔偿责任人之间的责任认定第五章赔偿数额和证据要件第六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和证据要件第七章刑事附带民事的特殊规定第八章有关保险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九章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十章附则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受委托第三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的一般事项第一节诉前准备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起诉和应诉第四节一审庭审第五节二审庭审第六节再审庭审第七节和解、调解第四章律师代理具体类型的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案件第二节沿海、内河水路货物运输案件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案件第四节船舶碰撞案件第五节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第六节船舶油污及海上设备海洋污染案件第七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第八节其他海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第五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仲裁案件第六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执行案件第七章附则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前述第二节商业秘密第三节商业秘密与公司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关系第四节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第二章商业秘密管理第一节目标、模式和评价第二节采取保密措施第三节建立规章制度第四节人员管理第五节合同管理第六节公关管理第三章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第一节商业秘密的属性第二节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第三节经营秘密的权利归属第四节商业秘密权属纠纷第四章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各类合同第一节合同的起草与修改第二节企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第三节竞业限制协议第四节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组织之间的保密协议第五节技术秘密合同第五章商业秘密纠纷的前期处理第一节事实调查与分析第二节律师声明与律师函第三节谈判第六章民事救济的共同问题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管辖确定第三节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第四节鉴定与评估第五节开庭准备第六节庭审第七章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法律业务第一节合同诉讼要点第二节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第八章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法律业务第一节侵权诉讼的要点第二节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第四节商业秘密不侵权诉讼第九章商业秘密行政法律业务第一节行政救济要点第二节作为权利人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第十章商业秘密刑事法律业务第一节刑事救济综述第二节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刑事自诉人的代理人第四节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第十一章附则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适用及定义/1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3第三章客户的开拓/6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9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11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13第七章其他事项本指引的制定目标为对律师从事企业1.1第一章适用及定义/14.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基本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平衡,并在服务社会、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作为工作理念、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等方面的提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讨论定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投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招标第三节投标第四节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的类型第二节合同主体适格性第三节合同主要内容第四节合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第五节与合同订立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交底第三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五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第六节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管理第七节建设工程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第八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九节建设工程保修第十节建设工程造价第十一节建设工程勘测、设计、监理和咨询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第三节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第四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种类第五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第六节涉及建设工程价款、质量、工期纠纷的司法鉴定第七节与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制订目的制订本操作指引目的系为规范全国律师办理有关建设工程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为使更多的律师能参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业务,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在总结律师办理建设工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时作参考与借鉴。
1.2 概念界定建设工程:本操作指引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发包双方就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分包工程:承包人所承包工程中的非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的部分,由总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达成一致意见的工程;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可以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专业施工工程及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接受分包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的承包人进行分包工程建设,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一、前期准备工作1.理解土地法律业务类型:土地法律业务主要包括土地交易、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承包与流转、土地权属与登记等方面。
3.整理相关资料:收集相关合同、证明文件、协议等,建立土地法律业务的档案。
二、业务办理流程1.了解当事人需求及基本情况:-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其需求及具体情况;2.制定业务规划:-根据当事人需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可行的业务方案;-确定办理土地法律业务的时间节点及任务分工。
3.办理土地交易:-针对土地买卖交易,了解当事人意向、土地权属等情况;-制定买卖意向书或买卖合同,并协助当事人签署相关文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交易,包括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等。
4.办理土地征收与补偿:-针对征收、拆迁等情况,了解当事人权益及补偿标准;-协助当事人与征收方对接,保证其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审查征收方提供的补偿方案及相关文件,确保合规性。
5.办理土地承包与流转:-针对土地承包、流转等情况,了解当事人意向及承包流转细则;-协助当事人制定承包协议或流转协议,并协助签署;-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承包与流转手续。
6.办理土地权属与登记:-针对土地权属、登记等情况,了解当事人土地状况及需求;-协助当事人办理土地权属证明及登记手续;-审查土地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合规性。
7.解决纠纷:-如出现土地法律纠纷,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准备起诉材料;-协助当事人参与调解或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三、注意事项1.保护当事人权益:律师需始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主要考量,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凭证文件审查:律师在办理土地法律业务过程中,要对相关凭证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合规性。
3.注重沟通:律师与当事人及相关部门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办事效率。
4.严格保密:律师在办理土地法律业务过程中要严守职业操守,保护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
5.持续学习:由于土地法律法规经常变化,律师要不断学习,提高专业水平,以应对新情况。
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如果您所在的城市正在进行房屋拆迁征地拆迁工作,您可能需要了解这些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
这些指引将帮助您了解律师在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方面的业务操作。
1.了解相关法规在进行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的工作时,了解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是至关重要的。
律师需要熟悉法律法规,并将它们用于各种不同的案件之中。
2.准备必要的证据在代表客户处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案件时,律师需要帮助客户收集证据。
