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法制化思考(1)论文
关于行政问责制的一些思考

1 行 政 问责 的 内涵 及其 应 用
行政问责是指行政人员 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 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 的质询并承担相
2 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 与不足
不 可 否认 , 政 问 责 的 推行 带 来 了成 效 , 关 的 行政 行 机
应 的处 理 结 果 。 内涵 涵 盖 三 个方 面 : 功 能 和作 用 上 看 , 效率有 了很大提升 , 其 从 行政监督发挥 了作用 , 人浮于事的不 行政问责是行政监控机制 的一种表现,主要 是为实现行 良风 气 得 到 遏 制 。 是 , 政 问 责 在其 推 行 过 程 中也存 在 但 行 政本身所 带来 的社会效益 ; 从问责对象和主体来看, 主要 诸 多 亟 待解 决 的 问题 。 表 现 为一 种 由政 治理 念 、 律 、 法 规章 所 规 定 的对 应 的责 任 ①行 政 问责 主 体 单一 。 直 以来 , 国行 政 问 责 的 主 一 我 关 系 , 种关 系 往往 使 得 行 政 问责 过 程 表 现 为强 制性 执 体总是局限于同体 问责 , 这 如人民政府 、 行政机关内部 的行 行 过 程 ; 问责 内 容及 实 现 机 制 上 看 , 政 问 责 一 般 表 现 政 首 长 ( 长 、 长 ) 上 级 行政 主管 机 关 。 对 于 一种 更 从 行 省 市 或 而
2 0 年 6月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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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行 政 问责制 的一 些思考
李 昕慧
( 汉 大 学 政 治 与公 共 管 理 学 院 , 武 湖北 武 汉 40 7 ) 30 2
行政问责法治化的现状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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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行政问责法治化的现状 • 行政问责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 行政问责法治化的措施 • 行政问责法治化的未来展望
01
引言
行政问责法治化的背景
政治环境
中国政府致力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加强政府管 理和监督。
社会环境
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关注度和期望值不断提 高。
社会反响积极
行政问责法治化的实践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 泛关注和积极评价,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 供了有力支持。
03
行政问责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行政问责法治化制度不健全
问责制度缺乏统一规范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尚未形成统 一的规范,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问 责规定存在差异,导致问责标准不统 一,影响问责效果。
法律环境
中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行政问责相关的法律法规。
行政问责法治化的意义
保障公民权利
通过行政问责法治化,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公正,保 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提高政府效率
通过行政问责法治化,推动政府部门改进管理方式, 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促进社会稳定
通过行政问责法治化,规范政府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和谐。
法律制度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行政问责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 障,为行政问责法治化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行政问责法治化的实践效果
问责力度加大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实践中不断加大问责力 度,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严肃追究,有效遏 制了行政违法行为的滋生。
问责效果显著
通过实施行政问责,有效提高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推动了依法行政的深 入开展。
与法治政府建设相结合
构建常态化、法制化的行政问责制

、
行政 问责制的涵义和理论依据
( ) 问责的涵义 一 行政
“ 问责 这个词来 自 西方国家, 『” “口 就是询问、 :责 ] 质询 “ 就是分内 责制, 处理几个官员给舆论一个交代 。 固然火线问责能“ 烈火炼真金 , 之事, 应该做 的事, 违反了“ 就要承担相应 的不利后果 。行政问责 但是平时的行政管理工作 中的问责该如何去做 ?那就要使 “ 责” 火线 问 是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 责 变成常态化 , 只有使“ 火线问责” 常态化 , 把问责放到 日 的工作中 常 情况而实旄 的、 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 范制度。 政问 去, 能真正起 到问责的作用 。 才
文章 编号 :0909(090-5.2 10-5220)6270
行政闯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 晚。 0 1 4 2 号, 2 0 年 月 1 国务院关于 民, 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现代宪政的精义要求“ 在任何主权 国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 ,0 3 20 年非典期间, 官员 家, 无论是民主的或者是其他形式的, 都必须有一个人或一群人对行
这次的行政问责风暴 , 党中央用认真负责的态度和“ 霹雳” 的手段 表明了治党理政 的决心, 同时也是对民意的尊重和交代 。 从行政问责
的表现形式上看 , 我国的行政 问责方式主要有两种 , 一种是火线 问责 ,
一
种是长线问责 。
( ) 线 问责 一 火
“ 火线闯责” 确切的说是在汶川大地震后出现的一个新的名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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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常态化 、 法制化 的行政 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

推行行政问责制既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对于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却滞后于问责实践的开展。
本文将试图从我国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入手,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并试探性地提出了几点建议以及如何完善我国行政问责的路径选择行政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
它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重要途径。
