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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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9•【字号】怀政办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队标准第三章岗位职责和管理第四章保障机制第五章奖惩措施第六章附则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乡镇消防队》国家标准(GB/T 35547-2017)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专职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

本规定所称乡镇消防员分为乡镇专职消防员和乡镇志愿消防员,乡镇专职消防员是指在乡镇消防队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经县级人民政府验收批准后投入执勤,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章建队标准第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分为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一)建成区面积超过2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10000人以上的全国重点镇;(二)建成区面积超过4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0000人以上的其他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其他乡镇;(四)辖区内100户以上的农村大团寨超过5个以上的乡镇;(五)辖区有3A级以上风景名胜旅游区的乡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一)建成区面积不足2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10000人以下的全国重点镇;(二)建成区面积2km2~4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10000~20000人的乡镇;(三)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四)历史文化名镇;(五)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或农村大团寨较多的乡镇。

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市、乡镇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新建和改、扩建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已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达不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予以改建达标。

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除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根据辖区面积、保护人口以及被保护对象的性质、规模和灭火救援任务等,分为Ⅰ级消防队和Ⅱ级消防队,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营房设施、灭火救援车辆、器材装备。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建设和投入使用。

第五条已建立公安消防队但辖区面积超过《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当增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增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执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二章专职消防队建设第六条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分类第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设施、执勤消防车辆及随车灭火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及通信器材应符合本实施细则附录1中附表1—5的规定。

第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由指挥员、班(组)长、战斗员、通信员、驾驶员等岗位人员组成。

人员数量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数量第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分类生产经营性质、火灾类别相近的单位,经过评估并签订协议,可以建立联合执勤的单位专职消防队。

联合执勤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应不低于本实施细则有关Ⅰ级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第十条单位专职消防队营房设施、执勤消防车辆及随车灭火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及通信器材应符合本实施细则附录1中附表6—10的规定。

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XX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XX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调整XX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征召工作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好、军事素质高、专业技术精、骨干作用强的政府兼职消防队伍”的思想,加强政府兼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社会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二、组织机构为抓好政府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政府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组长:XXX(XX镇人民政府镇长)XXX(XX区消防大队大队长)XXX(XX区消防大队教导员)成员:XXX(XX镇党委副主任)XXX(XX消防中队中队长)XXX(XX消防中队指导员)三、管理办法(一)镇政府和消防大队共同加强对镇政府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政府兼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所需经费由XX镇财政部门结合本镇政府兼职消防队的具体情况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二)镇政府参照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组建,兼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0人。

实行以月为单位“四班倒”执勤制度,确保招收兼职队员满20个,每班有5个人在XX消防中队执勤。

(三)镇政府建立健全政府兼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与兼职消防队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四)XX镇政府应组织政府兼职消防队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等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五)兼职消防队员的月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由政府支付;执勤岗位补贴(300元)由区公安消防大队支付。

(六)政府兼职消防队员由政府监督,XX区公安消防大队XX消防中队统一管理、使用。

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XX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XX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调整XX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征召工作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好、军事素质高、专业技术精、骨干作用强的政府兼职消防队伍”的思想,加强政府兼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社会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二、组织机构为抓好政府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政府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组长:XXX(XX镇人民政府镇长)XXX(XX区消防大队大队长)XXX(XX区消防大队教导员)成员:XXX(XX镇党委副主任)XXX(XX消防中队中队长)XXX(XX消防中队指导员)三、管理办法(一)镇政府和消防大队共同加强对镇政府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政府兼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所需经费由XX镇财政部门结合本镇政府兼职消防队的具体情况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二)镇政府参照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组建,兼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0人。

实行以月为单位“四班倒”执勤制度,确保招收兼职队员满20个,每班有5个人在XX消防中队执勤。

(三)镇政府建立健全政府兼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与兼职消防队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四)XX镇政府应组织政府兼职消防队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等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五)兼职消防队员的月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由政府支付;执勤岗位补贴(300元)由区公安消防大队支付。

(六)政府兼职消防队员由政府监督,XX区公安消防大队XX消防中队统一管理、使用。

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B/T35547—2017)和《××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由镇级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纳入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及消防专项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并根据出警情况适时增加人员和消防车辆。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招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B/T35547—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通过市消防救援大队验收。

- 1 - / 1- 2 -第二章人员聘用和构成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员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各镇级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聘、解聘,并报市政府备案。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热爱消防工作,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二)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对象为18—30周岁的男性公民;退役军人及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原消防部队退役军人和职业院校的消防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优先录用;(三)无违法违纪情形。

