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城中村改造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山东
山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保障工作,推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现全省全覆盖,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6〕5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经费(以下简称法律顾问补助经费)是指省、市、县财政(不含青岛,下同)安排的用于发放给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含申请律师职业资格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补助经费。
具体包括法律顾问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参与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交通、通讯、伙食、误工等补助费用。
第三条法律顾问补助经费原则上按照每村(社区)每年3000元标准,由省、市、县财政分别按照20%、30%、50%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资金通过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村级组织运转补助经费统筹安排。
对财政困难地区,省财政结合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法律顾问补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担任法律顾问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得领取法律顾问补助。
第五条县(市、区)司法局要会同乡镇(街道)司法所及村(社区)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办法的通知》(鲁司〔2016〕140号)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购买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
第六条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法律顾问补助经费使用细则,严格经费审批程序。
第七条省、市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建立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和规范使用。
第八条对违反规定使用、挤占、挪用、骗(套)取、截留法律顾问经费的,将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刘雅丽与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

刘雅丽与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6【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2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金龙林桦刘力铭【审理法官】蒋金龙林桦刘力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雅丽;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刘雅丽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刘雅丽【当事人-公司】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于文鑫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文鑫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文鑫【代理律所】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雅丽【被告】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作出本案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前并无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组织听证,对于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基本原则户籍所在地调取证据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听证电子政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0 18:36:17刘雅丽与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鲁02行终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雅丽,女,197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魏福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毕健,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于文鑫,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雅丽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2行初7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一、总则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对一定范围内的房屋、土地等进行强制收回,并对其原居民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拆迁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代理拆迁主体(拆迁户、拆迁对象等)的法律事务,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获得公正合理的补偿。
本指引旨在规范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操作流程和相关法律要求,提高律师服务质量和维权效果。
二、操作指引1.签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项目和费用。
2.调查取证律师应当对拆迁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包括房屋、土地现状、附近环境等方面,了解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资料筹备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过渡协议等,以便帮助委托人维权。
5.补偿协商律师应当与拆迁主体(政府或开发商)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公正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尽可能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6.现场监督律师应当对拆迁现场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拆迁过程合法、合规,并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7.补偿协议编制律师应当根据协商结果,起草拆迁补偿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并确保委托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8.强制拆迁申诉若协商不成功或拆迁补偿不公正,律师应当帮助委托人提起强制拆迁申诉,向相关行政机关或法院寻求公正的解决途径。
9.诉讼代理若强制拆迁申诉不成功,律师应当代理委托人进行拆迁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10.合规宣教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进行合规宣教,普及拆迁相关法律知识和维权方法,提高委托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三、注意事项1.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
2.律师应当尊重委托人的意愿,根据其利益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并及时向委托人反馈案件进展情况。
3.律师应当遵守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案件信息。
4.律师应当提高维权意识和专业素质,不断更新拆迁业务知识和技能,提高服务质量。
202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指南

