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信托与租赁
信托与租赁论文

信托与租赁论文信托与租赁都是现代商业关系中经常使用的工具,它们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信托与租赁的关系。
一、信托与租赁的概念及特点信托是指由一方将其财产或权利交给另一方管理和处置的一种法律制度。
信托的基本特点是明确的财产权和受托人的责任。
租赁是指由出租人将其所拥有的资产或权利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给出租人的经济行为。
租赁的基本特点是使用权和租金支付。
二、信托与租赁的关系信托与租赁都是在经济交易中涉及到财产或权利的交付和使用,因此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
1. 信托在租赁中的应用在现代租赁业务中,信托被广泛运用,成为一种常见的租赁融资手段。
信托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资金来源相对稳定,又有专业的管理能力,可以提供更高效的租赁服务。
2. 租赁在信托中的应用在信托中,租赁也是一种常用的工具。
通过租赁,信托的资产可以得到更好的利用和保值增值。
租赁还可以作为信托分配收益的一种方式。
除此之外,租赁还可以帮助信托实现更多的投资选择,通过租赁收益来补充信托本身的收益,提高资产配置效率,降低风险。
三、信托与租赁的区别1. 权利性质不同信托是指委托方将财产或权利交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处置,委托方并不直接使用相关财产和权利。
而租赁则是指租赁方直接使用租赁物,享有使用权。
2. 法律适用不同在法律上,信托是一项法律制度,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支持和监管。
而租赁则可以通过普通的合同法律进行管理和约束。
3. 交易方式不同信托一般涉及到财产或权利的交付和转移,由受托人完成。
而租赁则只是租赁物的使用和租金支付,不需要进行财产的交付和转移,也不需要受托人完成相关操作。
四、结论综上所述,信托与租赁在现代商业关系中具有一定的联系和差异。
信托在租赁业务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而租赁也为信托提供了更多投资选择和收益分配方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托与租赁在未来的合作中将会更加紧密,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信托与租赁

信托与租赁第一章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合称现代金融的四大支柱。
1.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信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这种本质具体表现为:(1)信托的前提是财产权;信托财产是信托业务的中心,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
(2)信托的基础是信任;(3)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4)信托收益按实际收益计算;(5)信托体现的是多边信用关系。
(一项信托业务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3.信托业在各国影响的发展状况。
英国是最早开展信托业的国家,仍然以个人受托为主。
从受托主体来看,英国信托业的发展贯穿“个人→官选个人→法人”这一主线;美国的信托是从英国引进的。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采用法人信托的国家,从个人受托转变为法人受托,也是当今世界信托业最发达的国家;日本的信托制度是从美国引进的,日本是信托业发展最快、信托立法最完善的国家;中国的现代信托业却是从国外传人的,其发展道路也比较曲折。
1921年,中国历史上第一家标明为“信托公司”的企业“中国商业信托公司”在上海成立。
4.信托的职能:(1)财务管理,信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而这正好体现了信托的财务管理职能,也是信托最基本的职能。
所谓“财务管理职能”也称为“财产事务管理”或“社会理财职能”,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后者经营管理或处分财产的职能;(2)资金融通;(3)社会投资;(4)沟通协调;(5)社会福利。
5.信托业职能发挥的条件:(1)培育整个社会的信托意识是发挥信托职能的基础;(2)提升信托机构的管理水平是发挥信托职能的根本保证;(3)加快信托业人才的培育室发挥信托职能的关键;(4)完善的外部环境可以为信托业的职能发挥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二章1.法定信托:由司法机关依其权力指派而确定信托关系建立起来的信托。
2.公益信托:委托人为学校、慈善、宗教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第六章信托与租赁

第六章信托与租赁(本章以了解和记忆为主,理论的东西不多)第-节(-)信托信托是财产的所有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通过签订合同,将其财产委托信托机构全权代为经营、管理或处理的行为。
信托行为的形成,一般需要有三个条件,即信托行为、信托财产和信托关系人。
(二)信托关系信托关系是指信托行为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法律关系。
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信托关系人。
(三)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的目的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财产,也包括管理和处理财产所获得的收益。
(四)信托的种类信托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多种分类(多项选择题重点)。
包括: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设定信托和遗嘱信托;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资金信托和非资金信托。
(五)信托的职能(简答题备考重点)信托的职能主要有:1、财务管理职能;2、资金融通职能;3、信用服务职能等。
第二节信托业务(一)资金信托是指以货币资金为信托财产,各信托关系人以此建立的信托。
资金信托最根本的特征是以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为中心,信托终结时,受益人所得到的是货币形态的资产。
资金信托分为普通资金信托和特定资金信托两种形式。
资金信托的种类主要有融资性资金信托、投资性资金信托和基金性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是属于财产信托的一种。
动产信托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信托。
动产信托方式一般有三种:管理处理方式、处理方式和管理方式。
(三)不动产信托(理解其对经济作用)是指以不动产作为信托标的物设立的信托,即委托人把不动产的产权转移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对不动产进行保管、管理或处理的一种信托业务。
