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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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员问责制

中国官员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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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渤海二号”沉船事件

1979年11月25日凌晨3时 30分左右,石油部海洋石 油勘探局从国外引进的“渤 海二号”钻井船,在渤海湾 迁往新井位的拖航中翻沉。 当时船上74人,72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3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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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开始实施。其中第十五 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 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 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 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总体上,决大多数不犯错误不下台,不到年龄 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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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二 中国实施官员问责制存在什么障碍? 中国官员问责之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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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官员问责制的实施障碍、存在的主 要问题及其发展前景



(一)实施障碍(社会条件) 1、官本位的体制和文化根深蒂固,缺乏问责的文 化氛围和社会基础; 2、权责关系划分不够明确(党政职责难以厘清、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各部门的权限、上下 级政府部门关系、正职与副职关系等)。 3、党政官员的职业伦理和道德水平较低。 4、社会民众的权利意识和问责能力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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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官员问责制的起源和发展




(一)2003年“非典事件”发生前的零星(个案)问责阶段: 1、1979年“渤海二号”沉船事故:石油部部长宋振明被免去部 长职务,其次是主管石油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中国石油工业的 主要组织者和领导者康世恩被记大过处分。海洋石油勘探局局长 兼党委书记马骥祥被判刑。 2、1987年大兴安岭火灾事件:林业部长杨钟、副部长董志勇被撤 职。 3、2001年7月17日的南丹特大透水事故 :2002年6月5日上午, 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满报事故的原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 被判处死刑;原南丹县长唐毓盛被判处有期徒刑29年,决定执行 20年;原南丹县委副书记莫壮龙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 10年;原南丹县副县长韦学光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决定执行13 年。

简议行政问责制度及其法理基础

简议行政问责制度及其法理基础

简议行政问责制度及其法理基础作者:王慧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4期摘要行政问责制度从2002年在我国开始兴起,经历2003年的非典时间引起广泛的注意,到2008年的“问责风暴”行政问责已经是被推上立法、执法、司法的重要内容。

本文试图从简要介绍行政问责制度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以期行政问责制度能在我国健康的发展,促进法治政府构建。

关键词行政问责人民主权责任行政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51-01一、行政问责制度综述行政问责制度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是,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实施的各项政府行为及其效果进行问责的制度。

两种概念有一点认识是相同的,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针对行政领域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不一致性主要体现在对行政问责制度的主体、客体及其内容等方面的认识上。

第一,行政问责的主体,即谁来问责的问题。

按照第一种观点,这里的问责主体应该是行政系统内部有职权的行政机关,通常包括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审计和监察部门。

学界将这些问责主体的问责称作“同体问责”。

根据第二种观点,行政问责的主体范围则很宽泛,即“异体问责”,问责主体包括人大、中国共产党、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公众等。

按照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①,政府作为一个为国家利益服务的群体,也有着自身的利益。

这一利益阶层虽受着职责的严格约束,但仍然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也是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表现為追求权力的最大化。

这样同体问责就可能导致“官官相护”,起不到真正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因此需要这一利益集团外的主体发挥监督作用。

行政问责主体从“同体问责”发展到“异体问责”表明了问责制度的发展。

第二,行政问责的客体,即向谁问责的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问责的对象是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韩剑琴认为,行政问责的对象是政府领导、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关、派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等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浅议我国官员问责制度

浅议我国官员问责制度

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 科技视界问责最初是指追究当事政府官员的责任,属行政处分而非法律制裁。

官员问责制最早是由英国多年使用的弹劾程序伴随现代政党制度和议会制度而产生和发展的,其基础是现代政党制和议会制,是西方宪政体制下民主政治和民主行政的产物,是西方责任政府的特征表现。

1我国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各地自2003年“非典”事件开始陆续出台了有关官员问责的地方性法规,但全国很大一部分省、市、地区没有相关问责的立法,使各地不能有效对涉案官员进行问责。

我国官员问责主要以中央文件为主、少量全国性立法有所涉及、地方性法规稍做补充,缺乏全国性、系统性规范,呈现出中央和地方不能实现立法合理互动的法制现状。

官员问责散见于宪法、组织法、行政法律法规以及一些非“法律”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党内的规章及政策之中。

