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星电力股权转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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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电力审计案例分析

明星电力审计案例分析

明星电力公司审计案例分析一、主要案情1、案件的基本情况:2004 年 11 月 30 日,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借款人民币 1 亿元,借款期限为 11 个月。

同日,本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的债权作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2005 年 10 月 30 日贷款到期,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偿还。

2006 年,本公司代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还款本金和利息共计 10160 万元。

本公司多次催收,但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一直未能履行偿还义务,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深中法执字第 972 号裁定,从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到位 548500 元。

2、案件进展本公司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决定受理本案。

3、本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4、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因本次案件尚未进行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

二、造假手段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电力”)原董事长周益明已锒铛入狱,但针对明星电力国有股权转让引发的案件侦查并没有结束。

顶着“福布斯最年轻富豪”光环的周益明,在入主明星电力时净资产实际为负数,那么他是如何取得明星电力价值3.8亿元控股权的?“新华视点”记者通过深入调查,一幅“民营企业家”掏空国有上市公司的犯罪流程图跃然纸上:第一步,中介机构疯狂造假,一夜之间虚构出周益明27亿元的身价;第二步,银行高管出谋划策,让周益明用贷款收购股权;第三步,国有股权转让决策草率,引狼入室;第四步,国企高管内外勾结,放任周益明大肆侵吞国有资产。

《2024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下的“隧道挖掘”——明星电力资金黑洞案例分析》范文

《2024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下的“隧道挖掘”——明星电力资金黑洞案例分析》范文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下的“隧道挖掘”——明星电力资金黑洞案例分析》篇一一、引言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然而,这种融资方式也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当公司面临资金链紧张时。

本文将以明星电力公司的资金黑洞案例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上市公司在股权质押下的“隧道挖掘”现象,并探讨其背后的风险和挑战。

二、明星电力公司背景简介明星电力公司是一家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上市公司。

近年来,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和不断增长的资金压力。

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公司采取了股权质押的融资方式。

三、股权质押与资金黑洞的形成1. 股权质押的运作方式明星电力公司通过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给金融机构,以获取资金支持。

然而,在市场波动和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况下,质押股权的价值可能下降,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债务。

2. 资金黑洞的成因随着质押股权的价值不断下降,明星电力公司需要更多的资金来弥补资金链的缺口。

为了维持公司的运营和满足股东的期望,公司可能采取更加激进的经营策略,进一步加剧了资金压力。

此外,公司在管理、投资等方面的决策失误也加剧了资金黑洞的形成。

四、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下的“隧道挖掘”现象1. 利益输送与资金转移在股权质押过程中,部分上市公司可能通过关联交易、财务造假等手段将公司资产转移至个人或关联公司名下,实现利益输送。

这种“隧道挖掘”现象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 监管漏洞与法律风险由于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监管存在一定漏洞,一些公司可能利用这些漏洞进行违规操作。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

五、案例分析:明星电力资金黑洞的成因与影响1. 资金黑洞的成因明星电力资金黑洞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公司过度依赖股权质押融资、市场波动、经营决策失误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此外,公司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问题也加剧了资金黑洞的形成。

2. 资金黑洞的影响资金黑洞对明星电力公司的经营产生了严重影响。

周益名掏空明星电力报告

周益名掏空明星电力报告

财务报告分析财务管理会计六班赵梁玉BC11760618孙晓雪BC11760614邵春露BC11760616魏宏百BC11760617赵越BC11760620周益名掏空明星电力报告一个净资产为负的民营企业,竟然取得了价值3.8亿元的明星电力的控股权,国退民进最终演变成了一出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的闹剧。

1988年3月8日,经遂宁市人民政府遂府函(1988)36号文批准,由遂宁电力公司独家发起设立“遂宁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2月13日,公司更名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3年12月获国家体改委批准,成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

截止2002年12月31日,明伦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净资产为-1710万元。

2003年,周益明指示其下属与深圳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达成协议,以11万元费用换取为明伦集团总资产做到27亿元为交换条件,并未其作出两份虚假审计报告,随后,周益民看中了银行贷款,并与银行高管合谋签下合约,承诺从银行贷款收购明星电力公司后,将明星电力的股权质押给银行,先后从银行贷出款项4.2亿元左右。

2003年3月20日,周益明与明星电力股东遂宁市兴业资产经营公司、遂宁市电力物资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成为第一大股东。

