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官员问责制度中的归责原则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领导干部是国家的中坚力量,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然而,由于权力的集中和职责的重大,领导干部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包括腐败、滥用职权等问题。
为了保证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需要建立并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二、意义和背景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和背景。
1.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主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和惩治腐败现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
2. 维护公正司法领导干部是司法公正的保障者,责任追究制度可以确保领导干部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公正无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3. 增强权力制衡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地制衡干部权力,防止滥用职权和权力集中导致的不正当行为。
4. 增强人民信任领导干部是人民的代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增加人民对领导干部的信任,提高领导干部的声望和形象。
三、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原则和内容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和内容。
1. 公平公正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分大小官员一律追究,同时要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 依法依规责任追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能随意扩大追究范围,同时要保证被追究者的合法权益。
3. 快速高效责任追究必须迅速高效,不能拖延和推诿,以保证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4. 综合惩戒责任追究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包括行政处罚、组织调整、司法追究等,以实现对领导干部的综合惩戒。
四、落实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为了更好地落实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同时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确保制度的科学有效。
2. 加强监督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提高监督的效果和水平,做到监督到位、责任到人。
3. 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官员问责复出现象规制思考

官员问责复出现象规制思考摘要:近年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日益重视官员问责制度建设,通过立法和行政监察的手段来督查官员依法行政。
然而,由于观念、体制和法制等因素的影响,官员问责制度还不够科学和合理,官员被问责后复出现象日益频繁,深入分析了产生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进而针对性地提出了规制政府官员问责复出现象的对策思考。
关键词:官员问责;复出;信任危机引言问责是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意即权责对等,是政治文明的体现,要建立责任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制。
官员问责,在中国这个词进入公众的视线的时间并不长。
2003年非典时,是这个词第一次以高调的姿态进入民众视野。
近些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信息传播速度的增快,官员们因为种种原因被问责的新闻越来越多。
最近的一系列问责事件,反映了高层治理官员队伍的决心。
但是官员们问责后复出的新闻也层出不穷,民众眼中的“官员问责”与“带薪休假”划上了等号,引发严重的政府信任危机。
一旦政府本身缺乏公信力,就无法真正取信于民。
一、我国官员问责制度的现状2003年以后,随着问责的深入,我国逐渐形成问责制度化。
随着2005年《国家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就从法律角度上明确了问责制,这就使问责法制化。
国家正在进行行政体制改革,其中有一项即是建立全面的行政问责制。
但是,目前我国建立官员问责制度的时间还不够长,问责制度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度还未形成系统规范的体系,相关的规范短缺,依据不清,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定,而且不同规范之间相互冲突严重。
在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建立规范问责制度的政府并不多见,系统的问责制度的几乎没有。
制度的短缺,导致问责机制无法可依,形成混乱。
使问责成为领导的心血来潮,而非一种稳定的制度,毫无规律可言。
二是我国的官员问责过乱,没有区分不同的原因和类型,更没有区别问责事项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
国外的问责根据不同的标准,区分为政治问责、道德问责、行政问责和法律问责等不同的问责类型,根据不同的类型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效能,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威,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1. 党委(党组)一岗双责原则:党委(党组)对所属单位的失职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对个别领导干部的失职行为进行追责。
2. 依法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审理和裁决。
3.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则:责任追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确保对失职行为做出准确的判断。
4. 个人责任原则: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应当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1. 接受调查:一旦发现领导干部失职行为,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并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
