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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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一、引言旅游业是一个充满乐趣和刺激的行业,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旅游作为他们休闲和放松的方式。

旅游过程中也存在各种潜在的安全风险,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犯罪活动等。

为了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背景1. 旅游业的发展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得到了蓬勃发展。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旅游来放松自己,享受生活。

2. 旅游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旅游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制定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是保障旅游者利益的必要手段。

三、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内容1. 安全意识教育旅游者在出行前应接受相关的安全意识教育,了解旅游目的地的安全风险,以及如何应对突发事件。

2. 交通安全管理a. 公共交通:旅游者应选择合法经营的交通工具,并遵守交通规则和乘车守则。

b. 自驾游:旅游者应具备合法驾驶证和驾驶技能,确保车辆的安全状况,遵守交通规则。

3. 食品安全管理旅游者在旅途中可能会进食各种餐厅和小吃摊,为了防止食物中毒等问题,应选择卫生的餐厅和食品。

4. 景点安全管理a. 导游服务:旅游者应选择合格的导游,遵守导游的安排和要求。

b. 景点设施:景点应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游客的安全。

5. 应急处理措施旅游者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报警、寻求帮助,并按照相关指示进行逃生和自救。

四、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执行与监督1. 执行机构a. 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b. 旅行社和景点等旅游从业者应主动参与并执行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2. 监督机制a. 政府、社会和媒体等多方参与旅游安全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b. 旅游者在遇到安全问题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五、结论旅游安全是旅游者的基本权益,也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通过制定和执行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旅游事故的发生,提高旅游者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旅游从业者也应提高安全意识,为旅游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旅行服务。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游市场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责任旅游经营者要履行本行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建立其自身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旅游安全问题的管理和控制。

旅游经营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出现事故或者安全事故率较高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得符合安全要求的合法证照后方可继续经营。

三、旅游行业安全管理制度旅游经营者应制定旅游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安全管理组织架构2.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3.旅游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4.安全质量执法和检查制度四、旅游消费者知情权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旅游消费者告知行程的安全风险,同时提供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并在旅游行程中保障旅游者的生命安全。

旅游经营者不得隐瞒旅游行程中存在的可能或者已经出现的安全风险情况。

五、旅游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产品进行监管和检查,不断提高旅游市场的安全水平。

对违反旅游安全管理规定、隐瞒旅游行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情况或者安全事故率较高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惩罚并撤销其合法证照。

六、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报告有关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依法处置。

七、附则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旅游主管部门有权给予惩罚和处理。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旅游主管部门所有。

注: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公告为准。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条例》。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 2016 年 9 月 7 日国家旅游局第11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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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2016年 9月 27日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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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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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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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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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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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经营安全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一、引言旅游是一项愉快的活动,但安全问题却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为了保障游客的安全,制定并实施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旅游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旅游安全管理是为了保护游客和旅游从业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旅游产业的发展水平和服务质量。

通过科学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确保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旅游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1. 安全预防措施提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

定期检查旅游设施设备的安全性。

进行游客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2. 应急处置措施设立有效的报警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协调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应对安全事件。

3. 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旅游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

加强安全督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完善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管理水平。

四、旅游安全管理的实施过程旅游安全管理的实施过程包括制定计划、组织实施、监督评估和持续改进四个阶段,需要全员参与,形成全员安全管理的工作氛围。

五、旅游安全管理的效果评估对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需要进行定期评估,主要包括事故率统计、安全监测报告和游客满意度调查等指标,以此评估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效,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六、结语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是保障游客安全的重要手段,只有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规范操作,才能向游客提供更加安全舒适的旅游体验。

我们应认识到旅游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旅游安全,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关于《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文档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4旅游安全管理整治工作方案

2024旅游安全管理整治工作方案

2024旅游安全管理整治工作方案
2024年旅游安全管理整治工作方案:
一、制定并完善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全旅游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旅游景区管理水平,确保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加强旅游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信息发布系统,提升预警能力和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应对各类旅游安全事件,保障游客安全。

三、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规范旅游从业行为,确保服务质量,减少旅游安全事故发生。

四、加强旅游交通安全管理,优化交通组织,加强道路安全设施建设,强化交通执法监管,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游客出行安全。

