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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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名的法律责任(3篇)

代签名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代签名行为的法律性质1. 民事法律关系代签名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

代签名行为,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刑事法律关系代签名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构成犯罪。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行政法法律关系代签名行为在涉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行政法律关系中,可能涉及到行政法律责任。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二、代签名行为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代签名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恢复原状:代签名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原状。

2. 刑事责任代签名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代签名行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三、如何避免代签名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1. 加强法律意识,明确代签名行为的法律后果。

2. 严格审查签名人的身份,确保签名真实有效。

3. 在签订协议、合同等文件时,确保本人亲自签名。

4. 避免将签名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5. 在代签名行为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避免法律风险。

四、案例分析某甲委托某乙为其代签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某乙在代签名过程中,未告知某甲合同内容,导致某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

后某甲发现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要求解除合同。

某乙因代签名行为侵犯了某甲的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总结代签名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具有多种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为避免代签名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我们应当加强法律意识,确保签名真实有效,并在代签名行为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保险代签字的法律后果(3篇)

保险代签字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保险合同作为保险交易的核心文件,其签订过程越来越复杂。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保险合同需要代签字。

然而,代签字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围绕保险代签字的法律后果展开讨论。

二、保险代签字的定义保险代签字,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本人无法亲自到场,委托他人代替本人签字的行为。

代签字可以是全权委托,也可以是部分委托。

三、保险代签字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1)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在保险代签字的情况下,如果代签字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且代签字行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则保险合同有效。

(2)无效合同若代签字人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代签字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如代签字人故意伪造被代理人的签名等,则保险合同无效。

2. 法律责任(1)代签字人的责任若代签字人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代签字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代签字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① 恢复原状:代签字人需将保险合同恢复到未签订状态,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② 损害赔偿:代签字人需对被代理人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被代理人的责任若被代理人对代签字人的行为予以追认,则被代理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① 合同责任:被代理人需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缴纳保费、理赔等。

② 损害赔偿:若因保险合同无效导致被代理人遭受损失,被代理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诉讼时效保险代签字的法律后果,若涉及诉讼,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四、防范措施1. 完善授权手续被代理人在进行保险代签字时,应确保代签字人具备相应的授权,并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

2. 严格审查代签字人身份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严格审查代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其具备代签字资格。

代签他人姓名的法律后果(3篇)

代签他人姓名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代签他人姓名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本文将从代签他人姓名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表现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代签他人姓名的概念代签他人姓名,是指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名义,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替他人签署各类文件、合同等行为。

这种行为既包括代签他人的真实姓名,也包括代签他人的伪造姓名。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具体表现1. 代签他人姓名签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2. 代签他人姓名办理银行卡、贷款等金融业务;3. 代签他人姓名办理婚姻登记、房产登记等手续;4. 代签他人姓名参加考试、竞赛等;5. 代签他人姓名办理入学、就业等手续。

四、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代签他人姓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但若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则代签行为无效,代签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赔偿损失:因代签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代签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代签他人姓名的行为,可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代客签名的法律后果(3篇)

代客签名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日常生活中,代客签名现象时有发生,如代为签字领取快递、代为签字购买商品、代为签字办理业务等。

然而,代客签名行为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代客签名的法律后果,以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相关法律问题。

二、代客签名的法律性质1. 民事法律关系代客签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 刑事法律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代客签名可能涉及刑事法律关系。

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

三、代客签名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代客签名者承担责任如果代客签名者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但如果代客签名者超出代理权限,或恶意代理,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由代客签名者承担相应责任。

(2)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在代客签名过程中,如果被代理人明知代客签名者无代理权,或对代客签名者的代理行为存在过错,导致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的,被代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果代客签名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如果代客签名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涉嫌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委托乙代为领取快递,乙在领取快递时未出示身份证,快递员误认为乙为甲,将快递交给乙。

后甲发现快递丢失,要求快递公司赔偿。

替人签协议的法律后果(3篇)

替人签协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对于合同和协议的签订有着严格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替人签订协议的情况。

本文将就替人签协议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一、替人签协议的法律性质替人签协议,是指非协议当事人代为签订协议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亲自签订合同。

因此,替人签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

二、替人签协议的法律后果1.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在替人签协议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即协议的实际当事人)可以对无权代理的行为进行追认。

一旦被代理人追认,该协议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代理人的责任如果被代理人未追认,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应当赔偿被代理人因无权代理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2. 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1)协议无效在替人签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追认,该协议自始无效。

协议无效意味着协议双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损害赔偿如果协议无效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失,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协议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1)部分无效在替人签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协议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损害赔偿对于协议无效部分所造成的损失,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替人签协议的案例:甲公司欲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但由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出,遂委托其员工丙代为签订。

