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法制化思考(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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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依法追究行政人员责任的行政问责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理基础是人民主权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目前行政问责制在全国各地积极推行,但存在缺乏统一的制度架构、问责程序设置简陋、责任方式配置不合理等问题。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构建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律制度,在行政问责事由、责任形式、问责程序、监督实施和被行政问责对象的权利救济等方面进行完善和制度创新,有助于发挥问责制度的功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建设法治政府。【论文关键词】行政问责;人民主权;权力制约;行政问质;法制化【正文】问责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健全、高效的问责制度,是衡量成熟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中央开始对重大责任事故负领导责任的官员实行问责之后,各地便迅速形成一股强势的行政问责风暴,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行政问责的文件。由于我国行政问责缺乏对制度的理性建构,全国没有形成系统化的统一制度,问责实践还存在一些问题。行政问责法制化有助于发挥问责制度的功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建设法治政府。一、行政问责的界定和法理基础分析国内学术界界定行政问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问责制是公众对政府进行问责的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吏治”规范: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究,它的涉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还包括公众对政府行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问责是行政系统对行政干部的问责制度,属于同系统内部问责。他们认为:“所谓行政问责制,就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现行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实现追究的制度。”“行政问责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即行政自律机制,所谓行政自律机制,是政府凭借自身的行政权力所建立起的一种内部控制机制。”上述概念忽视了行政问责活动的法律属性。对行政官员的公权力行为或与公权行使有关的行为及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实质是通过责任

约束,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要使行政问责成为行政权力行使的一种构成性因素和一种内在的监督机制,就必须将其法制化使行政权力的行使和相应责任构成逻辑上的必然关系。在价值规范上,行政问责应体现现代依法行政的基本理念;在实践功能上,行政权的本质决定行政问责既要保障行政权力积极、高效行使,并富有开拓性和创造性,同时又要使这种权力不脱离法治和基本道德规范的约束。从法治要求看,行政问责是指针对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行为,特定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依法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活动。行政问责的内容包括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事由、责任方式、问责程序和实施保障等方面。行政问责是国家权力行使和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法理基础是人民主权思想和权力制约理论。主权学说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而近代卢梭以公意为基础的人民主权思想是近代最有代表性的民主思想。在他的思想中,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代表,不可分割的,并且是绝对性与相对自主性的统一。在卢梭看来,这种主权应属于参加契约的全体人民,人民拥有立法权,政府受托于人民,为人民的利益行使权力。卢梭说:“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是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在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君主主权思想时,就曾以人民主权思想作为反封建主义的武器。他指出:“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的,国王的主权倒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列宁在《三种宪法或三种国家制度》的提纲中,十分清楚地指出了民主共和制本质就尉全体人民享有全部权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宪法》序言宣告:“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此,人民主权原则以国家根本法形式得到确立。行政问责制本质上是以人民主权思想为理论基础,以保障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落实而建立的一项制度,它以责任为后盾,确保权力运行不脱离人民的监督。一切政府权力都是派生性权力,其权力的本源是人民共同体。因此,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应对权力授予者承担责任。在一切行政问责中,行政官员承担的责任本质都是对人民承担的责任,问责的不同形式只是使责任最终得以实现的种种途径。行政问责的另一法理基础是权力制约思想。在历史上,权力制约思想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亚里斯多德从人性恶的角度论述了权力制约的必要性。他认为:“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施展他内在恶性”,尤其是“常人既不能完全清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情,这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而相互制约是防止人们恶欲膨胀的根本途径。他说:“人之间互相依仗,而又互

相限制,谁都不得创造性行事,这在实际上对各人都有利。”除此之外,亚里斯多德还提出了官员的选任、监督等一系列权力制约的方法。洛克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他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和行政权应当分立。他说:“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11]尽管洛克提到了权力分立,明确提出不同权力之间制约思想的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明确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由三个不同的部门行使,相互制衡。在他看来,“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起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他得出结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2]对权力制约作出论述的另一作者是美国的汉密尔顿,他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说:“但是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主动。”他还说:“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预防措施。”[13]权力分立与制衡是西方政治制度的主要特征,尽管各国体制结构有差异,如美国立法、行政、司法各自独立,相互制约;英、法议会制政府议会对行政的绝对控制下实现权力分立,但本质上都是实行资本主义专政,保持资本统治的有力工具。我们借鉴西方政治思想中权力制约和监督理论中的有益成分,但决不是把立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问责视为三种权力分立的模式。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表明我国各机关的地位并非平列,也并非三权分立。由于立法集中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过程,而且法律是全国人民都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立法机关居于主导地位,而不是像西方那样“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在吸取两方经典作家的权力制约思想时,应当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原则,贯穿马克思主义经典的权力制约思想。在拒斥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同时,肯定其权力制约功能,充分肯定民主的地位和作用。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是建设民主制国家的基本环节,权力制约思想为行政问责制提供了理论基础。二、我国行政问责的现状与问题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对有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始终没有放松过。特别是针对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末、

本世纪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频发的状况,国务院于20XX年首次颁布了《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就特大安全事故问责进行规范。全面启动行政问责制始于20XX年的“非典”时期,时任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时任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因隐瞒疫情和防治不力而被免职。自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文件出台以来,问责制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高度关注与重视。20XX年以后,我国很多地方政府相继制定了行政问责制方面的规范性文件。20XX年8月,湖南省长沙市出台《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继长沙之后,全国不少省市积极跟进。20XX年1月,天津市颁布《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同年7月,《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实施。20XX年,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20XX年9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电视会议上再次强调,要“按照权责一致、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依据温总理代表中央政府提出的这一明确要求,云南、海南、甘肃、山西、山东等10多个省(市)随后相继启动行政问责制,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从我国行政问责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行政问责缺乏统一的制度架构从近年来全国各地实施情况看,行政问责缺乏统一的制度架构,忽视上位法对行政问责的规范效力。上位法规范对下位法的优先效力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保障。《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很多省市在制定当地行政问责制规范性文件时,忽视了上位法的规定。比如,行政问责中问责形式大多规定了“停职检查”,而我国《公务员法》没有对这一责任形式作出规定,《行政监察法》规定“暂停执行职务”是调查中的一项调查措施,不是责任形式。此外,许多省市规定了问责事由、责任形式以及相关程序与《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形,造成政出多门、无所适从,一定程度上可能在实践中弱化上位法的严格实施。