2. 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手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违纪事实确认: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对违纪事实进行确认,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 追究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对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追究方式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党籍等。
5. 申诉和复核:被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有权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复核,确保追究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6. 责任追究结果公示:对于被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公示其失职行为和追究结果,增强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1. 范围: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等各级领导干部。
2. 对象: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失职行为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等。
五、责任追究的效果和意义1. 效果: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约束领导干部的行为,提高其履职能力和工作效率,增强干部队伍的纪律性和执行力。
2. 意义: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有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威,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引言概述: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任职期间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不履行职责的领导干部进行追责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正文内容:
1.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意义
1.1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1.2 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1.3 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2.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原则
2.1 依法追究责任
2.2 公正、公平、公开
2.3 从严追责、从重处罚
3.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追责范围
3.1 失职行为的追责
3.2 渎职行为的追责
3.3 玩忽职守行为的追责
4.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程序
4.1 举报与调查
4.2 审查与决定
4.3 处罚与追责
5.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效果与不足
5.1 有效遏制腐败行为
5.2 提升领导干部的廉政形象
5.3 仍存在执行不到位、追责不严的问题
总结: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该制度的实施原则包括依法追究责任、公正、公平、公开、从严追责、从重处罚。
追责范围涵盖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
实施程序包括举报与调查、审查与决定、处罚与追责。
该制度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有效遏制了腐败行为,提升了领导干部的廉政形象,但仍存在执行不到位、追责不严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归责原则名词解释

归责原则名词解释一、归责原则的定义归责原则是指在组织中,人们对于其行为、决策、结果以及责任的承担有明确的认识,能够清晰地确认谁该为其行为或结果负责。
归责原则是一种管理和控制机制,可以用来指导和监督组织内部的各项工作,确保每个成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归责原则的背景与意义归责原则的出发点在于解决组织内部的决策、行为和结果的责任模糊问题。
在一个组织中,如果每个成员都不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那么会导致责任推卸现象的出现,从而影响工作效率和组织的整体运营。
因此,归责原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组织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归责原则有助于建立和维护一个健康的组织文化,构建员工的责任意识和责任感。
通过明确和界定每个成员的职责和权力,可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冲突和纠纷的发生。
同时,归责原则还可以帮助组织管理者更好地监督和评估成员的表现,为绩效管理提供依据,促进个人和组织的共同发展。
三、归责原则的实施步骤为了有效地实施归责原则,组织需要采取以下步骤:1.明确组织目标和任务组织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目标和任务,并将其传达给成员。
只有明确了组织的目标和任务,才能更好地分配职责和约束成员的行为。
2.制定明确的责任范围和权限根据组织的目标和任务,制定明确的责任范围和权限。
不同岗位和职位应该对应不同的责任和权限,确保每个成员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并为其行为和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
3.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为了保证归责原则的有效实施,组织需要建立健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
各个成员之间应该进行及时、清晰的沟通,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职责,并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理解。
4.建立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为了激励和约束成员的行为,组织需要建立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