实行行政问责制无论是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和社会进步,还是对重塑政府责任和形象、约束公务员行为,促使其真正对人民负责等,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界定行政责任是近代国家责任政治的产物,是“主权在民”及“权力分野”原则的必然要求。
在政府管理中,行政与责任从来都是一对孪生兄弟。
有权力,必有责任;有权力,必有制约。
行政问责制是在行政责任基础之上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
关于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内涵,有许多不同的释义。
有学者认为,行政问责制就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也有学者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确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
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究,其溯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公众对政府行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
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
1.行政问责的主体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
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两种。
同体问责是指组织系统内部对其成员的问责,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要是指来自外部系统对行政机关及其成员进行的问责。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行政咨询责的进展现状考虑及建议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把推行行政咨询责制度作为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要措施,进行了积极探究。
我国行政咨询责进展现状。
目前,全国有20多个省(区、市)和大多数中央部门别同程度地开展了行政咨询责工作。
特别是20xx 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别断推进行政咨询责向纵深进展,咨询责对象从行政首长向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咨询责方式由“上级咨询责”向“制度咨询责”转变,咨询责范围从安全生产领域向其他领域推进,行政咨询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别断增强,实效性、妨碍力逐步加大。
当前行政咨询责存在的要紧咨询题。
一是行政责任别明。
行政咨询责的一具重要政治基础,算是关于每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有着明确的划分,被咨询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国家公务人员。
由于历史等原因,目前存在党政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别同行政机关之间职能交叉严峻,责任划分含糊,这向来是行政治理中的一大咨询题。
二是行政咨询责乏力。
从目前事情看,行政咨询责主体还局限于同一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的同体咨询责,其中又以政府部门内自上而下的咨询责为主。
这使得一些地点行政咨询责并别能真正降到实处,即使有责任人受到相应的追究,也不过流于表面。
三是异体咨询责,特别是立法机关的咨询责机制还有待实践探究。
四是行政咨询责法律缺失。
目前各地尽管相继出台了一些对于咨询责的方法和规章,但全国性的法律特别是咨询责程序法仍处在缺失状态。
从全国范围看,中国已有的行政咨询责制度不过中央政策而别是法律。
从法的形式看,中国已有的特意的行政咨询责制度不过地点性的政府规章而别是全国性的法律。
五是行政咨询责文化滞后。
一方面,存在少数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淡薄。
另一方面,公民的咨询责意识也比较淡薄。
传统的“官本位”意识惯性使得官员和公民均缺乏咨询责意识。
另外,政府绩效评估机制存在缺陷。
行政问责法制化问题的思考

行政问责法制化问题的思考
宋绍云
【期刊名称】《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29)005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及其官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将行政问责法制化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而如何将行政问责纳入法制轨道,进而在中国政坛和社会形成一种问责文化,是一个重大的理论与实践课题.【总页数】3页(P107-108,111)
【作者】宋绍云
【作者单位】中共烟台市委党校,山东烟台264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251
【相关文献】
1.关于行政问责法制化的几点思考 [J], 张芳山
2.我国行政问责法制化思考 [J], 艾超
3.我国行政问责制理论与实践问题再思考 [J], 王杰
4.对行政问责制几个问题的思考 [J], 陈文海;胡学知;董王山;平书桥
5.中国行政领导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电子政务为视角的思考 [J], 丁利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浅谈当代中国行政问责制度

纵观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可 以发现 ,受到问责 的主体往往
是因为 “ 出了问题”或者犯了错误的领导 ,而随着 行政问责改 个人责任 的判定就更加 困难 ,甚 至出现 “ 集体负责”即是无责 革的深入 ,政府对于行政人员的要求 越来越高 ,不仅要求 不能 的情况 ,直接导致 了问责工作推进难 、问责工作操作难 和问责 够 “ 犯错误” ,同时也要有积极地工作态度和精神面貌 。以往的
摘 要: 目 前我 国的行政 问责制度仍然不完善,存在思想上、 很多 “ 太平官” ,信奉 “ 不求有功 ,但 求无过”的为官处世准 体制上和法制上 的很 多不足。行政 问责制度 的建设任 重而道远。 则 ,这不利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不利于及时化解各种矛盾 、 纠纷 ,严 重损害机关干部在群众心 目中的形象。江苏省沭 阳县 文章就 当代 中国行政 问责制度 的现 状、存在 问题 以及 对其 的改
能因四川沱江污染事件 而被撤职 ,副局长宋世英 、区环保局环 境监测站站长张 明被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环保局长解振华因松
花江污染事件而引咎辞职。其次 ,党群组织、公检法机关、企 海 宁、安徽阜 阳等部 门和地 区一批官员 ,先后因重大责任事故 事业单位等也被纳人 问责的范围 中。如浙江省 出台的 《 浙江省 和违法乱纪 “ 落马”或遭严厉处分 ,表明问责制已实实在在 地 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试行) 第一章第 四条就 》 走进 了中国人的政治生活 中。行政问责体制的出台是 “ 有权 必 明确规定 : “ 本办法适用本省各级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行政 有责 ,用权受监督”理念的体现 ,也是政府民主执 政和依法 执 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 机关 、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 门和机构 , 政的具体体现。 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 ( 二)行政问责制度科学体 系由 “ 权利 问责” 向 “ 制度 问 f 五)行政问责主体 由 “ 部门问责”向 “ 人民群众问责”转变