第六条人员构成:(一)根据灭火及应急救援执勤备战要求,各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应独立建制,不得由其他部门人员兼职;(二)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设队长、副队长各1名,由各镇级政府下发任命文件,并报市消防救援大队备案;(三)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驾驶员、战斗员、通信员、安全- 1 - / 1- 2 -员岗位确定后,应报市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第七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驾驶员、战斗员、通信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积极引导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满足乡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专职人员执勤,承担乡镇火灾扑救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

第三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发展原则,提高广大农村地区抗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能力。

第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由本级人民政府建立,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级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撤销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五条乡镇专职消防队按站房规模和人员装备配备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下列情况,应当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乡镇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超过30000人以上的乡镇;2、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3、全国重点镇;4、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其他类型的国家级开发区所在乡镇;5、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乡镇;6、历史文化名镇;7、乡镇联合建立的消防队。

(二)下列情况,应当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建成区面积3~5平方公里或者乡镇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10000~30000人的乡镇;2、省级重点镇、中心镇;3、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类型的省级开发区所在乡镇;4、省级风景名胜区;5、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三)下列情况,宜建立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建成区面积小于3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小于10000人的乡镇;2、历史文化名村;3、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村。

(四)经济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乡镇,可以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标准建设乡镇消防队。

阳谷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试行

阳谷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试行

阳谷县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完成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能力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GB/T35547-2017)》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专职消防队及其队员。

规定所称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

第三条乡镇专职消防队按照乡镇政府领导、乡镇派出所监管、消防部门业务指导的原则建立运行。

各乡镇派出所除向专职消防队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场所外,应履行日常监管责任。

消防部门负责队员招收、培训、考评,并按照绩效考核出具评价意见。

第二章队员构成与职责第一节队员招收第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员的招收对象为年满18-26周岁且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以上文凭的青年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维修、驾驶、炊事等岗位招收对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队员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要参照《山东省公安消防部队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政治审查工作暂行规定》《山东省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体格条件》及《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2009)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队员的招录程序:(一)消防部门根据编制和缺员情况制定招聘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明确分配原则、名额、资格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报名时间、地址等事项。

(二)由消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组织,接受现场报名并开展资格审查。

(三)由消防部门组织招聘队员进行体能、理论测试和面试。

维修、驾驶、炊事等特殊岗位进行分类考核。

(四)专职队员试用期由消防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其中岗前集中培训不少于1个月。

镇街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镇街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镇街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下发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由镇、街道、开发区组建的专职消防队,镇街专职消防队应纳入城镇体系规划、镇街规划及消防专项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并根据上年度出警情况适时增加消防车辆。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招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可参照公安部下发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通过市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第二章人员聘用和构成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员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各镇、街道、开发区- 1 -和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招聘、解聘,并报市政府和市公安机关备案。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热爱消防工作,原则上在属地招聘;(二)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合同用工规定方可录用,原则上年龄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三)公安机关无违法违纪记录,户籍所在派出所能够出具证明,部队复转人员优先录用。

第六条人员构成(一)镇街专职消防队应设队长1名;(二)明确驾驶员、战斗员各自职责。

第七条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命和驾驶员、战斗员岗位的确定,应报市公安局和消防大队备案。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队长、驾驶员、战斗员必须经过市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九条镇街专职消防队队长应该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二)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 2 -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三)组织熟悉所在镇街、农村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四)熟悉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维护、保养制度;(五)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六)管理本队人员,确定任务分工,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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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积极引导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满足乡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专职人员执勤,承担乡镇火灾扑救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

第三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发展原则,提高广大农村地区抗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能力。

第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由本级人民政府建立,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级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撤销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五条乡镇专职消防队按站房规模和人员装备配备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下列情况,应当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乡镇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超过30000人以上的乡镇;2、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3、全国重点镇;4、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其他类型的国家级开发区所在乡镇;5、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乡镇;6、历史文化名镇;7、乡镇联合建立的消防队。

(二)下列情况,应当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建成区面积3~5平方公里或者乡镇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10000~30000人的乡镇;2、省级重点镇、中心镇;3、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类型的省级开发区所在乡镇;4、省级风景名胜区;5、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三)下列情况,宜建立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建成区面积小于3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小于10000人的乡镇;2、历史文化名村;3、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村。

(四)经济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乡镇,可以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标准建设乡镇消防队。

