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银行内部交易合规管理
银行内部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内部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交易管理,规范内部交易行为,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的通知》等监管规定,以及本行并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应当对整个银行集团实施内部交易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集团由本行及附属机构组成。
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南康赣商村镇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内部交易是指本行与附属机构以及附属机构之间表内授信及表外类授信(贷款、同业、贴现、担保等)、交叉持股、金融市场交易和衍生交易、理财安排、资产转让、管理和服务安排(包括信息系统、后台清算、银行集团内部外包等)、再保险安排、服务收费以及代理交易等。
第五条内部交易应当遵循诚信、公允、审慎、透明的原则,确保内部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
(一)必要性。
内部交易应当符合集团及各附属法人机构的战略发展目标,有利于加强集团协同,提高集团的综合经营效益,防止通过内部交易掩盖风险。
(二)合理性。
内部交易应当符合商业原则、行业和市场惯例,交易价格应当公允。
(三)合规性。
内部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的监管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部门职责第六条高级管理层履行以下职责:(一)批准内部交易管理政策和程序;(二)制定内部交易管理相关制度;(三)建立并持续完善内部交易管理组织架构,确保各项政策有效实施;(四)其他与内部交易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履行以下职责:(一)牵头银行集团内部交易管理体系建设;(二)制定、修订完善内部交易管理制度,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查批准;(三)其他与内部交易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八条总行授信审批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对总行权限内银行集团内部授信等内部交易进行审查审批;(二)其他与内部交易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九条各业务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建立本条线包括额度执行、交易形式、交易条件、风险暴露以及风险影响等内容的内部审查程序,及内部交易识别及评估工作;(二)确保银行集团内部的资产转让、理财安排、同业往来、服务收费、代理交易等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三)其他与内部交易管理有关的职责。
银行合规管理解析银行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和最佳实践

银行合规管理解析银行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和最佳实践在当今全球金融业中,银行合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合规管理是银行确保自身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维护声誉和客户利益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对银行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进行解析,并提供最佳实践以确保银行的合规性。
一、银行合规管理的重要性1. 法律法规遵从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合规管理确保银行业务活动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反法律规定所引发的法律风险。
同时,合规性还有助于银行避免涉及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非法活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2. 声誉和信任合规管理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的遵守,还包括银行自行制定的内部准则和管理规范。
遵守合规要求,银行树立了良好的声誉和可靠的形象,能够吸引更多客户和投资者的信任。
而违反合规规定,则会损害银行的声誉,导致客户流失以及市场信任的丧失。
3. 风险控制和管理合规管理涉及到风险控制和管理的方方面面。
通过建立合规体系,银行能够识别、评估和管理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合规管理为银行提供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工具和监控机制,确保银行运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银行合规管理的最佳实践1. 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框架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框架,明确职责和权限,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该框架包括合规政策、规程和流程、合规考核和培训等。
合规框架的建立有助于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合规要求,并建立合规文化。
2. 与监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银行应与监管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获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反馈意见。
及时了解监管要求,了解行业趋势,并尽快调整银行的合规管理策略。
3. 定期进行合规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银行应定期进行合规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识别潜在的合规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措施。
内部审计可以评估合规框架的有效性,并提供改进建议。
4. 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银行应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对合规要求的理解和意识。
定期组织培训活动,并制定相应的合规考核机制,以确保员工的合规意识。
银行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

银行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银行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一、背景介绍银行是现代经济中非常重要的金融机构,承担着存款储备、贷款投资、资金清算和支付结算等职能。
由于其业务涉及金融资金的交易,风险相对较大,因此银行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银行内部控制是指银行利用一系列制度、流程和控制手段,通过设置内部控制目标、规范业务操作、防范风险和保障资产安全,以达到预期目标的措施和活动的总和。
合规管理是指银行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指导下,进行经营管理的规范和制度,并定期进行自检、合规培训、违规处理等措施的总和。
二、内部控制内容1. 内控环境:银行的内部控制应建立科学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银行内部制定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确保有能力的员工管理和执行内控措施;还应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2. 风险评估与控制:银行应制定科学的风险管理政策,定期进行风险评估,了解并掌握银行内外部风险,采取合适的对策;要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3. 业务流程控制:银行应通过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全面、准确的账务核算制度,并保证相关业务流程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4. 信息系统管理控制:银行应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并负责数据的备份和恢复;同时,信息系统应具备完善的访问控制和数据备份机制。
5. 内部审计:银行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各项业务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6. 风险保障措施:银行应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包括内部保障和外部保障。
内部保障措施包括建立充足的风险准备金、内部资金流动管理和风险转移机制;外部保障措施包括购买保险和建立紧密的风险监管机制。
三、合规管理内容1. 法律法规遵循:银行应及时了解并遵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机构的要求,确保银行业务合法合规运营。
2. 内外部规章制度遵守:银行应建立并落实符合业务实际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程,并严格执行和监督,确保业务操作与内外部规章制度一致。
商业银行内控合规管理

目录
1 商业银行内控合规基本概念 2 商业银行内控合规主要监管法律法规 3 商业银行内控合规基本内容 4 商业银行基层业务内控合规要点 5 商业银行反洗钱合规工作要点 6 案例分析
一、商业银行内控合规基本概念
(一)基本概念
内控
即内部控制。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 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 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 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谢谢!