2、没有严格遵循我国宪法规定的责任制原则在行政问责中,责任追究应当符合责任制原则。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权均应对其后果负责。[14]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实行工作责任制。责任制有两种形式,即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集体负责制的设定是基于公权力的性质,为了更好地发挥集体智慧;个人负责制是为了发挥决策效率。根据《宪法》规定,人大机关是委员会形式的集体负责制,国

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的个人负责制。行政首长对职权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务有最终的决定权,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通过行政首长的负责,最终实现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负责。行政决策尽管不排除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但最后的行政决策权是由行政首长本人作出的,如出现疏忽或重大失误,应当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协助行政首长工作的副职、下属应当对行政首长负责,这是行政权行使的一般原理,是我国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许多行政问责规定中,笼统地把行政人员“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为一种重要的问责事由,没有区分个人负责制与集体负责制的关系,一方面削弱了行政首长的责任,因为他可以在行政决策时通过集体研究,共担责任来规避责任追究,另一方面不利于责任追究的制度化,弱化责任追究的效果。

3、问责途径单一,缺乏外部约束问责途径是指通过何种方式、程序追究行政人员责任。目前,除党委依据党纪追究党的干部责任外,主要是行政机关内部问责,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的问责、同级对本部门行政人员的问责,学者们称为“同体问责”,而不重视人大机关的问责,也忽视了社会力量对行政问责的监督和问责信息的公开,因此容易异化为权力斗争和铲除异己的工具。因此,应当强化异体问责,主要包括人大、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15]相对于同体问责,异体问责是一种更有效、更具有公信力的问责方式,因为行政问责的本质是依据宪法、法律监督政府的行为,而吸纳民意、监督政府的行为是深化异体问责的核心内容。因此,只有加强异体问责,才能对政府产生应有的政治压力和制约作用。

4、问责程序设置简陋,责任方式配置不合理首先,问责程序简单化。各地行政问责程序不一,大多极为简单。以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为例,主要问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在程序上没有区分不同法律地位的问责对象设置不同的程序。[16]副市长与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派出机构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市政府组成人员与县区政府组成人员是根据不同层级的人大选举或任命的,他们对人大负责和对上级负责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概由人民政府问责并适用同样的程序是不适合的。(2)问责主体不清晰。根据长沙市的规定,笼统地由“市人民政府”作为主体问责,[17]是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集体表决决定进行问责,还是承担市长负责制责任的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问责,没有规定清楚,导致问责的启动和决定不规范。

[18](3)缺乏问责调查程序。调查是查清事实的重要活动,既要将事实查清,又不能妨碍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暂行办法》只粗略规定“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既没有规定调查组的组成、权限,也没有规定调查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4)回避制度简单。《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

有关工作人员与行政问责对象有血缘、亲戚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有关工作人员”提哪些,除调查人员外,是否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人员;没有回避的,被问责对象怎么救济。(5)没有对问责程序阶段的时间进行限定,造成问责时间上的随意性。全国各地的问责规定大多存在以上问题。其次,责任方式配置不统一,不合理。各地的问责方式有: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公开道歉、公开谴责、限期整改、调整工作单位、停职检查、行政处分、建议免职、责令引咎辞职。[19]有的甚至把责任方式细化到“责令在市政府常委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20]。各地一般从中选取几种作为问责方式,这种不一致的现状不利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形成。另外,责任配置不合理,把法律规定的行政处分责任与其他责任混在一起,损害了追究责任的严肃性,可能导致凭领导个人意志问责,也为严重违法违纪的行政人员逃避问责提供了依据和机会。三、我国行政问责法制化的思考把行政问责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以理性的方式思考行政问责法制化的路径,并不是使行政人员头上的责任锁链越多越好。与消极和中立特征的司法权不同,行政权本身是管理社会的一种积极的、具有进取性的权力。行政问责所追求的是约束行政权在法律和道德范围内行使,使这种权力得到充分的行使,这样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一)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构建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律制度法律秩序不是一个相互对等、如同在同一平面上并立的诸规范的体系,而是一个不同级的诸规范的等级体系。一个规范的创造为另一个规范所决定,后者又来自一个更高的规范,一直到基础规范为终点,这一最后规范成为整个法律体系统一体的最高理由。[2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法律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建立行政问责法律制度,其正当性和效力依据是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相关法律,上位法的规范效力不能忽视。首先,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22]国家行政机关本质上是对人民负责,这是建立行政问责制度的宪法基础。不论是行政机关内部问责,还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最终体现的是人民的主权性质的权利要求以及国家机关对人民承担的义务和职责。行政问责既是国家机关本身监督行政权行使的职权行为,又是对人民承担的义务和职责,因此不得放弃或滥用“问责”。“运动性的问责”、“人治式的问责”都是违反宪法精神的。其次,问责的责任对象必须以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23]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

