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和假期标准
14年国家规定产假天数

14年国家规定产假天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有生育女职工都可享受法定产假权益,以下是为你整理的14年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希望大家喜欢!14年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8天产假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4年各省产假规定天数北京、上海: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天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重庆: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
广东: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日。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护假。
山东: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湖北: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辽宁: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
江苏: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浙江: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四川: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4年11月6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社会保障生育保险待遇发放通知

社会保障生育保险待遇发放通知尊敬的社会保障参保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我司将按照社会保障生育保险待遇发放的相关规定,向各位参保人发放相应的补贴和保险金,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
一、待遇发放范围和标准1. 生育津贴:根据您的生育情况和缴费年限,我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生育津贴。
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单次生育津贴:根据您所在地的生育津贴标准,按月发放;- 多胞胎生育津贴: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每个胎儿的标准,按月发放。
2. 产前检查补贴:为了保障您和胎儿的健康,我司将根据您的产前检查次数,向您发放产前检查补贴。
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 按照您的原始凭证,报销产前检查费用的一定比例。
3. 分娩补贴:根据您的分娩方式和医疗费用,我司将向您发放相应的分娩补贴。
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自然分娩或剖宫产补贴:根据您所在地的分娩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因特殊原因住院分娩补贴:根据医院发放的住院费用原始凭证,合理报销。
二、发放流程和须知1. 您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前往社会保障局或指定的发放地点领取待遇:-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当前有效的社保卡;- 相关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如有);-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不同城市政策而定)。
2. 待遇发放时间:- 生育津贴发放时间:每月的(具体日期);- 产前检查补贴和分娩补贴:在您提交相关材料后,我司将尽快审核并发放。
3.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咨询,请您直接拨打社会保障服务热线XXX,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三、保险金发放说明1. 生育保险金发放范围和标准:根据您的参保情况和缴费年限,我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发放生育保险金。
2. 保险金发放时间:- 单次生育保险金发放时间:根据您所在地的规定,在生育后的(具体时间)内发放;- 多胞胎生育保险金发放时间:根据相关规定,在生育后的(具体时间)内发放。
3. 请您携带以下材料前往社会保障局或指定的发放地点领取保险金:-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当前有效的社保卡;- 相关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如有);- 生育医疗证明(由医院出具);-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不同城市政策而定)。
生育津贴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提高生育保险待遇,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女职工,以及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生育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遵循公平、合理、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生育津贴的发放及时、准确。
二、生育津贴的申领条件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可申请领取生育津贴:1.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且签订劳动合同的女职工;2. 生育、终止妊娠或者依法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女职工;3. 生育津贴申领材料齐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生育津贴申领材料包括:1. 女职工的身份证、户口簿;2. 婚姻状况证明;3. 劳动合同;4. 生育证明(如生育证、出生证明等);5. 社会保险登记证;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第六条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生育津贴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1. 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生育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2. 生育津贴的发放期限为女职工产假期间;3.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不得超过女职工生育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100%。
第七条生育津贴的发放方式:1. 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2. 生育津贴可采取现金发放或银行转账等方式。
四、生育津贴的申领程序第八条女职工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女职工在生育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单位对女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生育津贴申请表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生育津贴拨付给单位;4. 单位在收到生育津贴后,应及时发放给女职工。
五、生育津贴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加强对生育津贴的管理,确保生育津贴的发放及时、准确、合法。
第十条女职工对生育津贴的发放有异议的,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4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4全文导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4全文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45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4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筹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市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二、统筹层次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
各地每年按上一年度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应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提取比例暂定为7%,调剂金规模达到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1个月的支付水平时,原则上不再提取。
市级统筹调剂金用于适当弥补各地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缺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待遇标准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1000元/人。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4200元以下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4200元以上部分,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一、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
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二、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四)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照生育保险规定,采取按限额、定额和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
三、申领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应当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
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职⼯的产假⼯资与⽣育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育津贴和产假⼯资职⼯在按规定领取⽣育津贴期间,企业不再发放产假⼯资;超过⽣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
职⼯如果没有达到领取⽣育津贴条件的,仍由企业发放产假⼯资。
⼥职⼯按国务院《⼥职⼯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享受⽣育津贴。
⽣育津贴标准以⽤⼈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基数(即⽤⼈单位⽣育保险缴费基数的平均值)计算: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育津贴;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育津贴;多胞胎⽣育的,每多⽣1个婴⼉,增加半个⽉的⽣育津贴;怀孕4个⽉以上(含4个⽉)、7个⽉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个半⽉⽣育津贴;怀孕不⾜4个⽉流产或患⼦宫外孕的,享受半个⽉⽣育津贴。
1234⼥职⼯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育⼿术时,⽤⼈单位为其累计缴纳⽣育保险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育保险待遇。
并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单位按规定参加⽣育保险,并按时⾜额缴纳⽣育保险费;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技术服务机构⽣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育⼿术的;符合计划⽣育规定。
⽣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个⼈不缴纳。
⽤⼈单位以本单位职⼯上年度⽉平均⼯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例按⽉缴纳⽣育保险费。
通俗地说,所有涉及的单位,即使没有⼥职⼯,均应缴纳⽣育保险费。
申领⽣育保险待遇时间从⽣产或⼿术之⽇起计算,时效为6个⽉。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受理申请之⽇起20⽇内,对参保职⼯享受的⽣育保险待遇进⾏审核,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告知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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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
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30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2014产假规定2014产假规定是怎样的呢?来看看2013产假规定的详细内容:
2014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征求意见稿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
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
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