六、案例分析
(一)案情概要:
2012年,金先生在建行青田县龙津路营业部以其亲戚周某、 徐某、季某和其本人的名义开立了多个欧元存款账户,并从 意大利将欧元汇至这几个账户。因为本人很少在国内,金先 生同时将存折等账户资料交由该营业部托管,营业部也委派 一位姓李的客户经理与其对接相关的业务。
然而,2013年6月4日,金先生到龙津路营业部办理欧元兑换 业务用于支付货款时,被银行告知,其账户 (国内账户以其 亲戚名字开户)内总计1,275,478.00欧元已被质押贷款为人民 币860万元,已无法结汇。而质押获得的贷款被用于炒汇、 炒股等用途,现已亏损无法收回,客户经理李某已于端午节 放假前一天向公安部门主动投案自首,李某已被公安机关以 涉嫌挪用资金罪刑拘。
客户身份识别:开户、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 一次性交易、5万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 代理人身份识别
➢ 持续识别要点(高风险客户、外国政要、证件过期)
➢ 重新识别要点(8种情况)
(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点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保密要求:对可疑交易报告保密
➢内部控制基本要求
1.三道防线,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业务运营过程中的适当的岗位职责分离 3.操作过程中具备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 理措施 4.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5.有效的预警系统 6.完善的监督检查手段 7.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
商业银行内控合规管理

有效性原则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机制,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 评估和审查。
对于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和风险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确保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可追溯性原则
完善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制度
制定符合业务实际的 合规管理规定
结合业务特点和发展需要,制定具体 的合规管理规定,明确各项业务活动 的合规要求,强化对高风险业务的管 控。
建立风险为本的合规 管理机制
将风险管控贯穿于合规管理的全过程 ,建立风险评估、预警、应对和处置 机制,确保合规管理工作与业务风险 的有效衔接。
面临的挑战
金融环境复杂
商业银行面临市场竞争激烈、 金融科技创新迅速、监管政策 不断变化的复杂环境,对其内 控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技术风险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商业银行 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面临着技术 风险和信息安全威胁,需要加强 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
操作风险
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操作风险 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需要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机 制来降低风险。
05
商业银行内控合规管理的最佳实践
构建科学高效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 部门
确保合规管理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强化对全行合规工作的统筹管 理。
建立合规管理框架
明确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框架 体系和运作机制,为各级机构和 员工提供合规指引。
完善合规管理流程
制定清晰明确的合规管理流程, 包括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监 控和报告等环节,确保各项流程 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建立合规考核与激励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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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内部监督和审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和审计机制,对各项业务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 现并纠正违规行为。同时,应加强对关键岗位和敏感环节的监督,防范潜在风险。
加强合规风险监测与报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机制
01
运用科技手段,实时监测业务操作中的合规风险,及时发现并
处置违规行为。
完善合规风险报告制度
02
明确报告路径和时限,确保发现的合规风险能够及时、准确上
报至相关部门。
强化合规风险分析研判
03
定期对监测到的合规风险进行深入分析,研判风险趋势,为决
策层提供有力支持。
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
合规风险识别
通过建立合规风险识别机制,及时发 现和报告合规风险事件。
合规风险评估
对识别出的合规风险进行定量和定性 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和应对措施。
合规风险监测与报告
建立合规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持续 跟踪合规风险的变化情况,及时向高 层管理和监管部门报告。