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2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25]这些宪法规定是确定责任主体的基本依据,对行政负责人员追究责任应遵循宪法原则。在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时,应当依法正确处理好民主决策和个人责任的关系。对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为需要追究责任时,行政首长是第一问责对象;对行政人员的个人违纪违法行为追究责任时,行为人是第一问责对象,对任用、提拔该人员有过错或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当一并问责。前者体现宪法确立的首长负责制,后者是个人责任原则和过错原则的要求。再次,相关法律是行政问责的具体法律依据。近年来,我国相继制定或修改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这些法律是建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其常务委员会问责(简称人大问责)的法律依据。目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仍比较薄弱,因此要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异体问责。《公务员法》规定了行政人员的义务和惩戒,行政问责应当立足于该法规定的公务员义务和惩戒的内容,根据行政部门工作的不同特点进行细化。如《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有关部门应对“纪律”、“职业道德”提出具体要求,并规定相应的责任。《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根据该法制定的《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的一部重要法律,是行政机关内部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程序性规定,和《公务员法》一起构成我国行政问责法律制度主要程序和实体性内容。总之,建立行政问责制度不能与上述法律相冲突,并应当在上位法规范的范围内予以细化和完善。(二)行政问责事由和责任形式法制化目前行政问责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问责范围和责任形式缺乏合理归类配置和法律原则指引,这样造成问责容易受领导人主观意志和群众集体情绪的影响,产生有失公平的结果。按责任性质划分,行政问责事由一般可分为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纪和损害政治信任三类。违反行政职业道德,是指违反从事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中,处理自身与工作对象之间、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的各种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违法违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政治信任是指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信任关系。政治信任本身涉及权威的存在,人们承认政治权威,服从政治权威,从而建立起一种民众与权威之间的信任关系。[26]政治信任不仅对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具有功能性作用,政治信任也是民主国家的构成性条件,本身对于现代政治具有重要价值。损害政治信任是对政治权威的损害。责任方式是被

问责对象应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各种否定性后果的形式,它不仅具有多样性,而且应该根据责任特点分别设定。行政人员承担的责任形式可以分为法定责任、道义责任和政治责任三种。行政人员承担的法定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27]行政问责中,行政人员的行为一旦符合责任的法定要件,即应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不能以其他责任替代。道义责任是指违反职业道德应承担的责任,一般体现为违反行政人员的道德操守应承担的责任,如我国许多地方把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谈话等作为问责形式。我国香港地区为规范公务员行为,制定了《问责主要官员守则》,对公务员在行使职权中涉及投资利益的申报和处理、接受利益和赞助访问、记录馈赠、离职安排等方面实行问责,值得内地借鉴。[28]政治责任则主要是损害或失去民众信任而不宜继续留在领导岗位,采取个人主动引咎辞职、人大罢免、撤职等的责任形式。行政问责法制化必然要求追究责任排除个人主观意志,接受人民监督,使其公平公正。目前我国有的被问责而免职的官员易地为官,极大地影响行政问责的严肃性和实效。笔者认为,上面提到的问责事由与相应的三种责任应当合理配置,使所有行政人员的违法和不当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行政人员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又有悖于道德操守、还损害了政府权威和民众信任,就应当分别追究责任,不能以轻避重或以重惩轻。[29] (三)行政问责程序法制化英国著名法学家威廉·韦德指出:“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容忍。”[30]公正的程序就像阳光,照亮权力的运行。行政问责法制化关键在于健全问责程序,使责任追究的启动、运行和落实做到有法可依,让问责活动在阳光下接受人们监督。因此首先应完善人大机关问责程序。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罢免权、撤职权。作为一种问责方式,罢免和撤职程序在上述法律中有原则性的规定,特别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撤职案的提出、调查、审议以及表决一系列程序做了具体的规定。不足的地方是撤职案的提出、调查、审议以及表决等几方面程序有待进一步细化。如撤职案的提出是否应由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如果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应当规定后续程序或法律后果。调查、审议程序应当规定被撤职对象的有关权利,调查人员的职权和义务等。全国人大应当制定专门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罢免、撤职程序法》。其次应当统一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问责程序。涉及行政处分的,应当严格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涉及追究其他责任的,应当统一问责程序,制

定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程序法》。[31]行政问责程序应当详细规定四阶段的程序。一是启动程序,即问责事由出现后问责程序的启动阶段。全国统一制定《行政人员职业道德操守》,规范问责事由。建立制度化的信息收集渠道和办理情况的反馈渠道,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可以向专门设立的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举报、控告等,该部门应当初步调查核实决定是否向上级部门汇报决定是否进入调查程序。二是调查程序,即组织有关部门与人员对问责事由进行彻底调查,了解真实情况,分清责任。应对调查人员的组成、职权、义务和责任、证据收集、调查意见、时限等作出详细规定。三是处理程序。首先由调查部门与人员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问责初步处理的意见,召集调查人员和被问责对象,听取被问责对象的申辩,被问责对象有权提出相关证据。根据调查情况和被问责对象的辩解,由职权部门或行政首长决定,形成最终问责结论。调查人员与处理决定人员应当分离,以保证客观公正。四是监督程序。行政问责的结果应当接受人大机关、上级部门、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应当保证信息公开。(四)行政问责的监督实施法制化1、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实现党对行政问责的依法监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地位在宪法序言中得到确立。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管干部的原则。执政党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政府部门中具有党员身份的行政人员追究责任。但是,执政党的问责不能替代行政问责本身。执政党要对行政问责进行领导,这是对行政权行使最强有力的监督。当前由于整体法治水平不高,党对行政问责的监督主要是依据政策,缺乏制度化的监督机制。因此,党要改善领导方式,从政策型转为法治型,实现对行政问责的依法监督,使党对行政问责的监督法律化、制度化,保证行政权力正确行使。 2、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内部问责的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人大机关除了依据本身的权力对行政人员进行问责外,还有对行政机关广泛的监督权力,行政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宪政内涵就是行政机关必须在宪法范围内行使权力。目前这种监督运行并不理想,需要完善相关规定,使人大监督规范化、程序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工作实施监督,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议题内容包括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等六方面反映的问题。[32]由此可以看出,人大常委会拥有广泛的途径掌握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有权采取听取报告、询问和质询、调查、审议等方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其中,对于发现问题需要行政机关内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人大常委会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对于违法违纪行为或损害行政机关形象的行为没有追究责任的,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权提出质询,成立特定问题调查组进行调查,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解释或处理;必要时可以依职权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如提出撤职、罢免案,启动撤职、罢免程序。在目前我国立法中,对询问、质询、调查程序还应进一步完善完善,对这种监督程序进作出具体规定,增强其操作性。3、规范社会监督渠道,保障社会公众对行政问责的监督社会监督主要表现为公民监督、新闻监督和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种形式。当前囿于监督渠道的缺乏,社会监督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必须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增强行政问责的透明度,使行政问责在阳光下运行。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33]但对于如何行使这些权利,相应的操作规定却很少。建议对行政问责立法规定公民享有对行政问责过程的知情权,对不依法行政问责享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同时确保公民的参与权,完善行政投诉工作机制。新闻监督是新闻舆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没有新闻媒体自由报道,行政行为都将在暗箱之中,信息不透明,社会不知晓,问责就无从谈起。通过新闻媒体,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了解问责事件处理情况,使行政问责接受社会监督。政府也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来公开自己的政策和行为,公开各部门的责任目标,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建立起群众与政府之间畅达的交流通道。但由于新闻媒体具有很强影响力,容易形成偏激的舆论导向,对处理行政问责案件各方面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要注意立法规范新闻机构报道客观公正性。目前新闻监督还不规范,应从立法上加以规制。人民监督员制度也是对行政问责工作进行监督的一条重要途径。政府行风行纪监督员制度在我国已经普遍建立起来了,但仍然要从制度上规定人民监督员对行政问责事项监督的职责和履行职责的保障。四、结语行政问责制是我国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发展过程中的一项行政体制改革措施,是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预防,而不在于惩治。通过对行政责任的有效追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断优化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有权必有责”是一种公众利益至上的行政理念,树立这种理念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行政问责法制化将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如何实现行政问责与我国行政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和传统官场文化协调,是行政问责法制化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我们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各地的实践为行政问责法制化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真正的问责,既来源于制度的硬性规定,也来自社会各界监督的压力,还来自行政人员的道德自觉。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制的现状,我们要尽快完善行政问责的法制建