202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指南合同目录第一章:前言1.1 编制目的1.2 适用范围1.3 指南的法律效力第二章:办事指南概述2.1 办事指南定义2.2 办事指南的作用2.3 办事指南的获取方式第三章:办事流程3.1 申请材料准备3.2 办事流程图3.3 办事步骤详细说明第四章:申请材料要求4.1 材料清单4.2 材料格式要求4.3 材料提交方式第五章:办理时限与费用5.1 办理时限说明5.2 费用标准5.3 费用支付方式第六章:在线办事服务6.1 在线服务平台介绍6.2 在线办事流程6.3 在线办事注意事项第七章:现场办事服务7.1 办事地点与时间7.2 现场办事流程7.3 现场办事须知第八章:咨询与投诉8.1 咨询服务方式8.2 投诉处理流程8.3 反馈机制第九章:常见问题解答9.1 常见问题分类9.2 问题解答列表9.3 补充说明第十章:附录10.1 相关法律法规10.2 表格下载10.3 联系方式第十一章:声明与承诺11.1 用户声明11.2 用户承诺11.3 法律责任签字栏用户签字:______ 日期:______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______ 日期:______签订地点: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前言1.1 编制目的本指南旨在为用户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流程的详细指导,确保用户能够高效、便捷地完成相关事项。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需要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业务的所有用户。
1.3 指南的法律效力本指南作为办事参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具体办事要求以官方公告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办事指南概述2.1 办事指南定义办事指南是指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项业务办理流程、要求等信息的系统性说明。
2.2 办事指南的作用办事指南用于指导用户了解和掌握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2.3 办事指南的获取方式用户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服务窗口等渠道获取本指南。
第三章:办事流程3.1 申请材料准备用户需根据办事项目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一村(社区)一顾问”法律工作实务指引

“一村(社区)一顾问”法律工作实务指引第1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和规范我省律师担任“一村(社区)一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促进落实顾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 2 条“一村(社区)一顾问”,是指根据相关的遴选制度,为村(社区)普遍配备法律顾问的工作,一定语境下亦指经遴选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 3 条本指引主要适用于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参照执行。
第 4 条开展“一村(社区)一顾问”工作,主要依据与所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兼顾相关国家政策、规范性文件和村规民约。
第 5 条“一村(社区)一顾问”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干部、村(居)民等,通过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确定顾问关系。
第 6 条“一村(社区)一顾问”法律服务的宗旨,不仅限于帮助服务对象规范管理、维护合法权益,还应担负起普遍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着力维护基层和谐稳定、切实提升村(社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水平、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夯实依法治国根基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第 7 条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按照遴选制度确定后,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服务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之前已经与村(社区)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关系且双方均一致同意继续延续的,可以保持原状。
第 8 条《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当事人;顾问律师;服务范围;顾问期限;顾问费及其他费用承担;工作方式;工作协作;顾问工作基本要求及行为约束;顾问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等。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律师执业的公告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律师执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字号】鲁司公告[2009]3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律师执业的公告(鲁司公告[2009]33号)山东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的意见》的规定,下列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已经准予设立,现予以公告: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刘红设立人:刘红、李乐信、李庚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1日地址:济南市建设路90号4号楼2单元802室邮编:250002电话:158****1633传真:51633100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崔洪强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1日地址:莱西市黄海中路19号邮编:266600电话:137****7389传真:88466136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王熙仁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1日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6号华宇大厦2203室邮编:266000电话:137****6818传真:85018802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王玉国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1日地址:滨州市渤海九路516号三楼邮编:256600电话:139****5611传真:2291002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王德新设立人:王德新、郑学武、刘爱国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3日地址:章丘市汇泉路3号邮编:250200电话:131****6296山东黄公存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黄公存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3日地址:青岛市四方区乐安二路4号3单元302户邮编:266045电话:137****4581传真:*************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刘金才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3日地址:青岛市香港东路397号山水名园二期29号1-102室邮编:266000电话:135****8268山东润洲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席如师设立人:席如师、汤中华、孙一兵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3日地址:威海市统一路407号六楼邮编:264200电话:138****9566山东沃盛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王博设立人:王博、王涛、李新民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0日地址:济南市泉城路180号齐鲁国际大厦D10-12房间邮编:250001电话:139****6666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孙桂林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0日地址:曹县诸城路西段路北邮编:274400电话:138****8380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肖兴国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1日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2号金孚大厦B座12A户邮编:266071电话:136****1258传真:*************山东薛峰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薛峰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1日地址:胶州市北京路548号东苑大厦505邮编:266300电话:133****0700传真:*************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赵洁真设立人:赵洁真、丁文斌、仝金印