在取得明星电力控制权后,周益明等人采取修改公司章程,改组董事会等方式控制了这家上市公司。

周益明掏空明星电力公司的过程:1.中介机构疯狂造假,一夜之间虚假构出周益名27亿元的身价2.银行高管出谋划策,让周益明用贷款收购股权3.国有股权转让决策草率,引狼入室4.国企高管内外勾结,放任周益明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周益明掏空明星电力的案例分析:1.从贷款方面来说,周益明看准的深圳银行的通病,他采取了结构事实、提供虚假收购方案和虚假资产报告等一系列手段的借款,然后用5000万元银行贷款进行反复倒账,虚增存款12亿元。

再用银行贷款的钱来收购子公司,虚增母公司及7个子公司的注册资金3亿元。

《2024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下的“隧道挖掘”——明星电力资金黑洞案例分析》范文

《2024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下的“隧道挖掘”——明星电力资金黑洞案例分析》范文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下的“隧道挖掘”——明星电力资金黑洞案例分析》篇一一、引言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成为了许多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股权质押的背景下,部分企业却出现了资金黑洞的现象,其中明星电力就是典型的案例。

本文将通过对明星电力股权质押下资金黑洞的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成因、影响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明星电力是一家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上市公司,近年来却因股权质押而陷入了资金困境。

据报道,该公司为了筹集资金,将其股权进行了大量质押,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这些质押股权的价值大幅缩水,导致公司无法及时偿还债务,形成了资金黑洞。

三、资金黑洞的成因分析1. 股权质押的过度使用:明星电力过度依赖股权质押筹集资金,忽视了风险控制,导致质押股权的价值大幅波动。

2. 市场环境的变化: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尤其是股市的波动,使得明星电力质押股权的价值大幅缩水。

3.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导致内部监管不力,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问题。

4. 投资者信心丧失:由于公司频繁出现资金问题,投资者信心丧失,进一步加剧了资金困境。

四、资金黑洞的影响1. 损害公司声誉:资金黑洞事件严重损害了明星电力的声誉,影响了公司的形象和信誉。

2. 股价下跌:资金问题导致股价大幅下跌,投资者损失严重。

3. 经营困难:资金短缺使得公司经营困难,可能面临业务萎缩、项目停滞等困境。

4. 法律风险:公司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和监管机构的调查,增加了法律风险。

五、防范措施建议1. 合理使用股权质押:上市公司应合理使用股权质押筹集资金,避免过度依赖,加强风险控制。

2.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监管,完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3. 加强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增强投资者信心。

4. 多元化融资渠道:上市公司应积极开拓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降低对单一融资方式的依赖,以降低资金风险。

明星电力关于解除《涪江射洪柳树电航工程项目开发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

明星电力关于解除《涪江射洪柳树电航工程项目开发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01 证券简称:明星电力编号:临2013-018号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涪江射洪柳树电航工程项目开发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6月17日,公司与射洪县人民政府签署《关于解除<涪江射洪柳树电航工程项目开发投资意向协议>的协议》。

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合同双方甲方:射洪县人民政府乙方: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概况说明甲乙双方曾计划共同投资开发涪江射洪柳树电航工程项目,并于2011年4月15日,签订了《涪江射洪柳树电航工程项目开发投资意向协议》。

详见公司于2011年4月16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关于签订涪江射洪柳树电航工程项目开发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临2011-11号)。

鉴于涪江射洪柳树电航工程项目开发建设条件等发生较大变化,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投资意向协议。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1、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即2013年6月17日)起解除于2011年4月15日签订的《涪江射洪柳树电航工程项目开发投资意向协议》。

2、甲乙双方充分理解投资意向协议的解除,并确认双方均不存在违约及过失,因此甲乙双方承诺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

3、甲方同意乙方为履行投资意向协议进行安全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前期勘察设计、船闸施工图设计、35kv施工电源设计等方面的工作形成的合理债务本着“债随项目走”的原则处理,在项目重新启动时甲方负责协调由新的投资人或者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承担。

乙方负责无保留地将上述工作成果交甲方或者甲方许可的第三方。

4、甲方承诺对乙方妥善处理与投资意向协议及本协议有关的后续事宜给予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5、乙方承诺,今后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在所发电力满足遂宁地区电力需求、确保遂宁及周边地区电力供应完整和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投资开发涪江射洪柳树电航工程项目的,乙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下的“隧道挖掘”——明星电力资金黑洞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下的“隧道挖掘”——明星电力资金黑洞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下的“隧道挖掘”——明星电力资金黑洞案例分析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下的“隧道挖掘”——明星电力资金黑洞案例分析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上市公司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上市公司中,存在着一些不法行为,其中股权质押成为重要的资金运作手段之一。