丙在签订协议时,未告知乙公司其代理权限,也未征得甲公司的同意。

乙公司认为丙无权代理甲公司签订协议,故拒绝履行协议。

甲公司得知后,对丙的行为予以追认。

本案中,丙替甲公司签订协议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然而,甲公司在得知情况后对丙的行为进行了追认,使得协议对甲公司具有约束力。

乙公司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3篇)

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代签名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行为。

在我国,合同代签名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但由于代签名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容易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合同代签名的法律效力1. 合同代签名合法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权代理的,该合同无效。

”因此,合同代签名是否合法,取决于以下因素:(1)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2)代理人是否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事;(3)代理人是否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

2. 合同代签名法律效力的认定(1)合法的合同代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在合法的代签名情况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

(2)非法的合同代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非法的代签名情况下,合同无效,被代理人无需承担合同义务,也不享有合同权利。

三、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1. 合法代签名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承担合同义务。

在合法代签名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支付货款、提供服务等。

(2)被代理人享有合同权利。

在合法代签名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依法行使合同权利,如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解除合同等。

2. 非法代签名的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

在非法代签名的情况下,合同无效,被代理人无需承担合同义务,也不享有合同权利。

(2)被代理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非法代签名涉及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被代理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当事人可能遭受经济损失。

非法代签名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造成合同当事人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委托乙代为签署一份合同,乙在甲的授权范围内,代甲签署了合同。

后因合同纠纷,甲以代签名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经法院审理,认定代签名合法,合同有效。

2. 案例二:甲委托乙代为签署一份合同,乙在甲的授权范围内,代甲签署了合同。

代人签字法律后果(3篇)

代人签字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在现实生活中,代人签字现象时有发生,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许多人并不了解代人签字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代人签字的法律责任,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减少代人签字所带来的纠纷。

一、引言签字,作为确认文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一种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代人签字的现象屡见不鲜。

代人签字不仅可能导致签字人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对代人签字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以提醒公众提高法律意识,避免代人签字所带来的风险。

二、代人签字的法律性质1. 代理关系代人签字可能涉及代理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代人签字是在代理权限内,则签字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 无权代理如果代人签字超出代理权限,则构成无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行为的,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时,签字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欺诈代人签字还可能涉及欺诈行为。

如果签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签字行为可能导致他人遭受损失,仍然签字,则可能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这种情况下,签字人可能需要承担撤销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三、代人签字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代人签字可能导致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如果签字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失,签字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代人签字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委托别人签字的法律后果(3篇)

委托别人签字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委托他人签字的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在委托他人签字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委托他人签字的定义、法律依据、常见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委托他人签字的定义委托他人签字,是指委托人授权他人代替自己在法律文件、合同等文书上签字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常见,如授权他人代为签订合同、代为领取工资等。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

委托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出示委托书。

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三、常见法律后果1.代理权滥用如果委托人未对代理人进行明确的授权,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擅自代为签字,此时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

例如,代理人代为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2.表见代理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代理人无代理权,此时第三人与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这种情况下,被代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代理人侵权代理人代为签字过程中,若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被代理人意志,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代理关系解除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但需要提前通知代理人。

若代理人未得到及时通知,仍代为签字,此时代理行为可能对被代理人产生不利后果。

四、防范措施1.明确授权范围委托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代理人的权限范围,避免代理人滥用代理权。

2.审查代理人资格委托人应核实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资格,确保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能力。

3.及时通知代理人委托人应及时通知代理人解除委托关系,避免代理人继续代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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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名的法律后果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烟商二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11月25日)【案情】投保人谭某于2004年投保两全保险(分红型),被保险人为张小某(投保人之子),受益人为谭某。

2010年5月25日,投保人之夫及被保险人张小某以投保时被保险人不知情、投保人未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也未在保单上签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并退还其所交保费15 420元及利息。

【判决书正文】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住海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某,住海阳市。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 2010)海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张某、张小某委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张小某一审诉称,张某与张小某系父子关系,2004年1月16日在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寿险销售员的劝诱下,张小菜之母谭某在未征得张小某同意的情况下,投保了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张小某,但张小某并不知情。

2010年2月投保人谭某死亡,现张某、张小某作为投保人谭某的法定继承人,请求依法确认谭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请求退还已交保费15 420元、支付利息1468元。

保险公司一审辩称,1.张某、张小某不具有原告资格,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因此不具有诉权。

2.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人将身份证原件交检验,我方有理由相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签字出于自愿并具有真实性。

投保入已按期交纳了6年保费,我方业已承担了6年的保险责任,合同双方都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本保险合同不论在程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合法有效的。

3.本保险合同含有满期生存、身故或全残保险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即使无效也只是部分无效。