2我国官员问责存在的问题2.1官员问责专门性法律缺失我国官员问责的法律依据散落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其中有些法律具有上下位阶关系,有些法律规定范围不清导致出现“法律真空”状态,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在实际中有效运用相关规定官员问责在实践中无法起到其监督与追责的效果。

2.2官员问责主体缺位“非典”事件使得我国行政问责制度逐步转向异体问责,异体问责包括人大对政府的问责制;司法系统对执政党或政府的问责制;社会公众对执政党或政府的问责等。

在实践中,异体问责没有很好的发挥效果,体现在人大的最高权力得不到体现、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未充分发挥以及社会公众问责力度不够等。

2.3官员问责对象不具体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权责区分不清,在各类涉及行政责任追究的法规制度中,常常在所追究的责任人之前冠以“有关”二字。

这种泛化的责任人指定,给操作带来了困难,在具体责任认定时,哪些是“有关”责任人,往往难以界定。

2.4官员问责范围不确定实践中,官员问责主要以引咎辞职、撤职和免职为主。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经济师》2019年第10期摘要: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及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作为敦促行政官员依法办事、提升政府权威与公信力以及回应社会舆论社情的重要方式,行政问责业已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重要方式。

但不可否认,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在实践中日渐暴露出种种问题,主要体现在行政问责立法缺失、行政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要素内涵界定模糊以及问责文化乏力等方面。

文章基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样态,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就明确问责要素、推进问责立法进程、规范行政问责程序以及提升问责意识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行政责任问责制度问题完善对策中图分类号:F203.9;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9)10-091-03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内涵及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内涵目前,行政问责制度的内涵在学界研究中尚未达成统一,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主要观点:一种是从政府内部机制的角度,将行政问责制度看作政府的一种常设机制,通过明确和强化政府责任从而改善政府管理的自我约束与控制;一种是将行政问责界定为一种对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即通过界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范围,对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人员进行监督与追究;还有一种则是从“应然”层面,从科学原理的角度上,将行政问责作为公共行政的基本原理进行探索,研究行政问责对于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意义。

对于行政问责制度的理解角度不同,内涵不一。

正确理解行政问责制度的关键在于对“责”的理解和把握,即“行政责任”。

所谓行政责任,指的是政府及其公务员基于自己的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对授权者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1〇。

笔者认为,这种责任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性的“义务”以及因违反第一性“责任”而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因此从这两个层面上来理解,行政责任即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基于其职务产生的作为及不作为的义务以及对违反上述义务所应承受的不利结果,行政问责的核心是对政府责任的追究2〇。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问责方式多样化
行政问责的方式多样化,包括诫勉、通报批评、组 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根据不同情况和问题采取相 应的问责方式。
问责力度加大
随着行政问责制度的不断完善,问责力度也 不断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行政问责的效果评估
01
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各 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提 高了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05
结论与展望
对行政问责发展的总结与评价
问责制度逐步完善
随着行政问责制度的不断推进,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为问责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01
问责实践不断丰富
各级政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了丰 富的问责经验,形成了多样化的问责方 式和手段。
02
03
问责效果日益显现
行政问责在提高政府效能、促进依法 行政、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 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02
维护群众利益
03
推动反腐倡廉
通过行政问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有效维护了群众利益,增强 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推动了反 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对腐败 行为形成了有效的震慑。
行政问责的效果评估
针对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
1. 完善制度体系: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的制度体系,包括明 确问责主体、对象、程序、方式等。
责制度。
03
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制度设计不完善
问责程序不规范
目前行政问责制度缺乏统一、规范的程序,导致问责过程随意性 较大,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问责范围不明确
对于哪些行为需要问责、哪些人员需要承担责任等关键问题,制度 规定不够清晰,导致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

中国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建设探索

中国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建设探索

中国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建设探索行政问责在中国登陆已有五年之久,进入2008年后,问责风暴越刮越猛,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故等并未减少发生频率。

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化过程中亟需解决的规范化、程序化、民主化、透明化等问题,并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考量问责制度的变迁所需种出的实验成本和实施成本以及道德成本,我们主张即使要承担较大的成本支出和风险,也要继续加强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建设。

标签:行政问责;透明化;制度变迁;成本分析我国的行政问责始于2003年非典期间,非典时期两位政府高官因未能恪尽职责而去职。

从那时开始,问责制度开始在中国逐步展开:政府加大了追究在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方面失职渎职或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官员的力度。