律师可以通过收集文件和记录、询问当事人以及验证证据来帮助确定各种证据的可靠性和可接受性。
3.咨询当地有关部门律师需要与当地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积极沟通。
这样可以使律师更加了解最新的法规和政策,以及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业务操作和要求。
4.与客户联系在进行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方面的工作时,律师需要与其客户保持有效的联系。
确保客户明确理解拆迁过程中的各种要求,并且得到适当的资金赔偿。
5.完成法律文件和手续律师需要为领取赔偿和完成其他形式的拆迁手续准备必要的文件和法律文书。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操作协议、委托书、授权书、赔偿协议、决定书和其他相关文件。
律师需要准确无误地起草这些文件,确保有关方面对其内容的理解和认可。
6.协调有关部门律师需要与多个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和沟通。
首先和最主要的部门就是负责拆迁的有关部门,其次还需要和相关的地区政府机构进行联系,以确保整个拆迁过程能够按照相关流程顺利进行。
7.处理各种不同的案件类型在进行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相关业务过程时,律师需要处理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
这些案件可能涉及建筑物证明、产权证明、土地权益、赔偿标准等方面。
8.管理各种不同的场景作为律师,需要协调处理大量的情况和不同的场景。
这可能包括应对争议、和当事人处理交涉、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等。
总结律师在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方面的业务操作相当复杂,但是律师能够发挥其专业性和专业知识,协助和辅导客户完成拆迁过程。
我们相信只要有正确的指引和科学的方法,律师一定能够协助客户处理好相关业务,使整个拆迁过程有序、公正、合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共包括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法律业务、破产管理人、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法律业务、合同审查业务、土地法律业务、拆迁法律业务、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二手房买卖业务、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婚姻家庭业务、海商海事案件业务等16项、业务操作指引,执笔人均为本领域的优秀律师,并经过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众多资深律师反复讨论后确定,对于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借鉴性,也是新从业律师最佳的学习范本。
律师业务指引和规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本次编选的16个指引之外,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业务指引的编写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指引和规范,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一个对全国的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的纵深拓展和律师执业能力的全面提升。
3图书目录编辑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录1 中华全网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地拆迁委托律师后,律师工作流程

征地拆迁委托律师后,律师工作流程《征地拆迁委托律师后的那些事儿》哎呀呀,说起征地拆迁委托律师后的工作流程,那可真是有点门道呢!就像一场刺激的冒险旅程。
首先呢,你就像是找到了一位超级英雄,也就是律师啦!你把自己那一堆头疼的事儿一股脑地丢给律师,然后期待着他们能施展魔法,把问题都搞定。
律师接了案子后,那可就忙开了。
他们会像福尔摩斯一样,到处去搜集证据。
去政府部门翻翻档案啦,找邻居们打听打听啦,简直就是不放过任何一个蛛丝马迹。
这时候你就觉得,这律师费花得值啊,有人这么认真地为你的事儿操劳。
然后呢,律师会开始研究那些密密麻麻的法律法规,就好像是在攻克一道道难题。
看着他们那专注的样子,你都不好意思去打扰,生怕打断了他们的思路。
接下来,律师可能就要去和那些拆迁方“过招”了。
想象一下,就像武侠小说里高手对决一样,双方你来我往,唇枪舌剑。
而我们这些委托人呢,就在旁边静静地看着,心里暗暗为律师加油打气,盼望着他们能大获全胜。
有时候呢,这个过程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可能会遇到一些小挫折。
这时候律师就会像安慰小孩子一样安慰你:“别着急,这都是小场面。
”哈哈,听到这话,心里还真踏实了不少。
当律师取得一些成果的时候,那可比自己中了彩票还高兴。
感觉就像是黑暗中的一束光,照亮了前进的道路。
当然啦,咱们作为委托人也不能闲着。
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该提供啥资料就赶紧提供,不能拖后腿呀!不然律师再厉害也施展不开拳脚。
总之呢,征地拆迁委托律师后的工作流程就像是一场奇妙的旅程。
有紧张,有期待,有欢笑,也有泪水。
但最终的目标就是为了维护咱们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咱们能在这场战斗中取得胜利。
所以呀,找到一个靠谱的律师,那可真是太重要啦,就像给自己找到了一把锋利的宝剑,去斩断那些麻烦事儿!哈哈,希望大家都能在这场冒险中顺顺利利的,开开心心地解决问题!。
律师办理城市更新项目法律服务业务操作建议流程

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城市更新项目法律服务业务操作建议流程(本操作建议流程是本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业务研究资料,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目录总则第一节 制定目的第二节 概念界定第一章前期准备第二章前期调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调查工作程序第三节 调查的内容和基本要求第三章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第四章补偿安置第五章复建房建设第六章竣工交付与回迁第七章附则— 71 —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1条为提高我省律师承办城市更新法律业务的服务水平,指导、帮助我省律师办理城市更新法律业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结合我省城市更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建议流程。
本操作建议流程供律师在办理城市更新法律业务中参考和借鉴,并不是律师执业或办理城市更新业务的强制性规范。
第二节概念界定第2条相关概念界定如下:2.1 本操作建议流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部门、土地权属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按照“三旧”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政策、危破旧房改造政策等,在城市更新规划范围内,对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以及对危破旧房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动。
2.2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2.3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4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 72 —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5 违法建(构)筑物,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6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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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7)(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1.1 制订目的本操作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起草,其目的系为规范本市律师办理与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高律师办理拆迁法律服务质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并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
1.2 概念界定(1)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建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2)征地拆迁,是指为了国家建设和乡镇规划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3)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4)拆迁单位:取得拆迁资质的房屋拆迁公司。
(5)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6)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7)房屋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8)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1.3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拆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1)忠诚负责原则。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专业精湛原则。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掌握拆迁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勤勉敬业原则。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勤于学习、勤于思考、恪尽职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受托法律业务。
1.4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前提和要求(1)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在核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并充分了解受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后,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分析利弊,告知法律风险。
(2)律师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在取得委托人的合法授权后,在受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把有利于社会稳定作为自己的社会责任,把促进矛盾化解、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工作要求。
(4)律师在办理拆迁法律业务中应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5 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律师代理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
