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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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完成少先队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

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下简称《队章》)以及团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各中小学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辅导员的任职条件第四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是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的典范。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勤于思考,肯于钻研,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第六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3年以上基层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七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颁发由全国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第八条:市、县少工委应设少先队总辅导员。

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

县级总辅导员可设在同级团委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少工委办公室。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2023年)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三条对工作有显著成绩或者做出特殊贡献的少先队辅导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授予“优秀 少先队辅导员”等称号。中小学校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乡(镇)优秀总辅导员应当与同级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同等 对待。各级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典型,应当有少先队辅导员代表。
第三十四条支持符合条件的学校大、中队辅导员参评学科教师职称或者思政类教师职称。在评职称时,大队辅 导员
0%。
第二十六条少先队辅导员培训按照分级培训、分类负责的原则实施,分为全国、省、市、县、学校和校外五个层 次,优化少先队辅导员全流程培养机制。全国和省级少工委的培训以少先队总辅导员、优秀大队辅导员培训和专项 培训为主。市级少工委的培训应当扩大到中队辅导员和校外辅导员,县级少工委的培训应当以大队辅导员岗前培训 和中队辅导员培训为主。学校少工委负责学校中队辅导员、校外辅导员日常培训,并负责对其他教师普及少先队基 本知识。
第十一条少先队总辅导员应当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 的人士担任。省级总辅导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工作或者少年儿童教育经验。市、县级总辅导员 应当具有3年以上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工作或者少年儿童教育经验。学校大队辅导员和乡(镇)总辅导员应 当具有2年以上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二十七条大队辅导员每3年全员轮训一次,3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中队辅导员、校外辅导员每年全员轮训一 次,每年培训不少于16学时。培训结束颁发相应的证书。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级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中,应当 结合实际安排少先队工作内容。在各级团干部培训中少先队辅导员名额不少于20机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大、中队辅导员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各级团委、教育行政 部门、少工委应当将少先队辅导员培训经费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并提供保障。

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

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

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一、背景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组织中的重要力量,他们承担着教育引导、服务管理和组织协调等重要职责,对于少先队的发展和孩子们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的管理和培养工作,近日,少先队中央给出了《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方案,旨在规范队辅工作、提高队辅素质、推动少先队工作向着更高水平迈进。

二、纲要内容1. 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层级的少先队辅导员,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包括新手培训、进阶培训和提高培训。

根据队辅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加强其教育教学、组织管理、心理疏导和安全保障等各方面素质的提升。

2. 任务书从任务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出发,给队辅制定详细的任务书。

任务书包括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工作时间等信息,让队辅清晰明确自己的任务和职责,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同时也能够更好的检验队辅的工作成果。

3. 评估与反馈对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工作效果进行定期评估。

对于评估的结果,及时给出具体的反馈建议,并针对不足之处进行培训和辅导。

目的在于发现队辅工作中的不足,帮助队辅更好的发挥作用,更好的完成任务。

4. 表彰激励通过对少先队辅导员的优秀工作进行表彰和激励,树立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的典范。

同时,为队辅们提供更多的成长机会,鼓励队辅们在工作中展现自己的才能和潜力,全面提升少先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5. 自我学习少先队辅导员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同时,也要学会自我反思和加强自我管理,不断调整自己的工作态度和方法,将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加出色。

三、总结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中的重要力量,他们是少先队的组织者、引导者和服务者。

通过《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方案的推出,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管理和评估等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提升。

通过这一方案的执行,将有助于促进少先队工作的提高,更好的服务青少年的成长和发展。

(完整版)少先队管理制度

(完整版)少先队管理制度

(完整版)少先队管理制度(完整版)少先队管理制度少先队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学生组织,是培养和锻炼青少年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和加强少先队的组织管理,有效发挥其育人功能,少先队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以确保队伍的正常运行和队员的全面发展。

本文将介绍少先队管理制度的完整版。

一、组织机构设置1. 领导机构:少先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少先队大队委员会,由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大队委员组成。

大队委员会是对全体队员负责的机构,负责制定队伍的发展目标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 队伍划分:根据学校班级和年级情况,少先队应设立相应的大队、中队和小队。

大队辅导员负责大队的管理和指导,中队辅导员负责中队的管理和指导,小队辅导员负责小队的管理和指导。

3. 辅导员队伍:辅导员是少先队组织的重要骨干力量,他们应具备一定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知识,负责队伍的日常管理和队员的教育培养。