在中央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下,地方政府也逐步开展了行政问责行动。

而到了2008年,由于重特大事故接二连三地发生,问责风暴再次席卷中国政坛。

五年来的行政问责实践在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下,迈出了坚实的脚步,同时也暴露出了自身存在的一些不足。

一、我国行政问责的特点为了便于分析我国问责制的特点,我们对2008年1-9月份之间发生的重大问责事件做了统计分析,结合一些学者对类似课题的调查研究,我们认为我国行政问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问责过程耗时短、速度快,问责效率值得肯定高效的问责有利于迅速安抚民心,稳定事态,控制局面,也有利于减少损失。

2008年的问责效率较以往高出很多,慢一点的耗时两周左右,快一点则十个小时左右。

这也是最能体现2008年是个行政问责年的特点。

(见表1)(二)问责对象职务和数量成反比,问责立法迫在眉睫对问责对象的处理结果统计表明,职务越高,被问责的官员数量越少;职务越低,被问责的官员数量越多。

2003~2006年,在被问责的官员职务构成中,省部级正副职两个级别的官员人数加起来只占被问责总人数的6.1%,而县局级行政正副职和厅市级行政副职三个级别中被问责官员的人数加起来接近总人数的52%,成为问责实践中居于前三位的问责对象。

浅析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

浅析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引言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在构建行政管理体制方面一直受到高度关注。

行政问责制度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政府的廉洁行政和提高行政效能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进行浅析。

1. 行政问责制度的概念和作用行政问责制度是指政府部门在制定决策、执行任务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在于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能性,促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和责任体系的健全化。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有效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2.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推进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2.1 行政问责制度法规的规范化为了确保行政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中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责任法》等,明确了政府在行政问责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并提出了相应的惩戒措施,保证了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2.2 建立行政问责制度的机构和程序为了加强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我国政府建立了专门负责行政问责的部门和机构,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流程。

例如,设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

2.3 强化行政问责的实效性为了增强行政问责的实效性,我国政府还采取了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行政问责的信息公开和公示,提高问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其次,加强对问责结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问责措施的执行和效果。

3.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虽然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建立和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3.1 问责层级过多,流程繁琐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中,问责层级过多,流程繁琐,容易导致问责结果的延迟和效果的削弱。

需要对问责程序进行简化和优化,提高问责的效率和效果。

浅析我国的官员问责制

浅析我国的官员问责制摘要:官员问责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进步的产物,它正式被提出是在2003年,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在建设责任政府、增强官员责任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官员问责制的含义做出界定,对官员问责制实施的意义进行论述,并将针对我国的官员问责制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问责风暴官员问责制制度化法制化近年来,我国官员被问责的事件频频见诸于媒体,成为民众所关注的焦点。

我国的官员问责始于5年前的“非典”时期,时任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和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因防治不力或隐瞒疫情等原因引咎辞职。

在此后,我国的政坛便掀起了一股声势浩大的“问责风暴”,一系列的高官因为负有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被问责:2004年,中石油前总经理马富才因为重庆开县造成233人死亡的井喷事故请辞,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前局长解振华则因松花江污染事件辞职,而仅在今年九月的一个月里就有18名高官被免职,这其中便有因为三鹿奶粉事件被免职的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市长冀纯堂;因为“9·8”襄汾溃坝事故引咎辞职的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山西省副省长张建民;因为登封矿难事件被免职的登封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吴福民等。

如此多的高官相继落马,一方面说明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主政治进程步伐的加快,政治文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另一方面则反映了我国官员的责任心缺失,官员问责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下文笔者将对官员问责制的内涵、实行官员问责制的意义、官员问责制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对的措施作出详细的论述。

一、官员问责制的内涵的界定关于官员问责制,许多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解释。

如: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张创新教授认为,“官员问责制是行政官员未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定义务和职责时,由特定主题追究其责任令其承担某种否定性后果的一种弹性结构”,【1】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张定维教授认为“所谓官员问责制就是官员的责任追究制度,把官员应该承担的责任追究到位,其责任对象是人民群众,实施问责制的是上级政府以及人大等国家权力机构”。

