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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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让更多的青年(实习)律师参与律师实务,锻炼律师业务技能,拓展本所知名度及其社会认知度,培养全所律师社会公德心,提升本所社会形象,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所的全体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机构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根据本所管委会的决议,组织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业务。

第四条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在成都(主要是主城区,下同)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1.中国公民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证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3.刑事案件的中国国籍、外国国籍的公民,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4.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5.其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对成都范围外需要本所提供法律援助的,经公益法律事务部审核通过,报本所管委会主任审批后酌情受理。

第五条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直接决定提供法律援助:1.成都范围内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和未成年人的,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2.成都范围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5.其他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六条法律援助的形式法律援助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和范围: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刑事自诉代理;3.民事诉讼代理;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5.其他必要的法律援助形式。

第七条法律援助程序1.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直接受理,并指派本所律师承办;2.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直接审查受理,并指派本所律师承办;3.其他应当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统一审核决定是否实施法律援助,并指派承办律师。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细则(修改版)1.doc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细则(修改版)1.doc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受援人得到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四川高扬律师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是指法律援助案件从申请到办结、归档的全部环节,包括申请、审查、立案、编号、指派、办理、结案、监督、归档等。

第三条法律援助办案程序应当遵循合法、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细则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五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二)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或者是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诉求;(四)诉求具有合法性;(五)属于本细则规定的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六)所涉案件在成都市主城区范围内(青羊区、武侯区、锦江区、成华区、金牛区、高新区);(七)其他特殊情况经本所主任审核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残疾人、未成年人、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追索人身损害赔偿的;(七)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八)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九)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十)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十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十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辩护人的;(十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市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确需法律援助的。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举行法律援助座谈会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举行法律援助座谈会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举行法律援助座谈会
2011年10月12日,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举行了法律援助座谈会。

此次座谈会有该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张洪律师主持,该所徐茂辉、王剑敏、杨艳秋、杨天强、刘丹、王睿、谭为文等十余名律师及助理出席了此次座谈会。

张洪律师在座谈中第一从政治性、公益性、实践性三个方面强调了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

其次,主动总结了该所自从与青羊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合作以来的差不多情形:从八月份以来,共接待咨询群众了近80人(次),同意青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了33件援助案件。

这讲明该所与青羊区司法局援助中心的合作取得初步成功,对该所今后的公益法律事务部的进展和承方法律援助业务有十分主动的意义。

在座谈会上,张律师指导大伙儿针对律所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情形进行了主动讨论。

在会上,张洪律师领读了《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治理方法》和《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实施细则》,要求法律援助办案程序应当遵循合法、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统一了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请与审查、受案与编号、指派、案件办理、结案与归档、监督与鼓舞等方面的治理。

-----王晓鹏。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刑诉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须依法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除依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外,同时须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法律援助案件,包括省、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案件及本所自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对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案件,本所无条件接受并由办公室主任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对本所自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限于确因经济困难,当事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及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经本所主任或分管合伙人同意后,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条原则上每名律师每年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一起。

被指派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应当接受所里的安排,不得无故推诿。

第四条为了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导和管理,本所主任具体负责、监督此类案件的办理。

第五条担任法律援助的律师,应当将法律援助案件与其它自接案件一视同仁,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应加强责任心,认真细致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忠于事实和法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案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援助中心的要求和【】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各类案件操作规程进行,所有案件都必须撰写书面辩护词或代理词和办案小结。

案子办结后须在一个月内整理归档。

第七条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按法律援助中心的规定取得差旅补助费。

律师办理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安排的非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幅度视案件难易程度、影响面、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考虑,补贴幅度在1000 元以下由主任决定,1000 以上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八条本所每年对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考评。

对于尽心尽责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本所除精神奖励外,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于敷衍了事,应付法律援助案件而受到当事人投诉的或受到办案单位或法律援助中心批评的律师,本所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本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扩大会议负责解释,凡本规定与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3篇)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受援人。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二)便民、高效、专业的原则;(三)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负责接待受援人咨询和申请。

第六条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三)经济困难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受援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受援人法律援助的范围、程序和权利义务。