主要适用于律师为政府、拆迁人、拆迁单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同住人、房屋使用人提供拆迁法律咨询、受托调查、起草修改拆迁方案、起草修改各类法律文书、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培训拆迁工作人员、参与与拆迁有关的评估、听证、谈判、行政裁决、强制拆迁、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活动等拆迁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律师代理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等宗教设施、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拆迁法律服务不适用本操作指引。
第二章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和评估第一节一般规定2.1.1 概念界定(1)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是指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告之日前的阶段。
(2)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者裁决规定的被拆迁人腾出房屋完成搬迁事宜的期限。
(3)拆迁期限,是指完成整个拆迁工作所规定的期限。
(4)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5)房屋拆迁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分期实施的,以当期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房屋拆迁评估时点。
(6)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包括拆迁的延长期限。
特别提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不适用本章。
2.1.2 法律依据(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文,由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2)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5]200号,由建设部于2005年10月31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3)《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由建设部于2003年12月1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由建设部于2005年9月27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5)《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0月29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6)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2001]673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1年12月10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7)《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297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3年8月1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2]67号,由上海市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4年3月29日以沪房地资权[2004]114号文修改,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9)《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鉴定暂行规则》(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于2002年4月1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0)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66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2年2月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3 城市房屋拆迁的前提条件本市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
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提出申请。
第二节前期准备的内容2.2.1 拆迁资格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在拆迁前期准备阶段,应具备以下资质并取得以下文件:(1)拆迁人、拆迁单位应具有拆迁主体资格与资质;(2)拆迁工作人员应持有上岗证;(3)拆迁人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人应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5)拆迁人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拆迁人应取得拆迁许可证。
2.2.2 拆迁人、拆迁单位的前期准备(1)调查拆迁基地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拆迁基地的四至范围、房屋类型、面积、户数、人口、老弱病残特殊对象等)。
(2)确定拆迁范围后,核实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无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4)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3)举行制定拆迁方案的听证会。
(4)制定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拆迁方案应载明如下事项:1)拆迁四至范围;2)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具体数量,公房、私房、宗教产和代管产的具体数量);3)拆迁户数;4)拆迁期限;5)拆迁基地分期实施拆迁的情况;6)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预算;7)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首期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数额、安置房屋的价值量,及后续资金分期到位计划;8)实施拆迁的方式。
(5)拆迁人应备有不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30%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设立专用存款账户。
补偿安置资金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资金分期到位的时间。
(6)核实安置房源的产权是否清晰、无权利负担。
(7)核实安置房源的数量是否达到拆迁基地被拆迁人总户数的70%,安置房源是否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及是否达到本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2.2.3 拆迁人、拆迁单位应当注意的问题(1)区、县房地局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2)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3)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
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土地批准手续,并向颁发原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申请变更拆迁范围。
(4)拆迁必须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
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日的15日前,向区、县房地局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区、县房地局应当在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期限累计超过一年的,延期拆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报经市房地资源局核实后给予答复。
(5)建设项目若在拆迁期限内发生转让,应当经区、县房地局同意后,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区、县房地局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建设项目转让人尚未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的,由受让人继续履行;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2.2.4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前期准备(1)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拆迁资质和相关文件;(2)核实拆迁许可证是否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等事项;(3)参与制定拆迁方案的听证会,并发表意见;(4)核实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5)核实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到位情况;(6)核实安置房源的产权、负担、数量、质量及设施配套情况。
第三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2.3.1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1、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资质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为获得一、二、三级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许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未获得房地产评估资质许可以及虽获得三级房地产评估资质但尚处于暂定期内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接受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出具评估报告或者价格咨询报告。
一般情况下,拆迁当事人应选择综合实力较强、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2、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方式(1)被拆迁人投票确定。
采取投票方式的,应根据投票结果,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得票数第一位的为拆迁基地的评估机构,第二位的为重新评估机构。
拆迁人应将投票结果进行公告。
(2)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采用协商确定的,应由全体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后,确定评估机构和重新评估机构。
(3)抽签确定。
采用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应同时确定重新评估机构。
特别提示:(1)拆迁当事人可以要求区县监察委、街道办事处等共同监督拆迁评估机构确定的过程;(2)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不得具有利害关系,也不得是拆迁当事人本人。
2.3.2 拆迁房屋评估委托合同的签订同一拆迁范围内,拆迁人只能委托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与其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