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驳 和谏 诤 、 判署等监督问责形式 。 但是 在新 时期 , 特 别是近几年学界对行 政问责制研究 的逐 渐回热 , 从不
同 的基 点 出发 , 对行 政 问责制 可以得 出不 同的含义 。 有从行政决 策的角度 的 , 有从行政行 为角度 , 有从行
政监督主体角度 的。 者在总结诸多观点 的基础 之上 笔 将 行政 问责制定 义如下 , 所谓行政 问责制 , 就是指 是 指 一级政府对现任该 级政府负责人 、 该级政府所 属各
问题 , 下包 庇 、 对 袒护 、 纵容 的;指使 、 暗示下 属部门 或人员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 的, 等等。 04 7 1日, 20 年 月 国内首个行 政首长 问责办法—— 《 重庆 市政府部 门行 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 正式实施。 被追究责任的情形包 括 :市政 府部 门行政首 长出现 了因效 能低 下, 正当 无
度 的 实施 历程 , 发展 中的 困境 , 展 的路 径探 发
者说 同体问责 , 是在我 国现 有政 治体制范 围内的含 义
解析 。 随着 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体制 的不断完
善, 笔者认为行政 问责制 的含义也 随之延伸 , 行政 问 责制将是各种 问责主体对政府机构及其官员行政行为 行政探 索 来自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胡本 春
内容 提 要 :责 任 政 府 是 现 代 民主 政 治 的
工作 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 , 不履 行或者正确履行
法定 职责 , 以致影 响行政秩 序和行政效 率 , 贻误行政
必 然诉 求 , 责任 无疑是 一 个 有效 率 、 信 力和 公
机关 工作 人员可 以直 接实 施问责 , 并依 法给予 处罚 。 20 年 2 , 中国共产党党 内监督条例( 行 )公 布 , 04 月 《 试 》 明确写入 了 “ 询问和质询 ” “ 、 罢免或撤 换要求及处理 ” 等内容。 04年 4 ,中共 中央批准 实施 的《 20 月 党政领导 干部 辞职暂行 规定 》 对 官员 因涉及 “ , 工作严 重失误 、 失职造成 重大损失或 恶劣影响 、 对重 大事故 负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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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法制化思考(1)论文 【论文摘要】依法追究行政人员责任的行政问责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理基础是人民主权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目前行政问责制在全国各地积极推行,但存在缺乏统一的制度架构、问责程序设置简陋、责任方式配置不合理等问题。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构建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律制度,在行政问责事由、责任形式、问责程序、监督实施和被行政问责对象的权利救济等方面进行完善和制度创新,有助于发挥问责制度的功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建设法治政府。 【论文关键词】行政问责;人民主权;权力制约;行政问质;法制化 【正文】 问责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健全、高效的问责制度,是衡量成熟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中央开始对重大责任事故负领导责任的官员实行问责之后,各地便迅速形成一股强势的行政问责风暴,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行政问责的文件。由于我国行政问责缺乏对制度的理性建构,全国没有形成系统化的统一制度,问责实践还存在一些问题。行政问责法制化有助于发挥问责制度的功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建设法治政府。 一、行政问责的界定和法理基础分析 国内学术界界定行政问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问责制是公众对政府进行问责的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吏治”规范: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究,它的涉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还包括公众对政府行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问责是行政系统对行政干部的问责制度,属于同系统内部问责。他们认为:“所谓行政问责制,就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现行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实现追究的制度。”“行政问责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即行政自律机制,所谓行政自律机制,是政府凭借自身的行政权力所建立起的一种内部控制机制。” 上述概念忽视了行政问责活动的法律属性。对行政官员的公权力行为或与公权行使有关的行为及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实质是通过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要使行政问责成为行政权力行使的一种构成性因素和一种内在的监督机制,就必须将其法制化使行政权力的行使和相应责任构成逻辑上的必然关系。在价值规范上,行政问责应体现现代依法行政的基本理念;在实践功能上,行政权的本质决定行政问责既要保障行政权力积极、高效行使,并富有开拓性和创造性,同时又要使这种权力不脱离法治和基本道德规范的约束。从法治要求看,行政问责是指针对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行为,特定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依法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活动。行政问责的内容包括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事由、责任方式、问责程序和实施保障等方面。 行政问责是国家权力行使和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法理基础是人民主权思想和权力制约理论。主权学说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而近代卢梭以公意为基础的人民主权思想是近代最有代表性的民主思想。在他的思想中,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代表,不可分割的,并且是绝对性与相对自主性的统一。在卢梭看来,这种主权应属于参加契约的全体人民,人民拥有立法权,政府受托于人民,为人民的利益行使权力。卢梭说:“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是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在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君主主权思想时,就曾以人民主权思想作为反封建主义的武器。他指出:“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的,国王的主权倒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列宁在《三种宪法或三种国家制度》的提纲中,十分清楚地指出了民主共和制本质就尉全体人民享有全部权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宪法》序言宣告:“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此,人民主权原则以国家根本法形式得到确立。