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签字人的职务意见
杨荣、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荣、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川19民终10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奇林杨璐菥袁梅【审理法官】何奇林杨璐菥袁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荣;李艳【当事人】杨荣李艳【当事人-个人】杨荣李艳【代理律师/律所】权建成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冯剑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权建成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冯剑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权建成冯剑【代理律所】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荣【被告】李艳【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明力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李艳依据杨荣出具的借条提出诉讼,杨荣上诉称借贷行为没有实际发生,系其为了讨好李艳而出具。
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李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李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9【案件字号】(2021)苏09民终10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华炜惠玲李汉林【审理法官】郭华炜惠玲李汉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李艳【当事人】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李艳【当事人-个人】李艳【当事人-公司】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谢观习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观习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观习【代理律所】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被告】李艳【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三和管桩公司解除与李艳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是否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三和管桩公司解除与李艳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是否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李艳与三和管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三和管桩公司将食堂外包,造成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是三和管桩公司主观行为造成的,并不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三和管桩公司并没有与李艳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而是协商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三、三和管桩公司并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艳本人,亦没有额外支付李艳一个月工资后,就直接单方解除了与李艳的劳动系。
于涛与于连群、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于涛与于连群、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6【案件字号】(2020)辽01民辖终4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梦辉曹喆张小姣【审理法官】赵梦辉曹喆张小姣【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于涛;于连群;李艳【当事人】于涛于连群李艳【当事人-个人】于涛于连群李艳【代理律师/律所】李福军、陈凯鹏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邹欣、王闻达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福军、陈凯鹏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邹欣、王闻达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福军、陈凯鹏邹欣、王闻达【代理律所】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于涛【被告】于连群;李艳【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以与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等为依据,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向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与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等为依据,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向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甲方指定人民法院裁决。
并手写违约指定于洪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该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双方应依约履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李艳等四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李艳
等四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2.07
•【字号】沪银监复[2011]908号
•【施行日期】2011.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李艳等四人
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1]90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报批李艳等任职资格的请示》(沪中银人〔2011〕93号)收悉。
根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核准李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洋泾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核准姚永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港汇广场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核准刘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核准郑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京西路第二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上述拟任高管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国有银行监管处报告到任情况(附任免文件)。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此复。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青岛东方贸易大厦有限公司、李艳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东方贸易大厦有限公司、李艳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9【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17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明明马喆齐新【审理法官】陈明明马喆齐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东方贸易大厦有限公司;李艳【当事人】青岛东方贸易大厦有限公司李艳【当事人-个人】李艳【当事人-公司】青岛东方贸易大厦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青岛东方贸易大厦有限公司【被告】李艳【本院观点】业已生效的(2021)鲁02民再118号民事判决认定,东方贸易大厦于2017年12月对李艳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双方的劳动合同处于持续状态。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既判力【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业已生效的(2021)鲁02民再118号民事判决认定,东方贸易大厦于2017年12月对李艳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双方的劳动合同处于持续状态。