然而,有些公司利用股权质押进行“隧道挖掘”,通过虚构质押对象、违规处置担保物等手段,将公司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形成一种不可逆转的“资金黑洞”。

本文以明星电力公司为例,从资本市场的角度分析了其股权质押下的“隧道挖掘”行为。

第一部分:背景介绍明星电力是一家在A股市场上市的能源公司,成立于20xx年。

该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电力设备生产和销售、电力工程建设以及电力产业投资等。

明星电力的股权质押交易自20xx年以来不断增长,并成为公司资金运作的重要工具。

第二部分:股权质押行为分析股权质押是一种将股权作为融资担保的行为。

在理想情况下,企业可以在满足融资需求的同时保持持续经营,进而优化企业价值。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股权质押也被滥用,成为上市公司“隧道挖掘”的工具。

在明星电力的案例中,该公司通过虚构质押对象、违规处置担保物等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资金转移的操作,严重损害了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

首先,该公司虚构了一批股权质押对象,利用这些虚假质押对象进行了虚构融资,从而获得了大量资金。

其次,在融资过程中,明星电力存在着多次变更质押物,通过变更质押物来掩盖真实的负债状况,达到逃避监管和违规处置担保物的目的。

最后,明星电力将这些虚构融资的资金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到了他人账户,并购买了一些非实质性资产,从而形成了一个无法追溯和挽回的“资金黑洞”。

第三部分:影响分析明星电力的“隧道挖掘”行为不仅对企业自身造成了巨大的财务风险,也减少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

首先,虚构质押对象涉及虚假陈述和虚构合同,这是对市场信息披露的严重违规行为。

其次,变更质押物的操作涉嫌欺诈行为,掩盖了公司真实的负债情况,误导了投资者的决策,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公正。

周益明掏空明星电力案例分析 ppt课件

周益明掏空明星电力案例分析 ppt课件
周益明是浙江省慈 溪市人。2002年12月 31日组建明伦集团, 2003年3月收购明星电 力28%的股份,成为 第一大股东,入主上 市公司四川明星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当时 年仅29岁。31岁的周 益明以9.8亿元身价跻 身《福布斯》中国内 地富豪榜,名列第207 位,是当时深圳最年 轻的上榜富豪。
❖ 此时的周益明可谓“万事俱备,只欠东
风”。虽然顶着“27亿元身价”的光环,
但他仍拿不出一分钱来收购明星电力股权,
他的眼睛又盯在了银行贷款上。而按证券 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银行贷款严 禁用于上市公司收购,这似乎又是个
“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周益明与银行高 管的“深交”发挥了关键作用。
❖ 据郭、韩等交代,200
银行高管出谋划策
在明星电力案中, 银行内部“潜规则” 被周益明发挥得淋 漓尽致,他不仅用 银行贷款组建了集 团公司,还凭借与 几个银行高管的 “深交”,违法获 取贷款直接用作收 购资金。
操作流程
❖ 2002年8月,周益明得知明星电力部分股权将 转让的消息时,他的企业还只是深圳市明伦实业有 限公司,周益明一边虚构明伦集团与遂宁市洽谈收 购事宜,一边临时组建所谓的集团公司。他先以1 0万元买来深圳某公司,用8000万元银行贷款 进行反复倒账,虚增母公司及7个子公司的注册资 本金3亿元,直到2002年12月,明伦集团才 正式完成了工商注册。
收购明星电力的过程
中介机构造假
而按照规定,收购上市公司的资金不能超过集团公司 净资产的50%,周益明和他的明伦集团根本没有资 格和实力收购明星电力股份,因为当时他的净资产实 际为负数,这似乎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后话: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吴光影承认,整个审计报告出 炉过程中,事务所根本没有派人到明伦集团进行资产核对,在 此之前他甚至都没听说过有明伦集团这么一家公司。事实上, 这家于1995年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曾因违规受到过警告处 分,后于2005年更名,同年又因违规被注销。多年来,这 样一个屡次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一直活跃在这一行业,据公安 机关透露,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两年内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竟然 多达5000份!