行政问责制本质上是以人民主权思想为理论基础,以保障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落实而建立的一项制度,它以责任为后盾,确保权力运行不脱离人民的监督。一切政府权力都是派生性权力,其权力的本源是人民共同体。因此,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应对权力授予者承担责任。在一切行政问责中,行政官员承担的责任本质都是对人民承担的责任,问责的不同形式只是使责任最终得以实现的种种途径。 行政问责的另一法理基础是权力制约思想。在历史上,权力制约思想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亚里斯多德从人性恶的角度论述了权力制约的必要性。他认为:“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施展他内在恶性”,尤其是“常人既不能完全清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情,这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而相互制约是防止人们恶欲膨胀的根本途径。他说:“人之间互相依仗,而又互相限制,谁都不得创造性行事,这在实际上对各人都有利。”除此之外,亚里斯多德还提出了官员的选任、监督等一系列权力制约的方法。洛克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他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和行政权应当分立。他说:“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11]尽管洛克提到了权力分立,明确提出不同权力之间制约思想的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明确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由三个不同的部门行使,相互制衡。在他看来,“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起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他得出结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2]对权力制约作出论述的另一作者是美国的汉密尔顿,他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说:“但是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主动。”他还说:“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预防措施。”[13] 权力分立与制衡是西方政治制度的主要特征,尽管各国体制结构有差异,如美国立法、行政、司法各自独立,相互制约;英、法议会制政府议会对行政的绝对控制下实现权力分立,但本质上都是实行资本主义专政,保持资本统治的有力工具。我们借鉴西方政治思想中权力制约和监督理论中的有益成分,但决不是把立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问责视为三种权力分立的模式。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表明我国各机关的地位并非平列,也并非三权分立。由于立法集中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过程,而且法律是全国人民都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立法机关居于主导地位,而不是像西方那样“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在吸取两方经典作家的权力制约思想时,应当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原则,贯穿马克思主义经典的权力制约思想。在拒斥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同时,肯定其权力制约功能,充分肯定民主的地位和作用。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是建设民主制国家的基本环节,权力制约思想为行政问责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我国行政问责的现状与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对有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始终没有放松过。特别是针对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本世纪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频发的状况,国务院于20XX年首次颁布了《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就特大安全事故问责进行规范。全面启动行政问责制始于20XX年的“非典”时期,时任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时任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因隐瞒疫情和防治不力而被免职。自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文件出台以来,问责制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高度关注与重视。20XX年以后,我国很多地方政府相继制定了行政问责制方面的规范性文件。20XX年8月,湖南省长沙市出台《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继长沙之后,全国不少省市积极跟进。20XX年1月,天津市颁布《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同年7月,《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实施。20XX年,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20XX年9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电视会议上再次强调,要“按照权责一致、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依据温总理代表中央政府提出的这一明确要求,云南、海南、甘肃、山西、山东等10多个省(市)随后相继启动行政问责制,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从我国行政问责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行政问责缺乏统一的制度架构 从近年来全国各地实施情况看,行政问责缺乏统一的制度架构,忽视上位法对行政问责的规范效力。上位法规范对下位法的优先效力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保障。《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很多省市在制定当地行政问责制规范性文件时,忽视了上位法的规定。比如,行政问责中问责形式大多规定了“停职检查”,而我国《公务员法》没有对这一责任形式作出规定,《行政监察法》规定“暂停执行职务”是调查中的一项调查措施,不是责任形式。此外,许多省市规定了问责事由、责任形式以及相关程序与《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形,造成政出多门、无所适从,一定程度上可能在实践中弱化上位法的严格实施。 2、没有严格遵循我国宪法规定的责任制原则 在行政问责中,责任追究应当符合责任制原则。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权均应对其后果负责。[14]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实行工作责任制。责任制有两种形式,即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集体负责制的设定是基于公权力的性质,为了更好地发挥集体智慧;个人负责制是为了发挥决策效率。根据《宪法》规定,人大机关是委员会形式的集体负责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