设,使之规范化运作,形成良好的政治氛围,从而深入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注释】顾杰:《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理论月刊》20XX年第12期。韩剑琴:《行政问责制——建立责任政府的新探索》,《探索与争鸣》204年第8期。周仲秋:《论行政问责制》,《社会科学家》20XX年第3期。美国政治哲学家曼斯菲尔德对执行权(行政权)的本质作过极为深刻的研究,他详尽论述了强大执行权的必要性与执行权受各种约束的必要性之间紧张关系。他说:“对于采用宪政体制的人们来说,最困难的也是最有必要的事情,莫过于对执行权是什么做出一个规定。”参见[美]哈维·C·曼斯菲尔德著:《训化君主》,冯克利译,译林出版社20XX年版,第334页以下。【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1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79页。《列宁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13页。、、 [古希腊]亚里斯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19页,第169页,第319页。[11]【英】洛克著:《政府论》(下),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82版,第91页。[12]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13]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64页。[14] 周叶中主编:《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314页。[15] 陆彩鸣、徐小军:《中国行政问责制建设的现状、缺陷及完善》,《中国发展》20XX年第4期。[16] 《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是现任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17] 《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第六条。[18] 江苏淮安市的《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初步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八条(二)规定:“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秘书长听取被问责的对象汇报情况后,认为行政问责对象不属于问责情形的,可以终止问责:对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市长可以决定或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s:///jsp/news/?articleId=78049。[19] 周亚越:《行政问责制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XX年版,第226-228页。[20] 《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十一条,:s:///info/。[21] [澳]凯尔森著:《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年版,第141页。[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第二、三款。[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

六条条第二款。[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26] 龚群:《政治信任:合法性与合规范性》,《天津社会科学》20XX年第1期。[27] 刑事责任是指刑法规定的责任,是针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处罚。在责任承担上,公务员与普通老百姓没有区别,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专门针对行人员的特别责任,即《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规定得行政处分,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五种。民事责任是指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公民经济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28] 我国有些地方也在尝试对公务员行为进行规范。如辽宁省辽阳市20XX年10月制定了《辽阳市国家公务员公务行为守则》,对公务员文明办公、公务迎往、公务约会、公务举止、公务言谈、公务服饰、廉政俭政和学习培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不足的地方是守则缺乏相应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责任作保障。:s:///Info/UploadFiles_8957/20XX10/。[29] 20XX年3月,某市公安局出台的引咎辞职暂行办法规定:包养情妇、嫖娼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引咎辞职。这一规定违反《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应当受到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包养情人的,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公安机关用引咎辞职来代替行政处分,客观上可能造成公务员责任淡化,使责任人可能异地为官,使责任追究失去应有的作用。详见:s:///News/yaowen/。[30] [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3页。[31] 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宇在提案中建议,国家应尽快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行政机关公务员问责办法》,同时,健全并统一高官问责制度。见《制定行政机关公务员问责办法》,:s:///zbzk/20XX-03/31/content_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条。[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光华时报/2010年/9月/24日/第003版 建言立论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曹向阳崇义县政协委员 从2003年“非典事件”的官员问责起,引发了社会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广泛关注,政府、社会学者加紧制定研究行政问责制度,群众在社会公共事件发生后,除了对事件本身的关注外,对社会被问责及问责内容也是格外关注。但7年过去了,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还停留在“风暴式”、“运动式”阶段。 一、行政问责制的社会土壤缺失 1、文化土壤缺失。行政问责制的灵魂是行政问责文化,行政问责的落实有赖于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一方面它通过行政思想、行政理想、行政道德、行政观念、行政传统、行政习惯等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内在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其它主体的监督、质询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外在控制”。长期以来,我们出了问题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进一步追究领导责任,则难上加难,“好人主义”泛滥,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并且在一些领导干邹中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部下出事,领导受追究是搞封建社会的株连制,领导受牵连不合情理,是代人受过,往往心慈手软,难以追究。因此,只有将问责文化内化于人们的潜意识中,才能使问责主体在日常工作行为中自觉地、主动地利用其问责的权力和机会,真正发挥问责的监督制约作用,才能使作为问责客体的政府及公务员更能积极面对社会的诉求和迅速回应公众的需要,真正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2、统一制度的缺失。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后,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中共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各地也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性规定,如《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制问责制试行办法》等,但是,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规章制度、政策层面,没有上升为法律,尤其是没有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国外行政问责制比较成熟的国家大都从宪法的高度规定行政问责制,并作为宪政的一部分;然而我国的宪法中仅仅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而对政府公权力滥用后的责任承担则少有涉及。虽然《暂行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责”的统一立法问题,但该规定颁布的效力等级仍是比较低的,也没有处理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冲突问题。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在现有的社会土壤中,要孕育出科学合理的问责制是有相当难度的,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 1、权责不清。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有些单位的行政问责制,对行政失察、失职的行为或追究事项的规定太过于笼统,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对责任追究对象也过于模糊。 2、问责范围太小。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而不针对无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

