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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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由刑事诉讼法、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地方性的法律援助条例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制度性文件和一些关联性的法律规定组成,经过多年的实践,制度逐渐走向成熟,法律援助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的作用,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司法制度.但在法律援助的实践中中暴露出了一些的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一、对法律援助概念的定义不够准确、合理在浙江省法律援助条列中将法律援助定义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这一定义将法律援助的对象设定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将法律服务确定为无偿,本人认为这一定义不够准确、合理.一法律援助的对象,从民事、行政案件上讲,一是案件要符合受理的范围.二是案件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要达到相应的经济困难标准;从刑事案件上讲,法律援助的对象,一是案件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要达到相应的经济困难标准或四类其它原因.二是申请援助的时间点要符合相关的要求.三是规定了几类免申请即可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形.所以,用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这样的表述并不能准确的概括上述几种情形,会给人一种只要经济困难或是特事特办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错误理解,所以,个人认为定义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来表述更为准确和免生歧义“合规定”三字足以说明一切.二将法律援助完全定义为无偿服务,容易造成援助资源被滥用.个人认为对一些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而且这类案件在实践中也正是被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采取虚报收入状况来骗取法律援助最多的案件,同时也是民事、行政类法律援助受理案件范围的主要部分,当事人在获得赔偿后,是完全有能力支付一定的法律服务费用的,对于这类案件应该采取减收、缓收而不是免收服务费用更为合理,而且这样做也能有效的防止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骗取法律援助服务,滥用援助资源.二、对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过于简单目前我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只规定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这一规定过于简单.首先,应该明确表述为经济困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受援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其中受援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以申请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来计算,申请日则以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律援助申请表上的签名日期为准;其次,现有的经济困难标准只考虑受援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未考虑受援人家庭的资产状况房产、汽车、有价证券、现金、存款等及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的重大支出,这些内容在司法部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有涉及,但是因为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及审核困难,所以目前来说没有可操作性,但是在新制度设计时应该加以考虑,比如发生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后,往往造成家庭在短期内有较大的医疗费用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考虑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是否符合标准,而不考虑这些支出,显然是不合理的,个人认为可以规定,受援人家庭在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有超过多少万元的医疗费用支出,则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这样的规定即合理,而且对医疗费用支出真实性的审核也比较容易查看相关发票和医院证明就行,具有可操作性.最后,既然经济困难主要是看受援人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那么受援人家庭成员如何来确定就应该有一个标准,明确规定清楚哪些人算是家庭成员,比如:老年人要援助时,其成年的子女是不是都算作家庭成员,成年人要援助时,其父母是不是都算作家庭成员,是以户口为标准,还是以是否实际一起生活为标准,还是以血缘关系为标准,还是以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为标准个人认为此条最合理.这些如果不规定清楚,那么经济困难标准的计算就没办法完全做到有法可依.三、应该明确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免缴各类税款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可见办案补贴的性质属于对法律援助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成本性开支的补助,所以把成本性的补贴,按有偿法律服务收费来征税,明显不合情理,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规定了,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在条例修改中应该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应该免税.四、应该对法律援助人员公职人员除外承担更明确的人身安全责任.非公职的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工作中一旦自身受到人身损害,法律援助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从法理上讲,非公职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子与政府之间即不是一种雇佣关系,也不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关系,更不是一种职务行为,而是一种履行法定义务,并且为了崇高目的,损失一定收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中,如果援助人员自身受到人身损害,与情与理与法,这类援助人员应该可以向援助机构主张赔偿,所以,应该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人身损害,可以向指派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司法行政机关主张赔偿,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赔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责任人追偿.五、应该追究申请人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目前的法律援助条例及其它各项制度中对申请人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没有规定任何的法律责任,这容易造成现有的一些审查、审核制度“只防君子不防小人”的问题,所以,应该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个人情况及案件事实,申请人如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除终止或撤销援助以及追索有关费用之外,还有权视情节通过有关途径追究该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六、应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实质审查.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扩大,但如果对经济状况不进行有效的实质审查,就容易发生虚报经济状况主要是那些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以打临工、做小生意以及务农谋生的人群,无法通过工作单位来提供收入证明,让镇街道、村社区来提供材料,往往留于形式,只有让其所在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工作人员去进行实质审查,才能较好的核实其家庭真实的经济状况骗取法律援助的现象,从而导致援助资源被滥用,以及影响到律师正常的业务量,所以,应该要求司法所、村、社区等证明机构通过上门走访、向相关人员作笔录等方式对申请人所述经济状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类似于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相关调查人员如进行虚假证明或敷衍了事,则追究这些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七、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的情况下,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是否援助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提供相关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还要不要给当事人援助,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没有规定,也没有其它相关的规定,从理论上说,如果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就要援助,则容易导致一些家庭经济状况其实并不困难的家庭,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意拒绝或人为造成无法通知,这显然会是一个有失公平的规定,但如果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援助,又会造成一些确实属于经济困难只是因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是拒绝协助而导致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这显然也有失公平,所以最好的办法是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提供证明材料,就由看守所或公、检、法根据了解到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来判断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标准,如果符合,则如果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就书面向援助机构书面说明这一情况,如果不符合,则在当事人如果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明确告诉当事人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不能给予其法律援助.八、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这一规定在文字的理解上存在歧义.这条规定具体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己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还是指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有人己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没有把这一问题写清楚,实践中需要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明确的告知.九、在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中对未成年人介定的时间节点没有规定清楚受援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按现在的规定,只有审判阶段,在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是指审判时未成年,侦察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未明确,在实践中, 如果当事未委托辩护人,公安和检察院往往会只能以犯罪时是否未成年来来决定是否要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个人觉得从立法本意出发,应该以侦察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未成年来作为认定的时间节点.十、对劳动报酬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法律援助条例中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列入受案范围,但何为劳动报酬,这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或解释,所以在实践中只能是自由裁量,做不到有法可依,所以在新的条例制定是,应该对此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列出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比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我国的法律援助萌芽始于1992年。

