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购置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0606)
福州公交财政补贴机制(框架)

福州公交财政补贴机制(框架)一、出台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发展城市公交提供资金保障和政策依据。
(杭州与广州两市均以出台此管理办法)二、对公交企业的补贴应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实行专项计划管理。
城市公交是社会公益事业,其发展要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
对具有全局性影响的公交枢纽、场站及政府确定的公交建设项目、车辆更新等,政府应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
(杭州市每年从城市土地出让金、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公交发展。
每年减免房产税、车船费、土地使用税等各项税费。
)三、建立起一整套规范的政策性亏损核算体系和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上海及深圳两市已出台公交成本规制管理办法)。
财政、物价、建设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明确公交企业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或补偿范围、标准、评估、考核及监督管理等政策内容,使补贴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当前福州市公交政策性亏损补贴的内容、界限、标准、程序、计算口径不明确,基本按企业帐面实亏数进行补贴。
(借鉴深圳市在成本规制中关于“公交财政补贴总额=单项补贴之和+投资回报调节+服务质量调节”的办法)四、推进票价体制改革,理顺票价体系1、规范公交客票价格管理。
按照“公交优先、乘客优先、百姓优先”的原则,在制定公交票价时既要考虑企业的经营成本,更要考虑市民经济上和心理上的承受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公交的利用率,测算合理的公交运行成本,确定大众公交票价的合理水平。
2、合理确定公共交通的票价政策。
缓解公交企业困境,不能简单地通过涨价方式。
调高票价看似能增加公交企业的收入,但从长期来讲,公交将失去公交的功能,会加剧城市交通的拥堵,最终不利于公交优先战略的实现。
要统筹兼顾广大市民的承受能力,按照最大限度吸引和满足最广大群众基本出行的低价原则,对大众公交按照运输成本加税费加微利的原则,确定公交票价的合理水平。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11.06•【文号】财建[2014]654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商务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了车辆购置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将车辆购置税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整合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并制定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2014年11月6日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其中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项目管理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五条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十)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福建省城市公交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城市公交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交运[2016]19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1.29【实施日期】2016.0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城市公交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交运〔2016〕19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公交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管理工作,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推动城市公交行业平稳转型、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5〕16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公交企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油价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运营补助)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补助对象是指年度运营里程高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的传统与清洁能源公交车和符合国家运营补助条件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
传统能源公交车是指燃料类型为汽油、柴油的公交车;清洁能源公交车是指燃料类型为LNG、CNG天然气的公交车。
以上合称传统与清洁能源公交车。
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交车;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
以上合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
第四条传统与清洁能源公交车每标台补助标准为全省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符合补助条件的传统及清洁能源公交车标台数。
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标准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5〕164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财建〔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事权。
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保障好中央财政事权所需的相关支出,并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对地方财政事权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保障重点。
应当重点保障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纳入国家交通运输规划的重大项目建设。
(三)注重绩效。
应当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四)各司其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省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增加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的职责。
(五)推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优化交通运输布局,推动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推动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公路、水路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交运函〔2024〕390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要求,更好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现将《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2024年7月29日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一条对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
鼓励结合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
每辆车平均补贴6万元,其中,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
各地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安排的补贴资金和下达的绩效目标,制定本地补贴标准。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闽交运[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闽交运[2010]37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委)、物价局,漳州市开发区交通局、省运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物价局制定了《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物价局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汽车旅客、货物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我省汽车旅客、货物运输价格的依据。
凡在我省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旅客运输,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农村客运、加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闽港澳直通客运等,具体规定按照《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细则》执行。
