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管理法律 法规、制度
国家级旅游规章制度

国家级旅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旅游业的管理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开展旅游活动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及其他与旅游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游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文明、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旅游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基本责任:(一)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二)制定并履行合同,保障旅游者的权益;(三)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便捷的旅游服务,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可靠;(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妥善处理旅游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意外事件;(五)保护旅游资源,维护环境卫生,推行绿色出行,倡导文明旅游行为。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在开展旅游活动过程中,应当关注旅游市场的动向,调整经营策略,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旅游者的不同需求。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旅游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违反本规章的旅游经营者,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并可能被取消旅游经营资格。
第三章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第九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维护旅游者的权益,热情、耐心地为旅游者提供服务,解答疑问,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谨慎行事,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
第十二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损害其他旅游从业人员或旅游经营者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游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章的旅游从业人员,将受到公司处分,并可能被吊销相关从业资格。
第四章旅游者的责任第十六条旅游者应当注重旅游素质,文明旅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活动规则。
旅游管理规章制度

旅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管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游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章旅游经营者管理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强制交易、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为游客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旅游服务设施和环境。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并公布旅游服务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旅游从业人员管理第十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应当取得导游证,并按照规定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第十二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游客告知旅游安全注意事项,提醒游客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旅游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对危险区域和游乐设施进行安全防护和监测。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告知游客保险事项。
第8章--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旅游资源概述一、旅游资源概述1.旅游资源的概念根据2003年颁布的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都称为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是构成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是发展旅游业的物质条件,没有旅游资源的存在,人们的旅游活动是不可能实现的。
2.旅游资源的特征从上述旅游资源的概念可概括出其具有如下特征:(1)旅游资源是客观存在的。
旅游资源是客观存在的旅游活动的客体,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非物质的;可以是已被开发利用的,也可以是尚未被开发利用的。
(2)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
旅游资源具有美学特征,能满足旅游者求新、求异、求知、求美等精神需求,吸引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是旅游资源的核心特征。
(3)旅游资源能被旅游业所利用,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旅游资源的概念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在不断发展,旅游资源的范畴也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扩大。
3.旅游资源的分类在《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中,依据旅游资源现存状况、形态和特征进行划分,旅游资源被划分成地文景观、水域风光、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遗址遗迹、建筑与设施、旅游商品和人文活动8个主类、31个亚类、155个基本类型。
从属性上来看,这8个主类旅游资源仍然是从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的角度进行划分的,前4个主类和后4个主类都分属人们已熟知的自然旅游资源与人文旅游资源。
二、旅游资源法概述1.旅游资源法的概念旅游资源法是指调整在对旅游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合理开发与保护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旅游资源保护法的渊源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与旅游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各环境与资源单行要素保护的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
其相关法律法规有:《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
旅游业管理规章制度

旅游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业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保障游客权益,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旅行社、导游、景区、景点和其他相关旅游业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旅游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信经营、安全第一的原则,切实维护游客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秩序。
第五条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行业形象,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旅行社管理规定第六条旅行社应当合法经营,获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件。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明示旅游产品内容、价格和服务承诺,不得虚假宣传或以低价诱导。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确保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服务,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善待员工,提高员工福利待遇,确保员工工作积极性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安全。
第三章导游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导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严格遵守导游行业规范。
第十三条导游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真实、准确的导游服务。
第十四条导游应当尊重游客权益,不得有意诱导游客购物或接受佣金。
第十五条导游应当爱护旅游资源,文明行为,不得私自破坏或乱涂乱画。
第十六条导游应当保护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协助应急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导游应当积极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景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景区应当合法经营,保持景区环境整洁,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景区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做好游客安全提示,确保游客安全。
第二十条景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保障景区运营有序。
第二十一条景区应当发布真实的景区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欺骗游客。
第二十二条景区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第五章其他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