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因此,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公务员三类。 3、行政问责的范围 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篇一: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论文摘要 法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时代、地域或观察的角度不同,学者的表述和理解也不尽相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界及学术界至今未达成一致共识。本文以国外和我国法律学术界对法的基本原则的形成、发展、认识理解为基础,尝试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集中于“依法行政”。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涵义及学者们不同表述和理解,归结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依法行政”。本文先从国外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依法行政”发展历程和发展环境来阐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变化,从而突显“依法行政”的核心地位。再结合我国“依法行政”的立法和实践过程,强化“依法行政”在我国法制

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联系其他相关原则的阐述,进而突出“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内涵的主要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最后联系当今世界的发展和我国面临的现实,强调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法行政”的作用和意义将更加显著。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任何国家的法,任何国家的行政法都不可能没有基本原则。但是基本原则不同于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是由成文法的具体条文加以确立和宣示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释。 怎样的条件才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呢?姜明安认为“它是一种基础性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起宏观指导作用,范围广泛”,应松年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 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叶必丰则强调“普遍性、法律性和特殊性”。此外还有多种观点,尽管这些学 者表述、概括的角度不同,但是他们都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整 个行政法体系要起着宏观的指导作用,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点,不仅指导和调整行政立法、执法行为,而且在某些情况下,相应问题缺少行政法具体规则的调整或者法律

城市轨道交通毕业论文

城市轨道交通毕业论文 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二号黑体居中 间 距或毕业论文约毕业论文字号:初号,黑体居中 3 c m 论文题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模式的研究 学生姓名 专业班级 指导教师 小 三 号 黑 体城市轨道交通学院 , 本年月日 页 最 后 一 行 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城市轨道交通分院毕业论文安全管理

摘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专业性强、技术设备复杂、客流量大,造成城市轨道交 通安全运营管理的难度较大,因而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模式,预防事故发生,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降低运营中安全事故的社会危害性,已成为当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重中之重。 本文从安全管理模式发展研究入手,分析了安全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势探讨了四种安全管理模式的风险控制水平。并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及原因进行了统计分析,研究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模式。 本文将安全系统理论、安全风险学、持续改进及安全行为科学等现代管理理论融入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中,根据安全管理模式设计理论,从安全管理的宏观指导、结构分析、操作方式三个层湎出发,提出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模式。该模式将运营管理分解为计划、实施、校验、评审四个单元。并依据理论维、目标维、控制维的不同需求提出上诉四个单元的基本管理要素。各要素在总体方针的指导下,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形成一套结构化动态管理体系。 最后,本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模式各要素的实施流程以及体系进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安全管理模式。 - 2 - 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城市轨道交通分院毕业论文目录 1 绪论…………………………………………………………………………………3 1.1研究背景……………………………………………………………………………3 1.2国内外研究现状……………………………………………………………………4 1.2.1国外研究现状

行政管理类论文题目

行政管理论文题目 1、论毛泽东的行政管理思想 2、论毛泽东的政治参与思想 3、论毛泽东的改革思想 4、现阶段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5、政府执行力低下的原因及对策 6、论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7、论政府治理工具的选择 8、论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协调发展 9、市民参政与和谐社会构建 10、论公民意识与现代化的发展 11、论市政公开及其方式 12、论市政职能的转变 13、论科学城市体系的构建 14、城市规划管理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15、论垂直管理 16、论市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17、论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 18、论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 19、论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化 20、论行政区划的改革

21、第三部门与政府职能的转变 22、非政府组织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23、对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 24、试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趋势 25、试论公务员的培训制度 26、试论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径 27、影响村民自治中选举的因素分析及对策 28、村民自治中的权利冲突和协调对策 29、农村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30、试论行政监督与行政效率的关系 31、社会保障领域的政府角色分析 32、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改革与借鉴 33、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4、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35、和谐社会构建中公务员的定位与作用 36、我国实行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与途径选择 37、论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 38、构筑和谐社会中的政府作用 39、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 40、建立学习型政府的障碍及对策 41、建立节约型政府的意义及途径

42、论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43、论政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职能 44、论我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其意义 45、论我国政府对煤矿安全的监管 46、论我国政府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作用 47、公务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探析 48、对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的研究 49、论两个行政组织理论对我国行政改革产生的影Ⅱ向 50、现阶段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探析 51、论我国政府与中国共产党的法律关系 52、论我国行政立法在整个立法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53,论我国公务员晋升制度的改革 54、论政府在二次分配中的作用 55、论政府宏观调控中的经济学杠杆 56、行政管理学研究的社会方法 57、论“公平”与“效率”对社会政策的影响 58、论政府的社会职能 59、地方政府治理绩效的实证分析(以县或镇为对象) 60、地方教育发展规划的比较分析 61、“中部崛起”战略中的地方发展思考 62、地方政府执行力评价