《2024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下的“隧道挖掘”——明星电力资金黑洞案例分析》范文

《2024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下的“隧道挖掘”——明星电力资金黑洞案例分析》范文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下的“隧道挖掘”——明星电力资金黑洞案例分析》篇一一、引言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活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然而,这种方式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本文将通过明星电力公司的案例,对上市公司在股权质押下可能出现的“隧道挖掘”行为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背后的资金黑洞问题。

二、明星电力公司背景及股权质押情况明星电力公司是一家大型上市公司,业务涵盖电力、能源等多个领域。

为应对公司资金周转需求,明星电力公司采用股权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

公司通过将部分股权质押给金融机构或大股东,获取了大量流动资金。

然而,在股权质押过程中,部分管理者或股东可能存在利用职权进行“隧道挖掘”行为,即通过内部信息获取和财务操纵等方式将公司资金转移到个人名下。

三、“隧道挖掘”行为及危害在股权质押背景下,上市公司容易发生“隧道挖掘”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操纵财务报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还可能引发公司资金链断裂、股价崩盘等严重后果。

在明星电力公司的案例中,部分管理者和股东通过复杂的财务操作和关联交易,将公司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导致公司资金黑洞不断扩大。

四、资金黑洞的形成及影响由于“隧道挖掘”行为的存在,明星电力公司的资金黑洞逐渐形成。

这些资金黑洞主要表现在公司财务报表的异常、大量关联交易的出现以及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等方面。

这些资金黑洞不仅损害了公司的经营业绩和信誉,还可能引发严重的财务风险和法律问题。

在本案中,公司由于资金链紧张和大量未解决的债务问题,导致其业务运营受到了严重困扰,股价也一度暴跌。

五、解决策略及建议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下的“隧道挖掘”行为及资金黑洞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策略及建议:1. 强化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股权质押、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和审查。

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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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布斯最年轻富豪落马四川明星电力被掏空始末
来源:新华网 (06/09/04 ◇字体:[]??
14:34)
福布斯最年轻富豪落马四川明星电力被掏空
始末
来源:新华网 (06/09/04
◇字体:[]??
14:34)
新华网成都9月4日电(记者蒋作平、谭浩、江毅)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电力”)原董事长周益明已锒铛入狱,但针对明星电力国有股权转让引发的案件侦查并没有结束。

顶着“福布斯最年轻富豪”光环的周益明,在入主明星电力时净资产实际为负数,那么他是如何取得明星电力价值3.8亿元控股权的?
“新华视点”记者通过深入调查,一幅“民营企业家”掏空国有上市公司的犯罪流程图跃然纸上:第一步,中介机构疯狂造假,一夜之间虚构出周益明27亿元的身价;第二步,银行高管出谋划策,让周益明用贷款收购股权;第三步,国有股权转让决策草率,引狼入室;第四步,国企高管内外勾结,放任周益明大肆侵吞国有资产。

这四步欺诈术其实并不高明,但是几乎所有监管环节都被击穿,周益明顺利地实现了“空手套白狼”,涉案金额高达7.6亿元。

11万元买来27亿元身价
明星电力是遂宁市380万人口水、电、气的主要供应商。

2002年8月,周益明得知明星电力欲转让28.14%的国有股,价值为3.8亿元。

当时的明星电力没有外债,企业流动资金达1亿元,良好的资产状况引起了他的强烈兴趣。

周益明立即着手成立深圳市明伦集团与遂宁接洽,但当时他的净资产实际为负数,而按照规定,收购上市公司的资金不能超过集团公司净资产的50%,周益明和他的明伦集团根本没有资格和实力收购明星电力股份,这似乎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为了达到收购资格,2003年3月,周益明让人找到深圳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要将公司净资产做到10亿元以上。

而在拿到公司资料的第二天,这家事务所就做出了一份总资产27亿元、净资产12亿元的2002年度资产审计报告。

更离谱的是,由于收购上市公司需要有连续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中喜会计师所又补充了一份2001年度的假审计报告。

周益明一夜之间从“负翁”变成了“身价27亿元的富翁”,而付出的代价仅仅是给中喜会计师事务所11万元业务费。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吴光影承认,整个审计报告出炉过程中,事务所根本没有派人到明伦集团进行资产核对,在此之前他甚至都没听说过有明伦集团这么一家公司。

事实上,这家于1995年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曾因违规受到过警告处分,后于2005年更名,同年又因违规被注销。

多年来,这样一个屡次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一直活跃在这一行业,据公安机关透露,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两年内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竟然多达5000份!
银行高管出谋划策,贷款成为收购资金
在明星电力案中,银行内部“潜规则”被周益明发挥得淋漓尽致,他不仅用银行贷款组建了集团公司,还凭借与几个银行高管的“深交”,违法获取贷款直接用作收购资金。

据遂宁市公安机关侦查,2002年8月,周益明得知明星电力部分股权将转让的消息时,他的企业还只是深圳市明伦实业有限公司,周益明一边虚构明伦集团与遂宁市洽谈收购事宜,一边临时组建所谓的集团公司。