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1日地址:济宁市环城北路40号邮编:272000电话:************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李红雷设立人:李红雷、田素景、兑义、杨作鹏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1日地址:鱼台县湖凌一路中段路西邮编:272300电话:133****0055山东工商行政管理局公职律师办公室组织形式: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人:王玉增设立人:王玉增、张玉刚、刘路、李宁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1日地址:济南市燕子山路43号邮编:250014电话:*************传真:*************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负责人:霍建平设立人:霍建平、高建军、周小平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4日地址:济南市泉城路17号华能大厦第8719房间邮编:250011电话:*************传真:*************山东明霞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设立人:赵明霞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6日地址:高密市人民大街中段贵宾首府1021室邮编:261500电话:139****1847山东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准予下列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变更,现予以公告:山东方慧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变更为个人设立人:张立坚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1日地址:莒县文心苑小区4号楼一层邮编:276500电话:************山东天平恒泰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由合作变更为个人设立人:柏昆建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13日地址:威海市公园路22号邮编:264200电话:************山东环球天地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由合作变更为普通合伙负责人:仲维敏设立人:仲维敏、邹广海、包杰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6日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6号公证律师楼邮编:264000电话:************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由合作变更为普通合伙负责人:陈林山设立人:陈林山、常雅丽、孙洪涛、万正杰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5月26日地址:潍坊市寒亭区幸福路寒亭区司法局一楼邮编:261100电话:************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律师已经准予执业,现予以公告:舜翔律师事务所:宋蕊、张宏亮、刘海峰、王晓震、孙亚男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彭秋霞山东泛达律师事务所:孟宪宝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李春艳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张大伟、薛鹏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魏晶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贾国香、黄学国、卜晓林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刘国敏、杨凯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刘彦玲、刘嘉琳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岳勃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郑宏雁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李乐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许则力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齐永久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董伟、XXX诚功律师事务所:刘延玺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于妙妙、徐红亮、刘锡富琴岛律师事务所:王明昭、姚娅利清泰律师事务所:金文涛、刘晓莹、王国柱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孙中江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法国昌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刘英海、付钰靖、卢伟红、薛磊、王淑萍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王艳玲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马进松、杜健、王洪娇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孙娟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于晓枫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逄荣光、何京爱、刘星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青岛分所:吕仁平山东敏洋律师事务所:沈永军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纪德鹏、杜求功、张兆信、傅禹、李瑞庆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姚滨山东万润律师事务所:马晓梅、于冬、凌宗田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唐艳山东兴田律师事务所:叶青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刘雁飞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姜立勇、高燕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姜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王春艳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王海涛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姚光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崔海鹏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临淄分所:路志飞、刘亮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邹宝峰、孙萍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倪娜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张金、孙博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王维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张磊、许健霞、徐彩霞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曹传杰、秦庆国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张望发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赵萍萍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成世波、李洁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郭振伟、XXX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崔建青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袁磊、张丽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赵昊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张子清、刘敬博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陈士力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徐志峰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张玲玲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战丽娟、唐晓鸣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张忠贵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