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新环保法中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一、引言在当今社会中,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已被列为全球共同的任务。
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促进环境保护和推动可持续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进一步推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发展。
二、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1. 提供全面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方式。
通过公开环境信息,人们可以了解到环境状况、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其对人类生活和健康的影响。
公众能够通过了解真实的环境情况,提高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并更好地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2. 促进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环境信息公开不仅提供了客观的环境数据和信息,还向公众传递了环境保护的价值理念,促使公众对环境问题产生更深刻的认识和关注。
公众能够通过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增加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改变环境行为,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3. 推动政府机构的透明度和责任意识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政府机构主动公开环境数据和信息,提高其透明度。
公众通过了解环境数据和政府工作,可以促使政府机构更加重视和认真对待环境保护问题,加大环境治理和监管力度,提高政府的责任感。
三、公众参与的重要性1. 促进民主决策和公正性公众参与环境决策过程可以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和协调,形成公正和可持续的决策结果。
公众参与能够使决策者更全面地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和需求,在制定政策和规划时能够更好地保护公众利益。
2. 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可以发挥监督作用,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公众能够通过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揭示环境违法行为,促使企业更加自觉地履行环境责任,遵守环境法律法规。
3. 提供科技创新和资源优势公众参与能够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智慧和资源,促进科技创新和资源优势的充分发挥。
公众参与可以达成政府、企业和公众三方的合作,集思广益,共同解决环境问题,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
新环境保护法介绍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介绍EHS部门根据有关资料改编2014年4月2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从我国国情出发,着重解决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对旧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一、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新环保法总则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新环保法从信息公开到环境公益诉讼,这些条款都旨在确保和赋予公众更大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这是从源头上克服和破除生态环境保护障碍的关键一环,也是让环境污染防控不至于陷入‘越罚越排’‘罚得越多排得越多’等尴尬境地的重要保障。
环保法中每个人都是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
二、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新环保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新版环保法确立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由原来规定环境保护工作要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到现在的坚持经济发展要和环境保护相协调。
这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同时亦是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
这不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也是经济转型和发展的自身需求。
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新环保法中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分析

新环保法中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分析作者:徐梦晨杨小凤汪明锐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16期【摘要】《新环保法》自修订出台以来,就被普遍看作是“史上最严环保法”,它对旧法内容增改颇多,其中专设一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这既是为了杜绝某些重点排污单位的不自觉和相关环保部门的不作为,也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权利的落实,体现了当代民主,扭转了环保法长期以来“软法”的局面。
【关键词】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一、《新环保法》的突出亮点《新环保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法与之前适用的旧法相比,变化很大,亮点很多,突出的主要有:进一步明确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新职责,出台“按日计罚”、不计上限的处罚新标准,扩大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新主体,提出“生态保护红线”的新概念,建立公共检测预警的新机制等。
当然,在法律文本中体现得最明显也是最引人注目部分还是其新增的一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二、设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的意义《新环保法》针对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和公布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上至国务院,下到地方政府,每一层级的环保部门都被清楚地规定了需要公开的信息。
除此之外,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其各类排污信息和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编制时必须向公众说明情况并充分征求意见,审批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也应全文公开。
这与旧法片面强调企事业单位环保义务、相对弱化政府部门行政职责的立场形成了鲜明对比,实现了政府作为和相对人责任的密切统一。
与此同时,《新环保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政府还应当为人民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便利。
不仅如此,《新环保法》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扩大并相对明确了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从形式上表现出对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大力支持。
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

实。
《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环办厅〔2016〕59号)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大力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拓展公开平台。
2016年环保部启动修订《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强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据《环境保护部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2016年环保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各类政府环境信息16432篇,总访问页面浏览量达7.1亿次,总访问人次达9.1千万次。
另外,在信息公开形式上,环保部更新官网并运行APP客户端,开通12369微信举报平台,以更加便捷的方式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2016年11月,环保部开通微博、微信,微博阅读量达100万次。
如何使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如何使信息公开成为公众参与的有利支撑,需要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努力来推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和制度性发展。
首先,政府需要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其次,企业要严格把控环境污染排放准则,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发布平台,保证信息真实可靠;同时,公众要发挥积极的环保建设和监督作用,做到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
环境法公众参与原则(全文)

环境法公众参预原则(全文)环境法公众参预原则(全文)环境法公众参预原则是指在环境决策与管理过程中,公众有权参预并发表意见,为确保环境保护的公正和透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起到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程序和实践三个方面详细介绍环境法公众参预原则。
一、法律基础1.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环境法公众参预原则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规定公众有权参预环境决策,可以通过公众听证会、公众评议、公众参观等方式来发表意见。
1.2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环境决策的重要法律,对环境法公众参与原则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可以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表达意见,评估单位必须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
1.3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保障了公众参预环境决策的法律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决策或者撤销违法决策。
二、参预程序2.1 公众信息公开环境决策的信息公开是环境法公众参预的前提。
