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办法(2篇)
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制度

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制度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保护,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高温工作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形式的劳动者。
三、高温补贴标准1. 根据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气温数据,高温补贴标准分为三档:气温达到35摄氏度及以上,每日发放补贴50元;气温达到37摄氏度及以上,每日发放补贴80元;气温达到40摄氏度及以上,每日发放补贴100元;2. 高温补贴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进行发放,缺勤天数不予发放。
四、高温补贴发放流程1. 劳动者应当向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个人联系、最近一个月的工资单等;2.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明文件,核实其是否符合高温补贴条件;3. 人力资源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列入高温补贴发放名单,并分析计算其应发补贴金额;4. 人力资源部门将发放名单提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发放高温补贴;5. 劳动者可在每月工资发放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领取高温补贴。
五、补贴申诉处理1. 如果劳动者对所领取的高温补贴有异议,应当向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诉;2. 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3. 对于核实后确实存在问题的申诉,人力资源部门将重新计算应发高温补贴金额,并进行补发;4. 申诉处理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六、监督与管理1. 监督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将定期对各企业的高温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2. 违规处理:对于故意虚报高温补贴、挪用高温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根据情况将给予相应处罚,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并经企业领导同意后进行修订。
浙江夏季高温2023补贴最新方法

浙江夏季高温2023补贴最新方法浙江夏季高温2023补贴最新(方法)近几年来,我国出台了高温补贴政策,夏天在室外33度以上工作的劳动者们可以向单位申请高温补贴,现在高温天气又要来了因此,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浙江夏季高温2023补贴最新方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浙江夏季高温2023补贴最新方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明确:一、发放标准: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二、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三、高温津贴制度执行的条件是什么?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发放高温津贴:一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在室内工作,但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四、高温天气温度数据以什么为准?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天气实况数据为准,工作地点不固定以及机动作业的劳动者,高温天气温度以实际工作地点的天气实况数据为准。
五、高温津贴如何折算成小时数发放?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为劳动者当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除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工作小时数,约定的日工作小时数大于8小时的,按8小时折算。
六、高温津贴的性质是什么?高温津贴属于津贴,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项目。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剔除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高温津贴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项目。
公司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制度

公司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本公司制定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员工在高温环境下的劳动保护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同时通过合理的补贴激励员工保持高效的工作状态。
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员工都能按时领取到相应的高温补贴。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包括全职及长期合同工。
临时工、实习生等其他非正式员工根据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另行规定。
三、补贴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高温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XXX元。
该补贴自每年X 月X日起至X月X日止,共计X个月。
四、发放条件1. 员工在高温月份(通常指当地气象部门公布的连续三天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5℃)内正常工作;2. 员工当月无旷工记录,且迟到早退累计不超过三次;3. 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无重大违纪行为。
五、发放流程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计符合高温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名单,并进行审核确认;2. 财务部门根据审核后的名单准备相应的资金,并计算个人所得税;3. 补贴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到员工的个人账户中;4. 员工收到补贴后应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反映。
六、异常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发放高温补贴,公司将及时通知员工,并说明原因及预计解决时间。
对于因公司原因导致的延迟发放,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七、监督与反馈公司设立专项监督小组,负责监督高温补贴的发放情况,确保制度的执行到位。
员工如对高温补贴有疑问或不满,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相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回复和处理。
八、制度的修订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的修订。
修订后的制度将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九、结语公司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制度的实施,体现了公司对员工福利的重视,同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通过这一制度的执行,公司希望能够为员工创造一个更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同时也期待员工能够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气候变暖和全球气温上升的影响,高温天气对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提升工作环境的舒适性,本文旨在制定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以确保高温天气下员工的合理权益和工作条件。
二、背景1. 高温天气对员工的影响:高温天气会导致员工体力消耗加剧、身体不适、工作效率下降等问题,给员工的身心健康带来一定的风险。
2. 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劳动保护法规,雇主有责任保障员工在工作环境中的身心健康,为员工提供一定的高温防护和福利措施。
三、高温津贴的定义高温津贴是指根据工作人员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强度,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的一项补贴。
高温津贴的发放旨在补偿员工在高温环境中工作所带来的额外负担和风险。
四、高温津贴发放条件为了确保高温津贴的发放公正和合理,制定以下条件:1. 高温天气标准:在天气温度超过35摄氏度或者热指数高于50的情况下,视为高温天气。
高温天气的持续时间不得少于4个小时。
2. 工作岗位限制:高温津贴仅适用于在户外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员工。
室内工作岗位不适用高温津贴发放。
3. 员工工龄要求:工作时长在一年以上的员工才有资格申请高温津贴。
4. 工作时长要求:在高温天气条件下,员工每天工作超过4个小时的计入高温津贴发放范围。
五、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应根据岗位的高温程度和工作强度制定,具体如下:1. 根据热指数制定津贴标准:热指数由天气温度和湿度共同决定,根据热指数的不同,制定相应的高温津贴标准。
2. 津贴标准递增:随着热指数的升高,高温津贴标准将递增,以补偿员工在更高温度下工作的不适和风险。
3. 工作强度的考虑:热指数相同的情况下,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的工作强度不同,制定不同的高温津贴标准。
六、高温津贴的申请和发放程序为了确保高温津贴的发放公平和规范,制定以下程序:1. 申请流程:员工需在高温天气条件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填写高温津贴申请表并提交至人力资源部门。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高温津贴的发放应遵循公平、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第四条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如下:1. 工作环境温度超过35℃(不含)的室内作业员工;2. 工作环境温度超过35℃(不含)的室外作业员工;3. 工作环境虽未达到上述温度,但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经单位评估后认为应发放高温津贴的员工。
第三章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第五条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1. 室内高温作业:每人每天XX元;2. 室外高温作业:每人每天XX元;3. 特殊情况下,经单位评估后确定的高温津贴标准。
第四章高温津贴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员工申请高温津贴的程序如下:1. 员工需在高温工作前向所在部门提交高温津贴申请表;2. 部门负责人对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进行评估;3. 部门负责人将评估结果及申请表提交至人力资源部门;4. 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章高温津贴的发放第七条高温津贴的发放方式如下:1. 高温津贴按月发放,与工资一同支付;2.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高温津贴,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发放或其他方式。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单位应建立高温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高温津贴的发放工作公开、透明。
第九条员工对高温津贴发放有异议的,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XX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章附则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对于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单位领导批准后发布实施,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中的“XX元”和“XX个工作日”等具体数值,并确保所有规定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制度(精选9篇)