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旅游资源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财富,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并探讨其作用和挑战。
一、旅游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1. 旅游景区管理条例旅游景区管理条例是中国国家旅游局根据《旅游法》制定的配套法规,对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各地旅游景区应制定景区管理规划,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措施,保护景区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提升游客的服务体验。
2.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是为了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根据该条例,自然保护区应制定保护管理方案,建立健全保护设施和监测体系,限制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并加强科学研究和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自然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3. 文化遗产保护法文化遗产保护法是保护和管理文化遗产的基本法规。
根据该法,各地应编制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打击非法盗掘和走私文物的行为,提升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影响。
二、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作用1. 促进经济发展旅游资源的合理管理和保护能够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推动相关产业的繁荣。
旅游业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增加了国内生产总值,促进了贸易和投资活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保护自然环境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法律法规对自然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限制人类活动、建立保护区、减少污染等措施,能够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损害,保护地球的可持续发展。
3. 传承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管理与保护能够传承和弘扬文化遗产。
通过对历史建筑、古迹、传统习俗等的保护和修复,能够保留和传承当地的历史文化,增加了人们对历史和文化的认知和了解,促进文化交流和多元发展。
三、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挑战1. 规范管理的难度旅游资源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和合作,管理的难度较大。
旅游法第八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学习目标: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学习者应当了解国内和国际对旅游资源保护的立法概况,掌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法律制度,掌握文物保护法的有关内容。
要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制度,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文物管理法律制度及对世界遗产的保护。
第一节旅游资源和旅游资源法一、旅游资源概念1、旅游资源的概念旅游资源概念众多。
205-206p.旅游资源泛指人们在旅行游览过程中所感兴趣的各种事物,如民族风情、山川风光、历史遗迹、地方特产等。
从旅游资源的众多概念中可以理解旅游资源的几个要点:①旅游资源要具有实用价值,必须对游客有吸引力,能引起人们的旅游动机。
②既包括已经被开发利用的现实资源,也包括尚未开发利用的潜在资源。
③既有物质的、有形的,也有非物质的、无形的。
④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资源的范围会不断扩大。
2、旅游资源的分类旅游资源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对旅游资源的分类因角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1)根据旅游资源的属性分类,可以将其分为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两大类。
(2)根据游客的感知分类,旅游资源可分为有形旅游资源和无形旅游资源两类。
(3)根据旅游资源的再生能力分类,可将其分为可再生旅游资源和不可再生旅游资源。
二、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1、旅游资源的开发与问题从各国情况看,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主要存在下列问题:①水体污染②植被破坏③对野生动物的威胁④空气和噪声污染⑤违章建筑⑥对文物古迹的破坏。
等。
2、保护旅游资源的意义(1)保护风景旅游区的自然生态和社会文化(2)保障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3、旅游资源立法(1)旅游资源的国内立法保护旅游业较发达的国家都很重视旅游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如法国、埃及、日本等国。
我国也十分重视。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等。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件:第15章第2节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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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界定
• 旅游景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 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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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 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 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 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 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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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 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 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 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 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 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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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立了全民参与保护自然保护区 的义务和权利
•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 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 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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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然保护区的分类
•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 级自然保护区。 •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 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 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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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规定了专家咨询报告制度
• 设立旅游资源保护咨询专家组,建立旅游 资源保护专家咨询报告制度。 • 专家组为旅游资源保护工作提供咨询、建 议、发表评论。并在每个五年规划的末期, 提交本时期的《旅游资源保护报告》,由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
旅游业法律法规

旅游业法律法规(正文部分)旅游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机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旅游者的权益和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旅游业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旅游业常见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旅游法旅游法是规定在旅游活动中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经营者行为的法律。
不同国家的旅游法可能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目标都是保护旅游者的安全和权益。
旅游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旅行社登记和管理制度旅行社是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之间的纽带,他们为旅游者提供定制化的旅游服务。
旅行社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并遵守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其服务质量和安全可靠。
2. 旅游合同和消费者权益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合同应包含旅游线路、费用、退改签条款等内容,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旅游景区和旅游设施管理旅游景区和旅游设施管理法规规定了景区的开放时间、门票价格、保护管理等内容。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旅游资源,提高旅游景区的服务质量。
二、旅馆业管理法规旅馆业是旅游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各国的旅馆业管理法规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 旅馆的注册和管理旅馆需要进行注册备案,并依法进行日常管理,确保提供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
2. 旅馆服务质量和评定标准依据法规,旅馆应具备一定的设施和服务标准,且需定期接受相关评定。
3. 客房合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旅馆与客人签订客房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旅馆需要遵守合同约定,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被侵害。
三、交通运输法规交通运输是旅游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和管理受到相关法规的约束。
1. 航空运输法规航空运输法规包括航空公司的注册和管理、航空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2. 铁路运输法规铁路运输法规规定了铁路公司的运营管理要求,保证旅客的出行安全和舒适。
3. 公路客运法规公路客运法规涉及客运车辆的安全要求、驾驶员的资质要求等内容,保障旅客的安全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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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 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1.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 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3.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 形地貌的活动; (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 设施; (3)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4)乱扔垃圾。
第三节 自然资源管理法规
一、风景名胜区的概念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 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 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1.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 2.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 3.可供人们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活动。
二、风景名胜区的利用、管理
另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 的保护。
二、文物所有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 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 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 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 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集体和私人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 文物的规定。
三、文物级别 (一)不可移动文物 《文物保护法》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 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 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1.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历史文化名城由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后,由国务院 公布。 (二)可移动文物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 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 级文物。
第十八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度
第一节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概述
旅游资源是供旅游者进行参观、游览、娱乐、观赏、休闲、 品尝、修学、疗养、健身等旅游活动的物质条件的总称,是旅游业 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现代旅游业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之一。广义 地说,凡是可以吸引旅游者的一切资源,都可以纳入旅游资源的范 畴。狭义地分,它包括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我国幅员辽阔,蕴涵 着丰富的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优越的 先天条件。 为了保障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使得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管 理有章可循,我国制订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一)风景名胜区的划分
1.省级风景名胜区。 2.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
(二)风景名胜区的利用、管理
三、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 • • • • • 风景资源评价; 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有关专项规划。
四、文物资源管理
(一) 周边环境管理 (二) 施工管理 (三) 修缮管理 (四) 考古发掘管理 1.报批手续的规定。 2.出土文物的规定。 3.保护和报告的规定。 4.对外国人或外国团体的规定。
(五)对馆藏文物和私人收藏文物的管理 1.馆藏文物 2.民间收藏文物
(1)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的文物: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3)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4)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应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共同负责拣选出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 历史货币可以由银行留用外,其余移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交的文物 必须合理作价。 (5)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重要文物,也应当移交给文 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节
一、文物的概Biblioteka 及其范围人文资源管理法文物,是指遗留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产。受国家法律保 护的文物有下列五类: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 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 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 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的社会制度、社 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六)文物出境进境管理
五、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3.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4.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5.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6.走私文物的; 7.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8.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二)民事责任
(三)行政责任
1.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 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3.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4.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 5.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 6.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活动 (1)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2)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4)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7.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 8.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 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