依法行政论文-浅谈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论文-浅谈依法行政 文章标题:依法行政论文-浅谈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确立的跨世纪治国方略。如果说依法行政是实施这一方略的核心,那么依法行政的关健是依程序法办事。人们一般认为,法律活动的程序性是指立法和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而行政活动程序性是被排斥在外的。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行政程序已逐步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行政程 序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如何?如何通过健全行政程序的途径来严格依法行政?本文试对此作粗浅的探讨。 一、重实体轻程序是当前影响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因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虽然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成绩斐然,但它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的法制建设仍比较落后。这种落后最重要的表现就是: (1)立法上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我国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前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应程序上的规范,如对行政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在有关立法中很少规定。在现有行政程序规范中,多只是涉及监督和救济,如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而很少规定事前、事中的程序,如行政公开、事前听取相对人意见、向相对人说明理由、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举行听证等。(2)程序概念意识淡薄。不少人认为依法行政只是依照实体法办事,甚至片面认为行政执法只是依照法定职权,对法定程序无关紧要;违反法定职权才是违法,违反法定程序不算违法。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依法行政,阻碍国家法治进程。 ——造成有法难依,有法不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了不少法律。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我国的法律执行得不是很好,人民群众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反映强烈,不依法行政的现象普遍存在。其原因之一就是不重视行政程序法,可操作性差。以至有法难依,有法不依,法律虚置。 ——有碍公民行使正当权利。依法行政不仅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也是对公民的要求。由于行政程序的不健全,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公民的实体权利,但难以实现。而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没有很好履行。然而程序规范的不完善使得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对行政机关答复时间没明确规定,使公民不知何时实现其权利;对办理条件不作界定,使公民不知怎样实现其权利。由此可见,公民只有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才是全面的,才能更好依法行政。 ——影响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难以实现法律正义。依法行政是法律正义、社会正义的表现,由于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是管理者,相对一方是被管理者,行政机关这种法定地位具有我命令你服从的特权性质。在这种强弱不平衡的情况下,保护的重点只能是公民个人,这是正义观念的起码要求。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现代行政程序(其作用就是控制和约束强大的行政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监控,因此对行政行为还算不上真正有效监督,各种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法律正义的实现。例如,对各种“三乱”现象,从中央到地方虽然一再进行专项治理,但还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其原因之一是程序监督不够力度,再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是我国较为完善的行政程序法,但它多只注重保持行政管理的效率,而对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权滥用和保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却有所忽视。如为保持处罚裁决和处罚执行的效率,规定了一系列有关的程序,包括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当场处罚等,然而另一方面该法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进行行政处罚行使调查权、取证权、裁决权、强制执权等都没有规定相应完善的制约程序,如调查权与裁决权分离、调查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论文)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 目录 摘要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二、行政问责制困境所在 (一)行政文化的困境 (二)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问责对象不明确(三)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难以依法问责(四)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难以到位 三、当前行政问责制的完善路径 (一)深化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文化建设 (二)倡导多元问责机制 (三)行政问责法治化,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四)推行政务公开,实现“阳光行政” 四、结论124467910 10 11 12 14 15

摘要 责任与权力的平衡,是法治社会对所有权力主体的基本要求,那么国家机关及其贫血人员也不例外。公务人员受人民委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如果有违法或由于不当行政对公民造成精神、经济或其他损害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构建有效的问责制度,既是一个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又是一个艰巨的社会实践课题。 实践证明,作为一种明确权力和责任的行政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消除权责不明弊病的一剂良方。它对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建设权责一致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推行和完善行政问责制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就中国政府建设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而言,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是一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举措。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正从公共危机中非常举措逐步走向理性建制,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它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本文针对当前行政问责制的现状,结合制度等方面缺失,探讨行政问责困境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找出其完善路径,即通过构建新的行政文化、建立多元问责机制,完善行政问责法制、推行政务公开等途径使其完善,希望以此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健全提出一点决策思考,更希望对整个和谐社会构建有所裨益。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消防系统的研究毕业设计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消防系统的研究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作者签名:日期: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

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

行政问责制论文

行政问责制论文 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论析摘要: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应定位于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绩效化。科学的责任设计、问责标准和问责方法构成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科学化的主要内容;人民主权原则、多数原则和平等原则是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民主化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法治化重在实现问责法制统一化、责任划分法制化和责任追究程序化;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绩效化重在实现问责运行和问责方式绩效化。 关键词: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目标取向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为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选择明确了总体方向。实行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行政体制改革总体方向指引下,正确定位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包括政府公共信息收集、加工和公开或政务公开)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对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绩效化作为建立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必须作为此项改革的基本目标取向。

一、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 科学的责任设计、问责标准和问责方法是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科学化的主要内容。只有构筑起包括科学的责任设计、科学的问责标准和科学的问责方法在内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体系,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才能不断地朝着科学化的目标迈进。 1.科学的责任设计。要对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责任进行合理规定和科学设计。第一个层次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是一个整体的责任。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在此,“负责”有两层意思:一是就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而言,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这是指行政机关对权力机关的责任制度;二是就国务院内部关系而言,总理是国务院的负责人,全面领导国务院的工作。这种责任包括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地方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责任则具有双重规定。这是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使然: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外,另一方面地方各级政府还必须对上级政府负责。以上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是一种宏观意义上的责任,有必要进一步对其作出科学而合理的划分。第二个层次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是行政人员或政府官员的责任,即行政人员是否正确地和有效地行使公共权力。美国当代行政伦理学教授特里·L·库珀指出:“公共行政人员作为一种代理人角色,包括了复杂的责任内容,即对多种委

浅谈依法行政(一)