曲斌奎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刘飞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尹梦天、蒋玉军、杨建军、田卫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陈月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林军、侯鲜明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徐学春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李强、李欣展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张丙海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蔡守明、张路军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王丽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王久民、祝玉芳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张鹏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李殿栋、董恭雨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祝强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郭景峰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房爱军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宋朋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马文光、时延爽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李永申、高文静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孙绪章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李涛山东衡昌律师事务所:王明富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罗鹏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XXX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宋丽平、刘国庆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张慧、徐润生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张鹏、邵明慧、戚桂花、罗亚海、孙其运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徐明巧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张勇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董先蕾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高相利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刘梅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刘效国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汶水源)事务所:亓桂凤、张永、房艾真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徐涛、谭刚德山东德新白云律师事务所:刘书静、刘洪涛、刘彩霞山东德兴光大律师事务所:王玲玲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白化勇、闫云云、李晶晶、李永良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XXX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方秀红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赵业福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高荣路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毕京福、王剑利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李涛众成仁和律师集团(德州)事务所:张晓燕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石秀健、张培春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蒋鹏山东班律师事务所:张海升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邢西欣、陈冰、周雪、鲁莹、王季兰、王亮、苏进步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刘金鹏、骆欣红、王亚东、朱孔东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王西峰、周国华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刘海军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李敬道、李桂清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王洛兰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许海、乔子瑞、李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魏丽、王伟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赵骞山东天达星律师事务所:神祥吉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朱俊杰、李颖、徐廷峰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崔广全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孙红彬山东鼎坚律师事务所:杨永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徐衍德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王洪磊、李芙蓉、李志伟、常保涛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刘希锋、汪允忠、袁旭杰、张中华山东天香律师事务所:唐建国、翟效军、宫瑞霞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孟庆化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王彬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汪少军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XXX、南方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袁清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赵长现、钟福明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薛继宗众成仁和律师集团(万航)事务所:邱立勋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已经准予注销,现予以公告: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张风琴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魏文光康达青岛律师事务所:郑蜀峰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李秋贵山东天香律师事务所:李珊、王爱梅琴岛律师事务所:姜省路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徐滨、宋华锋、牟磊、张晓明、冯飞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薛成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发通〔2007〕36号,2007年7月26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发通〔2007〕36号(2007年7月26日)附件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三节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三章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第三节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第四章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节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第四节被拆迁房屋安置标准第五节特殊对象的补偿与安置第六节货币补偿款的分配第五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第三节裁决审理阶段第四节行政强制执行阶段第六章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第三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四节农村房屋拆迁评估第七章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行政复议第三节拆迁诉讼第四节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 制订目的为提高律师承办房屋拆迁业务的服务水平,指导律师办理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拆迁业务操作流程和经验,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拆迁法律服务业务中参考和借鉴,并非强制性规定。