4.即使是部分无效,也应由投保人承担主要缔约过失责任,理由(1)投保人谭某填写投保书中相关内容,未向我公司说明被保险人张小菜没有亲笔签字,其违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以及“提供虚假情况”;理由(2)谭某与被保险人系母子关系,又提供了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使保险公司有埋由相信缔约行为是有效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5.张某、张小某无权主张保费的利息部分。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谭某,女,1938年11月22日出生,2010年2月20日因病死亡,法定继承人只有张某(其夫)、张小某(其子)。

2004年1月16日投保人谭某经业务员介绍,投保了两全(A款)(分红型)保险,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1)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期间分别为十年期、十五年期、二十年期和三十年期,投保人谭某选择了十五年期保险,被保险人涨小某,受益人谭某,同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年保费2570元,已交六年保险费,计15 420元。

张某、张小某起诉时请求3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后变更诉请请求支付1468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分别从交保费之日计算至2010年7月20日。

张某、张小某在2010年谭某病危时得知投保一事,以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张小某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辩称该保险已经被保险人同意,为此提供了投保书、谭某和张小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投保书最后一栏《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投保须知、公司声明、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签名要求、退保金额,且本人在投保单中的所有陈述和告知均完整、真实。

如本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保险单签发,贵公司仍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合同;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签名处写有“谭某”,被保险人签名写有“张小菜”,张某、张小某主张“谭某”和“张小菜”的签字均不是本人所签。

保险公司主张“谭某”签字是本人所签,认可张小某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

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为此提供了1999年8月18日中国保睑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另一家保险公司作出关于《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我们认为,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精神,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合同无效;含有死亡、疾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死亡责任保险金额,该合同死亡给付部分无效。

同时被告主张本保险合同是可分的,为此提供了两全险各项保险责任保费占比的计算说明,满期生存保险责任保费占比93%,身故或全残责任保费占比7%。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因此本案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部分当然无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1.本案主体。

首先,张小某作为被保险人,是与保险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应予支持。

其次,合同是否有效,不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即使张小某不请求确认无效,法院也会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

因保费为投保人所交,张小某与张某作为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请求被告返还保费,主体适格。

最后,张小某以被保险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双重身份起诉本案,不影响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亦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保险公司以张某、张小某不是投保人为由,主张无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2.合同的效力,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第一,如果合同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可以独立存在,一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另一部分的效力,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

但是如果合同不可分,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有牵连关系,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则合同应被全部确认无效。

第二,本保险合同为两全保险,即生死两全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满期生存为条件,都可获得保险金的一神保险,两全保险因带有储蓄性成为人身保险中最受欢迎的品种。

既然为两全保险,死亡和满期生存缺一不可,不能分开售出,否则改变了两全保险的性质。

第三,投保人在选择保险时,是因为对保险的全部内容综合考虑作出的选择,如果没有身故或全残的保险责任,只有满期生存的保险责任,投保人很可能不会选择此保险产品。

故本保险合同不可分。

另外,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不因履行时间长短而改变,保险公司以该合同履行六年为由抗辩合同效力,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主合同无效,所附加的从合同亦无效,故张某、张小某请求返还全部保费,法院予以支持。

3.利息是否支持。

张某、张小某主张支付利息,属张某、张小某损失,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投保书已告知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人签字,且法律有同样规定,故投保人应知情,被保险人非本人签字,投保人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因是否承保的决定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是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其业务员在核保时未尽到职责,保险公司存在严重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以70%的责任为宣。

张某、张小某请求的1468元利息,计算合理,保险公司应承担102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某保险公司与谭某之间的保险合同无效。

2.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某、张小某保费15 420元、支付利息1028元,合计16 448 元。

3.驳回张某、张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张某、张小某承担11元,保险公司承担211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1.生死两全保险合同是否部分无效,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别;2.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系可分的合同内容,不存在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期满生存保费费率、死亡保费费率应分别计算,故而应认定生死两全保险合同中的死亡保险部分无效。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张某、张小某辩称,生死两全保险合同中的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作为一个险种单独存在,应当经过保监会的审核,事实是保监会并未审核.该保险合同是不可分的,也是无效的。

该生存保险合同内容已无意义,也不公平合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同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本案生死两全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张小某”的签字并非张小某本人所签,对此上诉人保险公司是认可的,故而保险合同无效。

本案的生死两全保险合同内容包括生存和身故,保险公司上诉所称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是可分的,虽提供了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保费比率计算的说明,但无合同依据,被上诉人张某、张小某也不认可,故该保费比率计算说明不能作为法院认定的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两全保险合同无效并判决上诉人保险公司返还保费并无不妥。

上诉人保险公司以生存保险部分有效而拒付保费,理由不当、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学泉审判员王瑞芳审判员付景波二O-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鲁华【评析】对于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的情况,在投保人非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利益归属于被保险人,投保书中被保险人代签名隐含着巨大的道德风险。

在死亡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本人是不可能领取到保险金的,保险金是由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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