他先以10万元买来深圳某公司,用8000万元银行贷款进行反复倒账,虚增母公司及7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直到2002年12月,明伦集团才正式完成了工商注册。

此时的周益明可谓“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虽然顶着“27亿元身价”的光环,但他仍拿不出一分钱来收购明星电力股权,他的眼睛又盯在了银行贷款上。

而按证券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银行贷款严禁用于上市公司收购,这似乎又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周益明与银行高管的“深交”发挥了关键作用。

据公安机关侦查,周益明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行长郭俊明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行长韩茂胜等人“交情匪浅”。

郭俊明曾接受过周益明的两台高级小轿车,逢年过节还有银行卡等“过节费”可拿,周还曾许诺送他一栋别墅。

而韩茂胜曾为了增加银行存款业绩,找周益明帮过不少忙,韩也在其中得到“政绩”和“实惠”。

据郭、韩等交代,2003年周益明向他们明确提出收购明星电力资金上有缺口,希望他们能“支持一下”。

但银行资金不得用于上市公司收购,为了规避监管,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浦发行深圳罗湖支行及广发行深圳分行春风路支行都做了一个“过桥贷款”的方案:以企业流动资金的名义给周益明放贷,使得他获得了3.8亿元资金,完成了“空手套白狼”式的资本运作。

“瞎子”“聋子”和“家贼”
在周益明并不高明的骗术面前,层层监管部门,竟变成了“瞎子”和“聋子”,而公司国有股东代表不仅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反而收受贿赂,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

在股权转让前,遂宁市曾派出考察组到深圳市考察明伦集团。

周益明经过精心安排,带着他们到自己合作伙伴的企业参观,并称是自己的企业。

这样赤裸裸的欺诈,竟然成功地蒙混过关。

记者接触的许多当地干部表示,揭穿周益明的骗术其实并不难。

明伦集团号称有27亿元总资产,那样大的规模总该有各方面的数据和事实支撑。

只要到当地工商部门查一下注册资本金、到税务部门查一下税收、到企业库房看一看产品、参观企业时看一下营业执照,就不难发现明伦集团的真面目。

记者拿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两份审计报告,粗略一看,发现漏洞百出。

如反映2002年“借款”一项,期末数有13笔,其中上千万元的达10笔,仅5000万元的就有2笔,但合计仅313万多元。

如此漏洞百出的假报告,竟成了“购买”明星电力的“通行证”。

而据案发后对周益明提供的这两份假报告的重新审计,2002年底明伦集团的总负债已高达2.8亿元,净资产实际为负647万元。

事实上,遂宁当地干部对记者透露,当时曾有人提出,明伦集团到底有没有实力,不能光凭周益明提供的审计报告下结论,应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一下,但建议最终没有被采纳。

周益明在被捕后交代,他原本打算“捞”上几亿元后,就让明伦集团破产,以便抽身退出。

他在入主公司后不到4个月,就从明星电力划走了5亿元。

然而面对这样庞大的可疑资金流出,作为公司国有股代表的总经理周某不仅没有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反而收受周益明的贿赂,坐看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目前明星电力原总经理已被“双规”,初步查明其收受贿赂达百万元以上。

“合同诈骗罪”,我国资本市场的“达摩克利斯剑”?
尽管周益明是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逮捕的,但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是以“合同诈骗罪”对明星电力案进行侦查的,目前案件即将进入诉讼阶段。

有学者认为,一旦将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的“合同诈骗罪”引入明星电力案的审理,将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祭起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从而极大地改变当前对资本市场犯罪打击不力的现状。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唐清阳认为,近年来大股东违法犯罪的手法大多类似,表现为虚假注册资金、挪用资金、违规担保等,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套取上市公司资金。

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大股东这一系列行为割裂对待,仅以虚假注册、挪用资金等罪名分别定罪量刑,而忽略了其行为从整体上看就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在量刑上会大大降低打击力度,也无法从根本上保护国有资产和广大股民的利益。

因此,在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对待类似案件应该有新的思维,加大刑法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认为,周益明采用一系列的欺诈手段取得了上市公司控股权,大肆侵吞上市公司资金。

周益明收购明星电力股权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实施诈骗的过程,符合刑法224条中“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如果周的合同诈骗罪名成立,不仅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且他的全部非法所得将被没收,其典型意义是改变“打击乏力”的现状,为规范我国资本市场和打击国企改制犯罪树立“严刑峻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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