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制度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制度在高温下的作业者进行一定的关怀,是十分有必要的。
劳动保障部门表示,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补贴。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制度(精选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制度11、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4、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
其他相关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
如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也需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的劳动天数折算发放等。
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从以前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温度达33℃以上的人群扩大至所有劳动者;发放的时间从过去的7—9月,扩大至6—10月。
也就是说,每年6—10月,就算劳动者没有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这期间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温津贴。
而高温天气下,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则可拿150元/月。
5、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023高温防暑费补助(通用6篇)

2023高温防暑费补助〔通用6篇〕2023高温防暑费补助〔通用6篇〕(篇一)公司各单位:为表达公司人文关心,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公司员工在夏季高温工作条件下的身体安康和平安,确保公司经商活动的正常进展,公司特别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温补贴的发放范围:炼焦分厂局部岗位员工、电力分厂锅炉工、厨师等。
二、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 8元/天/人、10元/天/人、12元/天/人(根据现场工作环境分为三档)三、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6-8月份。
四、高温补贴的发放形式:以补贴形式在6、7、8月份的工资中兑现。
五、其他情况说明:1、每月出勤天数按28天计算,当月天数缺乏28天时高温补贴按照实际出勤天数给予;2、享受高温补贴的岗位不再享受环境补贴。
特此通知!xx煤焦二0xx年六月二十四日2023高温防暑费补助〔通用6篇〕(篇二)各部门、分厂:高温天气降临,为保障在高温条件下全体职工的身体安康,表达公司对员工的关爱。
并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现决定从6月份开场发放高温补贴,详细通知如下:一、发放范围:公司本部在职在岗员工;二、发放期限:6月、7月、8月,共3个月;三、发放标准:100元/月/人;四、发放细那么:1、当月出勤天数到达当月应出勤天数,按100元发放;2、当月实际出勤天数低于当月应出勤天数,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当月高温补贴=(100 ÷当月应出勤天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3、高温补贴从工资中表达,从7月15日开场执行。
特此通知!管理部20xx年6月18日2023高温防暑费补助〔通用6篇〕(篇三)各部门、各工程部:暑运将至,为实在做好公司一线员工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确保公司消费的正常运行,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参照集团办发【20xx】12号文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20xx年高温补贴。
详细如下:一、发放人员范围: 20xx年6月1日至9月30日在册在岗的合同制员工淘宝二、发放岗位范围及标准:一类、此类岗位是指较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下持续工作的现场消费岗位车辆驾驶员、现场工作人员300元/人.月二类、其他连续性进入高温环境工作的人员保安、室外保洁员200元/人.月备注:1、二级部门干部高温补贴按二类标准执行;2、一级部门干部不享受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制度

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制度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高温补贴的发放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的高温补贴发放管理。
第二章高温补贴的定义与标准2.1 高温补贴的定义高温补贴指的是公司为应对高温工作环境,为员工提供的额外经济补贴。
2.2 高温补贴标准2.2.1 根据当地气象局公布的温度指标,公司将高温等级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轻度高温、中度高温和重度高温。
2.2.2 轻度高温:________温度在30℃至33℃之间,补贴标准为每天30元。
2.2.3 中度高温:________温度在34℃至37℃之间,补贴标准为每天50元。
2.2.4 重度高温:________温度在38℃及以上,补贴标准为每天80元。
第三章高温补贴的发放要求3.1 申请条件员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高温补贴:________3.1.1 在高温工作环境下工作。
3.1.2 达到正式员工身份。
3.1.3 具备相应的工作时间要求。
3.2 申请流程3.2.1 员工应在每月底前向所属部门提出高温补贴申请。
3.2.2 部门经理收到申请后,审核员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2.3 经过审核通过后,部门经理将申请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
3.3 发放时间高温补贴将于每月1日发放,发放方式为通过工资发放。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4.1 部门经理的责任4.1.1 部门经理应确保员工的高温补贴申请得到及时处理。
4.1.2 部门经理应监督员工高温补贴的使用情况,确保补贴的合理使用。
4.2 人力资源部门的责任4.2.1 人力资源部门应负责审核高温补贴申请。
4.2.2 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对高温补贴发放进行统计和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列表。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6.1 高温工作环境:________指环境温度在28℃及以上的工作环境。
6.2 高温补贴:________指为应对高温工作环境,给予员工的额外经济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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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办法(2篇)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
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二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
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依法对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指导。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六条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
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设施,保证生产现场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
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的自我劳动保护能力。
第九条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第十条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作业场所温度低于35℃的(不含35℃),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第九条规定。
第十一条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第十二条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所需费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
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五条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品,并加强对劳动防护设施和品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七条人单位对患有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者室内高温工作疾病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的,应当采取应对突发疾病的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配备常防暑药品。
劳动者出现中暑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的,应当立即送医院治疗。
第十九条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落实通风、降温、隔热等防暑降温措施的;
(二)未设立休息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工会或者所在地总工会有权向人单位提出意见,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
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摄氏度(℃),除已注明的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