关于行政问责制的几个问题1

关于行政问责制的 几个问题
行政问责制

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 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 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 工作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制度。
• 2004.3.5,温 家宝——“有 权必有责、用 权受监督、侵 权要赔偿,” “只有人民监 督政府,政府 才不会懈怠。”
(一)实践
2004——《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 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 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一)实践
2005——《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引咎辞职制度。
(一)实践
2008——“行政问责”走向高潮
“3.5” 吉林东辽县金安煤矿火灾,279人受到问责。 “4.28” 重特大铁路交通安全事故,济南铁路局5名中层干 部被免职。 “7.14” 河北蔚县矿难63名责任人被处理。 “9.8” 山西襄汾溃坝事故118名相关责任人被处理,其中95 名官员被刑拘,其余23名被免去行政职务。 “9.20” 深圳龙岗火灾14人被刑事拘留,9名责任人分别受 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从利害关系人那里接受未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转让
从利害关系人那里接受游玩或打高尔夫球的招待 通过利害关系人的介绍,反复受到他人招待,超 越通常的社交活动,并接受财产上的利益提供
停职或降薪
降薪或警告 降薪或警告
无原则地随从利害关系人
在未得到伦理监督官的许可的情况下,接受利害 关系人的请求,作有报酬的讲演
免职、停职或降薪
(二)日本的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浅析

行政问责制浅析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以及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

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索行政问责制的完善措施。

标签: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行政问责制起源于现代西方,是西方政党制和议会制的产物。

它在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后,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有效监督和制约了行政权力的滥用,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进程。

行政问责制的核心是“问责”,“行政问责”就是指当政府的行政人员在政府里处于某一特定职位时,公众或“第三方”有权对其进行批评,而行政人员有责任对与职位有关的事情向公众及“第三方”进行解释,它是问责制在公共行政领域里的体现,包含了明确权利、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责[1]。

一、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分析政府问责不仅体现了责任的追究,也体现了官员与民众的责任关系,它有利于强化政府责任意识、有利于完善法律监控机制、有利于提高公务人员的素质与水平。

自2003年8月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出台之后,天津市、重庆、海南省等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2];2008年被称为“行政问责年”,从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到三鹿奶粉事件,再到深圳龙岗区大火和登封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仅九月份一个月就有至少19名有关高级官员引咎辞职或遭免职问责,在中国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官员问责风暴”;进入200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议并通过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使官员问责制度化达到了“高峰”。

从这些实践中可以看出在探求政治民主化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政府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但现实中政府容易产生既充当裁判又扮演运动员的矛盾,使得现行的问责制度难免沦落成“自己监督自己”的形式化条文,其约束力及监督效力难免大打折扣;加之许多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行政问责相关内容的定性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别,我国传统行政文化的束缚等都使得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处于亟待近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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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历史沿革摘要本文从历史的角度阐述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历史渊源和沿革,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指出自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以来,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但在立法层面的行政问责法律制度,仍然缺失。

关键词行政问责历史沿革法律作者简介:曾文君,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56-02一、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以前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是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奠基时期。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仅有一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然这部纲领没有对行政问责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就严惩战争罪犯和反革命首要分子以及惩治官员贪污腐败方面还是起到了一定规范作用。

另外在实践中,我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针对党内存在的严重浪费、贪污腐败、官僚主义等问题严厉惩处了一批包括刘青山、张子善等高官在内的党员干部,这种严格追究党员干部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惩处制度对后期我国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的形成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1954年我国颁布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并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国家根本法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形成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但遗憾的是由于我国政治生活中左的思潮的干扰,直到发生“文化大革命”,使得党和政府的各级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组织陷入了长期瘫痪和不正常状态,使得这一时期不仅没有在宪法的法律框架下继续向前推进各项具体制度建设,而且对一些已有的行之有效制度也受到破坏和践踏。

但不管怎样,这一时期的问责实践以及国家根本大法的颁布和施行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还是起到了奠基的作用。

二、改革开放后到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前改革开放后到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前,是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初创时期。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形势大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政治体制改革却未能和经济体制改革一起实现同步发展。

为了跟上经济体制的发展步伐,我国党和政府逐渐认识到要真正实现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就必须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要从法律层面加强对问责客体权利的保障。

为此,党中央和政府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

虽然在这一时期我国还没有专门性的问责法,但对包括各级官员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和方式却有了一些基本的规定:(一)行政问责制度在宪法上的具体体现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从宪法上明确了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对人民负责,若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就必须对其追究责任。