合规风险应对与整改
针对发现的合规风险问题,制定相应 的应对措施和整改方案,确保问题得 到及时解决。
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03
案例三
某银行通过优化业务流程和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提高了内控合规管理的
效率和准确性。该银行实现了对各项业务活动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
及时发现并处置了潜在风险。
风险事件剖析
风险事件类型
包括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 风险等。这些风险事件往往由于 内控合规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合规风险管理

如贷款通则、储蓄管理条例、三办法一指引、外汇管理规定、授信工作指引、内部控制评价 试行办法、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市场风险管理指引、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反洗钱管理办法等
☆行内的产品、业务流程规定,管理规定
如个人存款、贷款、信用卡、电子银行产品、票据、等产品的规定,会计核算业务流程和劳 动纪律等管理规定
合规风险特性、种类及产生原因、后果
1、商业银行合规的特性: ☆强制性 ☆劝诫性 ☆内部约束性
2、合规风险的种类: 按管理流程分 ☆非流程风险 ☆流程环节风险 ☆控制流程派生风险
按是否知情分 ☆主动违规 ☆无知违规
3、合规风险产生的原因: ☆业绩压力 ☆监督滞后 ☆考核缺位 ☆问责乏力
4、合规风险产生的后果 ☆法律制裁 ☆监管处罚 ☆财务损失 ☆声誉风险
合规风险控制措施
◆建设合规风险管理体系
合规风险管理环境
合规 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 管理
合规风险管理目标与政策制定 合规风险监测与识别 合规风险评估 合规风险应对
合规 风险 信息 处理 报告
合规 风险 管理
后评价和持续改进
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图
合规风险控制措施
一、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职责体系建设
◆设置独立的合规组织架构
• 作为经营货币的企业,商业银行高负债运营的特 性注定了商业银行所具有的操作风险本质,因此 具备较强的操作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就成为商业 银行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
• 而“操作风险控制和防范”正是内部控制要解决的问 题。
二、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要素
1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一个系统
☆广义上还包括:
企业的社会责任、伦理道德、职业操守等道德规范
银行内控合规管理

系统恢复措施,避免系统遭受意外破坏时,中断运行。 7)网络通讯软件应有加密措施,对网络设备、网络用户以及通讯资料要进行身份鉴别控制。有效防范外
13
网点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应包括以下主要措施:
设备与数据的安全: 1)妥善保管电子门禁、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信息资料,确保计算机硬件、各种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 2)按工作性质划分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计算机设备、数据等的访问权限和授权管理。 3)实施用户管理和密码(口令)管理,严禁员工之间转让计算机系统的用户名或权限卡等用户信息。 4)建立硬件设备的备份制度、定期维护制度及故障处理情况登记制度,规范硬件设备维护和维修工作,
统计资料的审核、调(查)阅、交接、档案和保密等,防止商业机密的泄漏和相关资料的散失。 实行数据质量的检查审计 制度——
应对本行数据质量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审计,以避免虚假统计。 12
6、计算机信息Βιβλιοθήκη 统等业务内控重点措施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全面控制体系——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 一般控制:组织与操作控制、软件开发与维护控制、硬件控制、安全控制等; 应用控制:输入控制、处理控制和输出控制等。
网点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应包括以下主要措施: 人员组织: 1)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各岗位之间相互制约、
不得相互兼任。 2)配备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维护。 3)计算机涉密人员调离时,必须移交全部技术资料及有关机密资源的介质,停
止其使用、维护和管理的权限,并及时更换密码信息。 机房管理: 1)对机房提供物理环境的安全保护、出入控制以及工作人员的活动控制。 如,建立机房安全值班制度、机房出入登记审批制度, 对机房设备的使用人员设置授权制, 严禁各种危险物品进入机房,并确保机房辅助设施的安全有效。 2)机房和营业网点应有完备的计算机监控系统,确保计算机终端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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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集团内部交易合规管理一、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法律界定所谓金融集团内部交易(Inira一gruopTrnasactinos),简单地说,就是指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