浅谈依法行政(一) 目录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P1 二、加强素质教育,提高行政人员执法业务水平,改变机关工作作风,更好的保证行政权利依法行使P2 三、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P3 四、在实施依法行政中应注意的问题P5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对加强素质教育,提高行政人员执法业务水平,改变机关工作作风,更好的保证行政权利依法行使进行了阐述:(1)依法行政的落实,要加强法制教育,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确保行政管理的法制化。(2)提高人员素质,适应现代高效工作的要求,一方面要有相应的措施和方法,另一方面,机关行政效率的提高,还受到人的因素的制约,解决这一问题,应做到在用人上严格把关、加强对办事机构中行政人员的培训和思想教育。同时也对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阐述。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主要有:(1)权利机关的监督(2)司法机关的监督(3)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4)政治监督(5)社会监督等,这些监督的目的为保证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应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进行。本文还提出了行政机关实施依法行政应注意的问题:1、依法行政要做到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宪法的权威。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执行职务时要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而且还要遵守程序法的规定, 在今后的依法行政工作中,首先要做好原有法律、法规的整理工作。其次,加快一些新法的出台。用法律手段使行政管理工作程序规范化、制度化,使行政裁决的执行落到实处。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郑重载入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其中,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因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广泛,最直接,最紧密。多数人一辈子都很少、甚至没有同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打过交道,特别在我国这样一个行政管理范围十分广泛的国家更是如此。如,每个人出生时的户口登记,成年后的结婚登记,死亡后户口注销,都要直接或间接同行政机关最容易发生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所以,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可以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合法依据可循。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对于肇事逃逸者,只能根据《交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处罚较轻,不足以惩戒,但从今年5月1日起,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从重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3项,第101条第2款:“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有法必依。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权责统一”的要求,之所以提出这一要求,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尽一切力量保证完成,这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因此,职责与职权是统一的,是一个行政行为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使行政权,另一方面也不能放弃职权,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应追究法律责任。如,法律赋予了警察抓捕小偷的职权,如果在公共汽车上发现了小偷,公民不抓捕不违法,而警察必须履行抓捕义务,否则,就构成了失职。3、执法必严。任何行政处罚行为都离不开一定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论文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论文 论新形势下新型轨道交通的发展和影响 在当今时代,由于经济的巨大的迅速发展,使得我们的交通方式也发生了重大的发展,而最最重要的是,由于在此背景之下,我们面对交通方式的快速更新和发展,已经重大的影响到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产。而于此同时,正是由于这个的发展,我们也要采取更多的方式来面对正是由于这些交通方式的发展而带来的影响。 而由于经济的发展而带来的科技水平的提升,使得交通的方式,变得越来越多样化,特别是在此基础之上,交通也变得立体化,特别是从陆地交通,发展到海陆空三位一体的交通。虽然,有多种交通方式的发展,但是最为重要的是在此种背景之下,对人们影响最为重要的依然是陆地交通。而在陆地交通之中,对人影响最为重大的就是如标题所说的那样,轨道交通。而轨道交通的定义为“城市轨道交通(Rail Transit)是指具有运量大、速度快、安全、准点、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用地等特点的交通方式,简称”轨交“,包括地铁、轻轨、快轨、有轨电车等。世界各国普遍认识到:解决城市的交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优先发展以轨道交通为骨干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其实,如定义所讲的那样,铁轨交通对人而言,并不是就只是简单的火车。正是由于经济的发展,而由于经济的发展使得交通方式能够得到发展。由最初的普通出行方式,而这里,要讲一下交通方式的一个发展历程。交通从最初的双脚出行,特别是最初的时候,特别是以19世纪80年代的卡尔本茨发明出内燃机之前。人们大多的出行方式一般以马车和步行为主。其实,在那个时候,也只能选择步行和马车,因为那个时候人们还没有懂得该如何利用除了人力和畜类力量之外的力量。而直到卡尔本茨发明出内燃机之后,人们迅速开始改变了出行方式的选择,或者说,是使人们改变了出行方式的选择思维。而在这之前,更为重要的是,但在当时却并没有显得更加重要的是,1804年发明的蒸汽机车,而其中一个的发明者就是瓦特。 正是由于那个时候发明的蒸汽机车,才会使得现在的我们有了城市轨道交通的学科。当然,轨道交通在当时并没有得到特别重视,因为都知道在那个时候,轨道交通能够成功的前提是有轨道,而在当时,架设轨道并没有现在的简单,现在的轨道无论是跨海,还是上西藏都能够实现。而在当时,或许跨个河都是显得困难异常的挑战。所以,正是由于这个原因,

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当前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需要。建立行政问责制,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人民利益为根本。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形成和运作均受法治的支配,实现权、责、能的统一。 二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责任政府理念、正确履行政府职责的需要。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权力、责任与监督三者的结合,共同构成责任政府的基本要件。责任政府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能积极地满足和实现公民的正当要求;二是责任政府要求自己承担道德的、政法的、行政的、法律上的责任;三是责任政府意味着要有一套对政府的控制机制。责任政府必须承担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的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责任政府的建立,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就是要确立“结果导向的责任政府”理念,政府的主管部门向结果负责,权力获取与权力行使的目标和结果密切挂钩。其好处有三:一是抑制对公权的需求,避免公权的无限扩大可能对私权的侵犯;二是增强权力行使者的责任感,让他们时刻关注自己权力行使的后果,改进行政行为;三是为责任的评价和考核提供条件,改变“重权力轻责任、重态度轻处罚、重过错处罚轻无作为处罚”等官场旧习,树立高效、创新、敢于承担责任的政府形象。 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就要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各级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处于经济社会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就是落实责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责任保障。 四是严格执行纪律、追究责任、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行政问责制实施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2003年4月,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因抗击SARS不力被免去行政职责。