全体辅导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提升工作水平。

二、队伍发展计划1. 扶持措施:根据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队伍发展的长期和短期计划,并落实相应的扶持措施。

例如,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活动、培训班和义工活动,提供奖励和荣誉激励等,以激发队员的参与积极性。

2. 行动计划:每年度初,根据队伍发展计划,制定队伍的行动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队伍目标、任务分工、活动内容和时间安排等。

辅导员要确保队员充分参与和了解计划,并及时做好组织和调整。

3. 发展档案:针对每个队员建立发展档案,详细记录队员的基本信息、成长历程、成绩表现和奖惩情况等。

通过定期核查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为队员提供个性化的辅导和发展指导。

三、队员管理1. 入队条件:根据少先队章程和要求,制定入队的条件和程序。

一般要求队员具备良好的品德修养,积极参与集体活动,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并经过辅导员的认可和评审。

2. 入队仪式:正式接收入队的队员应进行庄重而庄重的入队仪式。

仪式内容应包括宣誓、颁发队徽和队帽、领取少先队组织册等,让队员深入体会到入队的庄重和崇高意义。

山东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山东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山东省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是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环境的营造者。

第二条少先队辅导员队伍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德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承担着团结、教育、保护广大少年儿童的责任。

少先队辅导员根据党团组织对少先队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和争当“四好少年”的要求,通过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引导少先队员从小树立远大理想,养成优良品德,培养过硬本领,锻炼强健体魄,立志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好全面准备,努力把少先队员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少先队辅导员要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热心少先队工作,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辅导员的配备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少工委,为少先队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共青团和教育行政等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优秀辅导员、少先队员、少先队工作者代表等共同组成,设少先队专职总辅导员。

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

省、市少先队总辅导员设在同级团委,为中层正职,专职专用;县(市、区)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层正职;乡镇总辅导员设在中心学校,为中心校副校长级,专职专用。

第五条初一、初二年级8个(含8个)以上教学班的中学和13个(含13个)以上教学班的小学均设少先队专职大队辅导员1名,初一、初二年级7个(含7个)以下教学班的中学和12个(含12个)以下教学班的小学设兼职大队辅导员。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副大队辅导员,协助大队辅导员工作。

学习新修订的《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时代呼唤担当,使命催人奋进

学习新修订的《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时代呼唤担当,使命催人奋进

学习新修订的《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时代呼唤担当,使命催人奋进在快速发展的新时代,少先队辅导员作为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引路人,肩负着培养祖国下一代、塑造新时代精神面貌的重要使命。

2023年新修订的《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为我们指明了方向,也让我对辅导员的工作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首先,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让我深刻感受到国家对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视。

辅导员不再是单纯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而是成为青少年成长的引路人和知心朋友。

这不仅要求我们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过硬的专业素养,更需要我们有一颗为青少年服务的热诚之心。

其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清晰地界定了辅导员的角色定位。

我们不仅是少先队员的老师和指导者,更是他们的朋友和引路人。

我们要以身作则,成为孩子们学习的榜样,引导他们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

再者,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明确了辅导员的职责使命。

我们不仅要关注孩子们的学习和生活,更要关注他们的思想和精神世界。

我们要帮助孩子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他们成为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从新修订的《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中,我领悟到以下几点:首先,要更好地履行辅导员的职责使命,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只有不断学习、不断进步,才能更好地为青少年服务。

我们要学习先进的少先队工作理论和实践经验,掌握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技巧,提高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领导能力。

其次,要更好地培养孩子的综合素质,我们需要不断创新少先队活动的形式和内容。

只有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活动,才能吸引孩子们的注意力,激发他们的兴趣和热情。

我们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需求,设计具有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和实践性的活动,让孩子们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成长和进步。

最后,要更好地帮助少年儿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我们需要注重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主义精神。

少工委 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管理 意见和建议

少工委 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管理 意见和建议

少工委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管理意见和建议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对于培养少年儿童的共产主义思想和道德品质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发展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队伍,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 加强选拔和培训:选拔热爱少年儿童、有责任心和教育经验的人员担任辅导员,并为他们提供系统的培训,包括少先队工作理论、方法和技能等方面的知识,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2. 明确工作职责:明确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包括组织和指导少先队员的活动、培养队员的品德和能力、关注队员的身心健康等,确保他们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3. 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对于表现优秀的辅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4. 促进交流与合作:定期组织辅导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活动,分享经验和资源,互相学习和支持,提高整个辅导员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5. 关注辅导员的个人成长:为辅导员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和空间,鼓励他们不断学习和进步,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少先队辅导管理制度

