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办案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专卖稽查中队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范本

专卖稽查中队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卖稽查中队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专卖稽查中队内部所有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建立良好的专卖管理监督机制,确保专卖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稳定发展。
第四条专卖稽查中队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专卖稽查中队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应坚持公正、严明、高效的原则,确保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廉洁自律。
第六条专卖稽查中队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由中队领导负责,形成领导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
第七条专卖稽查中队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应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专卖稽查中队内部建立专卖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中队领导担任组长,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
第九条专卖稽查中队内部建立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人员队伍,包括稽查人员、监督人员和协助人员。
第十条专卖稽查中队内部建立专卖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人员队伍的职责和权限分明,形成工作协调、高效的合作机制。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专卖稽查中队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专卖管理监督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专卖稽查中队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人员队伍负责日常的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包括稽查违规行为、收集证据、制定处理意见等。
第十三条专卖稽查中队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人员队伍应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开展信息互通和协同作战。
第十四条专卖稽查中队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人员队伍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形象。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五条专卖稽查中队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1. 接到任务:接到专卖管理监督任务后,及时组织人员编制工作计划,并安排好工作人员。
公司内部稽查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稽查队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考核与奖惩等方面。
第三条公司内部稽查队应遵循客观公正、严谨细致、高效协作的原则,对公司的各项业务进行稽查,确保公司运营规范、合法、合规。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内部稽查队由队长、副队长及成员组成,直接对公司高层领导负责。
第五条稽查队职责:1.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查工作;2.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财务制度等进行监督执行;3. 查找公司运营中的风险点和漏洞,提出改进建议;4. 负责对公司内部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5.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稽查论证;6.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稽查任务。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稽查工作流程:1. 稽查计划:根据公司年度稽查计划和专项稽查任务,制定稽查计划,明确稽查对象、内容、时间及责任人;2. 稽查实施:稽查人员按照稽查计划,对稽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查阅资料、访谈相关人员等;3. 稽查报告:稽查结束后,稽查人员撰写稽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稽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整改建议;4. 稽查反馈:将稽查报告提交给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决定是否采取整改措施;5. 整改落实:稽查队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七条稽查队成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完成任务情况、团队合作等。
第八条对稽查队成员的奖惩:1. 对表现优秀的成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工作态度不端正、业务能力不足、未按时完成任务或违反纪律的成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3. 对在稽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内部稽查队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修订。
公司稽查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稽查内部管理制度一、前言稽查是指对公司内部各项活动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检查和评估的过程。
公司稽查内部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公司各项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有效避免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减少经营风险,保护公司利益的一种管理机制。
本文将从公司稽查内部管理制度的定义、目的、内容、流程和执行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定义公司稽查内部管理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对内部各项活动的全面监督和控制,规范公司各项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实践方法,确保公司各项活动合法、合规进行的一套制度和管理机制。
三、目的1. 保障公司合规经营。
通过对公司各项活动的详细审核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规。
2. 避免公司发生经营风险。
对公司内部各项活动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和评估,发现并解决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有效保护公司利益。
3. 提高公司运作效率。
通过对公司各项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并保证工作的高效运作。
4. 促进公司长期发展。
稽查内部管理制度能够发现公司内部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促进公司长期发展,并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四、内容公司稽查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稽查机构设置。
公司应设立稽查部门,负责对公司各项活动的稽查工作。
2. 稽查工作职责。
明确公司稽查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对公司各项活动的审核、检查和评估等。
3. 稽查对象范围。
明确公司内部各项活动的稽查对象范围,包括人员、财务、合同、项目等。
4. 稽查标准和方法。
建立公司各项活动的稽查标准和方法,明确稽查的流程和要求。
5. 稽查程序管理。
明确公司各项活动的稽查程序,包括稽查计划制定、稽查过程管理、稽查报告和跟踪等。
6. 稽查结果处理。
对公司各项活动的稽查结果进行处理,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5. 培训和考核。
对公司稽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稽查能力。
六、流程公司稽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稽查计划制定。
公司稽查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稽查工作,确保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稽查人员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稽查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稽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章稽查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稽查部,负责公司内部稽查工作。
第五条稽查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内部稽查计划;2.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各项目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稽查;3. 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4. 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稽查工作情况;5. 负责与外部审计机构协调沟通,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稽查范围及内容第六条稽查范围:1. 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政策的执行情况;2. 公司各部门、各项目的财务状况;3. 公司内部各项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4.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5. 公司员工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稽查内容:1. 检查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2. 检查公司各部门、各项目的财务状况,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3. 检查公司内部各项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业务流程的效率;4.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发现潜在风险,提出改进措施;5. 监督员工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确保公司形象。