生效文书具有既判力。
一审据此支持李艳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东方贸易大厦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12月31日终止,与该生效判决认定相悖,其提交的通话录音亦不足以推翻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双方劳动关系恢复后,双方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李艳要求东方贸易大厦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的待岗工资,应予支持。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待岗工资在(2021)鲁02民再118号生效民事判决中已经处理完毕,本案不再处理。
一审据此认定东方贸易大厦应支付李艳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的待岗工资20566.53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王青山、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青山、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7【案件字号】(2020)鲁17民终4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思华路凤娟侯圣春【审理法官】王思华路凤娟侯圣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青山;李艳【当事人】王青山李艳【当事人-个人】王青山李艳【代理律师/律所】高鹏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鹏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鹏【代理律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青山【被告】李艳【本院观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其证据效力。
对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其证据效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王青山与李艳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二、王青山请求李艳偿还借款本息52.4万元是否应予支持。
第一、从收款及资金的支配使用看,涉案款项汇入李艳账户,其后李艳丈夫刘峰经手分数次通过取款、转账等方式实际支配使用了涉案款项,且在银行存留有李艳、刘峰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应当认定李艳知晓并同意处置涉案款项,李艳抗辩称李桂华持有使用该银行账户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高度盖然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关联性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谢清风对其向翁永新出具借条的事实没有异议,故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吴静、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静、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4【案件字号】(2019)湘01民终136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霞李建新唐亚飞【审理法官】杨霞李建新唐亚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静;李艳;李岸飞【当事人】吴静李艳李岸飞【当事人-个人】吴静李艳李岸飞【代理律师/律所】周明奇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熊永炬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明奇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熊永炬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明奇熊永炬【代理律所】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静;李艳【被告】李岸飞【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吴静是否已归还李岸飞全部借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财产保全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吴静是否已归还李岸飞全部借款。
依据上诉人吴静的陈述,吴静将62万元归还给曹钫萍,曹钫萍与李岸飞为男女朋友关系,应当认定曹钫萍代李岸飞收取了款项。
经查,曹钫萍与李岸飞并不是夫妻,且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和《协议书》,足以证明吴静与曹钫萍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曹钫萍也已另案提起诉讼,吴静与曹钫萍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当另行结算。
故上诉人吴静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偿还了李岸飞借款,对上诉人吴静及李艳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吴静、李艳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0元,由上诉人吴静、李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崔解、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解、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桂10民终25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亮何双安白凤艳【审理法官】刘亮何双安白凤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解;李艳【当事人】崔解李艳【当事人-个人】崔解李艳【代理律师/律所】韦炳晨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何湾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韦炳晨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何湾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韦炳晨何湾【代理律所】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崔解【被告】李艳【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一审法院是否遗漏必要共同参加诉讼当事人;二、本案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不当得利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一审法院是否遗漏必要共同参加诉讼当事人;二、本案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关于焦点一,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起诉状,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请求被上诉人偿还借款,并未请求案外人崔宁共同偿还,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一审法院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进行审理,并未遗漏必要共同参加诉讼当事人。
综上,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自然人之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依赖于两点待证法律事实,一是双方间存在借款的合意或约定;二是出借人实际交付借出款项。
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为此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加以证实,但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