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社会弱者权力保护中心”,该中心的成立,揭开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

1994年初,中国第一个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市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探索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揭开了中国法制文明史上崭新的一页。

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架构已基本形成。

我国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该条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同年5月《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法律的出台进一步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在此后的时间里,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四级专职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各种社团法律援助机构为辅的法律援助体系。

法律援助也从律师个人道义行为转变为法律化、制度化的国家义务行为。

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我国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法律援助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浅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浅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法 学论 坛 2 0 1 4年 6月 ( 下)
浅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何 超 (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陕西 西安 7 1 0 0 4 3 )
摘 要 :我 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 ,在理论和 实践中都存在 不足。本 文通过论述 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 问题及解决对策 ,试图为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提供 些许微薄之力。 关键0 0 3年 《 法律援助条例 》颁布实施 以来 , 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不错 的成 绩 ,但更面临着诸种 困难 。正确分析和认识 当前法律援助 制度建立和实施 的主要矛盾 , 是 法律 援助 工作 推动和 充分 发挥 职能作 用 的前 提。


法律援 助 制度 存在 的 问题
援 助作 为维护 司法人权 、 促 进司法公正的一 项重 要保 障机 制,国家应 当明确规定对公 民 法律援 助权利 的特殊保护 ,并采取措施保障 公 民获得法律援助 的权利 ,为法律援助的规 范化 和制度化 发展提供有力 的法律 保障 , 这 是法律援助 目 前要解决的重要 问题 , 也是法 律援助发展 的根本性 问题 。 ( 二) 法律 援助 的法律法 规没有明确规 定法律援助 申请被拒绝时 的申诉程序 我 国法 律援 助机构 大多 是 行政 上隶 属 于各级政府 的司法行政部 门,法律援 助机构 作 出的是 否提供 法律 援助 的决 定相 当 于行 政 机关 对 公 民作 出 的有关 资 格 上 的决 定 。 《 法律援助条例 》 规定 申请人对法律援 助机 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的通知有异议 的, 可 向确定该 法律 援助 机构 的司 法行 政部 门 提出 ,明确 了对法律援助 的异议可 以提出行 政复议 ,但这一规定不全面。第一 ,没有规 定 申请人可以重新 申请法律援助的时间 ; 第 二。 只规定对 申请人 的异议在一定 的工作 日 内审查 , 却没有规定应 当在多长时 间做 出审 议决定 ; 第三 , 没有规定司法行政机关 的审 议是否是终局裁判。 ( 三) 法律援助 的国家赔偿责任没有做 出规定 法律援助实际上是一种政府行为 ,只是 这种 政府行 为 的具体实 施者 是法 律援 助工