少先队辅导管理制度

少先队辅导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少先队辅导工作,提高辅导员队伍素质,培养少先队员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辅导员队伍由校领导指定具有较高教育、思想素质和爱心的教师组成,每位辅导员对应一支队伍,负责该队伍的日常管理和辅导工作。

2.每支队伍设队长一名,由队员中选举产生,负责协助辅导员开展各项工作。

3.辅导员队伍定期召开辅导员例会,汇报工作进展、交流经验、加强沟通。

三、工作内容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每学年初向校领导汇报并备案。

2.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如主题班会、小组辅导、团队建设等,促进少先队员的全面发展。

3.关注少先队员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等问题,及时帮助解决,确保队员健康成长。

4.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引导队员树立正确的社会公德观念,培养其奉献精神。

5.加强队员之间的交流和互助,营造和谐的团队氛围,培养队员的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

6.定期进行队员表彰,鼓励优秀队员发挥榜样作用,激励其他队员积极进取。

四、责任和考核1.辅导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关心爱护队员,做好队伍管理和辅导工作。

2.队长应带领队员积极参与活动,配合辅导员做好团队建设和管理工作。

3.辅导员队伍应认真履行工作计划,定期向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接受考核。

4.校领导对辅导员队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工作不力的进行整改或调整。

五、奖惩机制1.对工作出色、表现突出的辅导员和队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发挥作用。

2.对工作不力、偷懒怠工的辅导员和队员,给予批评指导并纠正错误行为,必要时进行处罚。

3.对违规乱纪、损害队伍利益的辅导员和队员,给予严肃处理,维护队伍的政治纯洁性和团队的凝聚力。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学校领导同意并报备上级教育部门。

2.对于本管理制度未能明确的事项,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配套规定,并报备学校领导备案。

以上是少先队辅导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辅导员队伍能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培养出更多优秀的少先队员,为学校教育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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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完成少先队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

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下简称《队章》)以及团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各中小学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辅导员的任职条件第四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是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的典范。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勤于思考,肯于钻研,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第六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3年以上基层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七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颁发由全国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第八条:市、县少工委应设少先队总辅导员。

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

县级总辅导员可设在同级团委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少工委办公室。

县总辅导员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

第九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推荐、上级团委聘请、从事学校少先队工作的优秀青年教师担任。

在配备与管理上应做到:1.有15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初一、初二两个年级有8个教学班以上的中学,应至少配备一名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中学的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团委副书记兼任。

2.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按照后备干部选拔条件,从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优秀青年教师中选聘,采取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

3.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在已与学校明确了聘用关系后,按照《队章》的规定聘请,三年一聘,聘请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间考核如不合格则随时解聘,工作业绩突出者可续聘。

4.为保证少先队工作的连续性,应注意保持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学校大队辅导员进行调整时,需征求上级团委、少工委意见,并做到随缺随补,先补后调,并履行免、聘手续,发布区级团委、少工委的聘任决定后方可任用。

团组织聘请辅导员应举行仪式,颁发聘书。

5.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列席校务会议。

从事少先队工作多年,且成绩特别突出者,可作为组织发展对象培养,可列入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序列。

6.符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或《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大队辅导员可按有关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7.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一般不再承担主科教学任务,不再兼任学校的其他管理工作,每周兼课不超过6课时,从事少先队工作的时间每周不低于10课时。

大队辅导员的工作量要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大队辅导员节假日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学校应给予适当调休。

第十条:初中和小学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少先队中队,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他课任教师兼任。

聘请中队辅导员要举行仪式,由学校团组织或少先队大队委员会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学校和社区少先队大队必须聘请校外(志愿)辅导员,学校少先队大队至少聘请两名校外辅导员,社区少先队大队至少聘请三名志愿辅导员。

学校和社区少先队中队要至少聘请一名校外(志愿)辅导员。

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应从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优秀青年学生、志愿者和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社会各界热心少年儿童工作的人士中聘请。

聘请校外(志愿)辅导员要举行仪式,颁发聘书。

学校少先队大队和社区少工委要对校外(志愿)辅导员及时进行登记注册,并对他们进行培训。

第四章辅导员的职责第十二条:县级总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同级少工委的领导下,参与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对本区域内少先队工作计划的研究、制订和重大活动的设计、实施;参与少先队理论研究工作;参与对基层辅导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及时向上级少工委和有关部门反映基层辅导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参与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指导同级少先队理事会和少先队队长学校工作。