五、加强旅游执法监管,加大对非法旅游经营和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游客合法权益,净化旅游市场环境。

六、加强旅游危险源治理工作,加强旅游景区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采取措施解除安全隐患,确保旅游活动安全可控。

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联防联控合力,共同维护旅游安全稳定。

八、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多种渠道宣传普及旅游安全知识,提高广大游客对旅游安全的重视程度,引导游客文明出游,共建和谐旅游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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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旅游安全管理整治实施方案

2024年旅游安全管理整治实施方案

2024年旅游安全管理整治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
2024年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关键时期,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安全事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事关国家形象。

为此,制定旅游安全管理整治实施方案,有必要提升旅游行业整体管理水平,确保旅游安全。

二、目标和原则
我国旅游安全管理整治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体系,提升旅游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依法、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安全监管,保障游客权益,推动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措施和步骤
1. 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

2. 加强旅游景区和旅游设施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提升旅游安全保障水平。

3. 加强旅游警察力量建设,维护旅游秩序,预防和打击各类旅游安全事件。

4. 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建立投诉监督机制,及时解决游客投诉和纠纷。

5. 强化旅游宣传教育,提升游客安全意识,引导游客文明旅游,自觉维护旅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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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一、引言。

旅游是一种愉快的体验,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游客的安全,各地旅游景点和旅行社都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旅游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二、旅游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1. 保障游客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旅游过程中,游客可能会面临各种安全风险,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人身攻击等。

因此,旅游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加强管理,才能有效保障游客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维护旅游秩序和形象。

安全管理不仅关乎游客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整个旅游行业的形象和秩序。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对旅游景点和旅行社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引发公共舆论的质疑和谴责。

三、旅游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

1.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旅游景点和旅行社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向游客普及安全知识,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也要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完善安全设施和标识。

景点和旅行社应当完善安全设施和标识,如设置警示牌、应急逃生通道、安全出口标识等,提高游客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逃生能力。

3.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景点和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应急预案等,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4. 加强安全监管和巡查。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点和旅行社的安全监管和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管理中的不足和问题,确保游客的安全。

5. 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

景点和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同时做好相关的善后工作,减少损失和影响。

四、结语。

旅游安全管理是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游客的安全和维护旅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旅游景点和旅行社应当高度重视旅游安全管理,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完善安全设施和标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和巡查、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共同为游客的安全保驾护航。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为了加强对旅游安全管理的规范和监督,确保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细则适用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以及相关旅游管理部门。

二、旅游经营者的责任1. 旅游经营者应当设立专门的旅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旅游安全相关事宜的监督和管理。

2.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3.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素质。

4. 旅游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旅游服务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5.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区域和景点的安全监控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三、旅游者的责任1.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当遵守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规定,配合旅游经营者进行安全检查和管理。

2. 旅游者应当自觉维护旅游区域的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有损他人和公共利益。

3. 旅游者应当自觉遵守旅游区域的特殊规定,如禁止吸烟、控制噪音等,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4. 旅游者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旅游经营者或相关管理部门报告,配合解决问题。

四、旅游管理部门的责任1.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落实。

2.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区域和景点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安全提示和预警信息。

3.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的安全和秩序。

4.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和举报,依法处理违规行为并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五、处罚与奖励1. 对违反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 对积极履行旅游安全管理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发展和提升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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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2016年9月27日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经营安全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规程,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当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旅行社负责人报告。

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风险提示第十六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制度。

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和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

第十七条风险提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

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第十八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第十九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个人安全防范,并配合国家应对风险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及风险区域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风险提示。

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

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一)督促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其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提高其安全经营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二)指导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培训,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订本地区或者本部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景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进行指导,核定或者配合相关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引导景区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流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旅游者的救助及善后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件;(二)协调医疗、救援和保险等机构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及善后处置;(三)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公布咨询电话。

第二十六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当承担事件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家旅游局。

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二)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三)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四)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六)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七)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第二十九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发生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在3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提交总结报告:(一)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二)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三)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国家旅游局提交。

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突发事件的,由组团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发生的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件类型和伤亡人数等。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逐级报国家旅游局。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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