2. 概念界定2.1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2.2 农村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律师办理城市更新项目法律服务业务操作建议流程

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城市更新项目法律服务业务操作建议流程(本操作建议流程是本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业务研究资料,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目录总则第一节 制定目的第二节 概念界定第一章前期准备第二章前期调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调查工作程序第三节 调查的内容和基本要求第三章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第四章补偿安置第五章复建房建设第六章竣工交付与回迁第七章附则— 71 —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1条为提高我省律师承办城市更新法律业务的服务水平,指导、帮助我省律师办理城市更新法律业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结合我省城市更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建议流程。
本操作建议流程供律师在办理城市更新法律业务中参考和借鉴,并不是律师执业或办理城市更新业务的强制性规范。
第二节概念界定第2条相关概念界定如下:2.1 本操作建议流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部门、土地权属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按照“三旧”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政策、危破旧房改造政策等,在城市更新规划范围内,对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以及对危破旧房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动。
2.2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2.3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4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 72 —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5 违法建(构)筑物,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6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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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城中村改造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3月15日经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概念第二章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模式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改造模式的类别第三节律师服务改造模式的选用第三章城中村改造业务中的主体及法律关系第一节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主体第二节城中村改造中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四章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流程第五章律师办理城中村改造业务应把握的原则第六章律师为政府职能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第一节城中村改造中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及其职责第二节律师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阶段政府审批提供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为城中村改造政府职能部门办理土地和规划等手续提供法律服务第四节律师为城中村改造中政府职能部门拆迁、征收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第五节律师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在城中村改造中的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服务第七章律师为投资人提供法律服务第八章律师为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第一节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作用第二节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城中村改造主体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模式第三节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城中村改造的风险控制第四节律师为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城中村改造主体时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五节律师为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被拆迁人时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九章律师为物业权利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第十章律师为其他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第十一章律师防范职业风险的注意事项第十二章律师办理城中村业务适用的法律政策文件第一章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概念第1条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2条村改居: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原村民委员会辖区转为居民委员会辖区,实现城市化的系统改造。
广义的村改居包括村民自治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村民由农业户口转变为居民户口、土地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有、集体房产和村民住宅改造、农集体经济组织转变为现代企业制经济实体等。
狭义的村改居仅指村改居时集体房产和村民住宅的改造。
第3条村居改造:指在村改居过程中,为实现建设用地的集约化利用,整体或局部拆除并重建的行为。
第4条城中村:指城市建成区(规划区)内,已完全或基本失去农业用地,但建设用地所有权仍为集体所有的村庄。
第5条城中村特点:(1)位于城市建成区(规划区),但土地所有权仍为集体所有;(2)土地利用效率低,基础设施落后,环境相对较差;(3)村民失地,社会保障压力较大;(4)行政管理体制、生产经营方式等方面仍然保留农村体制。
第6条村民:(1)常住本村,户籍在本村,具备本村自治组织成员资格的自然人。
(2)指一定时间内(曾)常住于本村,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有一定联系,本人、配偶、(养)父母之一的户籍在本村的自然人。
(3)其他依法确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然人。
第7条集体经济组织:指以土地、其他生产资料集体所有方式组建,负责本级集体资产管理、运营及其他经济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第8条违章建筑:目前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即为违章建筑。
第9条城中村改造意义:通过改造,可以促进城中村村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优化社会公共管理方式;解决村民的居住、出行、医疗、教育、社保等保障问题,消除城市管理死角,稳定社会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提高村民生活水平;通过改造,增强群众文明意识,促使群众和谐向上,保障群众同享城市改革发展和文明进步成果,积极建设文明和谐社区;可以实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拓宽经济发展空间,促进经济增长;可以进一步解决城乡并存的二元结构,推动农村城市化进程与城市的整体协调发展,提高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城市的全面和谐发展。