政府应当将环境决策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资源状况、决策依据等。
2.2 公众听证会公众听证会是一种常用的环境法公众参预形式。
在环境决策关键环节,组织公众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公众提供直接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机会。
2.3 公众评议公众评议是公众参预环境决策的一种方式。
国家制定的重大环境项目必须进行公众评议,公众可以就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议,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三、实践案例3.1 城市规划环境参预案例某城市规划环境项目公众参预的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在社区举办座谈会,组织社区居民就规划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表达意见,最终形成为了顺利的规划环境。
3.2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预案例某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众参预的案例,通过开展听证会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广泛征求公众对项目的意见,提高了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公众可以参与和影响相关事务的决策过程。
公众参与的目的是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保护公众利益、促进民主参与、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要求相关环境信息应向公众公开,公众有权知情、参与和监督环境决策和管理过程。
2.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要求在环境敏感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公众公开评价报告,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3. 环境保护专家的聘任和参与: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专家的聘任条件和参与程序,要求在环境决策和环境争议解决中征求环境保护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4. 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代表公众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环境权益。
5. 公众参与的土地征收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地补偿和征地手续中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的要求,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用于保护受影响公众的权益。
以上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些公众参与机制和内容,通过公众的参与,可以促进环境决策的公正性、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公众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研究近年来,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许多国家纷纷推行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
环境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或相关组织公布环境相关数据和信息,让公众了解环境状况;而公众参与机制是指让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过程,使其对环境问题有更大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本文将探讨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具体的研究成果和建议。
一、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环境信息公开是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一。
通过公开环境数据和信息,公众可以了解到环境状况的真实情况,调查环境问题的成因,并推动政府及相关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环境问题。
同时,环境信息公开还能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多的数据和依据。
二、公众参与机制的重要性公众参与机制是实现环境民主和社会公正的关键。
公众参与环境决策能够使决策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减少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此外,公众参与还能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让他们能够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过程中,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研究成果和建议1. 政府应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的力度,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应该主动公布环境数据和信息,让公众充分了解环境状况,并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可获得性。
2. 公众参与机制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
政府应建立公众参与的法律框架和相关机制,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过程。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公众参与活动的引导和管理,确保参与过程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3. 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参与能力。
政府和相关组织应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和理解。
同时,还应提供培训和指导,帮助公众更好地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和决策过程。
4.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信息公开和参与机制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有效实施。
同时,还需要建立举报渠道,让公众能够举报违反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行为,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研究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随着社会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已成为促进环境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环境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以及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途径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环境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对环境信息进行公开,首先可以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
通过向公众披露相关的环境信息,人们能够了解到环境状况、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从而引起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其次,环境信息公开可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政府作为环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公布环境管理的相关信息,让公众了解到政府在环保方面的努力和成就,进而增加人们对政府的信任。
此外,环境信息公开还能够促进环境保护机构和企业的自律和规范经营。
通过公开环境监测数据、排污情况等信息,可以让监管部门和企业自身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善,以避免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二、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基石,公众拥有了解环境问题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
公众参与不仅能够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还可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和有效性。
首先,公众参与能够促进环境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在环境决策过程中,公众可以通过咨询、听证会、公众参观等途径来了解环境项目的具体情况,并就环境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促使决策者更加客观公正地进行决策。
其次,公众参与可以增加环境保护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公众的参与可以提供更多的思路和创意,促进环境保护政策的全面性和多样性,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和利益。
再者,公众参与还能够增强社会新闻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公众的参与可以促进媒体和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引起舆论的关注,从而实现社会对环境问题的监督。
三、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途径为了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需要借助以下途径:1. 建立健全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环境信息公开的标准和程序,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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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永远也不可能拥 有足够的执法资源发 现每一个污染源
是行政乱作为、不作为。 三是增加了对举报人的保护机制,加大对举 报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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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环境公益诉讼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 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新环保法中的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2015年1月30日
刘炳功
1
目录
一、立法背景 二、新环保法的基本框架
三、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必要性 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的进展 五、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产生的影响