福建省交通补助标准

福建省交通补助标准
福建省交通补助标准是指根据福建省的实际情况,为解决交通成本过高对居民
生活造成的影响,制定的一项政策标准。
该标准涉及到公共交通补助、交通补贴等方面,旨在减轻居民的交通负担,促进城乡居民的公共交通出行,保障居民的基本出行权益。
首先,针对城市居民,福建省对城市公共交通实行补贴政策。
对于城市公共交
通的票价,政府将根据居民的实际出行情况和票价水平,给予一定的补贴,以降低居民的出行成本。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居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减少私家车使用,从而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其次,对于农村居民,福建省也实行了交通补助政策。
由于农村地区交通条件
相对较差,交通成本也相对较高。
因此,政府将给予农村居民一定的交通补助,以减轻他们的交通负担,提高他们的出行便利性。
这一政策有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
此外,福建省还对特殊群体实行交通补助政策。
例如,对于残疾人、老年人等
特殊群体,政府将给予一定的交通补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出行权益。
这一政策体现了政府对特殊群体的关爱和扶持,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和谐、包容的社会。
总的来说,福建省交通补助标准是一项有利于居民生活的政策措施。
通过公共
交通补贴、农村交通补助和特殊群体交通补助等多种形式的补助政策,政府能够有效地减轻居民的交通负担,提高居民的出行便利性,促进城乡居民的公共交通出行,从而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标。
希望福建省的交通补助标准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让更多的居民受益于这一政策,共同分享城乡交通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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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购臵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
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闽交运…2012‟125号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索引号:FJ00117-0204-2012-00148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运输管理局:
现将我厅制定的《新购臵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附件:新购臵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购置城市公交车辆
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12‟160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76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省级补助资金管理,促进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十二五”期间我省境内城市公交企业新购臵的传统能源、清洁能源、新能源公交车辆。
第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购臵城市公交车辆计划管理,省级补助资金的发放指导与监督。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新购臵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助申请的审核,省级补助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漳州开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购臵城市公交车辆计划管理,省级补助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设区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新购臵城市公交车辆补助资金申请的审查、进度报送等日常管理。
第二章补助条件
第四条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具备城市公交经营资质且实行公车公营的企业。
第五条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车辆应符合《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臵》(CJ/T162)要求,配备双开门装臵且长度不小于7米(2012年7月31日前县(市)新购臵的公交车辆长度不小于5.9米)。
第六条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车辆应列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计划,核定时间以《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时间为准。
第三章补助标准
第七条设区市(区)中心城市新购臵传统能源公交车辆按车辆总价(含购臵税,下同)的30%进行补助;清洁能源、新能源公交车辆按车辆总价的40%进行补助。
其它各县(市)新购臵城市公交车辆补助标准附后(详见附表)。
第八条省级补助资金按照四舍五入计算至万位。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九条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8月1日前将本辖区下年度城市公交车辆购臵计划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汇总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后下达;购买符合规定的省内产品可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条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调整年度计划的,应于当年7月1日前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上一年度省级补助结余或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度或于下一年度补足。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参照省级补助标准,配套地方补助资金。
第五章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城市公交企业应向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省级补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二)《机动车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收通用完税证》等复印件。
第十四条设区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审核城市公交企业上报的材料原件,在复印件上签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登记造册后报送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省级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复核。
根据复核结果,下达省级补助资金计划文件并随文将省补资金拨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城市公交企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城市公交省级补助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七条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辖区内城市公交企业按期完成城市公交车辆购臵计划,并加强对省级补助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公交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按规定向设区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车辆购臵进度。
设区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认真审核把关,及时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月度报表。
第十九条城市公交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并追缴省级补助等措施进行纠正: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省级补助的;
(二)公交车辆购臵不满3年将车辆过户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所称“设区市(区)”包括全省九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招商局漳州开发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
各县(市)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助标准
注: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经济较发达、中等发展水平、一般发展水平县(市)分类名单如下:
1. 经济较发达县(市)9个:晋江市、石狮市、福清市、龙海市、闽侯县、南安市、惠安县、长乐市、永安市。
2. 中等发展水平县(市)26个:安溪县、连江县、罗源县、福安市、上杭县、沙县、长泰县、邵武市、永春县、东山县、永定县、福鼎市、武夷山市、漳平市、德化县、南靖县、闽清县、平潭县、将乐县、漳浦县、仙游县、大田县、建阳市、尤溪县、建瓯市、华安县。
3. 一般发展水平县(含扶贫开发重点县)23个:建宁县、
永泰县、清流县、武平县、霞浦县、古田县、明溪县、柘荣县、浦城县、光泽县、诏安县、云霄县、顺昌县、平和县、宁化县、屏南县、周宁县、松溪县、寿宁县、政和县、泰宁县、连城县、长汀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