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或有的。
联合论坛的定义199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证券监管国际组织和保险监管国际协会联合发布了((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控制原则》(Intra-Group Trnasaetions and Exposures PrnicPiels)。
“这一文件指出金融集团内部交易表现为以下各种形式:(1)交叉持股;(2)集团内部一个公司代表另一个公司进行交易;(3)金融集团内部短期流动性的集中管理;(4)向集团内部其他的子公司提供或者从其他子公司获得担保、贷款或承诺(ocmmtimnets);(5)提供管理或其他服务性安排,如养老金安排或后台服务(backoffieeSevrieeS);(6)主要股东的风险暴露(包括贷款和承诺、担保等表外风险);(7)与集团内部其他公司配置客户资产所引发的风险;(8)子公司之间的资产买卖;(9)通过再保险而引发的风险传递;(10)将与第三方有关的风险在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之间进行传递的交易。
欧盟的定义欧盟《对金融企业集团中的信用机构、保险业及证券公司之补充监管指令及修订其他相关指令之建议案》于2003年H月生效。
依据该文件,集团内部交易指金融企业集团内被管制实体直接或间接地依于同一集团内部的其他实体来履行契约性或非契约性、支付性或非支付性债务所进行的任何交易。
由于该定义过于宽泛,不利于在监管实践中对相关受审慎性监管关注的交易进行评估,因此,欧委会在基于联合论坛所提出的内部交易类型的基础上,又列举了值得审慎性监管考虑的集团内部交易。
根据欧委会的观点,重大的内部交易表现如下:(1)交易性运营(trdaing Poeratino)。
即集团内某一实体和同一集团内另一实体所进行的交易或为后者的利益所进行的交易;(2)集团内短期流动性的集中管理;(3)管理提供及其他服务安排;(4)大额股东的风险暴露(包括诸如承诺及担保等贷款与表外业务的风险暴露);(5)同集团内其他实体之间的资产购买或出售;(6)源于集团内其他实体重置客户资产的风险暴露;(7)向集团内其他公司所提供的担保、贷款及承诺或前者所给予的担保、贷款或承诺;(8)源于保险或重复保险的转让风险;(9)在集团内实体间所进行的转让和第三方当事人相关的风险暴露所进行的交易。
可见,欧委会所列举的重大内部交易的表现形式与联合论坛的观点基本相同。
我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定义2008年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其中对于内部交易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内部交易是指“母银行与附属机构以及附属机构之间交叉持股、授信和担保、资产转让、应收应付、服务收费以及代理交易等形式的交易”。
二、内部交易监管的原因和产生的经营风险金融企业集团开展内部交易一方面可降低交易成本,规避商业风险,另一方面使得金融企业集团整体资源在各成员之间得到优化配置,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增加集团利润,实现集团整体战略目标。
金融企业集团为有效地管理、控制整个集团的风险,可能通过内部交易将一成员应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另一成员,或者通过内部交易将某一成员应承担的风险加以分散,分摊给若干成员承担。
然而,金融企业集团开展内部交易存在交易风险。
有时金融企业集团的控制公司会借助内部交易向受控公司过度转移风险,使得受控公司过度承担风险,甚至使其沦为承担风险的工具。
有时控制公司向受控公司提供贷款或者担保,控制公司无法偿贷或者被担保人未受清偿而依法要求实现担保权,因而将有关风险传递给控制公司。
金融企业集团开展的内部交易不仅影响作为交易各方的集团成员的资产流动性和利润,若内部交易的数额过高或者交易主体过于集中,还易孳生交易风险,导致风险在集团各成员、各金融行业、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传递与扩散,甚至发生全国、区域乃至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
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行为,极大影响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安全和稳健性,产生了一系列经营风险: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使得风险在金融控股公司内相互传递,某个成员发生的经营事故可能引发另一个成员的财务危机。
二是引发金融控股公司的声誉风险。
即使在集团内部的子公司之间建立了“资金防火墙”,也无法成为市场的“信心防火墙”。
当金融集团中非银行子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时,市场参与者常常会将对该子公司的不信任扩大至整个金融集团,出现从集团的各子公司挤提属于自己资产的情况,如银行挤兑和基金赎回等现象,从而形成偿付能力减弱、流动性不足、金融控股集团面临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恶化的不利局面。
三是引发监管失效。
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制定内部转移价格,使得监管机构无法清晰判定其真实的经营状况、风险状况,从而监管机构不能准确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根据其在各行业、各客户所处风险状态提取减值准备金来覆盖经营风险,同时也造成资本充足率失真,导致监管失效。
三、各国内部交易监管的法律规定(一)联合论坛的《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控制原则》199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证券监管国际组织和保险监管国际协会联合论坛公布了《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控制原则》。
针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监管,提出了五条指导原则:第一,监管者应当采取措施,直接或者通过被监管实体提供报告,说明金融集团作为整体已经制定了足够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关于内部交易及其风险暴露的内容。