论文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关于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依法行政是现代法制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标志。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但是,当前依法行政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进程和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保证依法行政落到实处,保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如期实现。 【关键词】依法行政问题研究解决措施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自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以来,各级政府通过不懈努力,行政管理行为逐步规范,行政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有所增强,依法办事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有一定的提高,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进程和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保证依法行政落到实处,保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如期实现。 一、当前推进依法行政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政府行政的观念和方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长期以来,我们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习惯了用行政手段管理国家事务,在相当程度上把政府行政管理简单看成是行使行政治理权,是“治人”,这种行政的观念和认识必然导致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淡薄,因而就出现了行政管理中的权力至上主义,甚至出现随意行政和违法行政现象。有的行政部门“行政权至上”观念严重,在行政管理中总想包揽一切,管了不该管的事,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在行政管理的方式上,缺乏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有些行政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毕业论文

城市轨道交通毕业论文 目录 绪论 (1) 第1章屏蔽门系统概述 (2) 1.1 屏蔽门系统定义 (2) 1.2 屏蔽门系统的类型 (2) 1.2.1 全封闭式屏蔽门 (2) 1.2.2 半封闭式屏蔽门 (2) 1.3 屏蔽门的构成和功能 (3) 1.3.1 门体结构 (3) 1.3.2 门机系统 (4) 1.3.3 供电电源 (5) 1.3.4 控制系统 (5) 第2章屏蔽门在国外的应用概况 (9) 2.1 屏蔽门在国的应用情况 (9) 2.2 屏蔽门在新加坡的发展情况 (10) 第3章屏蔽门的特点和运行模式及接口 (12) 3.1 屏蔽门的特点 (12) 3.1.1 屏蔽门的优点 (12) 3.1.2 屏蔽门的缺点 (15) 3.2 屏蔽门的运行模式 (16) 3.2.1正常运行模式(系统级控制) (18) 3.2.2非正常运行模式(站台级控制) (18) 3.2.3紧急运行模式(手动操作) (19) 3.3 屏蔽门系统与相关专业的接口 (19) 3.3.1屏蔽门系统与信号系统的接口容 (21) 3.3.2屏蔽门系统与综合监控系统的接口容 (22)

第4章屏蔽门系统的发展前景以及应用建议 (24) 4.1 屏蔽门系统的发展前景 (24) 4.1 屏蔽门系统的应用建议 (25) 参考文献 (26) 致谢 (27)

绪论 屏蔽门系统是上世纪80年代出现的应用在城市轨道交通中的一种安全装置。地铁屏蔽门系统是一个典型的机电一体化产品,其沿站台边缘布置,将车站站台与行车隧道区域隔离开,降低车站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能耗。同时减少了列车运行噪音和活塞风对车站的影响,防止人员跌落轨道产生意外事故,为乘客提供了舒适、安全的候车环境,提高了地铁的服务水平。在我国轨道交通建设中,地铁2号线是国首次引入屏蔽门系统,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地铁线路。目前已建成的地铁线路有些正在筹备加装屏蔽门(或安全门)系统(如一号线),新建线路多数设计采用屏蔽门(或安全门)系统。

审计问责应当在国家行政问责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审计问责应当在国家行政问责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摘要:本文以“审计问责”在现行行政问责体制中的作用现状,提出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找准审计监督在行政问责体制中的着力点,并对审计问责制度、机制、方法、内容不断加以完善,以确立审计问责在行政问责体制中应有地位,并取得良好的问责效果。 关键词:审计问责行政问责制作用 以2003年“非典问责”为起始,大凡发生重特大事件,必有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初步建立。这从实践的角度诠释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内涵。也是2003年,时任审计长李金华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引发了被媒体称之为的“审计风暴”。但是,与重特大事件后强势的行政问责所不同的是,“审计风暴”之后,并未出现人们所期待的“问责风暴”。 “审计风暴年年刮,屡审屡犯的现象依然严重”。面对审计机关的诸多审计成果,社会

的反应越来越平静,审计机关也显得越来越无奈。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建立和完善审计问责机制,让审计监督在行政问责体制的建立与健全中找准位置并发挥更大的作用,是当前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及其关系 问责制,简而言之,就是责任追究制。问责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责任追究,更主要的是监督、督促,促进权利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从而成为效率政府。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行政问责是现代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 审计问责机制,是对政府审计结果中涉及的个人或组织使用资产的流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的一种社会交待和责任追究制度。它是有关部门基于审计查出的问题,而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和惩戒制度。 在我国,《宪法》确定了审计在国家行政体制中的地位。因此,审计问责必然是行政问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现行实践上看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审计问责是行政问责的前提。问责需要有前提,这就是要明确责任,即责任的确定。而长期以来审计机关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为基础、以“查错纠弊”为重点的审计目标,恰恰反映了审计在当前行政问责体制中的”侦察兵”、“守门人”角色。其次,行政问责是审计问责的归宿。审计查出的问题,较多的是通过审计移送的方法,由相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即审计结果的运用。行政责任的追究,是行政问责价值实现的运行保障和践行归宿。在现实当中这种归宿往往与审计问责所确认的前提有一定距离。

论文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论文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关于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依法行政是现代法制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标志。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但是,当前依法行政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进程和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保证依法行政落到实处,保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如期实现。 【关键词】依法行政问题研究解决措施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自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以来,各级政府通过不懈努力,行政管理行为逐步规范,行政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有所增强,依法办事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有一定的提高,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进程和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保证依法行政落到实处,保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如期实现。 一、当前推进依法行政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政府行政的观念和方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长期以来,我们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习惯了用行政手段管理国家事务,在相当程度上把政府行政管理简单看成是行使行政治理权,是“治人”,这种行政的观念和认识必然导致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淡薄,因而就出现了行政管理中的权力至上主义,甚至出现随意行政和违法行政现象。有的行政部门“行政权至上”观念严重,在行政管理中总想包揽一切,管了不该管的事,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在行政管理的方式上,缺乏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有些行政部门只重视行政审批和收费,忽略了对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监管和检查。一方面,由于部门利益驱使,行政机关把有限的经费和人员编制用在设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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