第十三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学校和上级少工委的直接领导下,抓好学校少先队基础建设和组织建设;组织开展少先队大队的各项活动;指导和协调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小干部工作;培训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小干部;关注队员的身心健康,反映他们的意见和成长中的需求,争取学校、家长、社会的支持和配合;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协助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协助社区少工委工作;定期向上级少工委和校党支部汇报少先队工作情况,主动听取和征求上级部门、学校教师、家长、队员的意见或建议;参与少先队理论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少先队中队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大队辅导员的领导下,指导中队委员会制订计划、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指导中队集体建设,帮助队员学会当家作主;参与少先队理论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的职责是: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专长,辅导少年儿童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体验和文娱活动;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和社区少先队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积极参与学校少先队活动。

第五章辅导员的培训第十六条:县级少工委要把对辅导员的培训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利用寒暑假和节假日对辅导员进行培训,并为他们参加培训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少先队辅导员学校按照学校的培训计划,面向全县大队辅导员和骨干中队辅导员进行有计划,分阶段,分区域培训。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培训、送课到基层和奖励培训等。

第十八条:辅导员培训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宗旨,要着重做好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在岗期间的政治理论培训、业务培训、重点工作项目培训和更新知识的专项培训等。

第十九条:辅导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少先队业务、少先队重大工作项目等。

辅导员培训大纲、计划、教材要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少工委组织专家编写。

第二十条:辅导员培训按照分级培训、分类负责的原则实施,分为市、县、学校、社区四个层次。

市级少工委的培训以总辅导员、骨干大队辅导员、社区少工委主任(包括副主任)为主。

区级少工委培训要以大队辅导员为主,扩大到骨干中队辅导员、社区大队辅导员。

学校少先队大队培训要以中队辅导员为主,可扩大到校外辅导员。

社区少工委的培训以社区大队辅导员和社区中队辅导员为主,可扩大到社区志愿辅导员。

第二十一条:县级少工委要努力创造条件为辅导员受训提供经费支持。

要落实各级团费的10%用于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的要求,同时积极争取财政和相关方面的支持。

各中、小学应把辅导员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体系。

第二十二条:新任或拟任辅导员的优秀教师,参加上岗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在岗的大、中队辅导员、总辅导员每年累计参加各类培训(含以会代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

培训结束要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县少工委要确立辅导员例会制度。

大队辅导员每月要有1―2次固定的例会时间,以会代训,加强横向学习和交流。

中队辅导员每月至少要有1次固定的业务学习和研究工作的时间。

第六章辅导员的业绩考核第二十四条:市、县总辅导员由同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负责考核。

大队辅导员由区少工委按照《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的要求进行考核。

中队辅导员由学校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和大队辅导员共同考核。

第二十五条:对总辅导员的考核可结合单位工作考评一年进行一次。

对大、中队辅导员的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并建立考核档案。

第二十六条:对大、中队辅导员的考核主要应包括以下环节:(1)个人进行工作总结;(2)在所在学校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3)确定考核等次。

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年度工作考核结果要作为辅导员聘请、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考核不称职者应予解聘。

对考核不合格,工作不积极或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的辅导员要根据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降职使用和提前解聘。

第二十八条: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上级少工委备案。

第七章辅导员的奖励第二十九条:对经正式聘请,工作有显著成绩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总辅导员、大、中队辅导员和校外(志愿)辅导员,由各级团委、少工委联合教育行政部门等共同表彰,并给予“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十佳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辅导员新秀”等称号。

第三十条:“市级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和“市级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每五年表彰一次,“市级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市级少先队辅导员新秀”每两年表彰一次。

“县级十佳(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每年表彰一次;“县级少先队杰出贡献奖”、“县级少先队杰出(优秀)指导奖”每两年表彰一次。

第三十一条:受到表彰的大、中队优秀辅导员应享受同级优秀教师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辅导员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应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方面获得的奖励和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用、职务和职称晋升及组织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共青团组织表彰的先进工作者,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各级团代会选举的代表和团委委员,少先队辅导员要占一定比例。

第三十四条:学校要为优秀辅导员参加夏、冬令营和进修学习等创造条件。

辅导员在假期组织活动或参加上级团队组织的活动,学校要给予物质支持。

第三十五条:各级共青团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有关少先队辅导员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落实情况纳入本学校和所属区少工委少先队整体工作考核。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如与相关规定出现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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