第三节租赁业务(一)租赁的概念(理解记忆这个定义)租赁业务是由一方(出租人)把自己所有的资本设备租给另一方(租用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而由租用人依约按期付给出租人一定数额的租金。
第六章 租金 《信托与租赁精讲》PPT课件

起租日通常为核算租赁物的实际成本之日,是计算租金的起 算日期;计息日指核算租赁物实际成本中的租前利润时,各款项 开始计息之日。 九、残值
残值即租赁物的残余价值,一般在租赁期届满时,按租赁物 的市场平均售价估计残余价值。
赁期届满时,按租赁设备的市场售价估算的租赁设备的残余价值。
付租方式按承租人占用资金长短来划分,有期初付租与期 末付租两种方式;按租金数量大小的方式来分有等额租金支付方 式、变额租金支付方式、等额本金支付方式和变额本金支付方式。
五、租赁保证金 保证金是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向出租人缴纳的一定数额
的资金,以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 六、手续费
手续费本身不是租金的组成部分,它是在租赁交易中由承租 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一部分劳动报酬。 七、支付币种
★等额年金法 期末支付租金的计算(每次租金在每个租金支付期期末支
付。)
★变额年金法 变额年金法是指运用年金法,从第2期开始,每期租金比前
期变化一个常数的租金计算方法。 等差变额年金法
等比变额年金法
三、成本回收法 指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商定,各期按照一定的规
律收回本金,再加上当期应收的利息即为各期租金。 四、不规则租金的计算方法
第六章 租 金
第一节 租金的含义与构成要素
一、租金的含义: 租金是出租人转让某种资产的使用权而定期取得的收入。
二、租金的构成要素: ★租赁设备的购置成本 租赁设备的购置成本是计算租金的基础,是构成租金的主 要内容。 ★租赁期间的利息 承租人占用了出租人的资金,所以在租金的核算中要包括 在租赁期间的利息。 ★其他费用 一部分是出租人在办理租赁业务过程中所开支的费用,包 括办公费、业务人员工资、差旅费;另一部分是出租人必要的 赢利。
信托与租赁

二、课程特点
本课程介绍了信托与租赁这两项金融领域非常重 要的业务,主要研究信托与租赁的基本含义、作用、特 点、业务种类、业务操作程序及业务管理等,是一门 理论性和实践性都较强的金融专业基础课程。
在金融业务中,信托和租赁业务具有鲜明的特色, 从业务性质上看,信托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性业务, 租赁业务则属于银行的资产性业务,在金融领域中, 信托和租赁业务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发挥着 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本书章节
(二)租赁部分:
第六章 租赁概述 第七章 租金 第八章 租赁法律和合同 第九章 租赁会计与税收 第十章 租赁项目决策 第十一章 租赁机构与管理
前言:
一、课程性质 二、课程特点 三、课程教学目标 四、课程资源 五、本书的内容介绍及章节
一、课程性质
《信托与租赁》是开放教育金融学本科的一门选修 课,3学分,54学分。
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借鉴国外经验, 我国恢复了信托业务并引进了融资租赁业务,在20多 年里,信托与租赁对丰富我国金融产品、完善金融体 系、扩展融资渠道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99年开始, 对我国信托业和租赁业有重要影响的法律法规相继颁 布实施,预示着我国信托业和租赁业进入了一个重要 的发展时期。因此,有必要使学生对信托与租赁的理 论和实务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与掌握。
本课程的先修课有《货币银行学》、《金融市场
学》、《现代金融业务》等,后续课有《
开设本课程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掌握信托 与租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 学生从事金融工作打下坚实基础。随着我国金 融体制的完善,金融机构的业务趋于规范,对 这两项业务的认识和把握也越来越重要。
四、课程资源
1.文字教材 文字教材:它是学生学习
的主要用书,是教学的主要媒 体和课程考核的基本依据,本 课程的主文字教材是左毓秀、 史建平编著的《信托与租赁》。 教材。 2.音像教材;主要是本次录制的 8讲内容。
金融信托与租赁6

金融信托与租赁1. 介绍金融信托与租赁是两种重要的金融业务形式,它们都在金融市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分别介绍金融信托和租赁,并探讨它们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2. 金融信托金融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资产或财产用于信托管理的业务活动。
金融信托的核心是信托合同,委托人将其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进行信托资产的投资、运营和管理。
金融信托可以分为公募信托和私募信托。
公募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向公众募集资金,形成信托资金,然后进行投资运作。
私募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根据其需求进行投资管理。
金融信托的优点包括风险分散、专业管理和灵活性高等。
通过信托公司的专业管理,投资者可以更好地分散风险,实现资产多元化配置。
同时,信托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可以灵活调整投资组合,以获取更好的收益。
3. 租赁租赁是指当事人之间按照租赁约定,出租人将特定的资产或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经营行为。
租赁分为不动产租赁和动产租赁两种形式。
不动产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或土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不动产租赁常见于住房租赁市场和商业地产市场。
动产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动产资产,如机械设备、车辆等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动产租赁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帮助企业获得所需的设备和资产。
租赁的优点包括灵活性高、资金利用率高等。
通过租赁,承租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灵活选择所需的资产或财产,无需一次性支付巨额的购买费用。
同时,出租人可以将闲置的资产通过租赁进行利用,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4. 金融信托与租赁的应用金融信托和租赁都在金融领域广泛应用,以下将分别介绍它们的应用领域和案例。
4.1 金融信托的应用金融信托在资本市场中有重要作用。
例如,股权信托可以用于解决企业家继承问题,帮助企业家将企业股权进行合理规划和传承。