2
一、立法背景
3
名称
1978年修订的宪法
内容
“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 和其他公害”。 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 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进入法制轨道 198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 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 在保护环境特别是控制污染方面发挥了 积极作用 制定25年来的首次修改
6. 环评报告全文公开
建设单位在编制环评报告书时,
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 充分征求意见
审批部门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
7. 环境信用评价
所谓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 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 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 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 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 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 境管理手段。
“修正案草案”二审
2013年6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二审
二审后再次征求意见:822人提出2434条意见
“修订案草案”三审
2013年10月,法律委员会提请三审
三审稿与二审稿相比:采用修订方式全面修改
6
“修订草案”四审通过
2014年4月21日下午, 法律委员会提请四审
2014年4月22日上午,张 德江委员长参加分组审议
4
从启动到“修正案”一审
2008年: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估现行环保法实
施情况
建议稿
2011年初: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环保部研究起草 2012年8月,环资委向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
“修正案(草案)”(一审)一审后,第一次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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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公众参与原则的具 体化和重要体现,也是国际上的一种普遍做法。 建设项目,特别是一些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 项目,直接关系到周围公众的环境权益,应当引入公众参 与,以便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更为客观和可接受。
环境影响评价,本身是一种预测的行为,需要听取方 方面面的意见,收集各种数据,进行论证、评估,让公众 参与也是十分必要的。
3
• 只有两条未作出修改
14
第一章 总则
新增加章节
第二章 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 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 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 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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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必要性
16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必要性
1. 2. 3. 4.
• 环境污染形势严峻 • 公众环境诉求提高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2013年发布
人民对良好环 境的期盼,就是 我们的奋斗目标 !
十八大
李克强的改革大道
凡公民能自决的,政府都要退出
凡市场能调节的,政府都要退出
像对贫困一样 坚决向污染宣战
环境保护是公 益事业,公众参与 是解决环境问题的 重要途径。环境信 息公开是公众参与 环境事务的前提和 基础。以环境信息 公开为突破口,继 续大力推进公众参 与,进一步鼓励环 境公益诉讼,积极 发挥民间环保组织 的作用,更好地维 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符合前款规定的是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理解与适用
一、社会组织条件:
1. 设区的市级政府、“直辖市”之区县
2. 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 3. 连续五年以上 4. 无违法记录 二、行为对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起诉对象:
7.保护环境 人人有责
8. 低碳生活 低碳出行
五、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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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影响?
推动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 提高环境监管部门的权威
对环境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对环境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严格环境执法 环境管理转型
查封扣押
按日计罚
公安拘留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第69条 构成环境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完善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加和监督环境保 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1.加强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强化公众参与机制,既是对行政监管力量有限、行 政管理效果参差不起等现状的反思,也是对社会公众 环境关切的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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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 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 会监督。
加大企业责任,主要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提高违法成本,增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 治力度,包括引入按日计罚、赋予地方性法规更大 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增加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等;
专门增加一章 由六章增为七章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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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 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 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 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 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谢 谢
59
33
3.环境违法举报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7
1
2
•历时一年八个月
•跨两届常委会
•经过四次审议
8
3
相关具体工作
1. 2. 3.
• 形成各类正式文件49份
• 草案修改过程稿65份
• 召开或者参加各类会议91次
• 当面听取约1100人次发言 • 印发的研究资料11.3万字
9
4.
5.
(一)
• 中央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尤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 为环保法的修改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 立法过程也是环境保护领域凝聚共识的过程 • 修改方式和立法定位作出调整
2014年1月2日,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旨在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办法》规定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 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标示。
对不良企业,可以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 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 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在评价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 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港澳地区和国外媒体
新环保法“令人振奋”
(英国广播公司)
打造“绿色中国”更强大的利器 (澳门日报)
遏制污染的“有力新武器” (彭博新闻社)
迈出“治污之战”坚实一步 (美国华尔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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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环保法的基本框架
13
• 新修订的环保法共分为7章70条;
1
• 原环境保护法共6章47条
2
• 增加了一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1. 企业
2. 政府或部门
5.举报、检举、控告
公民有权举报违法单位和个人 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部门,公民可以向其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 接受举报的机关对举报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 的合法权益 第57条
镇长6月14日称:咬铅笔,也会超
扬州市环保局局长涉嫌严重违纪 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环境信息;
宏观层面的国家环境质量信息、环境状况公报; 中观的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环境监测信息、排污费的征收 和使用情况;
微观的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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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
类。
主动公开是由行政机关将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二)
(三)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