又由于被上诉人曾是上诉人胞兄崔宁的配偶,崔宁与被上诉人离婚后,双方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目前正处于诉讼阶段,现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其于该案起诉之前有催告被上诉人还款,在此情况下,上诉人又无法证明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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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人的职务、身份
♦驻地监理工程师:指具有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负责几个标段部分工程的监理工作,一般为驻地办主任。
♦总监理工程师:指具有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负责整个项目监理工作的高级工程师。
为各总监办主任。
♦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负责工程项目某个专业方面的监理工作的工程师、一般指测量、试验、结构工程师。
♦业主:指项目建设指挥部的指挥。
也可授权副指挥或工程部长。
♦承包人:指每个标段的项目经理。
♦施工技术负责人:指标段主管技术的总工程师。
♦质检工程师:指标段指检部门负责自检工作的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指标段项目经理部的工长或具体组织分项工程施工的负责人。
签署意见示例
一、工程开工申请单(分项工程开工)A-09表
1、道路结构工程师对签署意见:
推荐示例:(1)、经检查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2)、经检验各项指标均合格,
不推荐:(1)合格。
2、试验工程师签署意见:
推荐示例:(1)、经检验各项指标均满足规范要求,
(2)、经抽检(或检验)各项指标均合格,
不推荐:(1)、检验合格,(2)、合格
3、测量工程师签署意见:
推荐示例:(1)、经复核测量成果满足精度要求
(2)、测量精度满足要求
不推荐:(1)、合格
4、驻地监理工程师对本分项工程开工的签署意见:
经检查本项工程技术方案合理、进场材料满足开工需要、测量放样精度符合要求,具备开工条件,同意开工
二、施工放样报验单A-04表
1、测量员对检验结果的签署意见:
推荐示例:放样结果满足精度要求
2、测量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推荐示例:经复核满足要求,可以施工
三、施工技术方案报审表A-03表
1、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推荐示例:经审查此方案合理,可以满足施工需要
2、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推荐示例:同意此方案,可以施工
3、业主工程部审查意见:
推荐示例:同意该方案
四、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A-01表
1、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
推荐示例:经审核该施工组织合理、方案可行,可以报请业主审核批准
2、业主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1)工程部门:推荐示例:经审核同意监理意见或同意
(2)计划部门:推荐示例:同意监理意见或同意
(3)总工办:推荐示例:同意工程部和计划部门意见,或同意监理意见,或同意
3、业主审批意见:
推荐示例:同意
五、工程检验认可书B-05表
1、测量工程师测量放样认可意见:
推荐示例:(1)、经复核测量成果满足精度要求
(2)、测量精度满足要求
不推荐:(1)、合格,(2)、认可
2、试验工程师材料试验认可意见:
推荐示例:(1)、经检验各项指标均满足规范要求,
(2)、经检验各项指标均合格。
不推荐:(1)、合格,(2)、认可
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的认可意见:
推荐示例:(1)、经检查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不推荐:(1)、合格,(2)、认可
4、驻地监理工程师对本分项工程的认可意见:
对K —K (墩台号、孔号)工程,经检验工程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予以认可
本分项工程的工程数量为:
六、中间检验申请单A-10表
1、道路结构工程师签署意见:
推荐示例:(1)、质量满足要求
(2)、质量合格
2、试验工程师签署意见:
推荐示例:(1)、试验合格
3、测量工程师签署意见:
推荐示例:(1)、精度满足要求
(2)、满足要求
4、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推荐示例:以上工作内容按合同要求抽检合格,可以继续进行施工。
七、工程报验单A-11表
1、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推荐示例:经审查各项自检资料齐全,查验项目各项指标均合格,同意报验。
2、驻地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推荐示例:同意报验
八、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用表B-05-1表,B-05-2表
本评定表执行交通部JTG F80/1-200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分项工程名称、分部工程名称、所属建设项目按指挥部下发的工程内业档案管理办法附件执行。
外观鉴定:根据现场检验存在的问题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相关部分对外观鉴定的意见确定。
质量保证资料:(根据对内业资料检查确定并按规定扣分)
推荐示例:内业资料齐全完整
内业资料基本齐全
监理意见(质检员意见):
推荐示例:“经检验各项指标均合格”或“各项指标均满足要求”
九、各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C-XXX表
自检意见(监理意见):
推荐示例:1、自检各项指标均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自检)
2、各项指标均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
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XXX至XXX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合同号
监理单位编号
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A—01
承包单位合同号
监理单位编号
施工技术方案报审表A—03
承包单位合同号
监理单位编号
施工放样报验单A—04
承包单位合同号
监理单位编号
工程开工申请单(标段工程开工) A—08
承包单位合同号
监理单位编号
工程开工申请单(分项工程开工) A—09
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XXX至XXX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合同号
监理单位编号
中间检验申请单A—10
注:此表指承包人完成一道工序后需转序填写,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认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XXX至XXX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合同号
监理单位编号
工程报验单A—11
注:此表指承包人完成一分项工程后填写,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认后,可进行专项工程验收签发工程检验认可书。
监理用表B表
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XXX至XXX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合同号
监理单位编号
工程检验认可书 B—05
注:针对B-05表中有红色和有下划线的部分必需手写,没有下划线的可以打印。
此表经监理签认后可做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分项工程名称:按本办法附件1填写所属分部工程名称:按本办法附件1填写所属建设项目: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XXX至XXX段改(扩)建工程工程部位:填桩号、左右幅、墩台号、孔号施工单位:填合同段中标施工单位全称监理单位:填写驻地监理办中标单位全称
分项工程名称:按本办法附件1填写所属分部工程名称:按本办法附件1填写所属建设项目: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XXX至XXX段改(扩)建工程工程部位:填桩号、左右幅、墩台号、孔号施工单位:填合同段中标施工单位全称监理单位:填写驻地监理办中标单位全称
承包单位合同号
监理单位编号
XXXXXX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C—XXX
注:施工单位自检用此表
承包单位合同号
监理单位编号
XXXXXX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C—XXX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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