第四章稽查程序第八条稽查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 稽查计划: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稽查计划,明确稽查范围、内容、时间、人员等;2. 稽查实施:按照稽查计划,组织实施稽查工作,收集相关证据;3. 稽查报告: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稽查报告;4. 整改落实:对稽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5. 总结评估:对稽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为后续稽查工作提供参考。
第五章稽查人员及要求第九条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 熟悉公司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3. 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和沟通能力;4. 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部门稽查管理制度

部门稽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部门内部稽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部门内部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第三条部门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稽查工作要坚持依法、公平、及时、客观、真实的原则,维护部门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税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部门应当设立稽查管理委员会,负责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稽查管理委员会由部门领导担任主任,部门各相关岗位的负责人担任委员,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稽查工作的办公机构。
第七条稽查管理委员会根据部门的发展情况和需要,制定并不定期调整稽查计划,并将稽查计划提交部门领导审批。
第八条稽查计划应当包括稽查目标、内容、方法、人员配置、风险评估等内容。
第九条稽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定期、不定期、专项稽查等。
第十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稽查人员,并定期组织稽查人员进行培训,保证稽查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三章实施管理第十一条稽查人员应当按照稽查计划开展稽查工作,保证稽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稽查人员应当守法、诚信、严格遵守相关稽查规定,保证稽查工作的公正、客观。
第十三条稽查人员应当制定详细的稽查方案,明确稽查目标和内容,保证稽查工作的全面、深入。
第十四条稽查人员应当搜集、整理稽查材料,准确记录稽查情况,形成稽查报告,报送稽查管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稽查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稽查报告进行审批,对稽查工作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汇总、分析。
第十六条稽查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稽查工作的效果进行评定,并对不合格的稽查工作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部门领导应当加强对稽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部门领导应当定期听取稽查管理委员会关于稽查工作的工作报告,并对稽查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条部门领导应当对稽查工作加强纪律教育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部门内部监察机构对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稽查过程及结果进行评估。
稽查案件管理制度

稽查案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稽查案件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稽查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稽查机构内部管理体制之中,负责稽查工作的机构,依法从事有关稽查案件处理的行政、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稽查案件管理制度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及稽查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的稽查案件管理的基本规范。
第四条全面依法行使职权,履行稽查案件处理、企业经济责任制度、经济责任审计、行政征收、财政管理、统计监测等职责。
第二章稽查案件管理流程第五条稽查案件管理流程包括案件受理、立案、侦查、审理、执行等环节。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受理:接到案件申请、报告或发现违法线索后,稽查机构应认真核实或调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认真受理。
2.立案: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并建立案件档案。
3.侦查:对案件进行侦查,调查人员要依法公正、严谨、细致地开展侦查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审理:对侦查的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公正地进行庭审、调解或调查取证等工作。
5.执行:对判决、裁定进行执行,保证判决、裁定地正确和及时执行。
第三章稽查案件管理要求第六条稽查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稽查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对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理、执行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稽查机构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严格实施特别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稽查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科学的工作计划、工作方法和程序,确保稽查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九条稽查机构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保证稽查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第十条稽查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稽查工作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稽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第四章稽查案件管理责任第十一条稽查机构领导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公司稽查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稽查内部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内部控制水平,保护企业财产安全,保障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的基础,所有公司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确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严肃执行和有效运行。
第三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公司治理制度等。
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公司规定。
第四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由公司高管团队负责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控制制度第一节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提高经营效率,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包括: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
第七条公司内部控制应当由公司高层领导层牵头,全员参与,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流程。
第二节内部控制的内容和要求第八条公司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批制度、内部监督制度、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内部信息披露制度。
第九条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控制要求,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公司规定,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
第十条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分工协作、权责分明、监督制衡、纪律严明。
第三章风险管理制度第一节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第十一条公司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全面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公司风险管理的原则包括:全员参与、分级负责、标本兼治、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风险管理应当由公司高层领导层牵头,全员参与,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流程。
第二节风险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第十四条公司风险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应对、风险监测。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风险管理要求,不得擅自决策或违反公司规定,确保公司风险管理的有效运行。
财务内部稽查管理制度

财务内部稽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内部稽查管理工作,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有效运行,维护企业财务安全,提高内部控制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内部稽查管理的基本要求1、内部稽查是对企业本身的财务、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其主要目的是发现违规、违法行为,提出改进建议,防范风险,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2、内部稽查应当独立开展,确保稽查对象、稽查对象单位、稽查对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稽查报告的客观公正性。