第六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其分级和有利于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

(一)乡镇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应设在辖区内的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不宜小于200m;乡镇专职消防队不宜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

特殊情况下附设在其它建筑物中的乡镇消防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二)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用地和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用地面积,宜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500~2000㎡;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200~1500㎡;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800~1200㎡。

(三)乡镇专职消防队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1、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700~900㎡;2、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500~700㎡;3、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300~500㎡。

4、乡镇消防队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确定,但必须设置消防车库、值班通讯室和器材库。

表2 乡镇消防队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四)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宜独立建造,层高可按单层或多层设计;二、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可独立建造,也可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层高可按单层或二层设计。

(五)乡镇专职消防队车库的车位数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车位数不应小于3个;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车位数不宜小于2个;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车位数不宜小于1个;乡镇消防队的车库可视情况增设备用车位。

第七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本辖区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需要,并不小于下列规定: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水罐消防车不少于2台,消防摩托车不少于2台;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水罐消防车不少于1台,消防摩托车不少于1台;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水罐消防车不少于1台;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增配其他消防车。

(一)乡镇专职消防队水罐消防车随车器材的品种及数量,不宜低于本实施办法附录A中表A.1的规定;泡沫水罐消防车随车器材的品种及数量,不宜低于本实施办法附录A中表A.2的规定。

随车器材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乡镇专职消防队员基本防护装备、特种防护装备的品种及数量,不宜低于本实施办法附录A中表A.3的规定。

防护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乡镇专职消防队抢险救援器材的品种及数量,不宜低于本实施办法附录A中表A.4的规定。

抢险救援器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乡镇专职消防队通信摄影器材的品种及数量,不宜低于本实施办法附录A中表A.5的规定。

通信摄影器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乡镇专职消防队应设置业务体能训练设施及必要的室外训练场地。

(六)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宜按照不低于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第八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的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人数不应少于20人;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人数不应少于15人;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人数不应少于10人;第九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招聘,并经当地县级消防机构考核合格后上岗。

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乡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热爱消防工作;(二)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三)身高160cm以上;(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

队长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命,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乡镇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上岗培训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队员的上岗培训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业务,进行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

第十三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应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防事故制度,规范学习、训练、工作、执勤和生活秩序,定期开展安全防事故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实行昼夜执勤、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按照规定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人员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

执勤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和非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乡镇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调派命令后,应当立即出动赶赴现场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十六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在灭火救援时,应当贯彻救人第一的原则,迅速出动,及时救人和疏散物资,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与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乡镇专职消防队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免缴车辆通行费。

第十八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称谓、车辆、人员着装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乡镇消防队称谓:××(市、县、区)××乡(镇)专职消防队。

各类库室的门牌标志、标语设置要求参照《公安消防部队基层正规化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二)乡镇专职消防队的灭火救援执勤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艇)上牌。

应按照国家标准《车用电子警报器》(GB8108)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13954)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车身按照国家标准《漆膜颜色标准》(GB/T3181)喷涂为红色,在显著位置喷涂“消防”字样或标志图案;车辆前门适当位置设置车辆编号。

(三)乡镇专职消防队应统一着装,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暂行管理规定》(公消〔2009〕101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灭火救援服的背面和正面、消防头盔的侧面统一喷涂“××乡(镇)简称+消防”。

第十九条乡镇专职消防队为扑救辖区外火灾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损坏的消防器材装备费用,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补偿。

扑救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各种途径宣传消防常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志愿消防队员和群众,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一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对辖区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巡查,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宜确定为公益类事业单位。

乡镇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工资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并为专职消防队员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三条乡镇专职消防队队员参照公安消防队队员休假制度,每年应当安排二十天的假期,休假期间享受在岗各种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以及执勤中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劳动保险或者伤亡抚恤规定办理;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按照规定手续申报革命烈士。

第二十五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在不影响执勤和业务训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开展其他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和队员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乡镇人民政府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组建专职消防队,致使发生火灾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二)乡镇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三)乡镇专职消防队不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录 A(规范性附录)乡镇消防队器材装备配备标准表A.2 泡沫水罐消防车随车器材装备配备标准表A.3 乡镇消防队员基本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配备标准表A.4(续)附件:岗位职责乡镇消防队职责根据火灾报警或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指令,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熟悉辖区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完成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队长职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执勤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业务技能训练、落实安全措施;组织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情况和灭火救援预案,掌握辖区内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演练;及时报告日常工作中发生的重要问题;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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