这为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

(二)行政问责制度在特别重大事故方面的规定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已废止)明确规定在发生重大事故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的四种情形,并就特别重大调查组成员应被问责的两种情形也做了规定,另外该规定还指出如果发生了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相关省市的一些主要负责官员必须承担责任。

2001年国务院为了杜绝恶性事故的频繁发生,维护政府声誉,稳定社会秩序,出台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其中第15条再一次指出如果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对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负责人员必须承担责任。

(三)行政问责制度在人事方面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废止)是一部专门规范公务员行为的行政法规,这其中就明确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应当被追究责任的十四种情形和追究责任的方式。

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已废止)从人事制度改革角度,对我国领导干部辞职制度的三种方式——“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责令辞职”作出了规定。

2000年在中共中央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再一次对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制度作出规定。

(四)行政问责制度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1998年党中央颁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从廉政建设角度指出责任追究是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环节。

该规定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对党风廉政建设应当追究和处理的六种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在重大责任事故、人事、廉政等方面对责任追究的制度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监督管理上的问责机制并未真正建立,法律层面上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一个都没有,且在实践上也多体现为“个案问责”、“人治问责”,因此,改革开放以后到“非典”以前这一阶段只能算是问责制度的初创时期。

三、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后以来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后以来,是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时期。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初步形成是在2003年“非典”以后。

2003年突发的“非典”事件“是检验和考验我们的政府在多大程度上能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并以效率与效能兼具的方式化解危机”的关键时期。

在这起事件中,我国有包括省部级官员在内的上千名政府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止不力而被查处,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在突发灾害事件中,短时间内就同一问题连续地、大范围地追究官员责任,这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全面推行。

”在这起重大的问责事件以后,行政问责风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刮起,并且越演越烈,越来越多的高层官员因工作失职或者和重大事故责任有关而被追究责任,他们或者引咎辞职、免职,或者受到相应的处分。

在这一时期,党中央和国务院为了深入落实行政问责制度,专门针对突发事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等先后颁发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

长沙、天津、深圳等地政府部门也根据中央的这些法规相继出台了一些和问责制相关的地方性规章制度,这些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初步形成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下面从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几个层面对当前我国已出台的和问责有关的规定进行简单列举。

(一)法律关于行政问责的规定目前,我国还没有行政问责的专门性法律,有关行政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大多散见于《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的法律文件中。

以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例,在该法出台以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突发事件的问责事项,但在该法出台以后,我国就确立了在突发事件中的八种问责情形:预防不力;处置失当;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信息;未及时发布警报、采取预警措施;不服从上级领导、指挥和协调等。

(二)行政法规关于问责的规定当前我国关于问责的行政法规只有一部,即《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该法规是专门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规定,分专章分别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对象、问责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和问责的程序等。

比如该《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决策严重失误;二是工作严重失职;三是部门监管不力;四是滥用行政职权、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五是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六是用人失察、失误;七是其他失职行为。

该《暂行规定》的出台表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但因在问责的对象、问责的范围、问责的程序等方面还不够明确,且没有形成体系,因此还需要对行政问责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

(三)部门规章关于问责的规定在这一时期,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的与问责有关的部门规章主要有5个,它们分别是:《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这5个部门规章,分别是保监会、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三个部门从保险监管、工作履职、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角度对行政问责进行的专门规定。

(四)地方性法规规章关于问责的规定截至目前,我国有关问责的地方法规规章一共有375篇,其中失效的有11篇,已修订的有4篇,部分失效的有2篇。

按照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针对的不同问责对象,可以将它们分为四大类:一是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主要有:2004年1与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4年4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行政机关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5年9月1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9年3月17日发布的《石家庄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规定(试行)》;2010年8月16日颁布的《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2012年3月15日起实施的《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等等。

二是针对部门行政首长问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主要有: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日发布的《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2005年11月24日公布的《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南昌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2007年11月13日发布的《南通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2010年4月30日发布的《九江市行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等。

三是针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主要有:2008年4月10日公布的《海口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2009年11月5发布的《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2010年4月15发布的《重庆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等。

四是针对其他方面责任追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主要有:2003年4月27日出台的《南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5年5月19日发布并实施的《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2006年4月16日起施行的《百色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珠海市交通局开展行政效能问责年活动工作方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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