3、内部稽查应当遵循合规合法的稽查程序,执行合法的稽查措施,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稽查报告,并将稽查结果及时通报企业领导。
三、内部稽查部门的设置及职责1、内部稽查部门应当按照企业规模、经营范围等实际情况设立,负责开展全面的内部稽查工作,保证企业财务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2、内部稽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稽查制度、程序和标准,拟定稽查计划、方案、实施措施和结果报告,并进行相关档案管理。
3、内部稽查部门应当与公司各部门、外部审计机构等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内部控制工作。
四、内部稽查工作流程1、确定稽查对象。
内部稽查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稽查对象及稽查范围,明确稽查目的和内容。
2、制定稽查计划。
内部稽查部门根据企业的经营风险、财务状况等情况,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稽查计划。
3、实施稽查检查。
内部稽查部门按照稽查计划,采取不定期、定期或突击检查等方式,对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稽查检查。
4、整理报告。
内部稽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整理完善稽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5、提交报告。
内部稽查部门将稽查报告提交给企业领导,同时与被稽查部门进行沟通,共同制定改进方案。
6、跟踪落实。
内部稽查部门对改进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改进措施的有效实施。
五、内部稽查管理的注意事项1、保持独立性。
内部稽查部门在开展内部稽查工作时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企业其他部门的干扰。
2、保护隐私。
内部稽查人员在进行稽查工作时应当保护稽查对象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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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办案内部管理工作制度为规范稽查办案权力运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稽查机构根据上级机关、本部门稽查工作部署、安排和布置开展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工作。
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应当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按计划进行。
程序启动第二条稽查机构对下列违法线索应即时启动稽查程序。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四)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第三条稽查程序启动由稽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指定相应稽查人员负责稽查。
调查取证第四条执行稽查任务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首先应主动向被检查、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本次稽查的理由、调查或检查的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稽查的地点应是有可能涉案的生产、经营、仓储、运输、办公等场所。
执法人员检查时应如实记录现场有关情况,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登记表,在被检查方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涉案单位有关人员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
必要时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第六条执法人员现场询问有关人员时,应填写《调查笔录》。
调查的问题应与本案有关,在记录时应尊重被询问人的原意,不得曲解;询问结束后,将笔录交被询问人确认后由其逐页签字或者按手指纹;如有改动,应在每处改动地点签字或者按手指纹确认。
第七条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书、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为行政处罚的相关依据。
第八条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
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或者“与原件(物)一致”的字样。
第九条证据的保存、查封与扣押。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先行保存有关物品。
保存证据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和《物品保存清单》,同时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执法人员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和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就地或者异地封存物品。
同时,执法人员还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执法人员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
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对已立案的案件,被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
第十条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鉴定检验的,应当按规定抽取样品,并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第十一条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处罚建议及承办人签字等。
立案与撤案第十三条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申请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管辖区。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撤案申请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核,法制部门审查,由局长或者分管局长批准撤案。
如有先行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承办人员还应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填写《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三)立案后发现应当移送的;(四)原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经有关上级部门或司法机关决(裁)定撤案的,或者本机关认为应当撤案的。
案件合议第十五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稽查机构应当组织三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自由裁量权的标准》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第十六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案件承办人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当场填写《陈述申辩笔录》。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对依法需要听证的案件,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节的规定执行。
审核与审理第十七条案件合议后,承办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审核意见表》,连同所有案卷材料送交局法制机构审查。
根据法制机构审查意见,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同意合议意见的,非重大案件直接进入处罚程序;重大案件提交局案审会审议。
(二)建议修正意见的,按要求进行修正、补正。
(三)建议移送的,报案审会审定后按要求移送。
(四)如需改变原拟行政处罚的,稽查机构应会同法制审核机构重新合议。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案件必须提交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一)稽查机构拟处以2万元以上罚没款的案件;(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案件;(三)需减轻行政处罚的案件;(四)当事人要求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数额较大的案件;(五)立案后需撤案的案件;(六)听证意见与原听证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的案件,或者案件承办机构与法制机构处罚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七)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处罚与送达第十九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法规部门审核和案审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法规部门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者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有《没收物品凭证》。
第二十一条对依法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物品和涉案的原材料、包装、制假器材,应当在超过诉讼期限后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处理前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及《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以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
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三)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决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案件承办人应当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并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领导批准。
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
批准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没款的最后期限,必须在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50日内。
第二十五条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
除按简易程序规定可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