通过绩效评估,可以对成员的工作进行量化评估和比较,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参考。
同时,制定明确的奖惩制度可以对成员的成绩和不良行为进行及时的奖励和处罚,以保证归责原则的有效实施。
浅析我国的官员问责制

浅析我国的官员问责制摘要:官员问责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进步的产物,它正式被提出是在2003年,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在建设责任政府、增强官员责任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官员问责制的含义做出界定,对官员问责制实施的意义进行论述,并将针对我国的官员问责制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问责风暴官员问责制制度化法制化近年来,我国官员被问责的事件频频见诸于媒体,成为民众所关注的焦点。
我国的官员问责始于5年前的“非典”时期,时任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和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因防治不力或隐瞒疫情等原因引咎辞职。
在此后,我国的政坛便掀起了一股声势浩大的“问责风暴”,一系列的高官因为负有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被问责:2004年,中石油前总经理马富才因为重庆开县造成233人死亡的井喷事故请辞,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前局长解振华则因松花江污染事件辞职,而仅在今年九月的一个月里就有18名高官被免职,这其中便有因为三鹿奶粉事件被免职的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市长冀纯堂;因为“9·8”襄汾溃坝事故引咎辞职的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山西省副省长张建民;因为登封矿难事件被免职的登封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吴福民等。
如此多的高官相继落马,一方面说明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主政治进程步伐的加快,政治文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另一方面则反映了我国官员的责任心缺失,官员问责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下文笔者将对官员问责制的内涵、实行官员问责制的意义、官员问责制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对的措施作出详细的论述。
一、官员问责制的内涵的界定关于官员问责制,许多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解释。
如: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张创新教授认为,“官员问责制是行政官员未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定义务和职责时,由特定主题追究其责任令其承担某种否定性后果的一种弹性结构”,【1】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张定维教授认为“所谓官员问责制就是官员的责任追究制度,把官员应该承担的责任追究到位,其责任对象是人民群众,实施问责制的是上级政府以及人大等国家权力机构”。
官员问责制

官员问责制我国官员问责制始于1997年的“渤海2号”沉船事件。
因死亡72人,时任石汕部部长宋振明被免职,主管石油的剐总理康世恩记大过处分,这是中国历史上因工业事故处理的最高级别官员。
自2003年“非典”问责以来,新一轮问责因其规模之大,被问责官员级别之高引起民众的高度关注。
自此开始,中国政坛上的问责事件接连不断,各地问责办法纷纷出台。
从近年实施的情况看,问责制确实达到了推进责任政府建设、促使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忠于职守的目的。
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的问责法,只有一些政府规章和散见于相关法律中的零星规定。
由于问责制度的不完善,因此导致了问责的力度被削弱,甚至带来了问责秀、假问责等问题。
虽然“官员问责”己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但是现实发展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有些认识还尚无定论。
对官员问责制的研究,是一个不断更新、不断探索的过程。
因此,对我国的官员问责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思考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1.官员问责制的概念所谓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
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2.官员问责制的内涵要把握官员问责制的内涵,首先应了解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责任的基本涵义是“(l)份内应做的事;(2)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
1按字面的解释,“问责”就是去追究份内应做之事,“问责制”即追究责任的制度。
但从问责制的起源来看,它是西方宪政体制下民主政治和民主行政的产物,是西方责任政府的特征表现。
因此,作为宪政体制下的问责制并不是简单的责任追究制度,而是一种监督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本质上只是对权力运行结果的评价和责任追究,是一种事后的惩戒措施与制度;而问责制则是一种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都发挥作用的有效制度安排。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浮现失职、溺职、违纪等不当行为时,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感和纪律意识,保证党和国家事业的顺利进行。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适合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织中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这些干部包括党委书记、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1. 法定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党纪国法的程序和规定进行,保障被追究者的合法权益。
2. 党纪原则:领导干部是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的纪律要求履行职责,对违反党纪的行为进行追究。