如果有必要,监管者应当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强化这些过程;第二,如果有必要,监管者应当每天通过正规的报告或其他方法,监督被监管金融机构的内部交易和风险暴露情况,从而保持对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及风险暴露的清醒认识;第三,监管者应当鼓励内部交易和风险暴露程度的公开披露;第四,监管者之间应当紧密合作,确实了解其他监管者的关注事项,并且应当对集团内部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时进行紧密合作;第五,监管者应当有效地和适当地处理那些可能对被监管实体产生不利影响的内部交易。
这些影响或者直接,或者通过对整个集团的有害影响而作用于监管对象。
(二)巴塞尔委员会的《大额信用风险的衡量与管理》199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大额信用风险的衡量与管理》。
文件强调信贷集中并非一定能增加预期的回报,但却能产生巨大的损失。
并指出造成损失的大额风险实际上是相互关联的,事实上构成同一风险。
鉴于上述原因,在允许此类关联贷款的国家,监管当局通常施加限额加以限制,限额比用于其他借款人的限额低的多,除非某些情况下这类风险的抵押品达到监管者满意的程度。
此外,对这类贷款的累计总额加以比较严格的控制,累计总额的准确水平视国家和当地情况而定。
(三)欧盟的《大额风险暴露指令》为监管金融集团的风险集中,欧盟颁布了《大额风险暴露指令》,对源于集团内部交易的风险暴露规定了一个总的量上的限制。
同时,报告制度让监管者有机会监控相关的交易。
信用机构和投资公司的风险集中受欧盟委员会《大额风险暴露指令》的约束,其目的在于监控并限制单个机构及集团对单个客户或一组存在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
其数量上的限制被计算为单个管制资本的百分比;在集团的情况下,则计算为集团的并表资本。
在此,大额风险指等同于或超过机构自有资金10%的风险。
关于风险暴露数量上的限制包括:单个的大额风险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5%;所有大额风险的总和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800%;信用机构在非金融企业的适格性持股的限制包括:就单个而言,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15%,就总额而言,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60%。
(四)《对金融企业集团中的信用机构、保险业及证券公司之补充监管指令及修订其他相关指令之建议案》对于集团内部交易及风险集中,欧盟的指令建议案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基本上反映了欧盟委员会与联合论坛的观点。
如指令建议案第6(2)规定:各成员国或所涉及的监管当局应要求被监管实体,在金融企业集团内备有合适的风险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机制,这包括健全的报告制度及会计制度,以确认、评估、管理与监管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及风险集中。
承担补充性监管责任的监管当局应对这些程序与机制进行审查。
关于设定内部交易与风险集中的数量限额问题,尽管欧盟委员会认为就目前而言是不可取的,但是考虑到数量限额对于金融企业集团监管的重要性,指令建议案采取了灵活的做法而将这个问题让欧盟的各成员国自行裁量。
建议案第6(4)规定:关于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及风险集中,在欧盟立法进一步协调之前,各成员国可以设定数量上的限额或允许其监管机关设定数量上的限额或采取其他能达到类似目的的监管措施。
28四、内部交易具体的行为模式(一)金融控股集团内银行子公司利用各种手段使客户主动或被动地购买由其证券子公司承销或包销的证券。
如银行在向客户发放贷款时,设定条件规定客户贷款的部分或全部用于购买其证券子公司所承销的证券或者银行在为客户提供咨询时,向客户推荐其证券子公司所承销的证券,尽管这种证券可能是次优的投资选择。
(二)银行子公司向证券子公司直接发放贷款或向其证券子公司所承销债券的发行公司发放贷款,或先贷款给第三方,再由第三方间接贷款给证券子公司。
(三)将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转嫁给外部投资者。
如客户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时,银行要求客户发行证券并由其证券子公司承销,发行所得偿还银行贷款,发行费用归证券子公司所有,而将客户不能履约的信用风险转嫁给外部投资者。
(四)证券子公司将其包销未卖出的或质量低的不良证券配置到其他子公司,如银行的信托账户等。
(五)一个人兼任金融控股公司内不同子公司的多个职位,利用掌握的客户资料侵犯客户的利益,使自己牟利。
(六)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或证券子公司往往掌握着客户的大量信息,其他子公司或内部人会利用这些“内部消息”为自己牟利或使其外泄,损害客户的利益。
五、内部交易控制的具体制度内部交易控制主要有以下三个主要的防控制度:(一)防火墙制度防火墙”的含义及构成要件“防火墙”其本来意义是指在建筑物的两端或在建筑物内将建筑物分隔为区段,以防止火灾蔓延,包含了防备、防范的寓意。
3,作为金融监管措施,“防火墙”主要是监管当局为了防止金融集团各成员公司之间风险相互传播和向外部蔓延而规定的各种制度规范,以减弱金融集团经营的负面影响,隔离风险。
一般认为,首次明确提出“防火墙”概念是在1987年。
当年,现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阿伦·格林斯潘(AlnaGreenspna)第一次在美国官方文件中使用了“防火墙”一词,特指“限制银行与证券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特别是信用交易”的措施。
但实质意义上的“防火墙”早在1933年《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Glass一steagallAet)就已确立。
该法第16条、20条、21条和32条,构成了美国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