房地产信托可以帮助开发商融资,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房地产市场。
信托与租赁 叶伟春版 重点知识点

1、信托:是一种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是委托人在对受托人信任的基础上,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或处分,实现受益人的利益或其他目的。
信托财产的运用:分为管理和处分,管理又包括保存和改造实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前提:财产权。
目的:为了受益人的利益。
特征: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
基础:信任。
2、信托的起源:起源于英国尤斯制,发展于西方国家。
综合化、国际化趋势。
3、信托与代理的区别标准:有没有发生财产转移。
4、民事信托:受托人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
商事信托:受托人以营利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
私益信托:委托人为了特定人(自己或制定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其抽一人是具体制定的,一般为自己、亲属、朋友和其他特定个人。
公益信托:委托人的学校、慈善、宗教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设立的信托。
受益人是社会公众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是不特定的。
6、按信托标的划分为:资金信托、实物财产信托、债权信托、经济事物信托。
7、集合资金信托:信托机构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基金。
8、信托行为的形式:信托合同、个人遗嘱、法院命令、协议章程、信托计划。
9、证券发行信托:内容:证券发行信托是信托机构向证券的发行人提供有关证券发行事务的信托。
形式:抵押公司债信托。
做法:发现公司债券。
意义: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资产证券化;为社会提供具备稳定收益,低风险的投资工具。
10、动产信托与租赁的区别: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动产的最终归属不同;租金交纳方式不同。
11、养老金信托的定义:养老金信托也称年金信托,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定期缴纳养老基金,负责基金财产的运用管理,并在雇员退休以后以今年形式向其支付退休金的信托业务。
12、职工持股信托:含义:职工持股信托是指将职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退休后享受信托收益的信托安排。
方式:职工直接持股;职工持股会;工会持股;设立持股公司;通过信托方式持股。
信托与租赁(完整版)

★信托的职能及其构成要素:一、信托的职能:1、财务管理职能:是信托机构受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职能。
财务管理职能是信托最基本职能。
2、融资租赁职能:具体表现在三方面:⑴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融通。
⑵表现为我“物”的融通与货币资金融通相结合。
⑶表现为通过收益权的转让而实现货币资金融通。
3、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的职能。
4、社会投资职能:具体表现在有价证券投资、信托投资。
二、信托的构成要素:1.信托行为:⑴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⑵信托约定:是信托行为的依据,即信托关系的成立必须有相应的信托关系文件作保证。
2.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⑴合法的信托目的⑵非法的信托目的3.信托主体:是指完成信托行为的行为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且各自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4.信托客体: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
⑴信托财产的范围⑵信托财产的特性:转让性、独立性、有限性⑶信托财产的管理:分别管理、信托公告5.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通常是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的。
6.信托结束:即信托行为的终止。
★信托与其他相似的比较:一、信托与股份公司的区别:1、弹性、适应性及交易成本情况不同。
2、治理结构不同。
3、权益次序不同。
4、利益分配不同。
5、税负差异较大。
二、信托与银行信贷和委托代理的区别:1、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个当事人,其信托行为体现的是多变信用关系。
银行信贷则是作为“信用中介”筹集和调节资金供求,是银行与存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双边信用关系。
2、基本职能不同。
信托的基本职能是财务管理职能,是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理和应用。
银行信贷的基本职能是融通资金,作为信用中介来调剂社会资金的余缺。
3、业务范围不同。
银行信贷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为主要内容,主要是融通资金,业务范围较小。
信托业务是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并不断拓展业务领域,业务范围较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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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信托与租赁第一节信托概述一、信托的概念与功能(一)信托的定义信托是一种以资产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与法律行为。
同时,信托也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证券、保险等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其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包括了四方面的含义:(1)信任和诚信是信托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信托立足于信任和诚信的基础之上,委托人必须给予受托人绝对的信任,这是信托得以创设的条件;同时,受托人也必须恪守最高的诚信,一旦受托人接受信托,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不得利用该地位为自己或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2)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