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法律援助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和推广。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探讨六种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一、拓宽法律援助途径当前,法律援助的途径比较单一,主要是通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而政府和社会力量参与度不高。

因此,需要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的途径,鼓励政府和社会力量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例如,可设置社区法律咨询站、街道法律援助站等。

二、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当前,不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政策和法规知之甚少,这些知识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

因此,必须加强法律援助相关政策和法规的普及,提高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和信任度。

三、加强法律援助职业化建设当前,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大多为兼职志愿者,服务水平和质量参差不齐。

因此,需要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职业化建设,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建立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队伍,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大法律援助资金投入力度当前,法律援助往往在资金方面所受到的制约较大,很难满足广大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群的需求。

因此,需要加大法律援助资金的投入力度,促进法律援助服务的规模和质量的提高。

五、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当前,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合作协调不够,法律援助工作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完善,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序开展。

六、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当前,信息化对于法律援助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需要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效率和便捷性,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总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是当前社会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通过拓宽法律援助途径、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加强法律援助职业化建设、加大法律援助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和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等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使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完善、专业化和普惠化。

基层反映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基层反映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基层反映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工作力量不足、资源分配不均衡、法律援助制度落后等。

基层反映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来改进这些问题。

首先,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

许多地方的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此外,由于工作压力大和待遇低,许多优秀的法律人才不愿意到基层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并提高他们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以吸引更多资深法律人才到基层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其次,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

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中心经费不足,无法提供充足的法律援助服务。

相反,一些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中心则享有更多的资源。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资金支持,确保他们能够提供平等和充足的法律援助服务。

此外,还可以加强地区间的资源共享,通过资源整合,实现资源的公平分配。

再次,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法律援助制度落后的问题。

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已经过时,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例如,很多人之前都有疑惑,不知道如何申请法律援助,甚至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

因此,为了改善这个问题,应该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并建立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法律援助申请流程。

此外,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援助经验,对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进行和完善。

最后,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一些其他问题,如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标准和质量缺乏统一、基层法律援助中心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建立统一的法律援助工作标准,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还可以加强基层法律援助中心之间的合作与协作,通过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提高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水平。

总之,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工作力量不足、资源分配不均衡、法律援助制度落后等方面。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目前存在需求量大、供给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文章首先分析了当前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然后提出了完善建议,包括增加财政投入、优化服务流程、完善培训机制等方面,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阐述。

最后得出结论,指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维护公民权益及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供给不足,质量不高,完善建议,案例,公民权益,法治建设正文:一、法律援助制度现状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目前存在需求量大、供给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

(一)需求量大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各类法律事务日益增多,因此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根据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共接受法律援助申请1546.5万件,同比增长11.7%。

(二)供给不足尽管法律援助机构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逐年壮大,但在庞大的需求面前,供给仍然无法满足需要。

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法律援助律师仅有8.6万人,平均每10万人口拥有法律援助律师的数量为6.23人,远低于国际标准数值。

(三)质量不高法律援助服务中存在着一些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

有些受援人反映,自己的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受理和处理,甚至有的案件因此被拖延甚至终止。

一些律师因为自己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而导致受援人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建议面对法律援助制度现状,我们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增加财政投入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财政支出,拓宽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是化解当前供给不足难题的重要手段。