第三章案件指派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受援人申请的事项、地域、专业等因素,合理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条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和受援人需求,选择合适的法律援助人员;(二)优先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专业人员;(三)保证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和质量,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四)尊重受援人意愿,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及时与受援人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制定案件办理计划。

第四章案件办理第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二)尊重受援人意愿,不得违背受援人合法权益;(三)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隐私;(四)按时完成案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法律援助案件案卷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案件案卷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案件案卷管理制度一、总则法律援助案件案卷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案卷的管理,保障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

二、案卷管理范围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委托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处和司法鉴定机构。

三、案卷管理原则1.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完整、保密和有效的原则,确保案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应按照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和规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3.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及相关内容的安全。

四、案卷管理程序1. 案卷的收集与登记(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将接受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登记,并对相关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

(2)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人员接受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案件材料等,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制作相应的案卷。

2. 案卷的存储与保管(1)法律援助案卷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库房进行存储和保管,确保案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法律援助委托机构应当对案卷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案卷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3. 案卷的借阅与使用(1)对于需要借阅和使用法律援助案卷的人员,应当进行身份核实和审批,并签订相关的借阅协议。

(2)借阅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得私自复制、外传或泄露案卷内容。

五、案卷管理监督1.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案卷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核,确保相关规定的执行。

2. 法律援助领导班子应当对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并对问题案卷、问题人员进行处理。

3. 对于违反案卷管理制度的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确保案卷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六、附则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川省法律援助程序规则(试行)

四川省法律援助程序规则(试行)

四川省法律援助程序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从事法律援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依法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开办公地址、法律援助条件以及法律援助申请、受理、提出异议的程序,方便公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从事法律援助活动,应当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和行业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其他法律援助人员的回避,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公民就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和《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没有规定的,参照执行。

公民可以就近向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或者通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转交法律援助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

第八条公民不能亲自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代为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应由所在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或所在工作单位代为申请或指定亲属代为申请。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管理,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核评估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是指从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指派、承办、监督、评估、归档等环节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公开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程序、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标准等信息,便于申请人了解和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二)经济困难状况说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三章指派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律师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信息库,并根据案件类型、复杂程度、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办理案件,应当考虑律师的执业领域、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案件质量。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承办律师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承办与监督第十一条承办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援助规定,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按时完成法律援助案件办理。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承办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承办律师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定期评估。

第五章案卷归档第十四条承办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办理完毕的法律援助案件形成的案卷材料,按照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案卷归档材料应当包括: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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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让更多的青年(实习)律师参与律师实务,锻炼律师业务技能,拓展本所知名度及其社会认知度,培养全所律师社会公德心,提升本所社会形象,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所的全体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机构
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根据本所管委会的决议,组织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业务。

第四条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在成都(主要是主城区,下同)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1.中国公民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证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3.刑事案件的中国国籍、外国国籍的公民,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
4.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5.其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对成都范围外需要本所提供法律援助的,经公益法律事务部审核通过,报本所管委会主任审批后酌情受理。

第五条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直接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1.成都范围内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和未成年人的,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2.成都范围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
5.其他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六条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援助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和范围: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刑事自诉代理;
3.民事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其他必要的法律援助形式。

第七条法律援助程序
1.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直接受理,并指派本所律师承办;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直接审查受理,并指派本所律师承办;
3.其他应当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统一审核决定是否实施法律援助,并指派承办律师。

第八条承办律师的权利义务
法律援助事项的承办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尽职尽责,依法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终止、拖延、敷衍和疏漏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3.本所有权根据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参照有关机关及其规定的办法决定是否给与现金或物质奖励,并授予相关荣誉(具体细则由行政部制定)。

4、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所获得的相关补助或奖励归律师个人所有,承办律师与协助的实习律师或助理分配比例建议为6:4,也可以自由协商。

5、在法律援助机构接待的来电、来访咨询业务,不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直接作为律师个人案件分配;但是,承办律师必须如实陈述案件来源。

6、非提成制律师在值班中接到的非法律援助案件,亦按照个人案件对待,分配比例参照提成律师办理。

第九条解释
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统一收集整理并报本所管委会,经管委会决议后,由公益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细则
公益法律事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具体流程。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2011年8月11日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用途(日期: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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