第10条城中村改造难点:历史遗留问题众多,矛盾冲突集中爆发,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无法可依。
第二章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模式第一节概述第11条概念界定本章所称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模式,是指进行城中村改造所采取的方式,主要的衡量因素是参与主体、改造资金来源。
第12条改造模式的意义由于各个城中村的具体情况会有所差别,选择适宜的改造模式,不仅能够满足个性化的需求,还能兼顾改造资金的平衡和成本控制,进而有助于提高城中村改造的效率。
第13条立法现状对城中村改造事宜,国家尚没有针对性的统一立法,各地根据自己的实情,多以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规范,因此严格说来并不存在法定的改造模式。
第二节改造模式的类别第14条尽管各地城中村改造的模式存在差别,但归纳起来较为常规的种类有:14.1政府包办型:主要是指由属地政府出资完成城中村土地的征收、土地的前期开发和拆迁安置工作。
该模式在城中村改造的早期使用较多,由于政府财力有限、资金难以做到平衡等原因,后来被逐渐弃用。
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使该模式事实上又得到恢复。
14.2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结合型:主要是指属地政府从规划、土地征收、项目招拍挂或净地收储后土地招拍挂等制度和程序方面进行主导,不再承担前期土地整理、拆迁安置等前期改造资金,所需资金引入市场主体进行投入。
该模式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前,常见的做法为:由属地政府出面与市场主体签订改造协议,或经属地政府鉴证由村委或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主体签订改造协议,由市场主体垫付前期改造资金;将安置房用地与补偿用地捆绑进行项目招拍挂,同时将承担拆迁安置工作以及安置房的代建工作,作为摘牌的必要条件,即拆建合一。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拆建合一式的项目捆绑招拍挂不再可行,土地要拆成净地方能进入储备和招拍挂,这就需要进行土地的前期整理和初步开发工作,该工作应由政府法定的征收部门承担,拆建因此分离。
鉴于政府财力有限,对该阶段所需资金,常常采取合作方式由市场主体垫付,待补偿用地招拍挂完成,再以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予以偿还。
14.3合作开发型:主要是指村委或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主体组成项目性的法人,或不组成项目性法人而仅签订协议,进行合作开发改造。
该模式下,村委或集体经济组织常常是以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市场主体则以提供所需资金作为条件。
由于受制于种种因素,该模式的使用并不普遍。
14.4自助型:主要是指在属地政府指导和支持下,由村委或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自行进行改造。
由于受制于资金等因素,该模式也很少使用。
第三节律师服务改造模式的选用第15条在改造模式的选用方面,律师可提供以下服务:15.1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15.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并结合目标城中村的实情,协助创设新的改造模式;15.3起草或审查配套的文书。
第三章城中村改造业务中的主体及法律关系第一节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主体第16条村(居)民及其继受人16.1村(居)民:在仍然保留村建制情况下,拥有本村户籍的自然人为村民,在撤销村建制即完成“农转非”、“村改居”情况下则为居民。
这里,需注意的是一些特殊主体,如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学生、户口未迁出的已嫁女等,其在城中村改造中是否享有相关权益,常常成为焦点问题。
16.2继受人:主要是指村(居)民的继承人、受赠人。
这里的受赠人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与作为赠与人的村(居)民没有血缘关系的自然人,还包括单位或团体或其它社会组织,另外有时还包括通过在世村(居)民以分家析产形式获得房屋但没办理过户手续的子女等亲属。
第17条村委或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建制仍然存在情况下,村委和集体经济组织均有可能成为主体,在村建制撤销情况下则一般是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通常为农工商公司或相当于该类公司性质的集体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18条村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一般城中村都办有不止一个企业,若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下设的分支机构,不构成独立的法律主体,若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则无论是否系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从法律角度衡量,均系独立的法律主体。
第19条村办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在城中村改造前,有时村办企业可能交由他人承包或租赁,在此情况下,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主体,在该村办企业外,就会增加承包人或承租人作为延伸主体。
第20条被改造房屋的承租人、抵押权人、交换人、受让人和土地的承租人、交换人、联营合作人:从现实情况看,城中村的房屋被出租、抵押、转让、交换以及土地被出租、交换或进行联营合作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因此所涉的承租人、抵押权人、交换人、受让人、联营合作人等,均与改造利益间存有关联,这些人均有可能成为改造中的法律主体。
第21条拆迁人或征收部门、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在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制下,拆迁人是与拆迁补偿利益最直接相关的法律主体,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制下,政府的征收部门则是与征收补偿利益最直接相关的法律主体。
而无论是拆迁还是征收,均需履行评估程序,因此房地产评估机构也是法律主体。
出于规范管理和维护权益需要,有时会聘请招标代理人员、律师、造价咨询人员等提供专项服务,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造价咨询机构等也因受聘而成为法律主体。
第22条开发建设等单位:包括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水电气供应单位、通讯单位等。
第23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因制度方面的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如规划、国土和房产、建设、城管、环保、消防、公安、拆管办、工商等,构成城中村改造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二节城中村改造中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24条民事法律关系24.1拆迁人(征收人)与被拆迁(征收)房屋、土地所有人间的补偿法律关系;24.2被拆迁(征收)房屋原房主与继承人、受赠人间的继承、赠与法律关系;24.3拆迁人(征收人)与城中村内承包人、承租人、抵押权人、交换人、受让人、联营合作人间的补偿法律关系;24.4城中村内承包人、承租人、抵押权人、交换人、受让人、联营合作人与房主、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它企业间的承包、租赁、抵押、互换、买卖、合作等法律关系;24.5拆迁人与拆迁实施单位、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间的委托法律关系;24.6属地政府、村委或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投资主体间的合作法律关系;24.7 政府国土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间的土地出让合同法律关系;24.8 村委或集体经济组织与代建单位间的委托法律关系;24.9 建设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造价咨询机构、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间的委托法律关系;24.10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24.11 建设单位与材料和设备以及水电气供应单位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等。
第25条行政法律关系25.1 土地、房屋征收法律关系;25.2 拆迁(征收)行政许可法律关系;25.3 规划行政许可法律关系;25.4 用地行政许可法律关系;25.5 施工行政许可法律关系;25.6 砍伐、迁移苗木行政许可法律关系;25.7 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法律关系;25.8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法律关系;25.9 强迁行政法律关系;25.10 剩余安置房回收行政合同法律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