要从政府和企业、非营利组织等多方面提供法律援助资金支持,以此带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

(二)优化服务流程为了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在现有基础上,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采用线上预约、审批等方式,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以优化服务流程。

同时,加强对援助人员的督查和考核,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让案件拖延或被耽误。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方向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方向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方向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改革的方向。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一)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从最初的刑事辩护扩展到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

特别是对于涉及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社会保障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案件,法律援助的力度不断加大,为更多的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帮助。

(二)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逐步加强国家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不断增加,各级政府也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同时,一些社会力量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了资金支持。

(三)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完善服务流程等措施,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

许多法律援助律师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为受援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然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法律援助资源分布不均衡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法律援助资源相对丰富,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法律援助资源则较为匮乏。

这导致了不同地区的受援人在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和质量上存在较大差距。

(二)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依然突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增加,但法律援助的供给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需求。

尤其是在一些复杂、疑难案件中,法律援助的专业人才相对短缺。

(三)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部分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不高,不知道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方向(一)优化法律援助资源配置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的法律援助资源投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等方式,鼓励法律人才向这些地区流动。

法律援助中心学期工作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法律援助中心学期工作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法律援助中心学期工作的问题与改进措施法律援助中心是协助低收入、弱势群体等民众获取法律援助的机构。

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各界,不断完善服务水平和机制,法律援助中心实施学期工作制。

然而,在学期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本文将结合2023年的实际情况探讨法律援助中心学期工作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问题分析1. 学期工作分配不合理目前,法律援助中心将工作时间分为两个学期,每个学期为半年。

但是在具体的工作分配上,存在一些问题。

有些工作任务需要长期进行,而分配到短期内完成,导致工作进度紧张,工作质量无法保障;另一些工作内容可以短期内完成,但是却被分配到整个学期,导致时间利用不充分。

因此,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工作效率问题。

2. 工作量过大由于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范围较广,且服务对象众多,使得工作量巨大。

在学期工作中,工作进度较紧张,但是为了保证工作质量和法律援助服务的正常进行,工作人员往往需要加班或取消休息时间。

这样的情况下,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可能会受到影响。

3. 工作压力大由于工作量大、工作进度紧张,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较大。

有些工作人员在面对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时,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心理压力。

长期下来,可能会对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产生影响。

二、改进措施1. 尝试引入弹性工作制度针对学期工作分配不合理和工作量过大的问题,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尝试引入弹性工作制度。

例如,将一部分长时间工作任务分配到暑假期间完成,以减轻学期工作压力;另一部分短期任务可以在整个学期内自由安排工作时间,使工作人员能够利用时间完成工作,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情况下享受更多的休息时间。

2. 增加工作人员数量为了解决工作量过大的问题,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增加工作人员数量。

例如,可以通过聘用兼职工作人员、招聘志愿者、派遣人员等方式来增加工作力量。

这样做不仅可以减轻工作压力,还可以为更多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3.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为了缓解工作人员的心理压力,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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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我国的法律援助萌芽始于1992年。

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社会弱者权力保护中心”,该中心的成立,揭开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

1994年初,中国第一个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市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探索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揭开了中国法制文明史上崭新的一页。

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架构已基本形成。

我国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该条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同年5月《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法律的出台进一步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在此后的时间里,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四级专职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各种社团法律援助机构为辅的法律援助体系。

法律援助也从律师个人道义行为转变为法律化、制度化的国家义务行为。

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我国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法律援助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和机构设置不尽合理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立法方面有了巨大的进步,但由于法律援助起步较晚,与西方已发展百年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法律援助的机构设置是实施法律援助效果好坏的关键,目前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虽然已经基本建立,但也出现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的问题。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从中央到地方,依次设置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地市级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县区级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除了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律师、公证管理机构、人民法院系统、律师协会、监狱系统等也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管理。