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
信托财产是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没有独立可辨识的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
因此,委托人在信任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使受托人取得该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并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
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之后,就失去了对信托财产的直揆控制权,信托财产的权利在法律上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并以实现委托人创设的信托目的为宗旨。
这是信托区别于一般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特征。
(4)受托人按藝托入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信托事务。
根据信托的定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需要两个前提:①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愿望;②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不能是为了自己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受托人违背这两个前提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属于违反信托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信托的基本特征(1)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相分离。
信托财产拥有特殊的所有权性质,表现在所有权在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分离。
一方面,受托人可以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以此为基础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而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将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来对待;另一方面,这种财产所有权是严格受限的,受托人决不允许从自己的利益出发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
这种分离使受益人无须承担管理之责就能享受信托财产的利益,这是信托成为一种优良的财产管理制度的奥秘所在。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一旦信托成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信托超然于各方当事人的固有财产之外,其出发点是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确保信托目的得以实现。
具体来看,这种独立性表现为:①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②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③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④信托财产原则上不得强制执行。
(3)信托的有限责任。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财产责任,原则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的管理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不会因为意外事件的出现而终止。
信托管理的连续性安排,使信托成为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制度。
(三)信托的构成要素(1)信托当事人是指与信托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是为了一定目的将其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托人是接受信托财产,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信托行为是指合法地设定信托的一种复合法律行为,既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行为,也包括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行为。
其中,信托行为首先是信托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产生信托权利义务后果的行为。
委托人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创设信托,需要就其特定的财产做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意思表示必须包含法律规定的有关事项。
(3)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加以管理或者处分的对象。
信托财产是信托的对象物或信托的客体,也是信托关系得以创立的载体。
信托财产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合法性,在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必须属于委托人合法所有,这是信托设立行为的有效要件;二是确定性设,立信托的财产需要现实存在并且可以确定,一般应当能够计算其价值;三是积极性,信托财产应当是积极财产,如果以消极财产(如债务等)设立信托,有可能成为委托人逃避或转嫁债务的一种手段;四是流通性,信托财产应当是可以合法转让或流通的财产。
委托人及其受赡养人的生活必需品等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4)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希望通过信托所达到的目的,是信托行为意欲实现的具体内容。
在信托存续过程中,受托人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依照信托目的行事。
信托目的决定了信托的框架,明确了受托人权限的外延,是衡量受托人是否忠实、谨慎、圆满地尽到了受托人义务的依据和标准。
按受益对象划分,信托目的包括三类:一是在自益信托的情形下,信托目的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二是在他益信托的情形下,信托目的是为了委托人以外的特定人的利益;三是在公益信托的情形下,信托目的是为了公共的利益。
(四)信托的种类(1)根据受托人身份的不同,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前者是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后者也称作营业信托,是由以营利为目的、将信托作为业务经营活动的机构担任受托人的信托。