3. 职务原则:责任追究应当根据干部所担任的职务和权限来确定,不同职务的干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连带责任原则:对于领导干部失职溺职的行为,如果造成为了重大损失或者影响,其直接上级和相关部门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1. 问题发现:责任追究的第一步是发现问题,可以通过巡视、审计、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途径获得线索。
2. 问题调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采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3. 责任认定:在问题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证据,对责任进行认定,确定责任人和责任程度。
4. 追究程序:根据责任的认定结果,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追究程序,包括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等。
5. 整改落实:对追究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1. 党纪处分:对于违反党纪的行为,可以赋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
2. 行政处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赋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
3. 经济处分: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可以追缴违法所得、罚款、停发津贴、降低工资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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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公 开道 歉 ; 通报 批评 ; 建议 辞 职 ; 议 免职 等 。官员 建 行 为触犯 法 律 的 , 当承担 相应 的法 律 责任 。涉 嫌犯 应
罪 的 , 当移 送 司法机 关依 法追 究刑 事责 任 。 应 二 、 责原则 概 述 归
践中, 我们 通 常遵 循 的是 “ 授权 谁 问 责 ” 谁 的逻 辑 , 因 此 问责 主 体 的类 型与 授权 主体类 型相 对 应 。依 据 行 政权 来源 的不 同 , 权 主要有 异 体授权 和 同体授 权 两 授
பைடு நூலகம்
类 。在异 体授 权 中 , 责 的主体是 社会 公众 。在 同体 问 问责 中 , 问责 主体是 上级 行政 主体 或者 同一 行政 主体 中的上 级 领 导 。通 过对 已有 的规 定 官 员 问责 制 的 规
范性 法律 文件 的梳 理 , 笔者认 为 我 国现阶段 仍 以 同体
过错 还是 应 以 已发生 的损 害结 果作 为价 值判 断标 准 , 而使 行 为人 承担侵 权 责任 。 因此 , 责 的根 本含 义是 归 确 定 责任 的归 属 , 由谁 承 担 侵权 行 为 , 担 不 利后 即 承 果 。归 责是 一个 过程 , 责只 是为 责任 是否 成立 寻求 归 根 据 , 不 以责任 的成 立 为最 终 目的 。 侵权 法 的归责 并 “ 原 则 , 际 上是 归 责 的原 则 , 是 确 定行 为人 的 侵权 实 它 民事 责 任 的根 据 和标 准 , 是 贯 彻 于整 个 侵 权 法 之 也
种类 型 。异体 授权 又称 行政 权 配置 , 指 由 国家 权力 是
归 责原 则 是 侵 权责 任 法 中的关 键 概 念 。侵 权 行 为法 中的归 责 , 行 为人 因其行 为 和物件 致使 他 人损 是 害 的事实 发 生 以后 , 依 何 种 根据 使 其 承担 责 任 , 应 此
关 系产 生 的 原 因是 官 员领 导 下 的行 政 主体 的行 政 行
( 行 )颁 布 实施 , 中规定 了 “ 问和质 询 ” “ 免 试 》 其 询 、罢 或撤 换 ” 内容 。2 0 年 1 1日,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等 06 月 《 公 务 员法 》 中对 公 务员 向上级 承担 责任 的条 件 和公 务 员辞 退等 内 容作 了明确 规定 , 官员 问责制 进一 步 纳 将
中, 并对 各个 侵权 法规 范起 着 统率作 用 的立 法指 导方
针 。 ”
我 国现行 《 权 责任法 》 二元 说 的观 点 , 侵 采 即过 错
★作者 : 刘淼 , 中共 湖北省 委 党校研 究生 ; 季威 , 刘 中共 湖 北省委 党校 研 究 生。
如《 中共 中央办 公厅 、 国务 院办 公厅 关 于实 行 党政 领 导 干部 问责 的暂行 规定 》 五条 对党 政领 导 干部 实行 第
问 责 的情 形作 了具 体 的规定 。 4 .问责 方 式 。在 实 践 中 , 见 的追 究 官 员 责任 常 的方式 主要 有 责令 限 期 整改 ; 责令 作 出书 面检 查 ; 责
人法 制化 、 范化 的轨 道 。 规
为 或官 员的个 人行 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者党 政纪 律 , 需 要 承担 相 应 的法 律 责 任或 行 政 责任 。包 括不 履 行
或者 不正 确履 行 职责 、 在公众 场 合 的言行 与 职务 身份 不 相 符 合 造 成 重 大 失 误 或 不 良社 会 影 响 的行 为等 。
领 导 力研 究 lIG A LA J N D O I NI L Y U
口 刘 淼 刘 季 威
一
、
官 员 问 责 法 律 关 系概 述
员 。 中共 中央办公 厅 、 《 国务 院 办公厅 关 于实行 党 政领 导 干部 问责 的暂行 规定 》 二条 规定 :本 规定 适 用于 第 “
员 行为 , 终 达 到权 为 民所用 的 目的 , 现代 政 府 强 最 是 化 和 明 确 责 任 , 善 政府 管 理 的一 种 行 之 有 效 的制 改 度 。 20 年 l 月 3 03 2 1日 , 中国 共 产 党 党 内 监督 条 例 《
3 .问责 内容 。即 问责 客体 被 问责 的事 由。 问责
种 根据体 现 了法 律 的价值 判断 , 即法 律 应 以行为 人 的
机 关 配置 和授 予行 政权 力 的过程 。而 同体 授权 , 是 则 上 级行 政 主体 对 下 级 行政 主体 的授 权 以及 行 政 主 体
对其 公 务人员 的授 权 。 因此 , 责主体 也 相应地 有 两 问
中共 中央 、 国务 院的工 作部 门及 其 内设 机 构 的领 导成 员 ; 级 以上 地 方 各级 党 委 、 府 及其 工作 部 门 的领 县 政 导成 员 , 上列 工作部 门内设机 构 的领 导成 员 。 ”
官员 问责 制度 , 是指 对政 府及 其官 员 的一切 行 为
和后 果 都 必须 而 且 能够 追 究 责任 的制 度 。其 实 质是 通 过各种 形式 的责 任 约束 , 限制 和规 范政府 权力 和 官
官员 问责 制度 的核 心是 官员 问责 法律 关系 , 指 是
经 由行 政 法对 问责 对象 的行 政 责任 进 行调 整 的 过程 中 , 形成 的 问责 对象 和其 他各方 之 间的权 利 义务 关 所
系 。问责 关 系 由以下一 些要 素构 成 :
1 .问 责主 体 。 问责 是 因授权 而产 生 的” 在 实 “ 。
问责 为 主 , 责主体 主要 是一 级地 方 的党 委和人 民政 问
府。
2 .问 责对 象 。问 责 对象 即 问 责关 系 中 的客 体 。 官 员 问责制 主要 针对 的是公 务员 中 的领 导 成员 , 即各
级 党委 和政 府领 导班 子成 员 以及党 委 和政府 各部 门 、 履 行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的 领 导 班 子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