由于机构的重复设置,职能交叉、权限不清,运作不够规范,机构设置不平衡,各职能部门有利益时争夺权力,无利益时互相推诿。

办事效率低下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过窄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
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这些条款的出台明确了我国法律援助的范围,为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难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从法律援助的实际实施情况和参照国外法律援助制度的成熟经验,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援助的范围较小,不能满足法律援助的现实需求。

(1)援助诉讼案件的范围存在局限。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现行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仅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小部分和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和辩护。

援助对象之外的经济困难群体得不到法律援助的惠泽,难以真正实现法律援助的立法宗旨。

(2)援助的内容存在局限。

我国现行法律援助的内容是对诉讼和非诉讼领域中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在实践中,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只要依靠诉讼手段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是诉讼法律服务。

现行法律援助内容缺乏对法院诉讼费用援助的规定,不利于受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和法律援助的顺利实施。

(3)法律援助对象存在局限。

一是法律援助对象的条件以经济困难为标准,一般设为当地最低
生活保障线以下,而一些收入超过经济困难标准但又付不起律师费的“中间者”却被拒之门外。

二是对刑事公诉案件三类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而不包括被害人,这对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不利的。

三是没有把外国人列为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对象,对外国人也应当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

(三)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该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1)从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上来说,虽然条例规定经费由同级政府提供,但法律援助经费并未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所以政府投入的多少就由政府随意决定。

十分有限的经费在拨付到法律援助机构之后,又有相当大一部分变成法律援助机构的日常开支。

据司法部2008年统计资料显示,真正被用于办案补贴及支出的经费,仅占整个法律援助经费支出总额的34.3%。

法律援助资金严重短缺不仅直接制约了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服务的标准和质量,对扩大法律援助的受益面,更是显得不足。

(2)从法律援助律师方面来说,根据目前的法律援助经费而言,法律援助律师能够得到的补贴基本上仅仅是实际支出的交通成本,法
律援助律师的劳动报酬得不到基本的保障。

而律师是靠法律服务市场谋生的,如果法律援助律师所付出的劳动得不到应有的尊重,那必然影响法律援助律师的积极性,他们不可能尽职尽责的投入大案件中,全心全意的为受援者提供服务,从而不可避免的影响援助案件的质量。

(四)法律援助供求矛盾突出虽然我国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法律援助的提供能力与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

现阶段我国从业律师虽然已经超过20多万人,但是占全国人口的比例仍然很低,甚至低于一些小的发展中国家。

全国法律援助人员的数量十分有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各个方面的需要,造成大量的法律援助工作无人承担。

法律援助人员不仅在数量上远远不够,在质量上也亟须提高。

部分工作人员缺乏过硬的专业基础知识,办案经验不足,工作积极性不高,这就使法律援助的办案效果相对较差。

据司法部统计,近年来在法律援助机构中注册律师数量逐渐下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人员所占比例也有所减少。

社会律师虽然人数较多,但2008年办理案件量只有16.2万件,即使按照《律师法》规定,每个律师一年承办一至三件法律援助计算,最多也只能满足1/3左右的受援需求。

在缺少激励机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费用又很少的情况下,提供法律援助之后往往得不到回报,尽管有的地方提高了律师的补贴
标准,但补贴的发放只按承办案件的数量,而非具体到个案的难易、复杂程度,大多数社会律师为了生存,不会拿出太多精力和时间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从而导致办案数量少,质量难以保证。

在法律援助实践中,由于不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人员难以开展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加之我国人口的80%在农村,基层法律援助力量又相当薄弱,法律资源与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供求矛盾问题便愈显突出。

(五)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缺乏配合协调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它不仅是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也是法律援助涉及的所有部门的共同责任。

为此,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等九个部门于2004年联合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受援人办理证明材料,减免仲裁、查询、鉴定费用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2003年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颁布了《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

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以及民政、档案等政府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已经通过一系列规范文件确立起来。

但从近几年来法律援助实践来看,这些规定并没有完全贯彻落实到位,各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协调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涉及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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