(2)根据信托利益归属的不同,信托可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前者是指由委托人本人作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人即为委托人本人;后者是指由委托人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信托。
(3)根据信托设立目的的不同,信托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前者是委托人以实现本人或其他特定的人的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后者又称为慈善信托,是指为了某种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4)根据委托人人数的不同,信托可分为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
前者是指受托人对所受托的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独立地予以管理或者处分的信托,它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对一协商的结果;后者是指受托人把所受托的众多委托人的信托财产集中成一个整体加以管理或者处分的信托。
(五)信托的功能信托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信托业的本质是财产管理机构。
从信托业发展历程看,信托的功能体现为以财产管理为主,以融通资金、社会投资和社会公益服务等功能为辅。
(1)财产管理功能。
信托本身就是一种财产管理的制度安排,财产管理功能是信托业首要和基本的功能。
各类财产通过信托式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通过开办信托业务、提供专项服务,发挥为财产所有者经营、管理、运作、处理各种财产的作用,以此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
(2)融通资金功能。
在货币信用经济条件下,社会财产多以货币形态出现,因此,信托实施财产管理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货币资金的融通过程。
这一功能表面上与银行信贷相似,但有质的区别:信托在融资对象上既融资又融物,在信用关系上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边关系,在融资形式上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在信用形式上成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点,因此,在许多方面信托融资比信贷融资有显著优势。
(3)社会投资功能。
通过开办信托业务参与社会投资是信托业的一项重要功能。
信托业务的开拓和延伸,必然伴随着投资为的出现,也只有信托机构在享有投资权和具有灵活的投资方式的条件下,其财产管理功能的发挥才具有可靠的基础。
信托的投资功能,可以通过各类信托投资业务得到体现。
(4)风险隔离功能。
信托产品具有财产独立性的特点,因此,信托业务可通过基础资产真实出售来实现风险隔离。
我国《信托法》规定,当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财产交付给信托公司,且事前不是以逃债为目的时,该财产就可以过户到信托公司名下成为信托财产,在法律层面上不再属于委托人,无论今后委托人是否破产或有债务纠纷,都不涉及该信托财产,该财产会在独立空间下正常运营。
(5)社会公益服务功能。
信托业可以为欲捐款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社会公益服务的功能。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髙,社会公益需求正逐步上升,社会公益基金等可以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二、信托的起源与发展(一)信托起源及其在国外的发展(二)我国的信托发展历程与现状我国信托业先后经历了五次重大的清理整顿:⑴1982年,我国对非金融机构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清理,改变信托机构过多过乱的局面;⑵1985年,我国要求信托公司暂停办理新的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业务,对存贷款加以清理;⑶1989年,国务院针对信托投资公司发展过快、管理较乱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⑷1993年,国务院开始全面清理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办的信托投资公司脱钩;⑸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重新规范信托揸资业务范围,把银行和证券业从信托业中分离出去,同时制定了严格的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条件。
经过多次整顿后,我国信托业步入了规范发展时期。
三、信托的设立及管理(一)信托的设立1.设立信托的条件设立信托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设立信托不仅要有一定的目的,而且目的必须合法,这是信托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
二是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
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不仅要以确定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而且该财产应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这是信托能否设立的基本条件之一。
三是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设立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又具体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四是要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信托登记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对有关财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向社会予以公布。
2.信托的设立方式以书面形式设立信托有两种常见的方式:合同和遗嘱。
信托合同是信托设立最常见的方式,在我国,信托合同是指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以设立、变更和终止信托关系为内容的书面协议。
信托合同具体体现着信托当事人的信托意思,是信托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
遗嘱信托是另外一种常见的信托设立方式,是指由立遗嘱人(即委托人)将其遗产通过信托遗嘱行为而设立的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